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物流产业发展,物流产业很快便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物流业发展给政府监管提出新要求,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健全。我国应当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立法;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程序与机制;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法律责任机制;完善物流领域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协同监管机制。
关键词 物流领域 政府监管 法律规制 信息共享
作者简介:吴苑,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朝阳学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20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物流产业的发展,物流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先导性基础产业。物流产业的发展给政府监管提出新要求。我国的现代物流立法明显地滞后于物流业的发展,无法保障物流行为的合法性,也无法规范物流业的运行。国家需要加强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程序规范,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责任机制,完善物流领域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协同监管机制。
一、我国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
物流行业为人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省去消费者“跑腿”的时间和精力。物流行业的产生让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为社会增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也丰富了社会职业的类型。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会有大量的遗留问题随之产生,我国现代物流立法明显地滞后于物流业的发展,无法保障物流行为的合法性,也无法规范物流业的运行。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给政府监管提出新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应了解当今物流行业的发展环境,关注其在发展中的真正需求。推动物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不仅仅要完善其立法和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帮助物流业与“信息时代”接轨,重视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努力探索规范与促进物流健康有序产业发展的最优路径。
(二)我国物流立法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尚没有物流基本法。物流活动横跨行业多、设计范围广,目前物流活动相关法律规定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的,需要时也会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和公约。我国目前物流发展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在于分散在各个法律规定之中的物流监管的法律条文,已经滞后于目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速度,无法适应物流业快速发展要求,随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政府监管交叉与空白现象并存,相关监管法律未能得到及时的补充和修订,不仅无法为我国物流业提供强大的法律监管保障,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我国物流行业监管模式现状
物流行业涉及内容范围广,我国目前监管物流业部门存在一定的交叉现象,实施混合管理模式,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比如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监管,容易产生监管交叉与监管真空现象,影响监管目标实现。我国物流主要采用两种行业协会监管模式:一种靠民间力量成立的,另一种靠政府扶持管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主要功能是作为物流企业和政府沟通交流的渠道,通过调查和统计向政府市场信息和意见建议,有助于政府了解企业发展的真正需求,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物流行业协会还可以组织开展各类物流业的交流和表彰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为物流业的发展培养物流行业的优秀人才。
二、我国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物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空白地带。从完整性上来看,我国物流业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无法有效地对复杂多样的物流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目前现代物流业务除了做好运输、搬运、装卸、仓储等工作,更需要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系统化、多功能化的物流服务。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监管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加强,关于这些物流业的新需求出现了“空白地带”,亟待弥补和完善。
(二)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
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造就了信息社会,不仅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同样也渗透进政府的监管方式。市场监管作为政府治理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样需要与“信息社会”接轨。为顺应传统市场监管面临转变的趋势,进行合理、适当的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需要探索新时期背景下市场监管与信息相结合的法律机制 。由于我国物流行业涉及领域广、横跨行业多的特殊性,我国对物流行业的采用混合管理模式和行业协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部门重叠,每个监管部门获取监管信息并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及办法,进行理解和掌握后产生的监管成果,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中每個相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结果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从而影响政府监管的效率及效果。
(三)政府监管职责交叉
物流行业的监管,涉及到从业人员监管、物流行为监管、物流主体监管、物流技术标准监管、物流纠纷解决机制等多层面的工作,而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中,导致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工作出现职责交叉和某一方面找不到对应的监管部门的情况,严重降低监管效率。目前我国监管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大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很难对复杂的现代物流业起到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位置分散,查询参照难度大。由于物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加大了想要查询和参照适用的物流从业者的难度和效率。
(四)政府监管缺位
由于物流领域各监管者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存在监管真空地带,甚至存在着找不到相应的负责部门的“真空”情况,从而导致物流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由于政府监管职能上缺位,导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经济发展失衡,从而影响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物流发展速度不均衡。
三、我国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对策
(一)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相关立法
应当制定流通基本法,规定物流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监管协同机制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规定监管与促进制度措施,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体系,为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物流领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体系。流通法基本法能够有效避免各项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有利于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分工明晰,利于政府物流监管工作的整合。
(二)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程序与要求
合理分配各物流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建立监管共享机制。我国可将类似日本运输省的主要负责大部分管理物流行业职能交给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制定物流行业的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手段等职能。我国可效仿美国由各部门法来调整涉及自己职能的物流行业行为的做法,根据物流行业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由公路局、民航总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以自身职能来对物流行业进行监管。通过宏观层面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来对物流行业进行监管。从国外先进物流国家的监管特点来看,都采用了较为宽松的立法监管模式,主要通过宏观层面来引导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给予物流行业充分的自由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物流国家的经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法律责任机制
