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设立犯罪人刻画机构刍议
陈功
内容摘要:为推进我国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与实践,应效仿龙博罗梭与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的研究途径,即对监狱中各类罪犯尤其是重刑犯进行生理、心理、行为、现实状况、人际关系、既往经历、创伤体验等信息的收集与统计。类推于我国,就是充分发掘和利用好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集中这一优势,变看守所单纯“仓库”身份为“仓库+图书馆”;变监管民警“保管员”为“保管员+研究员”。为此,建议在看守所中设立犯罪人刻画机构,其下设访谈与分析、勤务、外联三个部门。
关键词:看守所;犯罪人;刻画
上世纪70年代,在其雇员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的推动下,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开始组建犯罪行为分析机构来进行Criminal Profiling的实践和研究,这便是其BAU小组(Behaviors Analysis Unit,行为分析部)的前身——该机构因美剧《Criminal Minds》的热播而被观众熟知。Criminal Profiling于本世纪初被引入我国并译为“犯罪心理画像”(笔者认为译为“犯罪人刻画”更妥,后文详述),代表人物首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掣肘于当时我国应用心理学研究与实践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国内犯罪人刻画应用发展的非常缓慢,但鉴于其对侦查方法带来革命性贡献这一既有事实,笔者认为,应当效仿FBI探员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前往监狱对犯罪人进行访谈继而分析刻画的做法,立足看守所进行类似研究工作,即充分发掘和利用好在押人员集中这一优势,变看守所单纯“仓库”身份为“仓库+图书馆”;变监管民警“保管员”为“保管员+研究员”。这也应当成为未来公安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犯罪人刻画概述
(一)概念
概念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们需对Criminal Profiling这一舶来品进行科学的认知以及精准的表述。Criminal Profiling引入国内后被李玫瑾教授翻译为“犯罪心理画像”,并被定义为: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 笔者认为,在中文翻译上,“犯罪人刻画”这一表述更加契合Criminal Profiling在国外警方办案过程中体现出的内涵和外延:20世纪50年代的经典案例“爱迪生公司爆炸案”中,詹姆斯·布鲁塞尔博士运用Criminal Profiling技术对作案人不仅予以了心理过程的分析,也进行了包括作案动机、犯罪预备地点、体貌特征、生理特征、行为习惯、受教育水平、职业经验、家庭状况、民族成分、宗教信仰、婚恋与人际关系、早期经历、创伤体验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共十五项刻画。 布伦特·E·特维所著《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一书对本案亦有详细记载。 可见,犯罪心理画像描绘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心理特征。 因此,无论使用“犯罪心理画像”还是有的学者所用的“行为画像”、“犯罪人格刻画”均难以穷尽Criminal Profiling的丰富内涵;此外,“画像”在词义表达上并不严谨,易产生是对犯罪人体貌特征进行作图描绘的误解。至于影视作品中常用的“侧写”,主要是对“Profiling”的翻译,鲜有学者使用。综上,笔者倾向于“犯罪人刻画”的表述方式。
Criminal Profiling,即犯罪人刻画,应当定义为:警方及其雇佣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所获相关信息,综合运用心理学、精神病学、犯罪学、遗传学、医学、逻辑学等多学科知识,结合业已存储的相关数据和经验,就犯罪人的人身、心理、行为特征、既往经历及现实状况进行刻画,以缩小排查范围,突出乃至锁定具体作案人的行为。
(二)国外犯罪人刻画研究简介
本文将选取意大利犯罪学家、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博罗梭以及FBI的BAU创始人雷斯勒的事例予以简要介绍。
众所周知,身为监狱医生的龙博罗梭凭借在狱内对罪犯的长期观察与测量,于1876年正式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其要点可以概括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倾向是与生俱来的。该理论把研究的重点从对犯罪行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转向具体的犯罪人、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从而实现了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转变。 “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粗糙、片面甚至荒谬,但迈出了犯罪原因实证分析的第一步,在当时是进步的,时至今日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犯罪人刻画领域。
雷斯勒及其同事于20世纪70年代在全美各大监狱对重刑犯进行访谈,继而开展心理和行为分析。他们访谈的对象几乎囊括了当时所有著名的连环杀手(Serial Killers),多年后还将访谈经过写入一书中。 雷斯勒此举为日后FBI成立BAU小组以及成功开展犯罪人刻画工作奠定了基础。他们的经历还被改编成小说并拍成了电影,即著名的《沉默的羔羊》,剧中反派人物“野牛”比尔的原型正是嗜好剥人皮的连环杀手吉恩。
我们可以看出诸多共同点,即二位创始人虽相隔百年岁月,虽身处不同国度,但都选择犯罪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都选定监狱作为自己的研究场所。就我国而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包括未交付执行的死刑犯)集中羁押的看守所,也理所当然的可以提供类似研究所需的资源,加之看守所是我国唯一羁押死刑犯的部门,选此作为研究场所的价值显然远超监狱。事实上,1991年,当时就职于武汉市公安局的刘锋警官就曾在武汉“张明高系列杀人案”破获后,前往看守所陪伴了张明高十余天,对其进行心理减压以及人身、心理、行为、既往经历、创伤体验的全息深度分析。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曾于2010年7月就此予以报道。
