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师德建设刍议

    冯文全 练晓迪

    [摘 要]对于幼儿教师师德问题,孔子等人提出了精妙的论述,后人又以规范、条文等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地探究、衍生出新的涵义。重视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是幼儿之利、幼师之利和社会之利。然而,当今幼师失德的现象并不鲜见,主要表现为幼师虐童、缺乏爱岗敬业精神、职业倦怠,以及幼师专业素养过低、职业发展主动性欠缺等。提升幼师师德,可以采取社会立德、幼师树德,严格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

    [关键词]幼儿教师;师德;失德;立德

    [中图分类号] G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9)03-0085-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9.03.016

    一、师德之论,传于古,衍于今

    中华民族历来注重为师之道。《论语·子路篇》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可阐释为“品行端正之人,无需发号施令,也能引得他人纷纷服从;而品行不正之人,即使发号施令,他人也不会服从”,这或许是我国师德规范最初的雏形——为人须“正”。“正”之人不一定为师,但为师之人必然“正”,具备“正”的德性是成为教师的必要条件。《学记》指出“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即善于教授他人者为了传承其志向而努力不懈,暗含能被世代传颂的人一定是学识渊博、德行出众的人,这就对教师的学识和品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法言·学行》里“师者,人之楷模也”也佐证了这句话。然而,学识渊博、德行出众的教师并不一定优秀。教者,不仅要重德行、养学识,还要懂得教授学生的门道。我国古代《学记》对教师素养提出了较为详尽的要求,即在遵循“藏、息、相、辅、预、时、孙、摩”教学原则的同时,采取教学相长、长善救失、启发诱导,以及问答、练习、类比等教学方法。中国古人对师道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可以将具備师德的人归纳为品行端正、德行出众、学识渊博、善于授受之人。这些师德准则,适用于各个教育阶段,对幼儿教师也同样起着规范和引领的作用。

    师德文化,源远流长,流传至今,其中许多已经成为大众共识,并以法令、规程等形式固定下来,后人的研究也日益丰富着师德的内涵。2008 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教师道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名合格的教师须具备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终身学习的品性,能将国家情怀、岗位职责、学生关怀、能力提升结合起来。这对后续相关法令、法规的制订起到了指引的作用。2012年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幼儿教师提出了“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要求。师德为先的标准将幼师的师德置于首要位置。细则中“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幼师的师德要求,是对《规范》中“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的细化和发展。201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该规程对幼儿教师的师德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即“幼儿教师应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当今,学者们对师德进行了广泛研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叶澜在《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探析》中指出,教师的德性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特质化品德,教师品德的核心是“教师的善”“教师的公正”和“教师的责任感”。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幼儿教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伦理道德,还应具备专业的道德信念与责任、对儿童及儿童教养者的伦理责任。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是幼儿教师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博大的师爱、深厚的学识和良好的师表[1]。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幼儿教师的师德的内涵。但无论古今,幼儿教师的师德都不仅限于狭义的个人品德范畴。因此,关于幼儿教师的师德,高尚的品德是前提;丰富的学识是基础;精湛的教技是重点;仁爱的心灵是关键;终身性的学习是补充。

    二、师德之重,应有之义,不可或缺

    师德文化,源远流长,传承和发展幼儿教师的师德不仅是对民族文化的敬重和对法律法规的恪守,而且有着切实的现实意义。幼儿教师的师德建设符合幼儿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幼师师德建设符合幼儿健康发展的需要

    师德决定教师对儿童的态度和其保教行为,具备良好师德的幼儿教师会重视幼儿的主体地位,将尊重与爱护幼儿贯穿于保教过程的始终。掌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能为各年龄阶段幼儿提供科学的保教。与时俱进,不断塑造更先进的保育理念和方法,对幼儿的健康成长大有裨益。此外,幼儿善于模仿,《墨子·所染》称“人性如素丝,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孔子家语·六本》也称“久入芝兰之室而不闻其香,久入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教师是幼儿入园后相处时间最长的对象之一,其言谈举止无一不被幼儿有意注意或无意注意着,并成为幼儿竞相模仿的对象。当良好的师德与幼儿教师结合为一体,幼儿习得的就是良好的行为习惯,当不合格的师德与幼儿教师结合为一体,幼儿习得的就是错误甚至粗鄙的行为习惯。可见,具备良好师德的幼儿教师是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主力军。

    (二)幼师师德建设符合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需求

    良好的师德是塑造合格幼儿教师的基本条件。《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提出“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项基本理念,体现了师德既是幼儿教师的基本素质,又是教师发展的核心成分。提高幼儿教师师德水平,实则是打造合格幼儿教师的必由之路。