健全物流行业主体监管。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程度。对于物流行业主体法律制度来说,市场准入制度是关键。对物流行业主体设立的管理模式进行适当改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监管部门各自相关的职责分工明确理清,职责的内容、执法的方式明确划分,并且找出最优操作流程,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有助于智能的整合。纵向上,省、市、县(区)三级的执法职责,以及其委托和授权执法的范围与边界全部理清,横向上,各监管部门与其各自的平行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也要明确,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以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执法职责交叉重复以及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另外,明确地方立法与部门规章各自的职能,以及相互间的效力关系。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制定权力、责任清单,以便指导开展执法工作。
(四)完善物流领域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协同监管机制
要建立透明的信息交流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在全社会建立灵敏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打破信息封锁和垄断,以此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1.加强对物流行业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监管。国家与物流行业主体之间,以及物流行业主体相互之间特殊关系的调整,需要物流行业宏观调控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监管。当前,我国政府针对物流业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法律依据分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目的就在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物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完善物流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加强物流行业协会的独立性。适当的赋予物流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能和法律地位,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目前,我国仅仅是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约束管理物流行业协会的,并没有专业性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其性质、职能以及权责,因此我国接下来需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在制定物流基本法的时候将这一部分进行明确说明,来提高物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社会性监管职能。
3.推进物流行业标准化建设。要理清物流行业标准存在的冲突与矛盾的部分,从国家层面参照国际标准进行制定与修改,以减少物流环节衔接中可能会出现的障碍。要明确这个物流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需要物流行业协会以及各个物流企业的积极参与。
综上,我国应当不断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拐进物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发挥电子政务的信息优势,把好“监管”这道关,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协同机制,为物流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
注释:
刘恒、李冠钊.市场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行政法学研究.2017(1).
参考文献:
[1]王宇维.现代物流企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责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1.
[2]何振.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7.
[3]刘勤.多维区域物流网络系统及协同运作研究.武汉大学.2012.
[4]孙晴.云时代构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建议.法律博览.2015,5(下).
[5]李云飞.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山东大学.2015.
[6]李薇.评吕艳滨的《信息法治 :政府治理的新视角》.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4).
[7]张铎,等.电子商务物流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贺登才.我国物流业政策环境回顾与展望.中国流通经济.2014(4).
[9]鄭祥勇.流通领域监管缺位问题较突出.中国商报.2016 年5月4日,第P05版.
关键词 物流领域 政府监管 法律规制 信息共享
作者简介:吴苑,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朝阳学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20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物流产业的发展,物流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先导性基础产业。物流产业的发展给政府监管提出新要求。我国的现代物流立法明显地滞后于物流业的发展,无法保障物流行为的合法性,也无法规范物流业的运行。国家需要加强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程序规范,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责任机制,完善物流领域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协同监管机制。
一、我国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
物流行业为人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省去消费者“跑腿”的时间和精力。物流行业的产生让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为社会增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也丰富了社会职业的类型。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会有大量的遗留问题随之产生,我国现代物流立法明显地滞后于物流业的发展,无法保障物流行为的合法性,也无法规范物流业的运行。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给政府监管提出新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应了解当今物流行业的发展环境,关注其在发展中的真正需求。推动物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不仅仅要完善其立法和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帮助物流业与“信息时代”接轨,重视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努力探索规范与促进物流健康有序产业发展的最优路径。
(二)我国物流立法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尚没有物流基本法。物流活动横跨行业多、设计范围广,目前物流活动相关法律规定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的,需要时也会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和公约。我国目前物流发展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在于分散在各个法律规定之中的物流监管的法律条文,已经滞后于目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速度,无法适应物流业快速发展要求,随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政府监管交叉与空白现象并存,相关监管法律未能得到及时的补充和修订,不仅无法为我国物流业提供强大的法律监管保障,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我国物流行业监管模式现状
物流行业涉及内容范围广,我国目前监管物流业部门存在一定的交叉现象,实施混合管理模式,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比如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监管,容易产生监管交叉与监管真空现象,影响监管目标实现。我国物流主要采用两种行业协会监管模式:一种靠民间力量成立的,另一种靠政府扶持管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主要功能是作为物流企业和政府沟通交流的渠道,通过调查和统计向政府市场信息和意见建议,有助于政府了解企业发展的真正需求,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物流行业协会还可以组织开展各类物流业的交流和表彰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为物流业的发展培养物流行业的优秀人才。
二、我国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物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空白地带。从完整性上来看,我国物流业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无法有效地对复杂多样的物流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目前现代物流业务除了做好运输、搬运、装卸、仓储等工作,更需要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系统化、多功能化的物流服务。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监管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加强,关于这些物流业的新需求出现了“空白地带”,亟待弥补和完善。