二、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分析与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分析
道格拉斯·莫尔认为,在21世纪,刑事侦查方法将有两大突破:一是个性分析技术,二是催眠术的运用。 同时他指出,个性分析技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侦查方法。这里所说的个性分析与犯罪人刻画联系紧密,是同类事物因学者见解不同产生的带有一定差异性的表述。布来恩·隐内博士认为,了解作案人的思维正在逐渐成为执法办案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笔者认为,犯罪人刻画及侦查催眠是侦查工作的“第二战线”,也是刑事技术研究相对容易出成果,获得新发展的主要领域。实践早已证明,犯罪人刻画对系列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承载较多心理痕迹犯罪的侦查工作具有极大的帮助,甚至成为了相关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后唯一的突破口;而严重暴力犯罪、系列犯罪案件往往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重大典型案件,极易对公众产生心理冲击,造成恐慌蔓延,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立与完善我国犯罪人刻画的理论基础,建设犯罪人刻画信息数据库,以及发展犯罪人刻画技术是根植于侦查工作的需要。此外,基于狭义的人身危险性理论,犯罪人刻画对科学评估罪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大有裨益,至少可以尝试用于暴恐犯罪、宗教极端犯罪教育转化成效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看守所被定位为刑事羁押场所与刑罚执行机构,即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以及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看守所还承担了深挖犯罪的任务,具有“打击犯罪第二战场”的功能定位,实质上这是对看守所“犯罪信息资源库”或者“图书馆”身份的认同。因此,利用看守所资源开展犯罪人刻画研究是重视看守所身份价值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之举,是更文明、更法治化、更专业化的余罪深挖;同时,也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发展,改变“一看二守三放走”的粗放模式,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安全。
(二)可行性论证
国外犯罪人刻画研究的发展道路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先例,他们的成功证明了利用监狱(包括我国公安监管场所)进行犯罪人分析与刻画的可行性。他们的研究方法,如访谈法、统计法、测量法、演绎法等,也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现成的工具。
我国犯罪人刻画研究史表明,在本世纪初Criminal Profiling被引入国内后,很快掀起了第一股研究热潮。但该项技术毕竟是多学科交叉下的产物,尤其是注重与心理学的融合,当时中国大陆心理学的研究和实践尚且薄弱,在公安队伍中也缺乏人才支撑,这就未能使Criminal Profiling获得充足的养分,导致了研究水平的低下,于侦查工作难有实质的指导意义。在进入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后,中国大陆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随着国内心理咨询行业的飞速发展及心理咨询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心理学开始从高校走出,从少数人群里走出。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人才队伍的壮大为迎来犯罪人刻画研究的第二次热潮打下了基础。
就立足看守所自身硬件而言,2012年6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看守所加强在押人员心理干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打造专兼结合的心理咨询师队伍。 为适应公安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各地看守所开始积极组织民警参加应用心理学培训,并吸纳心理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安监管队伍。目前,全国一级、二级看守所中,心理学专业科班出身或拥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已初具规模。 这为看守所设立犯罪人分析与刻画机构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虽然犯罪人刻画工作的开展会使刑侦部门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但公安工作一盘棋,应当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实现各警种之间更深度的合作。看守所可以通过犯罪人分析与刻画的研究为刑侦部门当好参谋和智囊,以此作为自身工作的一大亮点。
从关系角度来说,打击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实质是与人打交道,其中又主要是指与罪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互动。从立案到审判的刑事诉讼环节中,公检法三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接触机会最多、相处时间最长,最熟悉他们的情况,最了解他们“喜怒哀乐”与“爱恨情仇”的是公安监管民警,加之心理干预工作机制的实施与专业队伍的打造,使得公安监管部门成为最适合开展犯罪人刻画工作的研究主体,这是刑侦部门所不能比拟的。而执行环节的主体——监狱,因不具备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研究的条件,丧失了自身的优势。
