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类盗窃案件中影响公众报警因素的实证研究

乔桐 刘纯尚 贺铮
内容摘要:数额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范围内的盗窃案件发生非常频繁,是对公众安全感影响极大的一类违法案件,但是现实中公众被盗窃后却常常有不报警的情况发生。理性选择理论与理性行为理论基于“理性人”假设,将受害人是否报警的决定取决于报警的“收益—成本”比较,实践调研数据可以较好表明公众受到治安类盗窃违法行为的侵害后存在不报警的情况,并且其产生原因与损失物品金额和盗窃案件破案率等因素密切相关。针对调研书记反映的情况,可以通过加强盗窃案件破案率、改进报警方式方法,强化宣传工作等方法降低盗窃案件的犯罪黑数。
关键词:盗窃;不报警;犯罪黑数
盗窃案件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类案件,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共受理盗窃类治安案件2285424件,占受理治安案件总数(11517195件)的19.84%,仅略低于殴打他人类治安案件(24.35%),是所有治安案件中发生数量第二高的,也是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但现实中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受害者在丢失物品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选择报警,产生了大量实际存在但是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黑数。那么,盗窃案件的犯罪黑数情况如何?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黑数的产生?有哪些因素会对公众选择报警或者不报警产生影响?
一、研究背景与理论基础
(一)犯罪黑数的现状
犯罪黑数是犯罪研究的重要方面,受到侵害后没有报警是导致犯罪黑数存在的重要原因。盗窃案件是存在黑数最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因为各种原因,部分公众在遭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后不寻求法律的帮助,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内,往往因为被盗物品价值相对较低,报警程序繁琐,损失物品难以找回等原因不愿意寻求警察帮助,自认吃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实际发生案件数的10%。受到侵害后不报警的情况也造成了公安部门对整体治安形势的误判,影响了党和国家对于治安战略的制定,给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不利影响。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问题仍然突出。
根据相关调查,各种不同类型案件黑数情况相差甚远,其中盗窃案件黑数所占盗窃案件总数的比例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金额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内的盗窃案件因为金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为轻微,所以报案率更低。这其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着公众被盗后是否报警?每种因素在何种范围内影响着公众是否報警?本文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探寻金额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内,盗窃案件被害人未报警的原因,以及每种导致公众不报警的原因在何时触发(即同一原因达到何种标准后公众可能选择不报警)。同时,通过研究,可以准确了解到公众在遭受侵害后不报警的原因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范围,为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同时解决公民切身安全隐患,有效提升公民安全感。
(二)理论基础
本研究主要理论依据为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
1.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指的是一种工具理性,就是解释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之间的联系。通常来说,理性选择范式的基本理论假设包括:①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②在特定情况下选择相应的行为策略;③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④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可简单概括为理性人目标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回报。
20世纪90年代,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从个体行动者与法人行动者出发,试图整合社会学理论微观主义与宏观主义,因而在经济社会学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科尔曼认为社会学的任务就是解释社会行动系统,即解释社会现象、分析社会事实,而不只是解释个体心理活动。在科尔曼的理解中,理性选择理论包括行动系统、行动结构、行动权利以及社会最优等四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
这一理论启发我们:在研究治安类盗窃案件中受害人是否报警的意愿时,不仅要分析他们的行动方式,而且还要分析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因素对个体选择的影响。

2.理性行为理论
Fishbein和Ajzen于1975年提出了理性行为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理性行为理论的核心要素是行为意向,即个体执行特定行为的倾向性,行为意向是行为的前置变量。同时,行为意向又受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的影响。行为态度是个体对执行某种行为的正面或负面的评价。主观规范与社会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有关,指一个人对执行或不执行某种行为的社会压力知觉,这种压力产生于对其重要的人,如家人、朋友等。理性行为理论来源于社会心理学,被认为是研究认知行为最基础、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这个理论充分地说明了动机和信息对行为的影响,相信个人能够倾向于采取行动使他们获得对自身和他人最有利的结果。
根据理性行为理论,如果个体认为他确认重要的人希望他执行该行为,且这种行为是正面的时,他就有更高的行为意向并更有可能执行该行为。这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表述了两个基本原理,第一,态度和主观规范是其他变量对行为意向产生影响的中间变量,第二,行为意向是态度和主观规范对行为产生的中间变量。
该理论要求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加入社会环境中他人对受害者选择的影响内容。例如,当被害人物品被盗窃后,其周边亲人或朋友对于报警的态度是否会影响到受害人的态度。
二、研究设计与测量指标
