刍议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刍议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裴 培
摘 要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条款规定,中方生产商在不能够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应当采用“替代国方法”作为价格和成本的计算标准,但自中国入市15年后该条款失效。2016年12月11日该条款终止实施,中国本应不再适用“替代国方法”,并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美等国家拒绝承认。本文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入手,总结学界争论焦点,对第15条做出应有的解释。进一步从贸易保护主义和大国博弈角度分析欧美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并提出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敦促各国公平,非歧视地适用WTO规则、深化国内改革,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中国 市场 经济地位 《中国入世议定书》
作者简介:裴培,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99
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在与美国进行最后的谈判中做出妥协:中方接受美方要求,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产品可采用“替代国”方法判定是否构成倾销和倾销的幅度,但中方入世15年后,即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实施。然而,2016年6月8日,欧盟通过新的《反倾销条例》,新增中国为“非市场经济”(NME)国家,同年7月15日,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会议上明确表示拒绝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届时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如何论证我国已经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如何应对欧美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等问题亟需解决。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
为了尽快融入全球化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在入世时签订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中第15条增加了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条款。
(一)对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采取“替代国”方法
根据《议定书》第15条a项(ヽ)目和(ヾ)目,对确定中国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而“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该非严格比较方法,即“替代国”方法,亦即以替代国第三国“市场经济”的价格和成本为比较标准。
(二)入世15年后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该条表现在《议定书》第15条(d)项第二句,“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根据《议定书》条款,中国自入市15年后不需要依据替代国方法对成本与价格进行比较,即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中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争论及应有解释
《议定书》第15条(d)项,中国入世15年后(a)项(ii)目中替代国办法失效,其效力是否及于(a)项全部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失效是否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届时成为学界争论焦点。笔者总结了中西方两派学者的观点,并做出了该条款应有的合理解释。
(一)相关争论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争议点集中于d项条款中。欧美部分学者对该条文依据“有效解释原则”认为替代国方法仍然可以对中国适用。 他们认为,替代国标准的适用对整个(a)项有效,(d)项的终止条款仅针对(a)项(ii)目,即在中国生产者不能证明同类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适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失效,并不代表着替代国方法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法适用,进而试图论证中国仍然存在可能适用替代国方法的情况,并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
但我国学者张乃根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的条约解释规则和国际裁判实践的有关判理分析认为,有效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对条约做出整体解释,欧美学者所谓的“有效解释”完全背离了《议定书》(a)项和(d)项的整体及(d)项的约文本身,在国际裁判中从未有过如此“有效”解释约文。 学者杨洋从约文做最基本的语义解释,论证了替代国方法存在于(a)项(ii)目中,进而论证(ii)目的失效实际意味着替代国方法对中方适用的失效。
(二)关于中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解释之我见
首先,对于欧美学者观点认为替代国方法适用于整个(a)项,笔者并不认同其观点,但对其观点中(a)项非市场经济条款具有整体性持肯定态度。从约文条款切分而言,(d)项第一句,“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此句为(a)项终止的条件之一,可见如果中国被证明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下的全部款目作为一个整体终止。(d)项第三句中,“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该句约文明确将(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即包含(i)目和(ii)目。由前后可见约文在对15条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描述时,始终将(i)目和(ii)目作为一个整体,且不可分割,(i)目和(ii)目共同构成非市场经济条款,任何一部分的失效都将会导致整个条款无法正常实行。所以(d)项中第二句对(a)项(ii)目的失效实际上意味着整个(a)项关于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全部失效。
其次,从约文整体而言,该条的设置显然涉及中方被调查者举证责任的问题。(a)项(i)目和(ii)目所规定内容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两个对立方面,如果被调查者能够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适用(i)目中中国的成本和价格,如果无法举证,则相应地适用(ii)目,采用替代国方法。假定按照欧美学者的设想,(a)项下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意味着中国如果可以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则适用中国的价格,而不能够证明时则并无解决的依据,这将使整个第15条的运用处在不明晰状态,各个WTO成员国可以自行解释,显然违背了WTO机制下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故笔者认为,伴随着(a)项(ii)目的失效同时失效的是中方的举证责任,即中方不需要对是否处于市场经济地位负有举证责任,无需再受传统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限制,自然没有依据继续适用带有歧視色彩的替代国办法。
三、欧美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及实质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成为欧美等国家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目前中国是美国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欧盟第二大合作伙伴 ,但即使约文条款到期,欧美等国也始终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原因如下:
(一)是欧美等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经济需要
自2008年金融危机,世界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欧美经济严重衰退,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趋势上升。而入世以来,中国利用WTO机制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以中美两国为例,2016年中美贸易总额超过5785.9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美国商品价值是进口的4倍,贸易顺差达到3470.4亿美元。这种贸易逆差引起美国政府强烈不满,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更是大力提倡“美国优先”的保护主义。