    师德引领幼儿教师成长。幼儿园工作繁重,教师既肩负着保教职责,又承担着来自自身、学校组织、家长和社会公众的压力[2]。具备良好的师德,也就具备了爱岗敬业的基本素质和不断进取的决心。幼儿教师要辩证地看待工作中的压力,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同时,师德又是幼儿教师不断修正和规范自身思想及行为的指南。例如,“爱国守法”要求教师以国家、社会的利益为重,使其不会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他人权利;“为人师表”要求幼儿教师注意自己的言行,从而塑造良好的社会模范形象。

    (三)幼师师德建设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师德的高标准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实现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目标相契合。幼儿教师师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起着推动作用,也是对习近平提出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响应。同时,师德建设也是社会公德建设的风向标,教师的一言一行是社会瞩目的焦点,教师群体师风师德的优劣间接反映了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树立高标准的师德准则,充分发挥幼儿教师的榜样带头作用,将极大地推进社会公德建设。

    三、师德之憾,“失德”挑战师德

    近年来,幼儿教师师德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幼儿教师失德,不仅表现在虐童事件上,还表现在幼师缺失爱岗敬业精神、工作倦怠、专业素养过低及职业发展主动性欠缺等方面。

    (一)虐童,幼师失德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案件频发。例如,携程幼儿园教师殴打幼儿,给幼儿强行喂食芥末;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揪幼儿双耳使其悬空;上海格林双阳幼稚园一教师将芸豆放入一女童下体;山西太原一女教师狂扇幼儿数十耳光等[3]。以上曝光的仅仅是幼儿教师虐童行为当中的一种——肢体虐待。值得注意的是,虐童行为还包括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4]。国际社会将“儿童虐待”( child abuse )定义为有责任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行为[5]。受虐待的儿童不止要忍受躯体伤害,还有可能产生自卑抑郁、人格障碍以及严重的行为问题[6]。种种虐童行为严重违背了《规范》中“关爱学生”的要求,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让人痛觉师德沦丧、教师队伍建设堪忧。然而,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姚金菊副教授称,幼儿教师虐童现象并没有呈高发趋势,仅是因为幼师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公众对教育的关注,才使媒体的报道产生了连锁反应[7]。

    (二)幼师缺失爱岗敬业精神、工作倦怠

    研究发现,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处于中等水平,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认同感显著低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其职业认同感普遍有待提高。幼儿教师的工作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明显低于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的工作满意度[8]。非学前专业的教师满意度显著低于学前专业的幼儿教师,公办幼儿园教师和乡村教师满意度显著低于其他群体。在控制收入等条件以后,民办幼儿园教师满意度显著高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学历程度未对满意度产生明显影响[9]。幼儿教师的工作倦怠情况同样不令人乐观。研究表明,幼儿教师有较严重的情绪衰竭,而工作倦怠的核心内容就是情绪衰竭,预示着幼儿教师工作压力大,消极情绪常常积郁不解,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情感衰竭程度相比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更高[10]。工作倦怠可能是幼儿教师罹患头痛类生理问题以及焦虑类心理问题的重要成因,严重影响个体的工作效绩和工作满意度,增加其离职的风险[11]。幼儿教师长期处于工作倦怠的状态,难以延续对本职工作的热爱,无心工作或无法顺利完成工作,无暇拓展自身能力,缺失对幼儿的深入关爱,师德水平受到严重挑战。

    (三)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过低

    目前,幼儿园教師学历水平总体偏低,且专业不对口现象严重。我国《教育法》规定,幼儿教师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然而,2010—2011年全国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只有96.5%和97%[12];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占比较大。有数据显示我国无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达六成[13],民办幼儿园无证上岗的情况更为普遍,这意味着众多幼儿教师根本不具备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资格。此外,幼儿教师受到专业不对口的现象也很严重。2011 年,在全国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中,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占教师总数的44.7%[14]。当下许多幼儿教师都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没有掌握科学的保教知识和全方位的保教技艺,总体专业素养过低,是造成幼儿教师队伍师德水平不高的客观原因。

    (四)幼儿教师职业发展的主动性欠缺

    幼儿教师职业发展的主动性缺失,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受制于职称评选机制不完善和专业培训的机会欠缺。学前教育缺乏独立的职称评选晋升机制,其教师参评通常归入小学教师职称参评体系中,参照小学教师的标准及专业要求进行评审。介于幼儿教师学历偏低和晋升名额有限,幼儿教师竞争劣势突出,压缩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的空间,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教师的社会认可度,抑制了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动机[15]。此外,幼儿教师受到专业培训的机会非常少[16],大部分农村幼儿园没有明确的教师培训制度,民办园幼儿教师参与培训的机会更少[17],幼儿教师缺乏职业发展和系统性提升其专业素养的客观条件。教师通过个人的力量获取职业发展较为困难,且难以建立起职业发展的积极性,这对于培养“终身学习”型的幼儿教师有弊无利。

