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视角浅析冤假错案问题
摘 要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一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平感不断增强。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冤案错案的解决让法律界业内人士及其他社会群众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如何更好地解决我国的冤假错案问题关乎到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试从法治视角的角度来浅析冤假错案问题。
关键词 冤假错案 命案必破 限期破案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魏静静, 河南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44
冤案、假案、错案虽然三者之间有着细微差别,但是又无明显界限,所以我们统称为冤假错案,我们经常性的将冤假错案称为冤案。冤案意指无罪的人得到有罪审判,包括各种量刑偏重,非科学逮捕与非客观起诉等案件。
一、冤假错案的总体概况
联合国法律文件文书、新西兰法律委员会都曾指出,无辜定罪被冤枉的人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可以看出国际上对冤案的问题已经有了部分的应对措施。关于中国的冤假错案问题的发展趋势,可以得出以下的统计——文革十年动乱时期是冤假错案的盛行阶段,其原因归结于当时法律处于瘫痪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至今是冤假错案逐渐减少的时期,归功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发展,虽然冤假错案逐渐减少,但是冤案在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并且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文针对冤假错案问题的形成及其冤假错案问题的预防展开研究。
二、冤假错案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客观条件的限制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底子薄弱,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受限,法律思想在普及到公民个人与司法工作人员有比较大的难度,尤其是在我国偏远地区,教育与法治相对闭塞,落后的经济与瘸腿的教育很难满足现实的需求。科学技术的落后引发误用高科技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因此,便形成了公民不了解法,公民不理解法,司法工作人员乱用法的现象。这样长期发展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破坏与人格的打压,法律本来是他们保护自我的武器,由于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这个武器,最后反倒伤了自己。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自以为手持神圣而正义的法律天平,可是由于工作方法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总是很难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及其捍卫法律公正。
(二)立法质量不高
1.从立法主体的角度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就广义的法而言,地方也会制定相对应的法规,人民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其行使,在立法方面缺少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是很难保障立法质量问题的。“国家制定并且认可我国的法律,但是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了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以,法律的制定主体要充分考虑民意。
2.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分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立法程序公正重要的体现,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是关系利害人实实在在感受到的公正,它严格的要求诉讼活动的真实,有效,合法,公开,平等,有序及时的进行,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的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的现象,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的特点是实体法多,程序法少,虽然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但是两者一旦有了轻重之分,很容易产生法律解决案件的不足与错误。”
3.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是一定的机关,组织个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正义等观念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概念细节的一种解释,把抽象的法律具体化,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途径,链接了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稳定性,满足法律的多元应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作了修改和补充,体现了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便民性,2000年3月1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的主体、程序、效力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在现实中仍然少有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等同于法律,但是实践中可以明显的看到,解释的地位要次于法律,并且法律解释的定位也非常模糊。法律的解释绝非断章取义的适用法律,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不仅有了法律合理性的体现,还表达了法治内在的特点和要求,冤假错案的形成假如有法律解释变通性的适应,想必会减少很多失误。
(三)司法体系相对不完备
1.从公安的角度分析,命案必破是部分地区人民警察的决心,限期破案是他们的任务,可是一个案件的发生始末,警察也是责任和使命最大的群体,他们肩负着群众的寄托,也承担着限期破案的压力,破案率,逮捕率是他们的绩效考核标准。所以就出现了部分警察盲目追求高效率破案的现象,短期内的成果便也成了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2.从检察院的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法律程序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法院负责判决,此外,检察院还负责监督判决,发起抗诉和再审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后上诉,罪犯在监狱也可以通过监狱检察官发起再审,由此可见检察院的作用非同小可,但是地方检察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尚未真正牢固,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片面追诉等惯性思维并没有彻底消除。最为严重的是以权谋私,以案谋钱,贪赃枉法的现象还在部分地区存在。这样以来,便很难服务于大局,化解矛盾的能力便也无法提高,由于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就在很大程度上纵任了冤假错案的存在与泛滥。