《入市议定书》第15条的替代国方法,实际在欧美等WTO成员对中方倾销与否及倾销幅度的认定上,赋予了很大自由裁量权。中国出口产品审查中根据“替代国”的标准,很容易被认定为大幅度倾销,并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以此削减中方企业利润,挫伤其积极性,从而保护本国企业和劳工,这实际上与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背道而驰。《议定书》第15条恰恰成为欧美等成员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为贸易保护披上合法化的外衣,欧美自然不愿意轻易放弃这层法律外衣,故而不会承认关于第15条(a)项替代国办法的失效,也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二)是大国博弈的政治结果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15年时间里,中国综合实力迅猛增强,更是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美国政治上拓展霸权主义的最大阻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长期鼓吹“中国威胁论”,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是“中国威胁论”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欧美部分国家企图通过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形成中国国际贸易的无形壁垒,进一步抑制中国经济增长,以阻碍中国综合实力的提高,重塑西方霸权地位。
四、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的对策
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是欧美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既违反了《议定书》的约文,又违背了WTO的宗旨和原则。虽然中国已经向WTO提起争端解决,但由于WTO争端解決机构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且恐受各国政治因素影响迟迟不决,我国不能单独依靠该机制,同时要注重利用外交手段敦促各国公正地适用WTO规则,继续深化国内企业的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一)充分利用WTO准则,寻求法律解决
正确理性地看待《议定书》第15条条款,敦促欧美等国在WTO体制框架下公正地、非歧视地遵守约文内容,必要时可以诉诸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已于2016年12月12日向WTO提起争端解决,并于2017年4月3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就欧盟对华反倾销适用“替代国”方法提起成立专家组的意见,得到DSB同意。WTO上诉机构在“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中对《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为:15条(a)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失效。为了保证WTO上诉机制的稳定性和可延续性,原则上本次争端解决应当参考DS397中的合理解释, 如果WTO专家组裁决并未对中方有利,中方应当依据第15条(a)项条款到期的抗辩理由进一步提交上诉机构,坚决维护本国利益。
(二)敦促各国公正、非歧视地适用WTO贸易规则
欧美国家对中国进行大幅度的反倾销,虽看似在一定程度对本国企业和劳工有所保护,但驱逐价廉的商品对欧美国家的消费者并无利好,且伴随着中国的贸易反制措施,实际上对欧美等国企业本身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使双边贸易陷入不良循环之中。在当今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下,加强合作,共同促进贸易自由应当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期待。
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中方应当敦促各国正确看待第15条约文的期限,利用多边外交手段:对欧盟成员国内部采取分化解决方式,以欧盟各成员国为谈判单位,以争取欧盟内部的多数认可;在世界范围内继续促进双边和多边谈判,争取得到更多国家的呼吁和支持。敦促各国给予中方应有的同其他WTO成员相同的准入标准和贸易待遇,停止替代国方法的继续适用,以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相符合,同WTO促进贸易公平自由的原则相一致。
(三)国内继续深化改革,彰显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首先,推动企业转型,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以出口廉价第一、二产业产品为主,且品质良莠不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差,无独立的品牌意识等,这些劣势成为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进行大幅度反倾销的理由。只有进一步深化国内企业改革,优化升级产业结构,鼓励原创品牌的设立并加大对其扶植保护的力度,才能够将高品质、高水平、高保障的“中国创造”展现于世界市场,消除欧美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借口。
其次,增强国内企业的反倾销应对能力。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较晚,同一些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对WTO规则和机制的理解适用仍存在着生疏之弊和逃避之嫌,许多国内企业在遭到反倾销调查时不知如何应对,甚至放弃应诉。笔者认为,应当从加强人才培养和加大企业培训两方面提高企业的反倾销应对能力。在人才培养方面,我国相关方面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缺位,高校在组织日常教学和设置课程时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国际贸易领域问题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国际贸易领域输送高层次人才。相关企业在管理方面,应当设置相关岗位,面对反倾销调查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做出及时有效的应诉。如2016年2月19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卡客车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相关涉案企业在地方商务厅和商业协会的帮助下,积极准备事实资料和抗辩材料,最终于2017年2月22日取得今年首场“双反”案的胜诉。
最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间,中国的经济已经取得了飞跃式的增长,但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有一定差距。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在经济形态方面有着独特的优越性,但政府对相关大型企业仍长期存在过度干预行为,一定程度上为本国企业创造了不正当竞争的机会。所以在坚决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自身,以此为契机,继续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进一步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真正做到“小政府,大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
五、结语
虽然就《议定书》的第15条约文解释,中国自入市15年后替代国方法的适用应当失效,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而且WTO上诉机构对类似案件DS397中也对第15条做出过有利于中方的解释,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欧美国家的认可仍然长路漫漫。我国要始终坚持正确理解《议定书》约文,在国际贸易中坚决维护本国利益,同时敦促各国公正、非歧视地适用WTO规则,给予中国本该享有的貿易待遇。
注释:
JORGE M.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 (1).94-103.
JORGE M. More on why Granting china market economy status after december 2016 is contingent upon whether China has in fact transitioned into a market economy.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6(3).244-250.
张乃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的条约解释——以DS397和DS516为例.法治研究.2017(6).136-149(2017-11-08).
杨洋.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之辩——兼评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22-25(2017-09-04).
入世十五年:中欧博弈市场经济地位.(2016-02-17).http://money.163.com/16/0302/OSBH4LDV6500253BOH.htm1?frp21.
杨洋.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之辩——兼评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3(5).22-25.
袁仕杰、黄镇东、陈燕和. 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分析.产业与科技坛.2017,16(17).110-111.
史红梅. 市场经济地位遭遇“非市场阻力”——从美欧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说起.理论月刊.2017(10).131-13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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