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吸到贩”的罪前情境研究
揭萍
内容摘要:吸贩交织现象普遍存在,吸毒是进入一个圈子,毒品圈子的单一性和递进性构建了吸毒人员能够实施贩毒行为的人际关系;暴利并不是吸毒者开始贩毒的主要追求,当毒品让吸毒者失去理性不会清醒地评估犯罪的风险与成本时,一些偶然因素会成为他們开始贩毒的过渡性情境。国家强制性的隔离或处罚并没有让吸毒者远离毒品圈子,反而一定程度上为他们汇合了毒品供求信息。“从吸到贩”行为发展的情境分析,进一步清晰了毒品消费行为与毒品供给行为的因果关系。控制毒品消费行为的产生及蔓延、重视毒品消费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是国家治理毒品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吸毒;贩毒;圈子;犯罪情境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整个毒品流通环节,存在着大量既吸又贩的人员,他们是毒品供给端与毒品消费端的结合点,更是毒品治理过程中难以解开的“死结”,多方面的数据均证实了吸贩行为的交织性。公安机关禁毒信息系统分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与禁毒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两个子系统,而这两个系统的后台是关联的,一个被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列为动态管控的吸毒人员一旦涉及贩毒案件,系统就会将其标注为“既贩又吸”人员。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在册的户籍吸毒人员中“既贩又吸”人员所占的比例平均是19.11%,其中最高的是天津市,17870名吸毒人员中有6782人有过贩毒经历,所占比例达到37.95%,这一比例最低的是山西省,为7.92%。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数据也反映出从事毒品犯罪的绝大多数犯罪人是正在消费毒品的: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17年1月1日至6月26日共审结贩卖毒品类案件115件124人,其中以贩养毒类110件120人,占贩卖毒品类案件总数的95.6%;笔者在2017年3月14日对浙江省H市看守所进行调查,在押的53名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贩毒案件被告人中有49人是有吸毒史的,占92.5%。“既吸又贩”人员通过贩卖毒品来筹集毒金,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他们既是毒品的消费者,又是毒品犯罪的牟利者。“既吸又贩”的人群由吸毒成瘾而发展到贩卖毒品的行为次序与因果关系是无疑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吸毒人员都会走上贩毒的道路。那么,吸毒者开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时是怎样一个生活状态?是什么因素影响着部分消费毒品的人“升级”成为毒品供给者?这是一个怎样的动态形成过程?哪些因素在过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美国当代著名的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bamsen)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情境理论,已经成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著名理论,得到了当代世界犯罪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广泛认同。需要转变为犯罪动机的过程有多个影响因素,除了人,作为努力想满足这一需要的违法主体,他所处的具体生活情境也有重要影响。我国的张远煌教授《犯罪学原理》这一著作中构建的“犯罪生成论”中罪前情境的概念,认为罪前情境是指在实施犯罪行前,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决定、实施过程和达成犯罪目的的外在形势,具体包括情境中的侵害对象、特定的人际关系、情境本身的时间和空间组合特征。相对于犯罪原因(条件)、犯罪实施条件和致罪情境,罪前情境概念是分析激发犯罪动机、影响犯罪动机的转化和制约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系列最直接的情境因素。罪前情境的性质和组合状态不同决定了形成犯罪的过程不同,本研究尝试运用张教授的罪前情境理论来剖析激发、影响吸毒人员转化成贩毒人员的一系列最直接情境因素。
本研究以质性研究的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展开,以张教授的罪前情境理论为指导通过深度访谈搜集质性材料,重点记录受访对象做了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的、为什么待发生以及是怎样发生的,分辨具体的行动、意图和过程所出现的条件或被削弱的条件,扎根在访谈材料建构“从吸到贩”的罪前情境。研究以Z省两个看守所羁押的18名案件审理进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贩毒被告人为访谈对象。18名受访对象大多来自农村家庭,18人中仅有4人是出生并从小生活在城市或县城;离异、丧偶、未婚、婚内与他人同居是大多数人的婚姻状态;他们普遍学历低,初中或小学毕业占绝大多数,仅有一个职业中专毕业;其中超过一半的人有过广东生活经历,或是出生成长在广东,或是曾在深圳、东莞等地谋生过。18人中仅有1人没有吸毒史,3人有不到一年的吸毒史,其他人都有三年以上甚至十多年的吸毒经历;超过一半的人因吸毒或零星贩毒被强制戒毒或判短期刑;他们中大多数人在此次执行拘留前已没有其他谋生的方式,贩毒是他们的职业,然而,他们被羁押前经济状况均不富有。
二、圈子:吸、贩、戒的循环
“圈子”是我在访谈过程中最频繁听到的一个词汇。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把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形容为“差序格局”,“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被圈子波纹所推及的人就会与圈子中心或周围的人发生联系,每个人在不同人生阶段所处的圈子是不断变化的。一个人从毒品消费者转变为毒品供给者的过程中,他身边的圈子也在发生着变化,而一个吸毒者想要减少自己从违法者转变到犯罪者的概率,彻底戒毒远离这个圈子或许是唯一有效的路径。
1.吸毒,是进入了一个圈子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圈中。吸毒者开始消费毒品,就是进入了一个特定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圈子,在这个圈子中既有毒品消费也有毒品供给,姑且称它为毒品圈子吧。学者王如鹏提出圈子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结构,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学意义上的“圈子”就是具有相同利益或者相同成分的群落”,并概括了圈子具有同质性、自发性、组织的松散性和封闭性四个特点。而毒品圈子也具备这四个特点:
一是内在的同质性。表现在这是一个因毒品这一“缘”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他们有共同的需求与爱好,随着成瘾时间的推移,吸毒实际上已固化为他们相同的一种生活方式,毒品是联系他们的物质纽带。11号受访者(男,1980年生,涉嫌贩卖冰毒300克,起诉阶段):“第一次吸毒后,慢慢和这些人在一起,圈子越来圈大,周围都是吸毒的人,就逃不出来了。”
二是形成的自发性。吸毒人员大多一个带一个,在各种社会活动与交往中自发形成一个圈子。受访对象中绝大多数人是在老乡、同学、赌友、 “夜店”的姐妹、男友等的“带领”第一次吸毒而进入这个圈子的。17号受访者(男,1981年生,涉嫌贩卖冰毒2000克,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毒品的市场与手机市场差不多,都是很有规律的。比如做手机这一行要是没有熟的人带进来,你就不会进入这个行业;身边没有人吸毒、贩毒的也进不了这个圈子。”
三是组织的松散性。吸毒圈子形成的自发性决定了它的松散、脆弱和不稳定,圈子内成员的影响力会有大小,有的时候会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召集人,但一般没有明确或固定的中心点,如果不想吸毒了可以缩小或脱离这个圈子还是相对自由的,关键是自己的意志和控制能力。03号受访对象(男,1979年生,涉嫌贩卖冰毒5000克,一审判死刑):“2003年我们那个圈子的人大概有7、8个人,都是在广州的丰城老乡,也有很多丰城开车的司机或做物流的偶尔与我们一起玩一下。2007年开始玩冰毒,那时自己就一直走下坡路,以前接触各地的人,圈子也很大,人家请我去玩,我也请人家去玩;后来经济上跟不上,别人叫我去玩我就说不在广州,没去,慢慢把圈子缩小了。
四是相對的封闭性。毒品圈子有着相对而言固定的黑语和隐语,在访谈中常能听到他们使用“玩”、“货”、“冰”、“溜冰”、“上头”(指吸食冰毒后达到兴奋状态)、“岔道”(指过量使用毒品脑子出现失控状态)、“点水”(指被公安的线人举报)等;当然,这个圈子也有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如买货要尝货、量大低价等。
2.从吸到贩,是不断扩大的圈子