3.从法院的角度分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但由于一些考核机制的不合理、信访工作给法官带来的压力,一些法官在实践不敢判案,不愿办案,甚至有些法官因为一些规定数据强调硬判。法院存在的另一重大问题就是在律師的任免及其任职方式上存在一些不足,存在忽略律师甚至排斥律师的存在,律师被视为社会的异己力量,不被认作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假如排斥律师,公民的权利能更好的实现吗?因此,冤假错案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权利是否得到更好的捍卫和保护。律师的重要法律作用我们不得不重视。
(四)诉讼程序存在弊端
1.“从案件的审查分析,诉讼程序是否规范影响着诉讼结果是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犯罪事实真相、犯罪具体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真实、事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没有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等等。”冤假错案一般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认定不清、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具说明力所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但是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是否清楚至今仍无明确的规定界限,这样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了一些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不明确就步入审判听审的阶段,从而诱发了冤假错案的形成。冤假错案的另一大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刑讯逼供以及变相的刑讯逼供,当这法非法证据没有得到及时排除,冤假错案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
2.从案件的诉讼程序理念分析,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理念,这些理念可以促进不枉不放纵的目标达成。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以后,初次把西方法律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并且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相辅相成,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被推定为无罪,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无罪推定与排除合理怀疑仍然无法贯彻到根本的司法实践中来,这样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难以避开冤假错案潜在的威胁。
三、冤假错案问题的战略性攻略
(一)法治要打破客观条件的限制,法治水平全方位发展
提高偏远地区的普法教育水平,普法教育在很多年前都已被提到日程上来,但是在实际操作起来总是难以打破资源的瓶颈。要提高偏远地区的法律资源填补量,落实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教育工作,要有明确的专项计划及其政策引导,有针对性的提高地域性的法律教育水平。使民众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从而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就不至于出现一些公民在权利被破坏的时候手足失措甚至毫不知情的现象,只有了解什么属于自己的权利,什么行为合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办案人员的取证查证能力,在复杂的案件面前,办案人员要尽可能的使用专业技术和知识,防止科技的滞后、滥用、误用现象的出现。
(二)提高立法质量,精细法律调整范围和权限,进行严格的司法实践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明确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法律管辖范围,地方要与中央,下级要与上级在法律的适用上统一,同时要因地制宜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利于有效快捷的适用法律,提高工作效率。
“立法工作要充分考虑民意,人大代表的选举要民主化,科学化。”立法质量的提高要达到充分的社会效果,适应复杂的社会动态,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三)深化司法体系改革,优化公检法系统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科学设定破案目标,严厉打击盲目浮夸,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工作作风。公安的外部建设与内部建设相统一,对外要明确管辖范围,不误权,不揽权,对内要严于律己,紧抓优良的工作作风。
优化检察系统,统筹法律建设。检察院要做好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保护和检察工作,监督法律的运用和实施。
法院严格独立审判,明确审判职权。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法官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错案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护,保证法官行使职责的独立性。
四、结论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法治社会较好的保护了公民的权利,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存在很大的成就,仍然存在有不足的现象,因为我们的制度处在一个并不太完美的状态,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必然的,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并不是毫无办法的,“所以我们的工作重心不应该是揭露、证实、处罚犯罪,而是减少、预防、救济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不能在法治的天空下使无罪的人受到惩处,然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因为那样妨碍的是司法独立、公正,更是大大削弱了司法权威。防范于未然,我们要在冤假错案的预防上下功夫。“疑罪从无需要落实,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完善,举证责任需要明确”;与此同时,如果要更好的预防冤假错案,必须要完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证据规则的标准要严格把握,鉴定程序也必须合法化;形式程序之外也要进行配套的改革,处理好系统内外部关系;科学对待舆论监督制度,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为了更好的处理冤假错案,我们还应当针对冤假错案的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划分规则原则,明确赔偿范围。冤假错案的问题防治不是一条法条增减也不是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根治的,它是整个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环境下的催生物,我们不仅要将制度法律化,体系化,也要将道德约束放到重要的位置。我国的冤假错案问题定能得到较好的针对与预防。
参考文献:
[1]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
