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 要 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进入网络市场,近些年互联网得到普及后,网络电商的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一系列电商节如“双十一、双十二”的到来,更是加剧了各大电商之间的竞争。在丰厚的优惠返利背后,网络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新型不正当的竞争也在悄然滋生。如出现天猫、京东二选一,网店经营虚假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我国《反不当竞争法》与相关法规对网络电商的不当竞争行为规制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其立法滞后性日趋明显,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迫在眉睫,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网络电商 消费者 权益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杨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8
一、当下网络电商不正当竞争类型与特征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网络交易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再加上互联网的虚拟、开放、信息不对称性,导致网络交易中出现大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经统计,2016年上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已经达到了10.5亿元,同比增长了37.6%。截止2016年6月,我国电子商务中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电子商务所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为2100万。根据数据来看,互联网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并且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从目前的立法来看,网络交易主要靠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但因其年代过于久远,对目前电商的发展趋势明显不适应,无法解决当下的問题。因此,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提出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但是修订后的条文仅仅增加了第14条作为专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让一些新类型问题,诸如“好评返现、刷单交易”等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规制。如何恰当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广大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网络电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
1.好评返现现象
好评返现是指某些网络电商抓住当下消费者网购视评价而购买的心理,从而推出给好评价返还1-5元不等的金额的行为。此种现象目前极为猖獗,大多数消费者为了获取1-5元的“赏金”,很可能盲目给予评价,从而误导其他消费者,形成恶性循环圈。电商的好评返现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选购心仪商品的权利,而且对于同业之间更是形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恶意刷单行为
恶意刷单是某些网络商家通过寻找专业的“刷单手”,通过非真实的买卖发货而将销售量提上去,同时“刷单手”还将给予商家好评,因此商家达到了既提高了销量,又提升了好评率。相关数据显示,刷单手每单收入4-5元,大部分刷客为大学生和家庭妇女。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在商品宣传阶段,商家往往通过一些手段去描述与商品实际不一致的功能或作用,从而去误导消费者购买。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个很明显的特征,即多数出现在保健品、健身器械上,往往夸大其效用,低廉成本卖出高昂的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价格陷阱、虚位优惠现象
此类现象主要出现在电商节,例如“双11”、“双12”等电商节日。一些商家给出大力优惠,实则是抬高平时价格,在电商节中再予以优惠形式抵扣,使得消费者产生一种自己获得了很大利益的虚假感。一方面,这种价格陷阱使得消费者产生消费迷茫,无法正确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真实优惠的电商,不免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网络电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1.普遍性
我国网络行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期,在2009年时,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3.84亿人,相比较于2008年增加了约29%。在各种网络应用中,商品交易类用户最多、增长最快,平均年增幅68%,在互联网影响下,出现了由娱乐化消费向商务型消费的趋势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这无疑是一次绝佳的机会,但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在互联网市场中,违背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随着网络普及率的逐年上升,互联网电商不正当竞争也会愈加频繁、愈加普遍。
2.多样性
网络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互联网的复杂多变性是密不可分的。一些商家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使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例如所提到的恶意刷单、好评返现等等。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会滋生出越来越多的方式,这种多元化便意味着对待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及时地将其归类予以讨论,得出恰当的处理办法,为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案件提供有力的依据。
3.国际性
快递业务的迅捷发展使得国内商品寄出国外已不是一件难事,比如天猫就有天猫国际服务,专供国际产品。在提供便捷的同时,不免也引人深思。当今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各国的企业有能力在网络上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打击他国的竞争对手,国际性的行为与地方性的法律规制不免产生冲突,这也在表明,未来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制定对各国协调力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程度滞后于发展速度
法律的固有属性便是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产物,其中列举出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早已发生了变化,就更不用说现今社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了。其兜底条款的缺失不免也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变差。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体系在社会发展的洪流中显得极不稳定。
(二)效力层次不高
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许多法律涉及到相关内容但权威性不足也是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一个硬伤,并不能够对于这种行为给予有力的打击,体系很散,不能够凝聚在一起。且立法争议较多,很多情况下立法都难以形成一致的定论。
(三)责任追究难以执行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普遍性、多样性和国际性,相比于传统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低,追查难度高,导致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受害人往往因为维权的成本过大而放弃自己的权益。网络电商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甚至可以盗取到用户的网上银行密码,进而进行侵权行为。同时,我国关于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职能授权,更多的是以“三定方案”等文件形式加以确定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必须对用户的相关权益进行强化保护,将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
三、完善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互联网经济是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为了确保我国互联网经济能够真正切实的去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破坏市场秩序,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打击一切违反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构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体系,首先就要对于现有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进行修订,使其适应当代信息发展的要求。其次需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些网络立法成熟国家总结出的一些成功经验,以此来助力我国的不正当競争行为法律规制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增加网络电商的义务
对于加大网络电商在交易中承担的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方面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间的运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明确增加了网络电商的义务。在日本的《提供者责任法》便有体现,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保护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如网络电商侵犯版权时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目前还并未有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如下义务:一是加大服务平台审查的力度,对于上传到网络平台的物品信息进行审核查验,为消费者过滤掉一部分不合格的产品。二是相关协助义务,在消费者进行维权过程中,电商有义务协助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调查。增加网络电商的服务义务,能为我国网络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
(二)制定专门的网络电商规制法
我国的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明显滞后于发展的速度,鉴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可以尝试制定专门的网络电商规制法去规制电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作为网络环境下的基本法律,明确在网络世界中交易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与道德,对规制的程度予以重视、提高。
(三)推出年度评级制度
我国网络目前发展迅速,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于复杂多变的网络市场,年度的评级制度对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很有必要,通过每年对电商进行一次排查,筛选出真实的质高的网络电商,评级制度可以贯穿整年不同时期,从而减轻工作量,保障评级程序高效、有质地进行,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健康的消费环境。
四、结语
新兴的发展事物必将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互联网市场在给予我们便捷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予了电商之间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而给我们的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考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如果不对其进行规制,势必会危害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管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新出现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违背商业道德、破坏社会公正的行为。法律的规制自然不可缺少,但更重要的则是培养网络商家的诚信素养,市场规制法律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地抵制不良的氛围,共筑和谐公平的社会秩序。
注释:
赵兴宏.网络伦理学概要.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
罗楚湘.从“3Q”事件看我国互联网市场管理法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河北法学.2012(2).146-152.
张玉瑞.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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