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在1947年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中将不同交往理论表述为犯罪行为是在交流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而这种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群中;学习内容包括实施犯罪的技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一个人之所以变成违法者,是因为赞同违法的解释超过了不赞同违法的解释,是他们接触犯罪行为榜样的结果,也是因为他们与反犯罪的行为榜样相隔离的结果。犯罪交往理论能对“从吸到贩”行为生成作出极好的解释,吸毒(越轨行为)和贩毒(犯罪行为)都是在与毒品圈子里的亲密人群交流过程中习得的,非人的交流媒体,如电影和报纸等在犯罪行为的产生中并不起重要的作用。毒品圈子除了上述四个所有圈子都共有的特征外,我认为还有两个毒品圈子特定的特征对吸毒人员习得贩毒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一是单一性。吸毒圈子是大多数吸毒人员在吸毒期间唯一深陷其中的圈子,对他们而言,吸毒圈与交往圈是混合在一起的。许多毒品消费者即使开始有正常的生活圈、工作圈和交往圈,吸毒后怕被身边的朋友、家人发现,会主动疏离原有的生活、交际圈子。可能在出现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与强度方面有所不同,吸毒之后就会主动离开原来的生活“圈子”,慢慢地进入吸毒的“圈子”,吸毒导致生活的“圈子”发生改变。03号受访者:“不吸毒的人与吸毒的人是走不到一起的,我沾上毒品后,我会主动疏远正常的朋友,怕他们看出来,总感觉自己是不正常的人了,会找吸毒的人在一起,吸毒的人没有一个很好的,以前都很好,吸毒后都在走下坡路。”当吸毒人员的生活进入这样一个单一的圈子时,在这个圈子中贩卖毒品的人就会成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榜样,而与正常生活的隔离也使得他们与与反犯罪的行为榜样相隔离,身边“以贩养吸”榜样的行为鼓励会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了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特定方向。03号受访者:“很多吸毒的人帮人家去拿一下,挣点自己吸的,很多。比如都在‘打鱼(玩一种网络赌博游戏),边上的人拿货的那没货了,我帮他买挣点自己吃的,这很普遍,没有犯罪的概念。”
二是递进性。大多数人开始消费毒品时候接触到只有吸毒的人,毒品的来源大多来自朋友、男友、老乡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圈子会不断外扩。吸毒时间越长,结识吸毒的朋友越多,毒品圈子在其所有社会交往中出现的频率会越高、持续时间也会越长、优先性与强度方面不断增加。随着身边毒品圈子扩大,就会逐步知道哪里可以买到更便宜的毒品,身边吸毒的朋友聚集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帮别人“带货”,从而过渡到“以贩养吸”。07号受访者(男,1989年生,贩卖冰毒2600克,二审核定死刑):“吸毒人自制力不好,经济条件不好。不想戒的人,长此下去终究会走上以贩养吸的路。”
01号受访者(男,1986年生,涉嫌居间介绍贩卖冰毒3000克,一审判无期):“我个人一直打心眼里没有想去卖毒品,只是吸毒容易发展吸毒的朋友,周围都是这种人,所以才走到这个路上的。因为吸毒才会走入这个圈子,如果不吸毒就没有这些事情,不会认识这些人。2008年到2010年我没上班的时候,我身边圈子80%是吸毒的,有些人是偶尔,不是有长期依赖性的,圈子不同就完全不一样,我后来在公司上班,那些人基本就没有。以我对方某(同案犯)的了解,他在杭州的圈子95%是吸毒的。有很多人是吸毒的,知道我卖毒品,他从这儿我这拿货多点就可以便宜点。如果他下面有好几个吸毒的,他就会从我这多拿点货放在手里,有人要就转手,这样就在大部分以贩养吸;还有很多人没有这个门路或者拿到便宜的货,在圈子时间长,圈子大了,都会有门路以贩养吸,刚吸毒的人或圈子很小的人拿不到便宜的货。”
13号受访者(男,1987年生,涉嫌贩卖冰毒3300克,一审判死刑):“我身边一些朋友之前是在吸的,我在杭州外面玩的这段时间,每一个吸毒的人身边都有几个吸毒的朋友,有一个小圈子的。跟我接触后发现我这里有货,他跟别人也要买,到我这买更便宜,他跟别人买一克300元,跟我拿十多克150元一克,10克一下子便宜了1500元,他身边的朋友也在玩,他就会多拿点,慢慢他朋友200元一克也多拿点再挣差价给别人。慢慢地我的这个朋友就要多拿,比如50克,他就让我便宜点,我就120一克给他。一般吸毒的人脑子会钻营这些事情,吸毒开销很大的,长期下去经济跟不上,如果有货源,慢慢也会开始卖的。”
3.戒毒难,是无法彻底远离圈子
即使没有很强的生理成瘾性,但合成类毒品的完全戒除却并不比海洛因容易。多名调查对象为了能摆脱毒品,自己逃离身边的毒品圈子,选择到一个新的城市开始工作生活。然而,毒品在他们心中扎下的瘾并不容易消失,毒品在他们心中有极高的敏感度,在新城市他们能很快寻找到并进入当地的毒品圈子,有的在离开一段时间后又与原来圈子的朋友联系上,恢复吸毒,最后发展到贩卖毒品。
01号受访者为了戒毒离开深圳来到Z省,但不久之后就复吸,他说:“冰毒对我来说无处不在,随处可见,从出租屋、小宾馆到大酒店。例如我在公司的高楼上仔细看周围的房子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家里(出租屋)吸毒(没有关窗)。可能是我们吸毒的人特别敏感,很容易注意到,人杂的地方,有的人吸毒窗户也没注意关。到宾馆开个房间都能发现有吸毒的痕迹(天花板上、厕所),能闻出冰毒味道,KTV包厢、出租房,仔细观察就能看出来(烟痕、人杂、吸毒工具等)。关进来这两年没想过,出去如果有接触到毒品可能还是会尝试,会无所谓,除非有其他特殊的因素或其他的寄托会很想回归正路。”
03号受访者:“一接触到吸毒的圈子,有种无法抗拒的感觉。比如以前吸,现在不想吸了,朋友叫你不去好像没面子,朋友吸的时候叫说‘没事的、没事的就会很自然地去了。有很多人本意上是想戒的,但没有完全脱离那个圈是真的不容易的。吸毒的都说‘只有当兵的没有退伍的,一日吸毒终身戒毒,因为只要圈子在那里,一接触到那个圈子就难以脱身,如果今天去明天不去,有高兴的事叫朋友聚,朋友说搞点来,叫请客就又会吸的,很多人都是这样的。”03号受访者在访谈快结束时说:“我想告诫社会上的人不要碰到毒品,该剔除的朋友(这方面的朋友)一定不能接触,一接触就可能会把自己扯进去。”
05号受访者(男,1977年生,涉嫌贩卖5000克冰毒和6克海洛因,、二审核定死刑):“第一次劳教出来时是戒了,后来与朋友在一起又吸上了,要戒只有把朋友圈戒掉,不能联系这些人,才能戒掉毒品。” 05号受访者家里为了让他戒毒,在第二次强制戒毒出来后让他离开广东跟随姐姐到Z省H市做生意,但他原来的朋友圈(也就是毒品圈)并未阻断,反而在不久之后与毒友共同“开拓”H市的毒品市场。
三、毒品:让他们失去了理性
犯罪学中的理性犯罪人概念来源于两个角度。第一个角度是以贝卡利亚与费尔巴哈为代表人物的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人,之所以犯罪,是其权衡利弊、“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第二个角度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和理性选择概念被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Gary .S. Baker认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1986年,Derek Cornish和Ronald Clarke提出犯罪理性选择理论,他们认为罪犯是具备理性的,他们从犯罪的利益、风险和成本三方面来考虑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其中利益是指犯罪后的得益能满足人类的各种生理及心理需要;风险是指罪犯被识破罪行及受到刑罚的可能性;而成本则指犯案时需要的工具、技巧、时间等。当利益大于风险加成本时,罪犯则倾向犯罪,相反则倾向不犯罪。我国学者也就理性犯罪展开了研究,有的认为在动机冲突过程中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犯罪收益,二是犯罪成本,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犯罪动机的产生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犯罪收益成正比,同犯罪成本成反比。犯罪人在选择犯罪行为前会进行犯罪直接成本、犯罪机会成本和犯罪惩罚成本三方面的评估。还有学者基于犯罪理性构建了理性犯罪决策的成本收益模型,表明当获得收益的比率等于可能受到的惩罚的比率时,罪犯的犯罪决策达到最优。然而。这样的理性在一个人从吸毒者变为贩毒者的过程中似乎并不存在,毒品,让他们中很多人失去了基本的思维水平和判断能力。
1.贩毒暴利并不是他们的主要追求
在讨论贩毒犯罪动机的时候,人们总会引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引用的邓宁格的一句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巨大的利润是吸引人们不断冒着被判死刑的危险实施贩毒的原动力,这似乎已是一个定论。然而,我所接触到的毒贩,他们并不是因为暴利而失去理性、不计成本的,他们也好象并不富有,或许他们曾经从毒品中获得过一定的利润,但都消耗在毒品消费上。
05号受访者:“基本上都是自己玩的,不是奔着挣钱去的,进来的贩毒的没有几个有钱的,一个月生活费都没有。毒品很少有人挣钱的,都是搞上头了就被抓进来了。贩毒有的是为挣点钱,但更主要是挣点毒品来吸,吸毒开支很大的,要开房间,要叫女人,这都是高消费,一个晚上五六千、七八千就没有了。开个房间500块,两克毒品1000块、叫两个小姐2000块,还要吃个饭、买買烟。”
16号受访者(女,1981年生,涉嫌贩卖冰毒1300克,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时候可能不赚钱可能亏本,从没想过从里面赚多少钱,最主要是满足自己不断有毒品吸,并不是冲着利润去。有时朋友来拿我不收他钱的,只让他们白玩的。”
13号受访者:“我有时当天挣的钱第二天就没了,到头来就只剩下一些毒品;一天有时手上有几万元钱,还了一点帐,再拿点货,把货卖完有钱又进货。那段时间对钱也不看重,那段时间自己玩毒品已经玩得很厉害了,出门不带几十克出门不行,没有毒品在身上就心神不宁,到哪坐下来就想玩,玩得很疯了,到朋友那坐下来就想玩。我拿毒品来的人(上家)也都是吸毒的,没什么人赚到钱的,有多少花多少,走这条路的都是败家的,表面看起来风光点。我以前身边一起做这个生意的朋友很多是成了家的,挣的钱养家,会拿钱回去,但也没看到哪个发大财的。”
2.毒品让他们的大脑处于混沌状态
冰毒等合成类毒品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伤害,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从而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反复使用中等或高剂量苯丙胺会导致以妄想为主的精神障碍,经常发生的吸毒后自伤自残或伤人的暴力行为就是精神错乱的表现。走到“以贩养吸”状态的毒品消费人员必定已经吸毒成瘾,发展到以销售毒品为业大批量贩卖时,大多数人已经长期大量消费合成类毒品,已到了毒品严重成瘾状态,他们的大脑除了毒品,其他都已不重要。