[2]陈琴、杨会新.刑法中的错误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趙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美]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关键词 冤假错案 命案必破 限期破案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魏静静, 河南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44
冤案、假案、错案虽然三者之间有着细微差别,但是又无明显界限,所以我们统称为冤假错案,我们经常性的将冤假错案称为冤案。冤案意指无罪的人得到有罪审判,包括各种量刑偏重,非科学逮捕与非客观起诉等案件。
一、冤假错案的总体概况
联合国法律文件文书、新西兰法律委员会都曾指出,无辜定罪被冤枉的人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可以看出国际上对冤案的问题已经有了部分的应对措施。关于中国的冤假错案问题的发展趋势,可以得出以下的统计——文革十年动乱时期是冤假错案的盛行阶段,其原因归结于当时法律处于瘫痪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至今是冤假错案逐渐减少的时期,归功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发展,虽然冤假错案逐渐减少,但是冤案在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并且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文针对冤假错案问题的形成及其冤假错案问题的预防展开研究。
二、冤假错案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客观条件的限制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底子薄弱,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受限,法律思想在普及到公民个人与司法工作人员有比较大的难度,尤其是在我国偏远地区,教育与法治相对闭塞,落后的经济与瘸腿的教育很难满足现实的需求。科学技术的落后引发误用高科技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因此,便形成了公民不了解法,公民不理解法,司法工作人员乱用法的现象。这样长期发展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破坏与人格的打压,法律本来是他们保护自我的武器,由于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这个武器,最后反倒伤了自己。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自以为手持神圣而正义的法律天平,可是由于工作方法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总是很难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及其捍卫法律公正。
(二)立法质量不高
1.从立法主体的角度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就广义的法而言,地方也会制定相对应的法规,人民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其行使,在立法方面缺少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是很难保障立法质量问题的。“国家制定并且认可我国的法律,但是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了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以,法律的制定主体要充分考虑民意。
2.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分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立法程序公正重要的体现,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是关系利害人实实在在感受到的公正,它严格的要求诉讼活动的真实,有效,合法,公开,平等,有序及时的进行,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的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的现象,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的特点是实体法多,程序法少,虽然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但是两者一旦有了轻重之分,很容易产生法律解决案件的不足与错误。”
3.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是一定的机关,组织个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正义等观念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概念细节的一种解释,把抽象的法律具体化,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途径,链接了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稳定性,满足法律的多元应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作了修改和补充,体现了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便民性,2000年3月1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的主体、程序、效力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在现实中仍然少有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等同于法律,但是实践中可以明显的看到,解释的地位要次于法律,并且法律解释的定位也非常模糊。法律的解释绝非断章取义的适用法律,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不仅有了法律合理性的体现,还表达了法治内在的特点和要求,冤假错案的形成假如有法律解释变通性的适应,想必会减少很多失误。
(三)司法体系相对不完备
1.从公安的角度分析,命案必破是部分地区人民警察的决心,限期破案是他们的任务,可是一个案件的发生始末,警察也是责任和使命最大的群体,他们肩负着群众的寄托,也承担着限期破案的压力,破案率,逮捕率是他们的绩效考核标准。所以就出现了部分警察盲目追求高效率破案的现象,短期内的成果便也成了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2.从检察院的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法律程序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法院负责判决,此外,检察院还负责监督判决,发起抗诉和再审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后上诉,罪犯在监狱也可以通过监狱检察官发起再审,由此可见检察院的作用非同小可,但是地方检察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尚未真正牢固,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片面追诉等惯性思维并没有彻底消除。最为严重的是以权谋私,以案谋钱,贪赃枉法的现象还在部分地区存在。这样以来,便很难服务于大局,化解矛盾的能力便也无法提高,由于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就在很大程度上纵任了冤假错案的存在与泛滥。