(二)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
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造就了信息社会,不仅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同样也渗透进政府的监管方式。市场监管作为政府治理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样需要与“信息社会”接轨。为顺应传统市场监管面临转变的趋势,进行合理、适当的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需要探索新时期背景下市场监管与信息相结合的法律机制 。由于我国物流行业涉及领域广、横跨行业多的特殊性,我国对物流行业的采用混合管理模式和行业协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部门重叠,每个监管部门获取监管信息并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及办法,进行理解和掌握后产生的监管成果,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中每個相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结果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从而影响政府监管的效率及效果。
(三)政府监管职责交叉
物流行业的监管,涉及到从业人员监管、物流行为监管、物流主体监管、物流技术标准监管、物流纠纷解决机制等多层面的工作,而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中,导致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工作出现职责交叉和某一方面找不到对应的监管部门的情况,严重降低监管效率。目前我国监管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大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很难对复杂的现代物流业起到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位置分散,查询参照难度大。由于物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加大了想要查询和参照适用的物流从业者的难度和效率。
(四)政府监管缺位
由于物流领域各监管者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存在监管真空地带,甚至存在着找不到相应的负责部门的“真空”情况,从而导致物流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由于政府监管职能上缺位,导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经济发展失衡,从而影响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物流发展速度不均衡。
三、我国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对策
(一)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相关立法
应当制定流通基本法,规定物流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监管协同机制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规定监管与促进制度措施,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体系,为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物流领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体系。流通法基本法能够有效避免各项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有利于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分工明晰,利于政府物流监管工作的整合。
(二)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程序与要求
合理分配各物流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建立监管共享机制。我国可将类似日本运输省的主要负责大部分管理物流行业职能交给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制定物流行业的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手段等职能。我国可效仿美国由各部门法来调整涉及自己职能的物流行业行为的做法,根据物流行业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由公路局、民航总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以自身职能来对物流行业进行监管。通过宏观层面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来对物流行业进行监管。从国外先进物流国家的监管特点来看,都采用了较为宽松的立法监管模式,主要通过宏观层面来引导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给予物流行业充分的自由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物流国家的经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法律责任机制
健全物流行业主体监管。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程度。对于物流行业主体法律制度来说,市场准入制度是关键。对物流行业主体设立的管理模式进行适当改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监管部门各自相关的职责分工明确理清,职责的内容、执法的方式明确划分,并且找出最优操作流程,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有助于智能的整合。纵向上,省、市、县(区)三级的执法职责,以及其委托和授权执法的范围与边界全部理清,横向上,各监管部门与其各自的平行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也要明确,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以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执法职责交叉重复以及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另外,明确地方立法与部门规章各自的职能,以及相互间的效力关系。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制定权力、责任清单,以便指导开展执法工作。
(四)完善物流领域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协同监管机制
要建立透明的信息交流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在全社会建立灵敏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打破信息封锁和垄断,以此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1.加强对物流行业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监管。国家与物流行业主体之间,以及物流行业主体相互之间特殊关系的调整,需要物流行业宏观调控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监管。当前,我国政府针对物流业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法律依据分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目的就在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物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完善物流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加强物流行业协会的独立性。适当的赋予物流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能和法律地位,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目前,我国仅仅是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约束管理物流行业协会的,并没有专业性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其性质、职能以及权责,因此我国接下来需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在制定物流基本法的时候将这一部分进行明确说明,来提高物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社会性监管职能。
3.推进物流行业标准化建设。要理清物流行业标准存在的冲突与矛盾的部分,从国家层面参照国际标准进行制定与修改,以减少物流环节衔接中可能会出现的障碍。要明确这个物流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需要物流行业协会以及各个物流企业的积极参与。
综上,我国应当不断完善物流领域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拐进物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发挥电子政务的信息优势,把好“监管”这道关,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协同机制,为物流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
注释:
刘恒、李冠钊.市场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行政法学研究.2017(1).
参考文献:
[1]王宇维.现代物流企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责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1.
[2]何振.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7.
[3]刘勤.多维区域物流网络系统及协同运作研究.武汉大学.2012.
[4]孙晴.云时代构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建议.法律博览.2015,5(下).
[5]李云飞.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山东大学.2015.
[6]李薇.评吕艳滨的《信息法治 :政府治理的新视角》.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4).
[7]张铎,等.电子商务物流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贺登才.我国物流业政策环境回顾与展望.中国流通经济.2014(4).
[9]鄭祥勇.流通领域监管缺位问题较突出.中国商报.2016 年5月4日,第P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