13号受访者:“因为每天在吸毒,平时从起床就吸,只有在睡觉前偶尔才会想到万一出事怎么办。我也不是看重这些钱,只是想把手中毒品变成钱,再去拿毒品。每天就这样,没有想过把钱存下来,挣到多少钱就不干了。我现在什么也没得到,很亏的,自己也不是很想做这个,刚好有这个渠道,朋友包装好,运到这边来,感觉这来得太容易了。”
16号受访者(女,1981年生,涉嫌贩卖冰毒1300多克,审查起诉阶段):“每天都吸,眼睛一睁开就吸,有时是吸着吸着睡着。亢奋好几天,一个星期不睡觉,自己前面说的话都不知道是什么,然后不知不觉就睡着了,手还在鼠标上,一碰我又醒了接着玩。”
07号受访者(男,1989年生,涉嫌贩卖毒品2600克,二审核定死刑):“很多贩毒的人不会想着被抓到的后果,只有那些不玩毒品清醒的人、以挣钱为目的人才会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认识的一百个贩毒的人中最多有一、两个是不吸毒、单纯的以贩毒为目的,而不是因为吸毒到经济困难、头脑意识不清而贩毒的。这种人一般都在贩毒的顶层,大批量的批发。我拿货的上家就是不吸毒,是我老乡,陆丰人,他只贩毒不制毒,他直接从厂里拿货。我们是中专同学,认识有10多年,有时也在一起玩,我在吸叫他一起吸他却从来不吸。一般吸毒的人看别人是否吸毒都能看得出来,他看脸色、说说话、做事也不像吸毒的人。我和他聊过,他说玩这个对身体不好,做事会不理性,会比较容易出事。他这个人很理性、很谨慎,所以他贩了十来年毒,自从学校(中专毕业)出来他都就干这行了,直到我抓进来他都平安无事。”
3.他们不会清醒地评估犯罪的风险与成本
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解释,严重吸毒成瘾者在使用毒品后大脑极度兴奋状态下从事大宗的毒品贩卖行为并不能逃避或减少刑事责任,但这种状况下让他们考虑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作出是否犯罪的理性选择是不可能的。大多受访者说他们在贩卖毒品之前,并不会对贩卖毒品所能获取的利益与所冒的风险进行评估。在理性犯罪人假定的情形下,犯罪人应该在实施犯罪前对所有犯罪决策和犯罪成本涉及的信息了如指掌,并对犯罪行为会产生各种后果的可能性完全加以预见。而实际上,吸毒人员在环境复杂、信息不对称和认知缺陷的情形下不可能对犯罪风险有正确的认识,更不可能对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作出精确量化比较。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识很有限,而在毒品的刺激作用和强迫性觅毒需求下,这种有限的惩罚成本认识也会化为乌有。
07号受访者中专毕业,是我所有受访对象中文化程度最高的,他说:“我刚开始卖毒品时想过:万一被抓了怎么办,也想过被抓不会判这么重;后来毒品吸多了,一直感觉很美好,吸毒后精神上会追求某种自己想要的感觉,让自己很放松很舒服,做自己想做的事得到满足,不会想到被抓的后果。其实都是虚幻的,但是它左右了你的精神。‘以贩养吸的人越来越多不是他们不怕惩罚,只是他们脑子里根本不会想后果,不会想到承担多重的惩罚,包括我自己。”
03号受访对象:“玩毒品就会忽略很多东西。就像这次,我本质上认为就是帮下阿飞(同案犯),我觉得她一个女的就帮她一下无所谓,如果不是吸冰毒,认真想一下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不至于会做这个事。我希望人们以我为戒,玩毒品会毁了自己一生的,玩冰毒的人会丧失评判事物的正常思想。”
17号受访者是所有受访者中唯一不吸毒的贩毒者,他倒能清醒地认识到毒品犯罪的本比与收益的不平衡,他说:“贩毒相对于其他犯罪,利润与刑期真的是不成正比的,是高风险的。因为很多贩毒是吸毒的,在外面没有正当职业,开始一点点以贩养吸才会越来越多的,一公斤两公斤也就是一句话的事情。”
四、从吸到贩:偶然中的必然
张远煌教授把罪前情境从理论上分为原发性情境、过渡性情境、中性情境、阻碍性情境四种类型。贩毒案件没有被害人,犯罪的时空特征也不像类型犯罪那么明显,但从吸毒到贩毒的行为形成过程中,过渡性情境还是明显存在的。在研究过程中,多名访谈对象说自己是并不想贩毒,只是一个偶然的机会或原因,让自己走上贩毒的道路,而这偶然的机会是促使他们贩卖毒品动机形成的重要条件。这些受访者实际上已置身于过渡性犯罪情境中,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情境大部分表现为实现犯罪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说,这种情境将人已具有的动机引出来,并创造了实现动机的条件。”他们在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前已经产生了比较成熟的犯罪动机,而“偶然的机会”只是赋予了将这种内在动机转化为行为的便利条件或是制造了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
07号受访者2014年4月开始复吸并第一次卖毒品,2014年10月就被警方逮捕,涉案毒品总计2600克,一审被判处死刑。他说:“2014年4月左右一个偶然情况下,我老家村里的一个朋友,因为贩毒被抓了,一些毒品没有被警方搜掉,他弟弟(他不吸毒,正常上班人,不吸毒也从来不接触这类人),知道我原来吸毒的,10-12年跟他哥哥接觸,有时从他那买毒品,就打电话让我帮处理掉这些毒品(一公斤多)。在处理这批货的过程中我自己就又吸上了,当时想处理完这批后就不再碰了,但那段时间吸多了,主观意识没想那么多,所以当买我这批货的人再打电话问要货的时候,就找老家陆丰的同学进货了。”
08号受访者(男,1984年生,涉嫌共同贩卖冰毒16.27克,公诉量刑意见5年):“2016年我被抓时,我帮人家打了个包,那天刚好他(朋友朱某)在外面,我在他家玩毒品,一个吸毒的人被‘钩鱼钩走了(被警方的线人所利用),打电话给我朋友要买毒品,他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这个东西在哪里,让我装五个包,等他到了我就从窗户扔下去。他走到经常送货的地方就被抓了,过了十几分钟公安就上来抓我了。我本来是想等他上来就走的,没想到他会被抓。后来从他家里搜出12克毒品,五个包里一共是4.27克,总共加起来是16.27克毒品。”
7号、8号受访者成为贩毒者看似偶然,然而,长期浸泡在毒品圈子里,為他们“从吸到贩”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特定的人际关系;他们能逐步接近毒品的来源,也会结识更多的吸毒者,具备买卖的条件;毒品这一非法的介质为圈子里的成员构建了信任与依赖,会逐步发展为“上下家”或“同伙”。这些因素在过渡性犯罪情境出现时,都会发生作用,必然进一步刺激贩卖行为的产生。朋友的弟弟联系他让帮忙处理哥哥被警方抓走后留下的一公斤多毒品时,07号受访者已自己控制两年没有吸毒,这批自己送上门的毒品却又唤起他吸毒的心瘾和贩卖获利的动机,而他能很快能通过QQ联系上以前的吸毒圈子里郭某某(居间介绍)联系上方某某将毒品卖出。如果说朋友的弟弟联系他是创造了他贩毒的过渡性情境,刺激了他犯罪动机的形成,而从未消失在他生活中的毒品圈子则是更重要的情境。同样,08号受访者因为偶然帮朋友包装毒品并从窗户扔下去构成共犯,其中朋友朱某不在家打电话让他帮忙是他形成贩卖毒品的过渡性情境,但可以想象,只要他整天还是泡在朱某家吸毒,这样的过渡性情境早晚会出现。因此很多人从吸毒到贩毒过程中过渡性情境是有偶然性,但对于长期浸泡在毒品圈子非理性的吸毒人来说,只要有这样过渡性情境的出现就会产生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是偶然中的必然。
当然,罪前情境还有主观体验的内容,是指个体面临某一情境时其身心活动状态,主观体验的差异受制于个体的先天素质、生活环境、社会化过程等因素。同一对象或客观过程对不同个体会产生不同的反映,而且同一客观过程对处于不同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同一个体,也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主观印象。自我控制理论的提出者迈克尔·戈德弗里德森(Michael Cottfredson)和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认为:犯罪的预兆发生于生命历程的早期,自控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能力,也不是随着时间自然发展起来的;相反,自控仅仅是父母确定性行为的结果,当父母在孩子生命早期持续地不能承担他们的职责,孩子就不能发展出自控能力。低自控者将走上犯罪道路,因为犯罪提供了快速的和相对确定的回报。大多数犯罪并不要求进行复杂的计划,也不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而易于实施,有潜在的回报,有趣并刺激,低自控者被这些特征所吸引。在访谈中,多名受访者也提到自己的低自控能力。
五、强制性环境:汇合了毒品供求信息
这里的强制性环境是指行为人因违法或犯罪行为被羁押在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内所经历的环境,18名受访者中有13人经历过各种强制性环境生活,有的还有多次经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对某些人来说,各种强制性环境并没有实现毒瘾戒治、犯罪人人格矫正等国家想要的积极效果,反而升级或强化他们需要的犯罪条件,充斥在各类强制性环境内的毒品供求信息和结交的“朋友”是“从吸到贩”行为形成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情境。
1.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我国对首次查获吸毒行为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然而,这样的吸毒管控设置似乎并没有起到第一道屏障的阻断作用。13号受访者在2013年10月因在火车站被检查出吸毒而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这之前他曾帮助需要“货源”的毒贩陈某牵线联系过广东老家的同学,面此次治安拘留期间结识的“江西人”为他提供了毒品销售的“渠道”,从而开始单独贩卖毒品,而获利进一步强化了他的犯罪心理,这个“江西人”从此成了他相对固定的客户。
