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思考
朱顺德 田野
摘 要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大量的纠纷由于工程质量而引起。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要避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风险。如果基于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要充分利用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建设 施工 合同 仲裁
作者简介: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田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0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月5日,A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了B学校二期建设工程图书馆标段(二标段)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学校图书馆标段土建、水电安装及外墙装修工程由A公司承建。整个工程于2005年开工,当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B学校的施工单位在对图书馆石材幕墙维修拆除龙骨时发现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6年3月,B学校组织专家分析原因,并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玻璃幕墙和幕墙窗质量问题进行鉴定。2016年4月,鉴定单位的意见认为: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2016年5月17日,B学校通知A有限公司要求进行全面返修,A有限公司未予理睬。故B学校向某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A有限公司对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户全面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480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6.8万元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1.代理人向某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B学校申请的仲裁事项超出签订的仲裁条款的仲裁范围
根据B学校与A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采取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某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交诉讼。”A有限公司认为某地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理由是:
第一,《建设过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及图书馆工程已依法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多年,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两年保修期,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属于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种情况。
第二,B学校提起仲裁申请的依据是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B学校图书馆既有幕墙窗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中及无浙江省建设工程质监站的公章,也无具体检查人员的签字及资质情况,且该报告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监站出具的,A有限公司对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质疑,此报告不能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2.代理人向某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
根据B学校与A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采取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某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交诉讼。”A有限公司认为该条款并未注明采用第几种方式解决纠纷,应视作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
B学校的图书馆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全面竣工验收,作为本案诉争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工程是图书馆整体工程之中的装修工程,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今已十余年之久。根据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保修约定,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第三条约定,外墙工程属于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二年。本案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保修期早已届满,其维修的责任不属于A有限公司。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三、仲裁结果
某地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工程是否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几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之后有质量缺陷的,在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之后的维修责任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房屋建设单位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3点的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因此,本案诉争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工程不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应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涉案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全面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故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保修期至2007年11月17日届满。而申请人与2015年11月提出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已经超过工程保修期限,被申请人不应再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修义务,更不应承担工程返工义务。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应承担工程返工责任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驳回B学校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36050元,处理费3555元,合计39605元。由B学校承担。
四、案例评析
(一)本案属于仲裁案件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代理人首先分析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当纠纷出现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此种约定应视为仲裁协议无效。B学校与A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采取__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某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_人民法院提交诉讼。”A有限公司认为该条款并未注明采用第几种方式解决纠纷,应视作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
(二)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争议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指的是承包人修复的责任,即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出现缺陷,缺陷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房屋建设单位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的缺陷,是指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的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3点的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诉争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工程不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应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当前,我国对于我国对建筑物的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保修的年限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即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全面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故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保修期至2007年11月17日届满。而申请人与2015年11月提出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已经超过工程保修期限。
五、结语和建议
(一)进入新时代,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这样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内部规范化的管理十分必要
就工程的進程和质量而言,施工部门要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来施工。
(三)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合同也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建筑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关于完成某一工程的约定。合同的内容涉及价款、质量、工期、结算、违约责任等方面,合同的应该对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责任做好充分地预判。因此,无论是在签订的环节还是履行的合同的环节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施工经验不足都可能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做好内容人员的法律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也要明确责任的追究机制,切实维护自身的最大合法利益。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7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于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 要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大量的纠纷由于工程质量而引起。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要避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风险。如果基于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要充分利用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建设 施工 合同 仲裁
作者简介: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田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0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月5日,A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了B学校二期建设工程图书馆标段(二标段)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学校图书馆标段土建、水电安装及外墙装修工程由A公司承建。整个工程于2005年开工,当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B学校的施工单位在对图书馆石材幕墙维修拆除龙骨时发现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6年3月,B学校组织专家分析原因,并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玻璃幕墙和幕墙窗质量问题进行鉴定。2016年4月,鉴定单位的意见认为: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2016年5月17日,B学校通知A有限公司要求进行全面返修,A有限公司未予理睬。故B学校向某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A有限公司对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户全面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480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6.8万元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1.代理人向某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B学校申请的仲裁事项超出签订的仲裁条款的仲裁范围
根据B学校与A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采取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某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交诉讼。”A有限公司认为某地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理由是:
第一,《建设过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及图书馆工程已依法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多年,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两年保修期,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属于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种情况。
第二,B学校提起仲裁申请的依据是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B学校图书馆既有幕墙窗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中及无浙江省建设工程质监站的公章,也无具体检查人员的签字及资质情况,且该报告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监站出具的,A有限公司对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质疑,此报告不能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2.代理人向某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
根据B学校与A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采取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某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交诉讼。”A有限公司认为该条款并未注明采用第几种方式解决纠纷,应视作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
B学校的图书馆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全面竣工验收,作为本案诉争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工程是图书馆整体工程之中的装修工程,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今已十余年之久。根据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保修约定,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第三条约定,外墙工程属于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二年。本案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保修期早已届满,其维修的责任不属于A有限公司。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三、仲裁结果
某地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工程是否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几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之后有质量缺陷的,在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之后的维修责任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房屋建设单位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3点的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因此,本案诉争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工程不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应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涉案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全面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故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保修期至2007年11月17日届满。而申请人与2015年11月提出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已经超过工程保修期限,被申请人不应再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修义务,更不应承担工程返工义务。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应承担工程返工责任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驳回B学校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36050元,处理费3555元,合计39605元。由B学校承担。
四、案例评析
(一)本案属于仲裁案件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代理人首先分析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当纠纷出现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此种约定应视为仲裁协议无效。B学校与A有限公司200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采取__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某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_人民法院提交诉讼。”A有限公司认为该条款并未注明采用第几种方式解决纠纷,应视作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
(二)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争议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指的是承包人修复的责任,即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出现缺陷,缺陷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房屋建设单位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的缺陷,是指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的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3点的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诉争的图书馆玻璃幕墙及幕墙窗工程不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应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当前,我国对于我国对建筑物的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保修的年限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即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全面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故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保修期至2007年11月17日届满。而申请人与2015年11月提出图书馆玻璃幕墙和幕墙窗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已经超过工程保修期限。
五、结语和建议
(一)进入新时代,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这样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内部规范化的管理十分必要
就工程的進程和质量而言,施工部门要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来施工。
(三)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合同也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建筑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关于完成某一工程的约定。合同的内容涉及价款、质量、工期、结算、违约责任等方面,合同的应该对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责任做好充分地预判。因此,无论是在签订的环节还是履行的合同的环节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施工经验不足都可能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做好内容人员的法律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也要明确责任的追究机制,切实维护自身的最大合法利益。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7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于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