(一)主要研究假设
本研究的两个重要理论假设是“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在这两种理论中,将被害人认为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对遭受治安违法侵害后是否报警的选择是完全基于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考量,是对报警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综合自身状况、受侵害程度、报警成本和周边人群影响等因素而做出的理性决策。本研究是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结合治安盗窃案件的特点及本次问卷调查的内容,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假设:1.盗窃案件受害人个人情况与报警情况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都是相对比较轻微的犯罪,受害人自身情况与是否报警有着极大的关系。自身收入越高可能对少量损失关注程度越低,在是否报警的成本与收益对比中显得受益较小;但受到受害者自身年龄的影响,其年龄越大,越能够冷静看待问题,也就越可能报警。对此,可以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盗窃案件受害人个人状况会影响受害人报警情况。
假设1.1:盗窃案件受害人收入越高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1.2:盗窃案件受害人年龄越大报警可能性越高。
2.被盗物品价值与是否报警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盗窃案件起刑点在1000—3000元之间,以宁波地区为例,盗窃案件起刑点规定在3000元,即被盗物品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盗窃行为都属于治安案件。根据慈溪市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慈溪市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达48008元,故盗窃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损失在部分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现实中,笔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部分事主高端型号手机(价值5000元以上)丢失后不报案的情况也不并在少数。因此,可以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被盗物品价值越小,受害人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3.盗窃案件取得结果(破案与挽回损失)与是否报警的关系
报警后是否可以破案、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可以挽回是影响受害人是否报警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理性报警人需要对报警的时间、金钱成本相对比较后,发现取得结果的可能性较低时,报警所承担的时间及金钱花费得不到回报,就有可能不报警。因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盗窃案件取得结果的可能性越低,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3.1:盗窃案件受害人被盗物品的破案率越低,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3.2:盗窃案件受害人损失挽回的可能性越低,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4.报警花费与报警可能性的关系
在现实中,盗窃案件受害人在报警后往往需要跟随民警回派出所做笔录,个别的甚至还要自身前往派出所做笔录和跟随民警调取监控录像等,所花费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较大,报警程序的繁琐导致报警的收益与成本比例变小,报警程序的简便与否影響着公众在受到盗窃侵害后是否报警。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盗窃案件受害人报警花费越高,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4.1:盗窃案件受害人报警花费的时间越长,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4.2:盗窃案件受害人报警花费的金钱越多,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5.受害人周边人影响与是否报警的关系
受害人是否报警不只取决于自身对于报警的成本—收益分析,还取决于其周边人的影响,周边人经历与态度的不同会导致受害者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会较原先产生偏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周边人在被盗后是否报警;第二,周边人在报警后丢失物是否找回;第三,周边人是否劝说受害人不报警。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5.1:被盗案件受害人周边人群被盗后不报警的人数越多,被盗案件受害人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5.2:被盗案件受害人周边人群被盗后报警后无法破案的情况越多,被盗案件受害人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5.3:被盗案件受害人周边人群劝说不去报警的情况越多,被盗案件受害人报警的可能性越低。
(二)测量指标
根据理论假设,笔者设定了受害人自身情况、被盗物品价值、案件取得结果的情况、报警花费和周边人影响等五类14项测量指标。受害者自身情况包括受害者职业和受害者月收入两项具体指标;被盗物品价值包括被盗物品金额一项具体指标;案件取得结果包括案件是否破案与损失是否挽回两项具体指标;报警花费包括报警时间成本和报警金钱成本两项具体指标,周边人影响包括周边人意见以及周边人被盗后是否报警和周边人报警后破案情况三项具体指标。
(三)样本来源及数量
本研究的调查地点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浙江省慈溪市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境内,地处东海之滨,杭州湾南岸,是长三角地区大上海经济圈南翼重要的工商名城,也是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之一。根据慈溪市政府网站供公布的数据显示,其2017年GDP为1487.75亿元,全体居民人居可自配收入为48008元。本调查问卷在慈溪市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的覆盖基本覆盖到各个年龄、职业等情况,与慈溪市实际情况较为符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被盗与报警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 141份。在“您是否被盗窃过?”这个问题中,选择“是”的回答有83人,在141人中占比高达58.87%,接下来“您被盗窃之后是否报警?”的问题中,选择报警的有41人,占被盗窃总人数(83人)比例为49.4%;选择不报警的有32人,占比38.55%;被盗过多次,有时报警有时不报警的有10人,占比为12.05%(如图1所示)。通过调研数据发现,良好的治安现状似乎难掩盗窃案件高发的事实,有接近60%的人群有过被盗的经历,同时被盗窃的人群中又有超过50%的人群因种种原因有过不报警的经历。从比例上看,比王树林所估计上世纪80年代10%的盗窃案件报案率提升不少,但盗窃案件的情况与报案情况不容乐观。在笔者的假设问题——“若您遇到价值在3000元以下且无人身伤害的盗窃案件中,您是否有可能不报警?”其中回答非常可能,可能,不清楚,不太可能和不可能的人数分别为32人,41人,15人,20人和33人,各种选择占比较为平均,说明在丢失物品后报警已经不再是人们的必须选择。