13号受访者:“吸毒的人本来要放在严管(监室)的地方的,但我运气比较好,放在普管(监室)的里面。在里面认识了一个江西在这边开赌场的,也是吸毒的,他拘留是因为赌博。接触了几天,吸毒的人话题比较多,他知道我是潮汕人,那这种东西(毒品)比较多,他就问我是否有朋友能拿到,我说有的。他说他场子里经常拿30-50克,人家200元一克卖给他,问我有没有朋友可以便宜点拿,我一听这可以挣很多,我就说出来再说。 2013年11月左右,江西的这个人就联系到我,他要30多克,说好150一克,我也很久没有拿这个东西了,心里还是有点紧张的,陈某(同案犯)那里还有货,我从陈那1200元拿了30克(成本价,他这个货也是我帮他联系的),4500元卖给江西的人,一下子挣了三千多,那时候我上班一个月才几千元。”
治安拘留是我国对各类违法治安处罚法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之一,公安机关对第一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实施治安处罚是建立在此人不是吸毒成瘾的假设前提下,处罚对象只有违法者的身份而不具有《禁毒法》是病人的身份。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第一次查获并不意味着这个对象就是第一次吸毒,就不是吸毒成瘾人员。将治安拘留作为国家管控吸毒行为的第一道屏障并不合适,无论是对没有毒瘾的偶尔吸毒人员又或是吸毒成瘾人员,十到十五天的强制性隔离对违法心理的惩戒作用都是很有限的,更不要说毒瘾戒治的有效性。相反,拘留所内关押人员的身份复杂性让被监管者形成恶性的“交叉感染”、强化其不良行为倾向、提供犯罪条件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2.强制隔离戒毒
近年,国内学者对吸毒的定性争议颇多,有学者指出:“对吸毒的定性,乃至是否认定为犯罪,表面看是一项制度设置,但其本质反映了价值选择。这种争论,既不会起于立法,也不会止于立法。”因此,各国对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人员持不同的态度并采取不同的对策。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对吸毒人员采取的最为严厉的戒毒措施,通过强制性手段让吸毒成瘾人员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与外界环境相隔离以达到帮助其戒除毒瘾的目的。然而,强制性的隔离对一部分人来说并没有让他们远离毒品,相反,是帮他们扩大了身边毒品圈子。
03号受访者:“吸毒的人在强制戒毒前在外面只是认识一个吸毒的小圈,强制戒毒后认识一大帮。本来就认识几个,到里面认识一大堆,出来打个电话就约在一起吸毒,相互约的人更多。我觉得真正能戒毒的人很少。我自己这种情况是离开深圳,到新的地方没有接触这方面的人,不排除那段时间如果我回深圳或有人打电话叫我去吸毒我也会吸的,到现在我也不敢保证能百分之百戒掉。我觉得戒毒最主要还是自己,我接触过两三个完全戒掉的,与他们聊天,他们态度比我坚定很多。”
09号受访者(男,1970年生,非法持有毒品30克,审查起诉阶段):“我的毒品都是朋友介绍买的,扣留所里认识的人留了电话拿货。有的时候叫朋友带货,我没货,打打电话问他哪里有货拿,朋友介绍,我自己联系,我联系时间长了,就不用朋友介绍,大多是朋友介绍朋友,有的是拘留所里认识。” 03号受访者说:“吸毒的人在强制戒毒前在外面只是认识一个吸毒的小圈,强制戒毒后认识一大帮。本来就认识几个,到里面认识一大堆,出来打个电话就约在一起吸毒,相互约的人更多。”
05号受访者曾先后四次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他说:“只会越戒越戒不掉,每次进去就会认识更多的吸毒人员,出来以后拿货的渠道更多,24小时随时都能拿得到。我99年在揭阳戒毒的,06年在汕头再被抓,在广州劳教所强戒就认识了到处的毒友,什么人都有,出来只要是广东省都可以拿到货。我吸毒这么长时间,认识身边吸毒的人没有能强戒掉的,要不就打针打死了,要不就判死刑了。我第三、四次进戒毒所,看到很多以前一起强戒过的人,进进出出都是这些人。”
05号受访者的话确实有些极端,但他所言却代表了一定的事实。国外有学者提出:“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我国学者对监狱的致罪性是否存在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结论,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讨论也更多止步于法律和制度层面,缺乏实效评估的研究成果。我从公安机关的吸毒人员管控系统里能搜索到许多两次、三次以上接受强制性戒毒的人员,这或许能从某个角度说明其对吸毒成瘾治疗效果的有限性。而强制性戒毒的确让一部分吸毒成瘾人员扩大了自己的毒品交往圈子,拓宽其买卖毒品的来源渠道并积累了所需要的“人脉资源”,这些都可能成为毒品消费者转向毒品供给者的有利条件。
这样的情形在刑事羁押或短期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也同样存在。13号受访者说:“我2010年因为贩毒被判了7个月,在看守所里认识几个老乡。2010年10月释放,我11月来H市,看守所认识的几个老乡见面不多,但电话有联系,因为在里面都是因为毒品进去的,联系时会问到H市这边毒品的情况。”
六、结论与建议
“从吸到贩”包含着“吸毒”、“贩毒”和“从…到…”三个关键概念。学者李文君、聂鹏就从主体身份考量和行为关系解析角度对“以贩养吸”问题展开研究,从主体身份和行为关系上看,“从贩到吸”与“以贩养吸”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是吸毒者与贩毒者的身份,在行为关系解析上“吸”与“贩”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不同的是“以贩养吸”中“吸”和“贩”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从贩到吸”中的“吸”和“贩”是从一个行为到另一个行为的发展关系。两位学者认为“以贩养吸”是零星贩毒的常见形式之一且只限定于零星贩毒活动,大宗毒品交易行为人的“吸”、“贩”并存现象属于吸毒者贩毒或贩毒者吸毒,不能认定为“以贩养吸”。然而,在研究中,我并不能将这种仅限于零星贩毒的“以贩养吸”人员区分出来。吸毒人员开始贩卖似乎并不满足于帮人“带”三五克毒品来保障自己有毒品可吸就止步,许多开始符合“以贩养吸”特征的对象最终却面临着死刑的宣判;而贩卖几千克的“批发商”也并没有暴富或是收获巨额利润,每天醒来面对的还是毒品。通过对“从吸到贩”行为发展情境的分析,进一步清晰了毒品消费行为与毒品供给行为的因果关系。正常人一旦进入毒品圈子,经过一段时间,许多人会从单纯的吸毒发展到帮他人“带”毒(“以贩养吸”阶段,期间仍会从事一定的职业获取收入维持日常生活),再发展到依赖贩毒供给毒品消费及日常生活(职业贩毒阶段,不再从事任何其他职业)。在这样一个“从吸到贩”的发展过程中,他们身边毒品圈子持续扩大积累了毒品买卖的人际关系,毒品对大脑控制程度的不断加强让他们逐步失去理性,而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强制性场所反而为他们汇合了毒品的供求信息。这些因素是许多吸毒人员从违法者发展到犯罪者的重要情境,而时间、空间等偶然因素只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吸毒成瘾人员的不断出现是毒品供给行为产生的“动力源”。理清这一因果关系后,在国家治理毒品过程中,打击毒品供给行为是被动的应对,控制毒品消费行为的产生及蔓延、重视毒品消费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是治本之策。
一是要减少毒品消费的“初体验”,尤其是合成类毒品。近十年来,我国新增吸毒人员中消费合成类毒品已成主流,合成类毒品的“包装”形式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誘惑性,很多人在好奇心驱使下从品尝发展到成瘾。重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合成类毒品危害性宣传,控制合成类毒品消费传播是当前毒品治理工作的重点;国民教育在地域、城乡中的差距导致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村青少年对毒品缺乏基本的了解和防范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水平、加强农村毒品预防教育是毒品治理的长远之策。二是要防止“浅尝试”到“深成瘾”。研究显示,海洛因成瘾易感性与 VTA 低多巴胺 D2 受体(D2R) 有关,而冰毒、氯胺酮等合成类毒品与大多数成瘾性药物一样激活脑内奖赏系统,使中脑边缘系统 DA 浓度增加从而产生欣快感,是导致其成瘾的重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合成类毒品消费人员认为 “冰毒等合成类毒品的危害性小于海洛因”、“冰毒不会上瘾,容易戒断”。只有扭转这些错误认识,才能防止许多偶尔尝试毒品的人发展成“瘾君子”。三是提升矫治毒品成瘾的有效性。治安拘留、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对吸毒人员采取治理手段。强制隔离戒毒通过强制性手段在一段时期隔离吸毒成瘾人员与外界环境联系以达到帮助其戒除毒瘾,是最为严厉的戒毒措施。然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效性有待考证,虽然官方统计的复吸率是在下降,但吸毒人员管控系统中执行过两次以上甚至四、五次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却并未减少;政府对吸毒成瘾人员集中性的强制隔离戒毒虽然物理上隔离了外界的环境和毒品的来源,但另一方面却扩大了吸毒成瘾人员的毒友圈子和他们出去后获取毒品来源的渠道。过去的十年里,随着我国合成类毒品消费的持续泛滥,合成类毒品与传统阿片类毒品成瘾机理的差异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设计提出挑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目前是一至三年的场所封闭治疗,是否同时适用于阿片类和合成毒品的成瘾人员,还有待论证;让吸毒成瘾者能真正远离毒品圈子实现脱毒,或许不是一段时间的空间阻隔能实现的。
然而,质性研究提供不了证据。到目前为止完成的十八名对象的深度访谈得到的材料和分析并不能证明所有贩毒行为的产生都符合这样的情境,或者说探索到从吸毒到贩毒形成过程的必然机制,也不能涵盖“从吸到贩”行为产生的所有情境。只是通过这些鲜活的个体,分析他们身上典型的特征,找到影响一个人从毒品消费者转变为毒品供给者的关键要素,尝试质证吸毒到贩毒形成的复杂过程。而这些因素与过程或许是通用的、是能迁移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吸毒与贩毒的真实世界。