三、机构的设计
(一)性质与职能的定位
由于公安监管部门并不享有侦查权,因此在看守所内部组建的犯罪人刻画机构不是侦查部门,不具备开展侦查工作的主体资格,应当定性为研究型组织,主要任务是为刑侦、监管、犯罪评估及预防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笔者认为,犯罪人刻画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第一,对涉及心理犯罪案件、系列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在押人员进行作案动机、犯罪心理过程、人格、早期经历、生活习惯、职业经验、家庭状况、婚恋与人际关系、生理特征、体貌特征、文化背景、受教育水平以及生活环境等十三个方面的特征描述与记录,分析规律特点;
第二,存储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在押人员心理档案;
第三,在心理犯罪案件、系列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相关案件侦查中对作案人进行刻画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第四,为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服刑罪犯犯罪心理矫治提供专业指导;
第五,开展犯罪预防研究,为综治部门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预防青少年、女性违法犯罪的合作。
(二)部门组成与人员素质要求
机构应当包括访谈与分析小组、勤务小组以及外联小组三个部门。访谈与分析组负责对特定在押人员的访谈,收集在押人员十三个部类的信息并提供刻画结论。勤务小组负责数据的存储、心理档案的建立与维护以及机构日常的办公事宜。外联小组负责与刑侦部门、综治部门,以及心理咨询机构、医院、高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联络与协作。
根据上述设计,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为4人,即访谈与分析小组2人,勤务与外联小组各1人。省级地域范围内,组建一支犯罪人刻画机构即能满足需求,可以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内其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市级看守所。
一般来说,机构成员须由在职民警组成,因此其成员须符合人民警察在政治素养、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里鉴于篇幅限制,不再赘述。
就专业素质而言,笔者认为机构成员应当拥有理学(心理学专业)、医学、教育学或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心理学、法学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独立开展过两年以上的个案心理咨询或者其它心理干预工作,能撰写咨询案例报告和相关学术论文,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及信息搜集获取。
此外,心理素质过硬也是机构成员的一项重要要求。机构成员的工作是直面各类犯罪人,获取的涉案信息中充斥大量暴力、变态、血腥、淫秽及反伦理道德的内容,毫无疑问,这对任何一位常人都是巨大的心理冲击,会给成员带来十分消极的影响。因此,成员应当学会自我调适,锤炼出过硬的心理免疫力。
(三)协作机制
犯罪人刻画机构的角色定位是“参谋”、“智囊”,因此其功能发挥和价值体现主要取决于对刑侦工作和监管工作有益贡献的程度;而实现方式则是通过与相关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来实现自身智力产品与情报信息产品的“出口”。
1.与刑侦部门的协作。机构应当就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和存储,并通过公安内网与刑侦部门进行分享,刑警通过数字证书授权进行登录和查阅调取信息。当侦破承载大量心理痕迹的系列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时,机构成员可以根据协作机制的规定,参与到案件的侦查工作中来,为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支持,进而缩小排查范围。当犯罪嫌疑人归案收押后,因其极有可能被看守所列为重案重控人员,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出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机构成员应当介入,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心理减压,并就其心理状况向刑侦部门通报,以便侦查讯问计划的制定与修正,即有学者所称的“在讯问阶段起到攻心作用,为顺利获取口供打下基础”。
2.与专业机构的协作。刻画是一项专业需求度较高的工作,一是要求成员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提升能力水平;二是需要在必要时邀请专家介入相关工作,以提供专业帮助。因此,应当与高校、医院、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以取得上述组织对机构工作的支持。在监管部门中已有单位从与专业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中尝到了甜头: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与武汉大学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签订了协议,由后者对该所民警进行心理学技能培训,大大提高了民警的专业素质。
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看守所中绝大部分在押人员尚未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因此“犯罪人刻画”的表述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之嫌。在此需要澄清,本文“犯罪人刻画”的提出不是基于刑事法律程序的角度,而是纯技术性的用词;刻画的结论也不具备任何影响审判活动的能力,它仅为一项专业研究工作的成果。