(二)被害人情况对是否报警的影响
其中从被试者性别比例上看,由女性回答90份问卷;由男性回答51份问卷,分别占比63.83%和37.17%。通过交叉分析显示,在“被盗后是否会不报警”这个问题中,男性选择“可能”与“非常可能”的比例(56.86%)比女性(48.89%)高出将近10%,说明男性在遇到此类事件后更可能倾向于不报警。从被试者年龄构成上(如图2所示)角度交叉分析,在“被盗后是否会不报警”这个问题中,年龄在30-40岁的人选择不报警的比例达到62.22%,远高于其他年龄层次,大于或者小于这个年龄段的其他选项则基本一致,其原因有待探究。从被试者月收入(如图3所示)的角度,在剔除人数较少的两个高收入群体后,通过交叉分析显示,其余三个收入群体中是否会报警的影响差别都在5%之内,收入对是否会报警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三)被盗物品价值对是否报警的影响
在被盗物品价值与是否报警的关系方面笔者设计了两个问题,其中一个为“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否会影响您报不报警?”这个问题有82.27%的受访者认为会影响,占比十分巨大。接下来在回答是的人群中笔者详细询问被盗物品的价值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被害人报警(如图4 所示)。可以发现除金额最大的一组之外,其他各组占比都随着金额的增大而减少,证明被盗物品价值对被害人是否报警呈线性关系。
(四)被盗案件取得结果与被害人是否报警的关系
在这部分笔者设计了三个问题,首先是“您认为盗窃案件有没有取得结果(即破案或追回损失物品)是否会影响您报不报警?”其中有109人认为有影响,占比77.3%。而关于破案率在百分之多少和损失挽回程度位百分之多少时被试者可能会选择不报警,其结果分别如图5和图6所示,发现相对来说案件取得结果的可能性越大,不报警的可能性越小,但社会在到案件件破案率和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上有较大的宽容度,超过50%的人在破案率和损失物品被找回的概率低于40%才会开始考虑不报警。
(五)报警的花费与报警可能性的关系
在报警的过程中,被害人需要去基层派出所做笔录、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等,其中不可避免的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时间与金钱,比如来回路费或者因此影响的误工费等等。在这个问题中,有73.76%的人认为报警花费的时间与金钱可能会影响其是否报警。具体到时间花费上来看(如图7所示),只要花费在3小时之内,接近90%的人都会选择报警;从花费的金钱上看(如图8所示),不报警的人数与金钱花费数量呈正比,其中选择“报警只要有金钱花费就有可能不报警”的比例达到了35.58%。说明大部分人群对于报警的金钱花费的谨慎态度远远超过时间花费。
(六)受害人周边人的影响与是否报警的关系
在周边人影响与是否报警关系中,有70.21%的人认为如果有周边人劝说自己不报警的话自己可能会不报警。同样,周边劝说不报警的人数越多被害人不报警的可能性越大,其中只有一个人劝说时只有6.06%的人会选择不报警。超过两个则有高达43.43%的人户选择不报警,充分显示了人群的聚集效应(如图9所示)。而且被害人周边人被盗后有过报警且被盗物品未找回的情况时,不报警的可能性会随着这种情况的人数而递增(如图10)。
(七)总体情况分析
在“最影响您是否报警的因素?”这个问题中(如图11所示),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物品的损失金额,其次有将近30%的人群选择了以往破案情况,其余则相对分散。说明在盗窃类治安案件中,最影响受害人是否报案的还是自身的损失情况,其次是公安机关的侦破情况。这也是这类案件仍需是公安机关工作的重点,切不可因为某一件案件案值较小或者侦查难度较大就放弃侦查,这种情况会由一个人扩散开来,形成一种风气,长此以往会使社会对公安机关彻底丧失信心。并且从调查结果显示,被盗数额、报警花费(时间与金钱)、破案率与损失物品找回率和周边人的影响都会对被害者是否报警产生影响,所受影响因素较多。
四、关于减少盗窃类犯罪黑数的几点思考
本研究虽然只针对慈溪市一个县级市的调研报告,但是慈溪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员流动性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公安机关的长期努力,现阶段盗窃案件的犯罪黑数就上世纪80年代已经下降了很多,但目前仍有超过50%会有在受害后不报警的情况,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较高的犯罪黑数会使公安机关错误的判断治安形势,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会消解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使公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习惯性不信任。所以有针对性地进一步降低盗窃案件的犯罪黑数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需要公安机关强化侦查水平与能力,提升盗窃案件的破案率与物品找回率。从统计数据中不难发现,对公众是否报警影响第二大的因素就是破案率以及物品的找回率,仅次于损失物品的价值这一内在因素。而此类案件虽然案值小,但发案相对较多,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相对较大。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此类案件在侦破机制、加强侦破力量,避免因为损失数额或者基层工作强度的原因对此类案件束之高阁。
其次,应当提升报警的速度、改善报警方式。通过统计数据的结论可知,报警的花费(包括时间与金钱的花费)对于公众是否报警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现阶段报警的流程与方式相对繁琐,给受害人带来不便。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提升报警速度、改善报警的方式,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报警的效率,探索网络办案与网上询问等更加便捷的报警方式方法,例如烟台市公安局就创新性推出了微信视频报警系统,服务社会公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升的报警的效率,减少了被害人的花费。
最后,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宣传工作。第一,要宣传防盗知识,减少盗窃案件绝对数量的增加,降低社会公众的不安全感;第二,上文统计数据显示周边人群对被害人是否报警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被盗后立即报警的宣传,在社会形成一种被盗后必须报警的观念,减少周边不报警人群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分析治安形势,对案件状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减少盗窃案件犯罪黑数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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