内容摘要:吸贩交织现象普遍存在,吸毒是进入一个圈子,毒品圈子的单一性和递进性构建了吸毒人员能够实施贩毒行为的人际关系;暴利并不是吸毒者开始贩毒的主要追求,当毒品让吸毒者失去理性不会清醒地评估犯罪的风险与成本时,一些偶然因素会成为他們开始贩毒的过渡性情境。国家强制性的隔离或处罚并没有让吸毒者远离毒品圈子,反而一定程度上为他们汇合了毒品供求信息。“从吸到贩”行为发展的情境分析,进一步清晰了毒品消费行为与毒品供给行为的因果关系。控制毒品消费行为的产生及蔓延、重视毒品消费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是国家治理毒品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吸毒;贩毒;圈子;犯罪情境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整个毒品流通环节,存在着大量既吸又贩的人员,他们是毒品供给端与毒品消费端的结合点,更是毒品治理过程中难以解开的“死结”,多方面的数据均证实了吸贩行为的交织性。公安机关禁毒信息系统分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与禁毒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两个子系统,而这两个系统的后台是关联的,一个被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列为动态管控的吸毒人员一旦涉及贩毒案件,系统就会将其标注为“既贩又吸”人员。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在册的户籍吸毒人员中“既贩又吸”人员所占的比例平均是19.11%,其中最高的是天津市,17870名吸毒人员中有6782人有过贩毒经历,所占比例达到37.95%,这一比例最低的是山西省,为7.92%。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数据也反映出从事毒品犯罪的绝大多数犯罪人是正在消费毒品的: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17年1月1日至6月26日共审结贩卖毒品类案件115件124人,其中以贩养毒类110件120人,占贩卖毒品类案件总数的95.6%;笔者在2017年3月14日对浙江省H市看守所进行调查,在押的53名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贩毒案件被告人中有49人是有吸毒史的,占92.5%。“既吸又贩”人员通过贩卖毒品来筹集毒金,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他们既是毒品的消费者,又是毒品犯罪的牟利者。“既吸又贩”的人群由吸毒成瘾而发展到贩卖毒品的行为次序与因果关系是无疑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吸毒人员都会走上贩毒的道路。那么,吸毒者开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时是怎样一个生活状态?是什么因素影响着部分消费毒品的人“升级”成为毒品供给者?这是一个怎样的动态形成过程?哪些因素在过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美国当代著名的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bamsen)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情境理论,已经成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著名理论,得到了当代世界犯罪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广泛认同。需要转变为犯罪动机的过程有多个影响因素,除了人,作为努力想满足这一需要的违法主体,他所处的具体生活情境也有重要影响。我国的张远煌教授《犯罪学原理》这一著作中构建的“犯罪生成论”中罪前情境的概念,认为罪前情境是指在实施犯罪行前,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决定、实施过程和达成犯罪目的的外在形势,具体包括情境中的侵害对象、特定的人际关系、情境本身的时间和空间组合特征。相对于犯罪原因(条件)、犯罪实施条件和致罪情境,罪前情境概念是分析激发犯罪动机、影响犯罪动机的转化和制约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系列最直接的情境因素。罪前情境的性质和组合状态不同决定了形成犯罪的过程不同,本研究尝试运用张教授的罪前情境理论来剖析激发、影响吸毒人员转化成贩毒人员的一系列最直接情境因素。
本研究以质性研究的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展开,以张教授的罪前情境理论为指导通过深度访谈搜集质性材料,重点记录受访对象做了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的、为什么待发生以及是怎样发生的,分辨具体的行动、意图和过程所出现的条件或被削弱的条件,扎根在访谈材料建构“从吸到贩”的罪前情境。研究以Z省两个看守所羁押的18名案件审理进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贩毒被告人为访谈对象。18名受访对象大多来自农村家庭,18人中仅有4人是出生并从小生活在城市或县城;离异、丧偶、未婚、婚内与他人同居是大多数人的婚姻状态;他们普遍学历低,初中或小学毕业占绝大多数,仅有一个职业中专毕业;其中超过一半的人有过广东生活经历,或是出生成长在广东,或是曾在深圳、东莞等地谋生过。18人中仅有1人没有吸毒史,3人有不到一年的吸毒史,其他人都有三年以上甚至十多年的吸毒经历;超过一半的人因吸毒或零星贩毒被强制戒毒或判短期刑;他们中大多数人在此次执行拘留前已没有其他谋生的方式,贩毒是他们的职业,然而,他们被羁押前经济状况均不富有。
二、圈子:吸、贩、戒的循环
“圈子”是我在访谈过程中最频繁听到的一个词汇。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把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形容为“差序格局”,“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被圈子波纹所推及的人就会与圈子中心或周围的人发生联系,每个人在不同人生阶段所处的圈子是不断变化的。一个人从毒品消费者转变为毒品供给者的过程中,他身边的圈子也在发生着变化,而一个吸毒者想要减少自己从违法者转变到犯罪者的概率,彻底戒毒远离这个圈子或许是唯一有效的路径。
1.吸毒,是进入了一个圈子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圈中。吸毒者开始消费毒品,就是进入了一个特定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圈子,在这个圈子中既有毒品消费也有毒品供给,姑且称它为毒品圈子吧。学者王如鹏提出圈子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结构,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学意义上的“圈子”就是具有相同利益或者相同成分的群落”,并概括了圈子具有同质性、自发性、组织的松散性和封闭性四个特点。而毒品圈子也具备这四个特点:
一是内在的同质性。表现在这是一个因毒品这一“缘”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他们有共同的需求与爱好,随着成瘾时间的推移,吸毒实际上已固化为他们相同的一种生活方式,毒品是联系他们的物质纽带。11号受访者(男,1980年生,涉嫌贩卖冰毒300克,起诉阶段):“第一次吸毒后,慢慢和这些人在一起,圈子越来圈大,周围都是吸毒的人,就逃不出来了。”
二是形成的自发性。吸毒人员大多一个带一个,在各种社会活动与交往中自发形成一个圈子。受访对象中绝大多数人是在老乡、同学、赌友、 “夜店”的姐妹、男友等的“带领”第一次吸毒而进入这个圈子的。17号受访者(男,1981年生,涉嫌贩卖冰毒2000克,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毒品的市场与手机市场差不多,都是很有规律的。比如做手机这一行要是没有熟的人带进来,你就不会进入这个行业;身边没有人吸毒、贩毒的也进不了这个圈子。”
三是组织的松散性。吸毒圈子形成的自发性决定了它的松散、脆弱和不稳定,圈子内成员的影响力会有大小,有的时候会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召集人,但一般没有明确或固定的中心点,如果不想吸毒了可以缩小或脱离这个圈子还是相对自由的,关键是自己的意志和控制能力。03号受访对象(男,1979年生,涉嫌贩卖冰毒5000克,一审判死刑):“2003年我们那个圈子的人大概有7、8个人,都是在广州的丰城老乡,也有很多丰城开车的司机或做物流的偶尔与我们一起玩一下。2007年开始玩冰毒,那时自己就一直走下坡路,以前接触各地的人,圈子也很大,人家请我去玩,我也请人家去玩;后来经济上跟不上,别人叫我去玩我就说不在广州,没去,慢慢把圈子缩小了。
四是相對的封闭性。毒品圈子有着相对而言固定的黑语和隐语,在访谈中常能听到他们使用“玩”、“货”、“冰”、“溜冰”、“上头”(指吸食冰毒后达到兴奋状态)、“岔道”(指过量使用毒品脑子出现失控状态)、“点水”(指被公安的线人举报)等;当然,这个圈子也有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如买货要尝货、量大低价等。
2.从吸到贩,是不断扩大的圈子