内容摘要:为推进我国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与实践,应效仿龙博罗梭与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的研究途径,即对监狱中各类罪犯尤其是重刑犯进行生理、心理、行为、现实状况、人际关系、既往经历、创伤体验等信息的收集与统计。类推于我国,就是充分发掘和利用好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集中这一优势,变看守所单纯“仓库”身份为“仓库+图书馆”;变监管民警“保管员”为“保管员+研究员”。为此,建议在看守所中设立犯罪人刻画机构,其下设访谈与分析、勤务、外联三个部门。
关键词:看守所;犯罪人;刻画
上世纪70年代,在其雇员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的推动下,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开始组建犯罪行为分析机构来进行Criminal Profiling的实践和研究,这便是其BAU小组(Behaviors Analysis Unit,行为分析部)的前身——该机构因美剧《Criminal Minds》的热播而被观众熟知。Criminal Profiling于本世纪初被引入我国并译为“犯罪心理画像”(笔者认为译为“犯罪人刻画”更妥,后文详述),代表人物首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掣肘于当时我国应用心理学研究与实践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国内犯罪人刻画应用发展的非常缓慢,但鉴于其对侦查方法带来革命性贡献这一既有事实,笔者认为,应当效仿FBI探员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前往监狱对犯罪人进行访谈继而分析刻画的做法,立足看守所进行类似研究工作,即充分发掘和利用好在押人员集中这一优势,变看守所单纯“仓库”身份为“仓库+图书馆”;变监管民警“保管员”为“保管员+研究员”。这也应当成为未来公安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犯罪人刻画概述
(一)概念
概念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们需对Criminal Profiling这一舶来品进行科学的认知以及精准的表述。Criminal Profiling引入国内后被李玫瑾教授翻译为“犯罪心理画像”,并被定义为: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 笔者认为,在中文翻译上,“犯罪人刻画”这一表述更加契合Criminal Profiling在国外警方办案过程中体现出的内涵和外延:20世纪50年代的经典案例“爱迪生公司爆炸案”中,詹姆斯·布鲁塞尔博士运用Criminal Profiling技术对作案人不仅予以了心理过程的分析,也进行了包括作案动机、犯罪预备地点、体貌特征、生理特征、行为习惯、受教育水平、职业经验、家庭状况、民族成分、宗教信仰、婚恋与人际关系、早期经历、创伤体验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共十五项刻画。 布伦特·E·特维所著《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一书对本案亦有详细记载。 可见,犯罪心理画像描绘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心理特征。 因此,无论使用“犯罪心理画像”还是有的学者所用的“行为画像”、“犯罪人格刻画”均难以穷尽Criminal Profiling的丰富内涵;此外,“画像”在词义表达上并不严谨,易产生是对犯罪人体貌特征进行作图描绘的误解。至于影视作品中常用的“侧写”,主要是对“Profiling”的翻译,鲜有学者使用。综上,笔者倾向于“犯罪人刻画”的表述方式。
Criminal Profiling,即犯罪人刻画,应当定义为:警方及其雇佣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所获相关信息,综合运用心理学、精神病学、犯罪学、遗传学、医学、逻辑学等多学科知识,结合业已存储的相关数据和经验,就犯罪人的人身、心理、行为特征、既往经历及现实状况进行刻画,以缩小排查范围,突出乃至锁定具体作案人的行为。
(二)国外犯罪人刻画研究简介
本文将选取意大利犯罪学家、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博罗梭以及FBI的BAU创始人雷斯勒的事例予以简要介绍。
众所周知,身为监狱医生的龙博罗梭凭借在狱内对罪犯的长期观察与测量,于1876年正式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其要点可以概括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倾向是与生俱来的。该理论把研究的重点从对犯罪行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转向具体的犯罪人、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从而实现了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转变。 “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粗糙、片面甚至荒谬,但迈出了犯罪原因实证分析的第一步,在当时是进步的,时至今日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犯罪人刻画领域。
雷斯勒及其同事于20世纪70年代在全美各大监狱对重刑犯进行访谈,继而开展心理和行为分析。他们访谈的对象几乎囊括了当时所有著名的连环杀手(Serial Killers),多年后还将访谈经过写入
我们可以看出诸多共同点,即二位创始人虽相隔百年岁月,虽身处不同国度,但都选择犯罪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都选定监狱作为自己的研究场所。就我国而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包括未交付执行的死刑犯)集中羁押的看守所,也理所当然的可以提供类似研究所需的资源,加之看守所是我国唯一羁押死刑犯的部门,选此作为研究场所的价值显然远超监狱。事实上,1991年,当时就职于武汉市公安局的刘锋警官就曾在武汉“张明高系列杀人案”破获后,前往看守所陪伴了张明高十余天,对其进行心理减压以及人身、心理、行为、既往经历、创伤体验的全息深度分析。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曾于2010年7月就此予以报道。
