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研究
摘要:在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的创新制度。我国自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经历了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重点发展阶段三个发展时期,现阶段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通过系统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4-0005-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7.04.003
Abstract: under the total amount control, the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is an innovative system for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has experienced three phases of development stage and key peri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mbryonic stage, the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at this stage of Chinas emission rights trading system problems gradually emerge. Through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Chinas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Key words: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system; construction; research
隨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进,环境资源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通过市场手段调控环境资源的措施也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1 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1.1 排污权交易的内涵
排污权交易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出允许最高排污量的基础上,以交换货币的形式,允许各个排污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对自身享有的排污量进行调配,以达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排污主体签订排污权买卖合同转移排污权,是市场对企业减少排污量的经济补偿。企业在有剩余排污权的情况下,将剩余的排污权出让给其他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并获取一定报酬。该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由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它又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
1.2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重点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我国最早的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案例发生在1987年上海进行的关于水污染排放权的转让。此时,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在我国开始萌芽,理论体系尚不成熟。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各大城市开展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权转让的试点工作。1996年国务院通过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首次提出了污染物执行总量控制的新政策,排污许可证制度也由此开始实施。这一阶段,排污权交易制度概念刚刚萌芽,并在大气污染方面得到了初步运用,为后续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
初步发展阶段。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署了《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通过这一项目的合作,我国充分借鉴了美国在治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并联系我国实际情况,选取了上海、山东、江苏、河南等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示范工作”。这一项目推动了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扩展,是一次大规模的排污交易示范工作。这一阶段的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和交易对象都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大多以政府撮合的方式进行,市场自主交易的案例相对较少[3]。
重点发展阶段。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把治理环境问题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的环境经济政策,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支持。浙江省更是以嘉兴市为试点,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2007年11月,我国建成了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这一阶段,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得到了大力地发展和广泛地运用,进一步性制度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2 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没有纳入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缺少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严重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普及。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了一些与排污权交易有关的规定,例如排污总量控制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可是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制度[4]。
2.2 排放总量的确定尚未得到解决
执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遇到的首个问题就是对环境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确定。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的排污指标不适用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来看,我国通常是对企业排污口进行跟踪监测,再结合企业内部获得的污染数据来确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在这一过程中,监测方法的准确性、数据的真实性等都会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3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不统一
确保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分为无偿分配、有偿分配和机动指标三种。无偿分配是指在登记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之后分配排污权,这就涉及到如何准确有效地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有偿分配是指将排污权进行拍卖,但是排污权的使用价格和交易价格在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机动指标是指环保部门在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时,考虑到新企业的产生以及老企业的扩建等因素,预先预留一部分排污权作为机动指标。但是机动指标一方面会造成资源闲置,另一方面也没有机动指标如何使用的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排污权都是执行的无偿分配的模式,有偿分配的方式不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尚未统一,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这将导致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技术性难题。
2.4 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由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对排污单位出售剩余排污权的行为缺少相关的制度约束,导致一些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限制出售或者不出售自己剩余的排污权,以此来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更有甚者,故意哄抬价格,扰乱交易秩序。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虽然得到了大部分企业的支持,但仍有部分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并不了解,将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混淆,认为只要缴费就可以排污。从而造成无排污权的单位不去购买排污权,剩余排污权的企业也不出售排污权的现象。
2.5 排污权监管机制不健全
有完备排污权交易系统的国家,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都有一套成熟的监督管理机制。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系统。当排污权作为商品在市场内进行自由交易,若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督指导,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私下交易,破坏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秩序。
3 完善我国排污交易系统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上。只有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环境法的范畴,才能让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从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国可以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以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前提,将排污权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从而建立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
3.2 确定合理的总量控制
国外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都是在实施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国外的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分为三种类型:目标总量控制、容量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资金和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都相对不足,如果实施容量总量控制或者行业总量控制会给企业带来较为沉重的负担,因此,我国更加适合采取目标总量控制的方法来实现排污权交易[5]。
3.3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实施的保障。首先,排污权交易市场应该由政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应该创建排污企业在法律徐科范围内自由交易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其次,端正买卖双方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态度。一方面要限制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权,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购买排污权的准入门槛,限制低效益、高污染的企业进入交易市场。
3.4 完善排污权交易监管制度
排污权交易的买卖虽然是市场行为,但是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排污权的有偿转让,需要再政府福门的适当干预和监督下进行。但是,政府的职能应该做出一定程度的转变,要改变单纯使用行政手段发放排污权额度的模式,通过经济手段发挥调控作用。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系统,用于维护正常的交易市场秩序。
4 结束语
总体来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其交易范围较窄,理论体系和法律基础都比较薄弱。因此我们要在提高企业污染防治积极性的同时建立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确定合理的总量控制,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交易监管制度,从而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得到推广。
参考文献
[1]顾缵琪.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設计与实践[D].上海:复旦大学,2014.
[2]冯薛. 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市场构建研究[D].南昌市:江西财经大学,2012.
[3]刘光.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之构建[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06):74-77.
[4]张小军. 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12-116.
[5]郭敏讷.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J]. 法制与社会,2009,(08):350.