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在1947年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中将不同交往理论表述为犯罪行为是在交流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而这种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群中;学习内容包括实施犯罪的技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一个人之所以变成违法者,是因为赞同违法的解释超过了不赞同违法的解释,是他们接触犯罪行为榜样的结果,也是因为他们与反犯罪的行为榜样相隔离的结果。犯罪交往理论能对“从吸到贩”行为生成作出极好的解释,吸毒(越轨行为)和贩毒(犯罪行为)都是在与毒品圈子里的亲密人群交流过程中习得的,非人的交流媒体,如电影和报纸等在犯罪行为的产生中并不起重要的作用。毒品圈子除了上述四个所有圈子都共有的特征外,我认为还有两个毒品圈子特定的特征对吸毒人员习得贩毒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一是单一性。吸毒圈子是大多数吸毒人员在吸毒期间唯一深陷其中的圈子,对他们而言,吸毒圈与交往圈是混合在一起的。许多毒品消费者即使开始有正常的生活圈、工作圈和交往圈,吸毒后怕被身边的朋友、家人发现,会主动疏离原有的生活、交际圈子。可能在出现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与强度方面有所不同,吸毒之后就会主动离开原来的生活“圈子”,慢慢地进入吸毒的“圈子”,吸毒导致生活的“圈子”发生改变。03号受访者:“不吸毒的人与吸毒的人是走不到一起的,我沾上毒品后,我会主动疏远正常的朋友,怕他们看出来,总感觉自己是不正常的人了,会找吸毒的人在一起,吸毒的人没有一个很好的,以前都很好,吸毒后都在走下坡路。”当吸毒人员的生活进入这样一个单一的圈子时,在这个圈子中贩卖毒品的人就会成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榜样,而与正常生活的隔离也使得他们与与反犯罪的行为榜样相隔离,身边“以贩养吸”榜样的行为鼓励会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了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特定方向。03号受访者:“很多吸毒的人帮人家去拿一下,挣点自己吸的,很多。比如都在‘打鱼(玩一种网络赌博游戏),边上的人拿货的那没货了,我帮他买挣点自己吃的,这很普遍,没有犯罪的概念。”
二是递进性。大多数人开始消费毒品时候接触到只有吸毒的人,毒品的来源大多来自朋友、男友、老乡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圈子会不断外扩。吸毒时间越长,结识吸毒的朋友越多,毒品圈子在其所有社会交往中出现的频率会越高、持续时间也会越长、优先性与强度方面不断增加。随着身边毒品圈子扩大,就会逐步知道哪里可以买到更便宜的毒品,身边吸毒的朋友聚集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帮别人“带货”,从而过渡到“以贩养吸”。07号受访者(男,1989年生,贩卖冰毒2600克,二审核定死刑):“吸毒人自制力不好,经济条件不好。不想戒的人,长此下去终究会走上以贩养吸的路。”
01号受访者(男,1986年生,涉嫌居间介绍贩卖冰毒3000克,一审判无期):“我个人一直打心眼里没有想去卖毒品,只是吸毒容易发展吸毒的朋友,周围都是这种人,所以才走到这个路上的。因为吸毒才会走入这个圈子,如果不吸毒就没有这些事情,不会认识这些人。2008年到2010年我没上班的时候,我身边圈子80%是吸毒的,有些人是偶尔,不是有长期依赖性的,圈子不同就完全不一样,我后来在公司上班,那些人基本就没有。以我对方某(同案犯)的了解,他在杭州的圈子95%是吸毒的。有很多人是吸毒的,知道我卖毒品,他从这儿我这拿货多点就可以便宜点。如果他下面有好几个吸毒的,他就会从我这多拿点货放在手里,有人要就转手,这样就在大部分以贩养吸;还有很多人没有这个门路或者拿到便宜的货,在圈子时间长,圈子大了,都会有门路以贩养吸,刚吸毒的人或圈子很小的人拿不到便宜的货。”
13号受访者(男,1987年生,涉嫌贩卖冰毒3300克,一审判死刑):“我身边一些朋友之前是在吸的,我在杭州外面玩的这段时间,每一个吸毒的人身边都有几个吸毒的朋友,有一个小圈子的。跟我接触后发现我这里有货,他跟别人也要买,到我这买更便宜,他跟别人买一克300元,跟我拿十多克150元一克,10克一下子便宜了1500元,他身边的朋友也在玩,他就会多拿点,慢慢他朋友200元一克也多拿点再挣差价给别人。慢慢地我的这个朋友就要多拿,比如50克,他就让我便宜点,我就120一克给他。一般吸毒的人脑子会钻营这些事情,吸毒开销很大的,长期下去经济跟不上,如果有货源,慢慢也会开始卖的。”
3.戒毒难,是无法彻底远离圈子
即使没有很强的生理成瘾性,但合成类毒品的完全戒除却并不比海洛因容易。多名调查对象为了能摆脱毒品,自己逃离身边的毒品圈子,选择到一个新的城市开始工作生活。然而,毒品在他们心中扎下的瘾并不容易消失,毒品在他们心中有极高的敏感度,在新城市他们能很快寻找到并进入当地的毒品圈子,有的在离开一段时间后又与原来圈子的朋友联系上,恢复吸毒,最后发展到贩卖毒品。
01号受访者为了戒毒离开深圳来到Z省,但不久之后就复吸,他说:“冰毒对我来说无处不在,随处可见,从出租屋、小宾馆到大酒店。例如我在公司的高楼上仔细看周围的房子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家里(出租屋)吸毒(没有关窗)。可能是我们吸毒的人特别敏感,很容易注意到,人杂的地方,有的人吸毒窗户也没注意关。到宾馆开个房间都能发现有吸毒的痕迹(天花板上、厕所),能闻出冰毒味道,KTV包厢、出租房,仔细观察就能看出来(烟痕、人杂、吸毒工具等)。关进来这两年没想过,出去如果有接触到毒品可能还是会尝试,会无所谓,除非有其他特殊的因素或其他的寄托会很想回归正路。”
03号受访者:“一接触到吸毒的圈子,有种无法抗拒的感觉。比如以前吸,现在不想吸了,朋友叫你不去好像没面子,朋友吸的时候叫说‘没事的、没事的就会很自然地去了。有很多人本意上是想戒的,但没有完全脱离那个圈是真的不容易的。吸毒的都说‘只有当兵的没有退伍的,一日吸毒终身戒毒,因为只要圈子在那里,一接触到那个圈子就难以脱身,如果今天去明天不去,有高兴的事叫朋友聚,朋友说搞点来,叫请客就又会吸的,很多人都是这样的。”03号受访者在访谈快结束时说:“我想告诫社会上的人不要碰到毒品,该剔除的朋友(这方面的朋友)一定不能接触,一接触就可能会把自己扯进去。”
05号受访者(男,1977年生,涉嫌贩卖5000克冰毒和6克海洛因,、二审核定死刑):“第一次劳教出来时是戒了,后来与朋友在一起又吸上了,要戒只有把朋友圈戒掉,不能联系这些人,才能戒掉毒品。” 05号受访者家里为了让他戒毒,在第二次强制戒毒出来后让他离开广东跟随姐姐到Z省H市做生意,但他原来的朋友圈(也就是毒品圈)并未阻断,反而在不久之后与毒友共同“开拓”H市的毒品市场。
三、毒品:让他们失去了理性
犯罪学中的理性犯罪人概念来源于两个角度。第一个角度是以贝卡利亚与费尔巴哈为代表人物的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人,之所以犯罪,是其权衡利弊、“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第二个角度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和理性选择概念被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Gary .S. Baker认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1986年,Derek Cornish和Ronald Clarke提出犯罪理性选择理论,他们认为罪犯是具备理性的,他们从犯罪的利益、风险和成本三方面来考虑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其中利益是指犯罪后的得益能满足人类的各种生理及心理需要;风险是指罪犯被识破罪行及受到刑罚的可能性;而成本则指犯案时需要的工具、技巧、时间等。当利益大于风险加成本时,罪犯则倾向犯罪,相反则倾向不犯罪。我国学者也就理性犯罪展开了研究,有的认为在动机冲突过程中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犯罪收益,二是犯罪成本,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犯罪动机的产生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犯罪收益成正比,同犯罪成本成反比。犯罪人在选择犯罪行为前会进行犯罪直接成本、犯罪机会成本和犯罪惩罚成本三方面的评估。还有学者基于犯罪理性构建了理性犯罪决策的成本收益模型,表明当获得收益的比率等于可能受到的惩罚的比率时,罪犯的犯罪决策达到最优。然而。这样的理性在一个人从吸毒者变为贩毒者的过程中似乎并不存在,毒品,让他们中很多人失去了基本的思维水平和判断能力。
1.贩毒暴利并不是他们的主要追求
在讨论贩毒犯罪动机的时候,人们总会引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引用的邓宁格的一句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巨大的利润是吸引人们不断冒着被判死刑的危险实施贩毒的原动力,这似乎已是一个定论。然而,我所接触到的毒贩,他们并不是因为暴利而失去理性、不计成本的,他们也好象并不富有,或许他们曾经从毒品中获得过一定的利润,但都消耗在毒品消费上。
05号受访者:“基本上都是自己玩的,不是奔着挣钱去的,进来的贩毒的没有几个有钱的,一个月生活费都没有。毒品很少有人挣钱的,都是搞上头了就被抓进来了。贩毒有的是为挣点钱,但更主要是挣点毒品来吸,吸毒开支很大的,要开房间,要叫女人,这都是高消费,一个晚上五六千、七八千就没有了。开个房间500块,两克毒品1000块、叫两个小姐2000块,还要吃个饭、买買烟。”
16号受访者(女,1981年生,涉嫌贩卖冰毒1300克,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时候可能不赚钱可能亏本,从没想过从里面赚多少钱,最主要是满足自己不断有毒品吸,并不是冲着利润去。有时朋友来拿我不收他钱的,只让他们白玩的。”
13号受访者:“我有时当天挣的钱第二天就没了,到头来就只剩下一些毒品;一天有时手上有几万元钱,还了一点帐,再拿点货,把货卖完有钱又进货。那段时间对钱也不看重,那段时间自己玩毒品已经玩得很厉害了,出门不带几十克出门不行,没有毒品在身上就心神不宁,到哪坐下来就想玩,玩得很疯了,到朋友那坐下来就想玩。我拿毒品来的人(上家)也都是吸毒的,没什么人赚到钱的,有多少花多少,走这条路的都是败家的,表面看起来风光点。我以前身边一起做这个生意的朋友很多是成了家的,挣的钱养家,会拿钱回去,但也没看到哪个发大财的。”
2.毒品让他们的大脑处于混沌状态
冰毒等合成类毒品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伤害,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从而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反复使用中等或高剂量苯丙胺会导致以妄想为主的精神障碍,经常发生的吸毒后自伤自残或伤人的暴力行为就是精神错乱的表现。走到“以贩养吸”状态的毒品消费人员必定已经吸毒成瘾,发展到以销售毒品为业大批量贩卖时,大多数人已经长期大量消费合成类毒品,已到了毒品严重成瘾状态,他们的大脑除了毒品,其他都已不重要。