二、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分析与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分析
道格拉斯·莫尔认为,在21世纪,刑事侦查方法将有两大突破:一是个性分析技术,二是催眠术的运用。 同时他指出,个性分析技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侦查方法。这里所说的个性分析与犯罪人刻画联系紧密,是同类事物因学者见解不同产生的带有一定差异性的表述。布来恩·隐内博士认为,了解作案人的思维正在逐渐成为执法办案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笔者认为,犯罪人刻画及侦查催眠是侦查工作的“第二战线”,也是刑事技术研究相对容易出成果,获得新发展的主要领域。实践早已证明,犯罪人刻画对系列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承载较多心理痕迹犯罪的侦查工作具有极大的帮助,甚至成为了相关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后唯一的突破口;而严重暴力犯罪、系列犯罪案件往往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重大典型案件,极易对公众产生心理冲击,造成恐慌蔓延,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立与完善我国犯罪人刻画的理论基础,建设犯罪人刻画信息数据库,以及发展犯罪人刻画技术是根植于侦查工作的需要。此外,基于狭义的人身危险性理论,犯罪人刻画对科学评估罪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大有裨益,至少可以尝试用于暴恐犯罪、宗教极端犯罪教育转化成效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看守所被定位为刑事羁押场所与刑罚执行机构,即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以及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看守所还承担了深挖犯罪的任务,具有“打击犯罪第二战场”的功能定位,实质上这是对看守所“犯罪信息资源库”或者“图书馆”身份的认同。因此,利用看守所资源开展犯罪人刻画研究是重视看守所身份价值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之举,是更文明、更法治化、更专业化的余罪深挖;同时,也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发展,改变“一看二守三放走”的粗放模式,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安全。
(二)可行性论证
国外犯罪人刻画研究的发展道路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先例,他们的成功证明了利用监狱(包括我国公安监管场所)进行犯罪人分析与刻画的可行性。他们的研究方法,如访谈法、统计法、测量法、演绎法等,也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现成的工具。
我国犯罪人刻画研究史表明,在本世纪初Criminal Profiling被引入国内后,很快掀起了第一股研究热潮。但该项技术毕竟是多学科交叉下的产物,尤其是注重与心理学的融合,当时中国大陆心理学的研究和实践尚且薄弱,在公安队伍中也缺乏人才支撑,这就未能使Criminal Profiling获得充足的养分,导致了研究水平的低下,于侦查工作难有实质的指导意义。在进入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后,中国大陆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随着国内心理咨询行业的飞速发展及心理咨询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心理学开始从高校走出,从少数人群里走出。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人才队伍的壮大为迎来犯罪人刻画研究的第二次热潮打下了基础。
就立足看守所自身硬件而言,2012年6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看守所加强在押人员心理干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打造专兼结合的心理咨询师队伍。 为适应公安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各地看守所开始积极组织民警参加应用心理学培训,并吸纳心理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安监管队伍。目前,全国一级、二级看守所中,心理学专业科班出身或拥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已初具规模。 这为看守所设立犯罪人分析与刻画机构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虽然犯罪人刻画工作的开展会使刑侦部门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但公安工作一盘棋,应当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实现各警种之间更深度的合作。看守所可以通过犯罪人分析与刻画的研究为刑侦部门当好参谋和智囊,以此作为自身工作的一大亮点。
从关系角度来说,打击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实质是与人打交道,其中又主要是指与罪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互动。从立案到审判的刑事诉讼环节中,公检法三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接触机会最多、相处时间最长,最熟悉他们的情况,最了解他们“喜怒哀乐”与“爱恨情仇”的是公安监管民警,加之心理干预工作机制的实施与专业队伍的打造,使得公安监管部门成为最适合开展犯罪人刻画工作的研究主体,这是刑侦部门所不能比拟的。而执行环节的主体——监狱,因不具备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研究的条件,丧失了自身的优势。