3.从法院的角度分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但由于一些考核机制的不合理、信访工作给法官带来的压力,一些法官在实践不敢判案,不愿办案,甚至有些法官因为一些规定数据强调硬判。法院存在的另一重大问题就是在律師的任免及其任职方式上存在一些不足,存在忽略律师甚至排斥律师的存在,律师被视为社会的异己力量,不被认作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假如排斥律师,公民的权利能更好的实现吗?因此,冤假错案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权利是否得到更好的捍卫和保护。律师的重要法律作用我们不得不重视。
(四)诉讼程序存在弊端
1.“从案件的审查分析,诉讼程序是否规范影响着诉讼结果是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犯罪事实真相、犯罪具体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真实、事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没有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等等。”冤假错案一般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认定不清、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具说明力所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但是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是否清楚至今仍无明确的规定界限,这样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了一些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不明确就步入审判听审的阶段,从而诱发了冤假错案的形成。冤假错案的另一大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刑讯逼供以及变相的刑讯逼供,当这法非法证据没有得到及时排除,冤假错案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
2.从案件的诉讼程序理念分析,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理念,这些理念可以促进不枉不放纵的目标达成。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以后,初次把西方法律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并且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相辅相成,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被推定为无罪,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无罪推定与排除合理怀疑仍然无法贯彻到根本的司法实践中来,这样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难以避开冤假错案潜在的威胁。
三、冤假错案问题的战略性攻略
(一)法治要打破客观条件的限制,法治水平全方位发展
提高偏远地区的普法教育水平,普法教育在很多年前都已被提到日程上来,但是在实际操作起来总是难以打破资源的瓶颈。要提高偏远地区的法律资源填补量,落实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教育工作,要有明确的专项计划及其政策引导,有针对性的提高地域性的法律教育水平。使民众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从而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就不至于出现一些公民在权利被破坏的时候手足失措甚至毫不知情的现象,只有了解什么属于自己的权利,什么行为合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办案人员的取证查证能力,在复杂的案件面前,办案人员要尽可能的使用专业技术和知识,防止科技的滞后、滥用、误用现象的出现。
(二)提高立法质量,精细法律调整范围和权限,进行严格的司法实践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明确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法律管辖范围,地方要与中央,下级要与上级在法律的适用上统一,同时要因地制宜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利于有效快捷的适用法律,提高工作效率。
“立法工作要充分考虑民意,人大代表的选举要民主化,科学化。”立法质量的提高要达到充分的社会效果,适应复杂的社会动态,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三)深化司法体系改革,优化公检法系统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科学设定破案目标,严厉打击盲目浮夸,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工作作风。公安的外部建设与内部建设相统一,对外要明确管辖范围,不误权,不揽权,对内要严于律己,紧抓优良的工作作风。
优化检察系统,统筹法律建设。检察院要做好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保护和检察工作,监督法律的运用和实施。
法院严格独立审判,明确审判职权。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法官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错案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护,保证法官行使职责的独立性。
四、结论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法治社会较好的保护了公民的权利,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存在很大的成就,仍然存在有不足的现象,因为我们的制度处在一个并不太完美的状态,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必然的,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并不是毫无办法的,“所以我们的工作重心不应该是揭露、证实、处罚犯罪,而是减少、预防、救济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不能在法治的天空下使无罪的人受到惩处,然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因为那样妨碍的是司法独立、公正,更是大大削弱了司法权威。防范于未然,我们要在冤假错案的预防上下功夫。“疑罪从无需要落实,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完善,举证责任需要明确”;与此同时,如果要更好的预防冤假错案,必须要完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证据规则的标准要严格把握,鉴定程序也必须合法化;形式程序之外也要进行配套的改革,处理好系统内外部关系;科学对待舆论监督制度,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为了更好的处理冤假错案,我们还应当针对冤假错案的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划分规则原则,明确赔偿范围。冤假错案的问题防治不是一条法条增减也不是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根治的,它是整个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环境下的催生物,我们不仅要将制度法律化,体系化,也要将道德约束放到重要的位置。我国的冤假错案问题定能得到较好的针对与预防。
参考文献:
[1]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
[2]陈琴、杨会新.刑法中的错误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趙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美]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