13号受访者:“因为每天在吸毒,平时从起床就吸,只有在睡觉前偶尔才会想到万一出事怎么办。我也不是看重这些钱,只是想把手中毒品变成钱,再去拿毒品。每天就这样,没有想过把钱存下来,挣到多少钱就不干了。我现在什么也没得到,很亏的,自己也不是很想做这个,刚好有这个渠道,朋友包装好,运到这边来,感觉这来得太容易了。”
16号受访者(女,1981年生,涉嫌贩卖冰毒1300多克,审查起诉阶段):“每天都吸,眼睛一睁开就吸,有时是吸着吸着睡着。亢奋好几天,一个星期不睡觉,自己前面说的话都不知道是什么,然后不知不觉就睡着了,手还在鼠标上,一碰我又醒了接着玩。”
07号受访者(男,1989年生,涉嫌贩卖毒品2600克,二审核定死刑):“很多贩毒的人不会想着被抓到的后果,只有那些不玩毒品清醒的人、以挣钱为目的人才会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认识的一百个贩毒的人中最多有一、两个是不吸毒、单纯的以贩毒为目的,而不是因为吸毒到经济困难、头脑意识不清而贩毒的。这种人一般都在贩毒的顶层,大批量的批发。我拿货的上家就是不吸毒,是我老乡,陆丰人,他只贩毒不制毒,他直接从厂里拿货。我们是中专同学,认识有10多年,有时也在一起玩,我在吸叫他一起吸他却从来不吸。一般吸毒的人看别人是否吸毒都能看得出来,他看脸色、说说话、做事也不像吸毒的人。我和他聊过,他说玩这个对身体不好,做事会不理性,会比较容易出事。他这个人很理性、很谨慎,所以他贩了十来年毒,自从学校(中专毕业)出来他都就干这行了,直到我抓进来他都平安无事。”
3.他们不会清醒地评估犯罪的风险与成本
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解释,严重吸毒成瘾者在使用毒品后大脑极度兴奋状态下从事大宗的毒品贩卖行为并不能逃避或减少刑事责任,但这种状况下让他们考虑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作出是否犯罪的理性选择是不可能的。大多受访者说他们在贩卖毒品之前,并不会对贩卖毒品所能获取的利益与所冒的风险进行评估。在理性犯罪人假定的情形下,犯罪人应该在实施犯罪前对所有犯罪决策和犯罪成本涉及的信息了如指掌,并对犯罪行为会产生各种后果的可能性完全加以预见。而实际上,吸毒人员在环境复杂、信息不对称和认知缺陷的情形下不可能对犯罪风险有正确的认识,更不可能对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作出精确量化比较。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识很有限,而在毒品的刺激作用和强迫性觅毒需求下,这种有限的惩罚成本认识也会化为乌有。
07号受访者中专毕业,是我所有受访对象中文化程度最高的,他说:“我刚开始卖毒品时想过:万一被抓了怎么办,也想过被抓不会判这么重;后来毒品吸多了,一直感觉很美好,吸毒后精神上会追求某种自己想要的感觉,让自己很放松很舒服,做自己想做的事得到满足,不会想到被抓的后果。其实都是虚幻的,但是它左右了你的精神。‘以贩养吸的人越来越多不是他们不怕惩罚,只是他们脑子里根本不会想后果,不会想到承担多重的惩罚,包括我自己。”
03号受访对象:“玩毒品就会忽略很多东西。就像这次,我本质上认为就是帮下阿飞(同案犯),我觉得她一个女的就帮她一下无所谓,如果不是吸冰毒,认真想一下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不至于会做这个事。我希望人们以我为戒,玩毒品会毁了自己一生的,玩冰毒的人会丧失评判事物的正常思想。”
17号受访者是所有受访者中唯一不吸毒的贩毒者,他倒能清醒地认识到毒品犯罪的本比与收益的不平衡,他说:“贩毒相对于其他犯罪,利润与刑期真的是不成正比的,是高风险的。因为很多贩毒是吸毒的,在外面没有正当职业,开始一点点以贩养吸才会越来越多的,一公斤两公斤也就是一句话的事情。”
四、从吸到贩:偶然中的必然
张远煌教授把罪前情境从理论上分为原发性情境、过渡性情境、中性情境、阻碍性情境四种类型。贩毒案件没有被害人,犯罪的时空特征也不像类型犯罪那么明显,但从吸毒到贩毒的行为形成过程中,过渡性情境还是明显存在的。在研究过程中,多名访谈对象说自己是并不想贩毒,只是一个偶然的机会或原因,让自己走上贩毒的道路,而这偶然的机会是促使他们贩卖毒品动机形成的重要条件。这些受访者实际上已置身于过渡性犯罪情境中,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情境大部分表现为实现犯罪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说,这种情境将人已具有的动机引出来,并创造了实现动机的条件。”他们在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前已经产生了比较成熟的犯罪动机,而“偶然的机会”只是赋予了将这种内在动机转化为行为的便利条件或是制造了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
07号受访者2014年4月开始复吸并第一次卖毒品,2014年10月就被警方逮捕,涉案毒品总计2600克,一审被判处死刑。他说:“2014年4月左右一个偶然情况下,我老家村里的一个朋友,因为贩毒被抓了,一些毒品没有被警方搜掉,他弟弟(他不吸毒,正常上班人,不吸毒也从来不接触这类人),知道我原来吸毒的,10-12年跟他哥哥接觸,有时从他那买毒品,就打电话让我帮处理掉这些毒品(一公斤多)。在处理这批货的过程中我自己就又吸上了,当时想处理完这批后就不再碰了,但那段时间吸多了,主观意识没想那么多,所以当买我这批货的人再打电话问要货的时候,就找老家陆丰的同学进货了。”
08号受访者(男,1984年生,涉嫌共同贩卖冰毒16.27克,公诉量刑意见5年):“2016年我被抓时,我帮人家打了个包,那天刚好他(朋友朱某)在外面,我在他家玩毒品,一个吸毒的人被‘钩鱼钩走了(被警方的线人所利用),打电话给我朋友要买毒品,他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这个东西在哪里,让我装五个包,等他到了我就从窗户扔下去。他走到经常送货的地方就被抓了,过了十几分钟公安就上来抓我了。我本来是想等他上来就走的,没想到他会被抓。后来从他家里搜出12克毒品,五个包里一共是4.27克,总共加起来是16.27克毒品。”
7号、8号受访者成为贩毒者看似偶然,然而,长期浸泡在毒品圈子里,為他们“从吸到贩”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特定的人际关系;他们能逐步接近毒品的来源,也会结识更多的吸毒者,具备买卖的条件;毒品这一非法的介质为圈子里的成员构建了信任与依赖,会逐步发展为“上下家”或“同伙”。这些因素在过渡性犯罪情境出现时,都会发生作用,必然进一步刺激贩卖行为的产生。朋友的弟弟联系他让帮忙处理哥哥被警方抓走后留下的一公斤多毒品时,07号受访者已自己控制两年没有吸毒,这批自己送上门的毒品却又唤起他吸毒的心瘾和贩卖获利的动机,而他能很快能通过QQ联系上以前的吸毒圈子里郭某某(居间介绍)联系上方某某将毒品卖出。如果说朋友的弟弟联系他是创造了他贩毒的过渡性情境,刺激了他犯罪动机的形成,而从未消失在他生活中的毒品圈子则是更重要的情境。同样,08号受访者因为偶然帮朋友包装毒品并从窗户扔下去构成共犯,其中朋友朱某不在家打电话让他帮忙是他形成贩卖毒品的过渡性情境,但可以想象,只要他整天还是泡在朱某家吸毒,这样的过渡性情境早晚会出现。因此很多人从吸毒到贩毒过程中过渡性情境是有偶然性,但对于长期浸泡在毒品圈子非理性的吸毒人来说,只要有这样过渡性情境的出现就会产生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是偶然中的必然。
当然,罪前情境还有主观体验的内容,是指个体面临某一情境时其身心活动状态,主观体验的差异受制于个体的先天素质、生活环境、社会化过程等因素。同一对象或客观过程对不同个体会产生不同的反映,而且同一客观过程对处于不同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同一个体,也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主观印象。自我控制理论的提出者迈克尔·戈德弗里德森(Michael Cottfredson)和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认为:犯罪的预兆发生于生命历程的早期,自控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能力,也不是随着时间自然发展起来的;相反,自控仅仅是父母确定性行为的结果,当父母在孩子生命早期持续地不能承担他们的职责,孩子就不能发展出自控能力。低自控者将走上犯罪道路,因为犯罪提供了快速的和相对确定的回报。大多数犯罪并不要求进行复杂的计划,也不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而易于实施,有潜在的回报,有趣并刺激,低自控者被这些特征所吸引。在访谈中,多名受访者也提到自己的低自控能力。
五、强制性环境:汇合了毒品供求信息
这里的强制性环境是指行为人因违法或犯罪行为被羁押在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内所经历的环境,18名受访者中有13人经历过各种强制性环境生活,有的还有多次经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对某些人来说,各种强制性环境并没有实现毒瘾戒治、犯罪人人格矫正等国家想要的积极效果,反而升级或强化他们需要的犯罪条件,充斥在各类强制性环境内的毒品供求信息和结交的“朋友”是“从吸到贩”行为形成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情境。
1.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我国对首次查获吸毒行为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然而,这样的吸毒管控设置似乎并没有起到第一道屏障的阻断作用。13号受访者在2013年10月因在火车站被检查出吸毒而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这之前他曾帮助需要“货源”的毒贩陈某牵线联系过广东老家的同学,面此次治安拘留期间结识的“江西人”为他提供了毒品销售的“渠道”,从而开始单独贩卖毒品,而获利进一步强化了他的犯罪心理,这个“江西人”从此成了他相对固定的客户。