作者简介:李青青(1985-),女,本科,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经济。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4-0005-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7.04.003
Abstract: under the total amount control, the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is an innovative system for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has experienced three phases of development stage and key peri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mbryonic stage, the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at this stage of Chinas emission rights trading system problems gradually emerge. Through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Chinas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Key words: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system; construction; research
隨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进,环境资源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通过市场手段调控环境资源的措施也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1 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1.1 排污权交易的内涵
排污权交易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出允许最高排污量的基础上,以交换货币的形式,允许各个排污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对自身享有的排污量进行调配,以达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排污主体签订排污权买卖合同转移排污权,是市场对企业减少排污量的经济补偿。企业在有剩余排污权的情况下,将剩余的排污权出让给其他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并获取一定报酬。该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由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它又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
1.2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重点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我国最早的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案例发生在1987年上海进行的关于水污染排放权的转让。此时,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在我国开始萌芽,理论体系尚不成熟。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各大城市开展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权转让的试点工作。1996年国务院通过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首次提出了污染物执行总量控制的新政策,排污许可证制度也由此开始实施。这一阶段,排污权交易制度概念刚刚萌芽,并在大气污染方面得到了初步运用,为后续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
初步发展阶段。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署了《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通过这一项目的合作,我国充分借鉴了美国在治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并联系我国实际情况,选取了上海、山东、江苏、河南等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示范工作”。这一项目推动了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扩展,是一次大规模的排污交易示范工作。这一阶段的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和交易对象都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大多以政府撮合的方式进行,市场自主交易的案例相对较少[3]。
重点发展阶段。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把治理环境问题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的环境经济政策,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支持。浙江省更是以嘉兴市为试点,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2007年11月,我国建成了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这一阶段,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得到了大力地发展和广泛地运用,进一步性制度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2 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没有纳入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缺少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严重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普及。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了一些与排污权交易有关的规定,例如排污总量控制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可是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制度[4]。
2.2 排放总量的确定尚未得到解决
执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遇到的首个问题就是对环境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确定。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的排污指标不适用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来看,我国通常是对企业排污口进行跟踪监测,再结合企业内部获得的污染数据来确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在这一过程中,监测方法的准确性、数据的真实性等都会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3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不统一
确保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分为无偿分配、有偿分配和机动指标三种。无偿分配是指在登记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之后分配排污权,这就涉及到如何准确有效地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有偿分配是指将排污权进行拍卖,但是排污权的使用价格和交易价格在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机动指标是指环保部门在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时,考虑到新企业的产生以及老企业的扩建等因素,预先预留一部分排污权作为机动指标。但是机动指标一方面会造成资源闲置,另一方面也没有机动指标如何使用的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排污权都是执行的无偿分配的模式,有偿分配的方式不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尚未统一,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这将导致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技术性难题。
2.4 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由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对排污单位出售剩余排污权的行为缺少相关的制度约束,导致一些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限制出售或者不出售自己剩余的排污权,以此来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更有甚者,故意哄抬价格,扰乱交易秩序。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虽然得到了大部分企业的支持,但仍有部分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并不了解,将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混淆,认为只要缴费就可以排污。从而造成无排污权的单位不去购买排污权,剩余排污权的企业也不出售排污权的现象。
2.5 排污权监管机制不健全
有完备排污权交易系统的国家,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都有一套成熟的监督管理机制。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系统。当排污权作为商品在市场内进行自由交易,若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督指导,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私下交易,破坏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秩序。
3 完善我国排污交易系统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上。只有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环境法的范畴,才能让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从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国可以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以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前提,将排污权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从而建立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
3.2 确定合理的总量控制
国外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都是在实施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国外的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分为三种类型:目标总量控制、容量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资金和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都相对不足,如果实施容量总量控制或者行业总量控制会给企业带来较为沉重的负担,因此,我国更加适合采取目标总量控制的方法来实现排污权交易[5]。
3.3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实施的保障。首先,排污权交易市场应该由政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应该创建排污企业在法律徐科范围内自由交易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其次,端正买卖双方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态度。一方面要限制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权,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购买排污权的准入门槛,限制低效益、高污染的企业进入交易市场。
3.4 完善排污权交易监管制度
排污权交易的买卖虽然是市场行为,但是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排污权的有偿转让,需要再政府福门的适当干预和监督下进行。但是,政府的职能应该做出一定程度的转变,要改变单纯使用行政手段发放排污权额度的模式,通过经济手段发挥调控作用。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系统,用于维护正常的交易市场秩序。
4 结束语
总体来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其交易范围较窄,理论体系和法律基础都比较薄弱。因此我们要在提高企业污染防治积极性的同时建立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确定合理的总量控制,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交易监管制度,从而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得到推广。
参考文献
[1]顾缵琪.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設计与实践[D].上海:复旦大学,2014.
[2]冯薛. 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市场构建研究[D].南昌市:江西财经大学,2012.
[3]刘光.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之构建[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06):74-77.
[4]张小军. 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12-116.
[5]郭敏讷.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J]. 法制与社会,2009,(08):350.
作者简介:李青青(1985-),女,本科,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