    四、师德之立,迫在眉睫

    幼儿教师种种失德表现,难以令人满意。因此,必须加强幼师师德建设。首先,社会应重德,教师应树德;其次,严格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再次,提高幼师待遇,完善职称考评机制;最后,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社会重德,教师树德

    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建设,首先要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为此,应打造社会“德文化”,以“德”浸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幼儿教师在有“德”的环境下成长,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待工作,幼儿教师应以“德”作为自我要求的准则,举手投足彰显其高尚的道德水平,使“德”行贯穿其一日保教的始终,彻底杜绝虐童行为的发生。此外,幼儿教师应主动树立新时代师德的榜样,规范自身的言行,坚守“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职业信念,践行为人师表的基本准则,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严格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

    全面提升幼儿教师学历水平,保证幼儿教师接受学前教育专业训练。第一,要以幼儿师范学校学历水平为基本条件,以学前教育本科学历水平为打造重点,以学前教育研究生学历水平为发展方向,确保幼儿园在符合实际条件的情况下,引进更多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第二,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确保人人有“证”,对待偏远、乡村幼儿园要在力争人人有证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证书限制。第三,应增加幼儿教师学历进修和转岗培训的机会。打造多样化的教师培训形式和系统化的培训内容,按照教师的需求进行培训,注重教师的主体参与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教师培训保障体系,确保各幼儿园获得公平、适宜的培训机会。此外,应制订适用于其他学段教师转岗的入职培训要求、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使转岗培训成为转岗教师的入职前提[18][19]。

    (三)提高幼师待遇、完善职称考评机制

    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固然重要,改善幼师待遇也非常重要。我国幼儿教师待遇水平较低,令人堪忧。湖南一调查显示,湖南省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为2251元,大部分幼儿教师的收入介于1 500元到2 500元之间,远低于湖南省教育类职业平均工资水平[20],民族地区幼儿教师的待遇更是不容乐观。调查显示,贫困民族地区幼儿教师的工资极低,2 000元以下收入的占总工资数量的73.8%[21]。工资较低,是使幼儿园离职教师数量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22]。为了提升幼儿教师的待遇,应严格执行幼儿教師准入制度和评聘制度,构建相应的幼儿园办学标准和奖惩制度,政府应制订科学、合理的工资待遇评定方式和财政补贴制度[23]。此外,应着力提升非在编教师的待遇水平。其一,打破编制管理,实行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完成同样任务、承担同样责任的非在编教师实行同工同酬;其二,制订不同类型的非在编幼儿教师的待遇标准和投入政策;其三,控制幼儿教师流动速度,加大对非在编幼儿教师的监管[24]。此外,应完善职称考评机制,建立独立的幼儿园教师职称考评机制,在考评项目中,增设“德评”一项,以此来提升幼儿教师的工作动力和以德自律的能力。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保护幼儿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儿童权益一旦受到侵犯,法律就是保护他们最有力的武器。针对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有必要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当前,我国多个法令文件都明令禁止虐童行为。如《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但以上法律多采用“禁止”“不得”“劝阻(诫)”等口号式规定,没有厘清幼儿教师的权责界限和虐童的具体防治措施。相比之下,一些法治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早已注重运用刑法来详细规制虐童行为[25]。我国对于“虐待罪”实施主体的界定也仅限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幼儿教师实施虐童,并不构成“虐待罪”。如山西太原女教师狂扇幼儿数十耳光,仅仅被视作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当事人仅被判处十五日拘留[26],引起社会一片哗然。为杜绝幼儿教师虐童,应将虐待儿童案件的处理纳入法制轨道,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体系化的儿童保护体系。第一,应积极贯彻《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保护儿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要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制订专门的儿童虐待防治法,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其范围应从家庭成员扩展到监护人,同时完善受虐待儿童的救助机制;第三,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刑法中设立“暴行罪”。不管是女人、老人还是小孩,只要实施了儿童虐待,都按照“虐待罪”处理,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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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付英华)

    Abstract: Confucius and others put forward a subtle discussion on the teachers morality of preschool teachers, and later generations fixed it in the form of norms and provisions, and constantly explored and derived new meanings. It is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preschool teachers and the society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reschool teachers morality. However, it is not uncommon for preschool teachers to lose morality, 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as child abuse, lack of professional dedication, job burnout, low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lack of initiative in the career development of preschool teacher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orality of preschool teachers, measures can be taken, such as social morality, morality of preschool teachers, strict teacher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improvement of teacher development training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preschool teachers;morality;losing of morality;establishment of mo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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