三、机构的设计
(一)性质与职能的定位
由于公安监管部门并不享有侦查权,因此在看守所内部组建的犯罪人刻画机构不是侦查部门,不具备开展侦查工作的主体资格,应当定性为研究型组织,主要任务是为刑侦、监管、犯罪评估及预防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笔者认为,犯罪人刻画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第一,对涉及心理犯罪案件、系列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在押人员进行作案动机、犯罪心理过程、人格、早期经历、生活习惯、职业经验、家庭状况、婚恋与人际关系、生理特征、体貌特征、文化背景、受教育水平以及生活环境等十三个方面的特征描述与记录,分析规律特点;
第二,存储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在押人员心理档案;
第三,在心理犯罪案件、系列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相关案件侦查中对作案人进行刻画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第四,为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服刑罪犯犯罪心理矫治提供专业指导;
第五,开展犯罪预防研究,为综治部门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预防青少年、女性违法犯罪的合作。
(二)部门组成与人员素质要求
机构应当包括访谈与分析小组、勤务小组以及外联小组三个部门。访谈与分析组负责对特定在押人员的访谈,收集在押人员十三个部类的信息并提供刻画结论。勤务小组负责数据的存储、心理档案的建立与维护以及机构日常的办公事宜。外联小组负责与刑侦部门、综治部门,以及心理咨询机构、医院、高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联络与协作。
根据上述设计,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为4人,即访谈与分析小组2人,勤务与外联小组各1人。省级地域范围内,组建一支犯罪人刻画机构即能满足需求,可以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内其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市级看守所。
一般来说,机构成员须由在职民警组成,因此其成员须符合人民警察在政治素养、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里鉴于篇幅限制,不再赘述。
就专业素质而言,笔者认为机构成员应当拥有理学(心理学专业)、医学、教育学或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心理学、法学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独立开展过两年以上的个案心理咨询或者其它心理干预工作,能撰写咨询案例报告和相关学术论文,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及信息搜集获取。
此外,心理素质过硬也是机构成员的一项重要要求。机构成员的工作是直面各类犯罪人,获取的涉案信息中充斥大量暴力、变态、血腥、淫秽及反伦理道德的内容,毫无疑问,这对任何一位常人都是巨大的心理冲击,会给成员带来十分消极的影响。因此,成员应当学会自我调适,锤炼出过硬的心理免疫力。
(三)协作机制
犯罪人刻画机构的角色定位是“参谋”、“智囊”,因此其功能发挥和价值体现主要取决于对刑侦工作和监管工作有益贡献的程度;而实现方式则是通过与相关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来实现自身智力产品与情报信息产品的“出口”。
1.与刑侦部门的协作。机构应当就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和存储,并通过公安内网与刑侦部门进行分享,刑警通过数字证书授权进行登录和查阅调取信息。当侦破承载大量心理痕迹的系列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时,机构成员可以根据协作机制的规定,参与到案件的侦查工作中来,为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支持,进而缩小排查范围。当犯罪嫌疑人归案收押后,因其极有可能被看守所列为重案重控人员,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出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机构成员应当介入,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心理减压,并就其心理状况向刑侦部门通报,以便侦查讯问计划的制定与修正,即有学者所称的“在讯问阶段起到攻心作用,为顺利获取口供打下基础”。
2.与专业机构的协作。刻画是一项专业需求度较高的工作,一是要求成员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提升能力水平;二是需要在必要时邀请专家介入相关工作,以提供专业帮助。因此,应当与高校、医院、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以取得上述组织对机构工作的支持。在监管部门中已有单位从与专业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中尝到了甜头: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与武汉大学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签订了协议,由后者对该所民警进行心理学技能培训,大大提高了民警的专业素质。
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看守所中绝大部分在押人员尚未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因此“犯罪人刻画”的表述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之嫌。在此需要澄清,本文“犯罪人刻画”的提出不是基于刑事法律程序的角度,而是纯技术性的用词;刻画的结论也不具备任何影响审判活动的能力,它仅为一项专业研究工作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