13号受访者:“吸毒的人本来要放在严管(监室)的地方的,但我运气比较好,放在普管(监室)的里面。在里面认识了一个江西在这边开赌场的,也是吸毒的,他拘留是因为赌博。接触了几天,吸毒的人话题比较多,他知道我是潮汕人,那这种东西(毒品)比较多,他就问我是否有朋友能拿到,我说有的。他说他场子里经常拿30-50克,人家200元一克卖给他,问我有没有朋友可以便宜点拿,我一听这可以挣很多,我就说出来再说。 2013年11月左右,江西的这个人就联系到我,他要30多克,说好150一克,我也很久没有拿这个东西了,心里还是有点紧张的,陈某(同案犯)那里还有货,我从陈那1200元拿了30克(成本价,他这个货也是我帮他联系的),4500元卖给江西的人,一下子挣了三千多,那时候我上班一个月才几千元。”
治安拘留是我国对各类违法治安处罚法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之一,公安机关对第一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实施治安处罚是建立在此人不是吸毒成瘾的假设前提下,处罚对象只有违法者的身份而不具有《禁毒法》是病人的身份。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第一次查获并不意味着这个对象就是第一次吸毒,就不是吸毒成瘾人员。将治安拘留作为国家管控吸毒行为的第一道屏障并不合适,无论是对没有毒瘾的偶尔吸毒人员又或是吸毒成瘾人员,十到十五天的强制性隔离对违法心理的惩戒作用都是很有限的,更不要说毒瘾戒治的有效性。相反,拘留所内关押人员的身份复杂性让被监管者形成恶性的“交叉感染”、强化其不良行为倾向、提供犯罪条件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2.强制隔离戒毒
近年,国内学者对吸毒的定性争议颇多,有学者指出:“对吸毒的定性,乃至是否认定为犯罪,表面看是一项制度设置,但其本质反映了价值选择。这种争论,既不会起于立法,也不会止于立法。”因此,各国对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人员持不同的态度并采取不同的对策。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对吸毒人员采取的最为严厉的戒毒措施,通过强制性手段让吸毒成瘾人员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与外界环境相隔离以达到帮助其戒除毒瘾的目的。然而,强制性的隔离对一部分人来说并没有让他们远离毒品,相反,是帮他们扩大了身边毒品圈子。
03号受访者:“吸毒的人在强制戒毒前在外面只是认识一个吸毒的小圈,强制戒毒后认识一大帮。本来就认识几个,到里面认识一大堆,出来打个电话就约在一起吸毒,相互约的人更多。我觉得真正能戒毒的人很少。我自己这种情况是离开深圳,到新的地方没有接触这方面的人,不排除那段时间如果我回深圳或有人打电话叫我去吸毒我也会吸的,到现在我也不敢保证能百分之百戒掉。我觉得戒毒最主要还是自己,我接触过两三个完全戒掉的,与他们聊天,他们态度比我坚定很多。”
09号受访者(男,1970年生,非法持有毒品30克,审查起诉阶段):“我的毒品都是朋友介绍买的,扣留所里认识的人留了电话拿货。有的时候叫朋友带货,我没货,打打电话问他哪里有货拿,朋友介绍,我自己联系,我联系时间长了,就不用朋友介绍,大多是朋友介绍朋友,有的是拘留所里认识。” 03号受访者说:“吸毒的人在强制戒毒前在外面只是认识一个吸毒的小圈,强制戒毒后认识一大帮。本来就认识几个,到里面认识一大堆,出来打个电话就约在一起吸毒,相互约的人更多。”
05号受访者曾先后四次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他说:“只会越戒越戒不掉,每次进去就会认识更多的吸毒人员,出来以后拿货的渠道更多,24小时随时都能拿得到。我99年在揭阳戒毒的,06年在汕头再被抓,在广州劳教所强戒就认识了到处的毒友,什么人都有,出来只要是广东省都可以拿到货。我吸毒这么长时间,认识身边吸毒的人没有能强戒掉的,要不就打针打死了,要不就判死刑了。我第三、四次进戒毒所,看到很多以前一起强戒过的人,进进出出都是这些人。”
05号受访者的话确实有些极端,但他所言却代表了一定的事实。国外有学者提出:“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我国学者对监狱的致罪性是否存在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结论,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讨论也更多止步于法律和制度层面,缺乏实效评估的研究成果。我从公安机关的吸毒人员管控系统里能搜索到许多两次、三次以上接受强制性戒毒的人员,这或许能从某个角度说明其对吸毒成瘾治疗效果的有限性。而强制性戒毒的确让一部分吸毒成瘾人员扩大了自己的毒品交往圈子,拓宽其买卖毒品的来源渠道并积累了所需要的“人脉资源”,这些都可能成为毒品消费者转向毒品供给者的有利条件。
这样的情形在刑事羁押或短期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也同样存在。13号受访者说:“我2010年因为贩毒被判了7个月,在看守所里认识几个老乡。2010年10月释放,我11月来H市,看守所认识的几个老乡见面不多,但电话有联系,因为在里面都是因为毒品进去的,联系时会问到H市这边毒品的情况。”
六、结论与建议
“从吸到贩”包含着“吸毒”、“贩毒”和“从…到…”三个关键概念。学者李文君、聂鹏就从主体身份考量和行为关系解析角度对“以贩养吸”问题展开研究,从主体身份和行为关系上看,“从贩到吸”与“以贩养吸”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是吸毒者与贩毒者的身份,在行为关系解析上“吸”与“贩”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不同的是“以贩养吸”中“吸”和“贩”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从贩到吸”中的“吸”和“贩”是从一个行为到另一个行为的发展关系。两位学者认为“以贩养吸”是零星贩毒的常见形式之一且只限定于零星贩毒活动,大宗毒品交易行为人的“吸”、“贩”并存现象属于吸毒者贩毒或贩毒者吸毒,不能认定为“以贩养吸”。然而,在研究中,我并不能将这种仅限于零星贩毒的“以贩养吸”人员区分出来。吸毒人员开始贩卖似乎并不满足于帮人“带”三五克毒品来保障自己有毒品可吸就止步,许多开始符合“以贩养吸”特征的对象最终却面临着死刑的宣判;而贩卖几千克的“批发商”也并没有暴富或是收获巨额利润,每天醒来面对的还是毒品。通过对“从吸到贩”行为发展情境的分析,进一步清晰了毒品消费行为与毒品供给行为的因果关系。正常人一旦进入毒品圈子,经过一段时间,许多人会从单纯的吸毒发展到帮他人“带”毒(“以贩养吸”阶段,期间仍会从事一定的职业获取收入维持日常生活),再发展到依赖贩毒供给毒品消费及日常生活(职业贩毒阶段,不再从事任何其他职业)。在这样一个“从吸到贩”的发展过程中,他们身边毒品圈子持续扩大积累了毒品买卖的人际关系,毒品对大脑控制程度的不断加强让他们逐步失去理性,而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强制性场所反而为他们汇合了毒品的供求信息。这些因素是许多吸毒人员从违法者发展到犯罪者的重要情境,而时间、空间等偶然因素只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吸毒成瘾人员的不断出现是毒品供给行为产生的“动力源”。理清这一因果关系后,在国家治理毒品过程中,打击毒品供给行为是被动的应对,控制毒品消费行为的产生及蔓延、重视毒品消费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是治本之策。
一是要减少毒品消费的“初体验”,尤其是合成类毒品。近十年来,我国新增吸毒人员中消费合成类毒品已成主流,合成类毒品的“包装”形式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誘惑性,很多人在好奇心驱使下从品尝发展到成瘾。重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合成类毒品危害性宣传,控制合成类毒品消费传播是当前毒品治理工作的重点;国民教育在地域、城乡中的差距导致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村青少年对毒品缺乏基本的了解和防范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水平、加强农村毒品预防教育是毒品治理的长远之策。二是要防止“浅尝试”到“深成瘾”。研究显示,海洛因成瘾易感性与 VTA 低多巴胺 D2 受体(D2R) 有关,而冰毒、氯胺酮等合成类毒品与大多数成瘾性药物一样激活脑内奖赏系统,使中脑边缘系统 DA 浓度增加从而产生欣快感,是导致其成瘾的重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合成类毒品消费人员认为 “冰毒等合成类毒品的危害性小于海洛因”、“冰毒不会上瘾,容易戒断”。只有扭转这些错误认识,才能防止许多偶尔尝试毒品的人发展成“瘾君子”。三是提升矫治毒品成瘾的有效性。治安拘留、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对吸毒人员采取治理手段。强制隔离戒毒通过强制性手段在一段时期隔离吸毒成瘾人员与外界环境联系以达到帮助其戒除毒瘾,是最为严厉的戒毒措施。然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效性有待考证,虽然官方统计的复吸率是在下降,但吸毒人员管控系统中执行过两次以上甚至四、五次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却并未减少;政府对吸毒成瘾人员集中性的强制隔离戒毒虽然物理上隔离了外界的环境和毒品的来源,但另一方面却扩大了吸毒成瘾人员的毒友圈子和他们出去后获取毒品来源的渠道。过去的十年里,随着我国合成类毒品消费的持续泛滥,合成类毒品与传统阿片类毒品成瘾机理的差异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设计提出挑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目前是一至三年的场所封闭治疗,是否同时适用于阿片类和合成毒品的成瘾人员,还有待论证;让吸毒成瘾者能真正远离毒品圈子实现脱毒,或许不是一段时间的空间阻隔能实现的。
然而,质性研究提供不了证据。到目前为止完成的十八名对象的深度访谈得到的材料和分析并不能证明所有贩毒行为的产生都符合这样的情境,或者说探索到从吸毒到贩毒形成过程的必然机制,也不能涵盖“从吸到贩”行为产生的所有情境。只是通过这些鲜活的个体,分析他们身上典型的特征,找到影响一个人从毒品消费者转变为毒品供给者的关键要素,尝试质证吸毒到贩毒形成的复杂过程。而这些因素与过程或许是通用的、是能迁移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吸毒与贩毒的真实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