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异化及其治理

谢晓娟+王颖
摘 要:网络的广泛使用使网络科技异化成为异化的新形态。网络科技异化造成人际交往的困境,机器成为人的主宰,人沦为机器的奴隶。从更深的角度看,网络科技异化造成人的主体性的丧失,造成消费主义盛行,人的生活意义缺失。因此,要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上,科学地分析网络科技的地位和作用,增强网络科技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并强化有关网络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从而纠正和克服网络科技异化问题。其中的核心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网络空间的文化生态和价值取向,从而建构起抵御网络科技负效应的屏障,使网络科技成为推动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因素,而不是成为异化的力量。
关键词:异化;网络科技异化;治理
DOI:10.15938/j.cnki.iper.2017.03.028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3-0145-05
科技异化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人与科学相逆或者相反的现象。也就是说,科技的发展走向了人的发展的对立面,走向了人的反面。因此,科技异化是指因为科技的发明和使用而导致的人的异化。科技异化从近代西方开始产生,并随着现代化的推进而愈演愈烈。当前,科技异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作为科技发展的表现形态,以及对人们生活无孔不入的渗透和影响,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异化力量,导致网络科技异化的形成。这种网络科技异化现象的存在及其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了网络科技与伦理的对立,网络科技与价值的对立,导致人文价值的缺失,从而与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的目标渐行渐远。因此,针对网络科技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纠正和治理网络科技异化问题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科技异化及网络科技异化的表现形态
众所周知,真正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研究“异化”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劳动异化及其表现形式。从这一分析入手,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解决劳动异化的根本途径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的解放。因此,可以这样说,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劳动异化问题抓住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找到了问题的核心。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谈到了异化的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劳动者与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异化:“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第二种异化是劳动本身的异化:“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能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受摧残。”“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2]第三种异化就是“人的类本质同人相异化”,“说的是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3]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年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依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科技对人的控制和影响远远无法与今天相比,但是,马克恩格斯较早地看到了科学技术已经日益表现为一种异己的,敌对的,统治人的权力和力量,最终成为与人的本质相对立的异己力量。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随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广泛地受到科技的影响,科技异化现象也越来越凸显。法兰克福学派从科技力量本身的角度探寻科技异化发生的根源。其基本观点为:一是科技抑制了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马尔库塞把被科技异化的人称为“单向度的人”。他认为“在发达的工业社会中,生产和分配的技术装备由于日益增加的自动化因素,不是作为脱离其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的单纯工具的总和,而是作为一个系统来发挥作用的。这个系统不仅先验地决定着装备的产品,而且决定着为产品服务和扩大产品的实施过程。在这一社会中,生產装备趋向于变成极权性的,它不仅决定着社会需要的职业、技能和态度,而且还决定着个人的需要和愿望。”[4]马尔库塞认为,技术装备等工具不仅控制着商品的生产,而且控制着人的生活的态度。二是科技控制了人的需求,导致出现了“虚假的”需要。“未来特定的社会利益而从外部强加于个人身上的那些需要,使艰辛、侵略、痛苦和非正义永恒化的需要,是‘虚假的需要。……现行的大多数需要,诸如休息、娱乐、按广告宣传来处事和消费、爱和恨别人之所爱和所恨,都属于虚假的需要这一范畴之列。”[5]这些需要的产生来源于外力的作用,取决于人无法控制的外力,这些需要的发展和满足也受到外力的支配。三是科技造成了人心灵的扭曲以及消费主义的盛行等。“人们似乎为商品而生活。小轿车、高清晰度的传真装置、错层式家庭住宅以及厨房设备成了人们生活的灵魂。”[6] “公共运输和通信工具,衣、食品、住的各种商品,令人着迷的新闻娱乐产品,这一切带来的都是固定的态度和习惯。”[7]人们缺乏个性,拒绝“随大流”被看成是神经过敏。私人空间也被技术现实所侵占和削弱。大量生产和大量分配占据了人的全部身心。归根结底,技术控制成为社会控制的新形式。技术现实控制了人。人成为“单向度”的人,人成为单纯的工具,人沦为物。这就是一种异化。
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关系中寻找人的异化的原因。西方马克思主义从科技自身寻找原因。但是,归根结底人的异化是人的生存矛盾和生存意义的问题。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一方面来自于人们对生存压力和生存困境的破解。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也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必须要承认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在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丰富人们的对象世界,提高人们的文明程度等发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科技的进步也推动了人类探知未知世界的脚步,促进了文明与财富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开拓了人类活动的区域和空间,等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也同样突出。比较显性的变化就是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消失,等等。除此之外,隐性的变化还在于人的生存意义的缺失,科技伦理困境,人际关系冷漠与异化,人的主体性缺失等。
网络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种现代性的危机,增加了科技异化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形成了更深层次的全方位的网络科技异化。与之前的科技相比,网络科技表现为更多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从我国的情况看,网络科技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人口上的全覆盖。目前,从我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来看:2014年6月的统计为:63200万人,普及率为46.9%;2014年12月份的统计为:64875万人,普及率为47.9%;2015年6月的统计为:66769万人,普及率为48.8%; 2015年6月的统计为:城镇72.1%;农村27.9%;可以明确的是手机网民在城镇实现了全覆盖。二是生活领域的全掌控。网络科技几乎全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网络购物,网络贸易,网络交友,网络娱乐,网络创作,网络浏览,网络政治参与等。人们严重地依赖着网络而生活。网络游戏用户数,2012年达到33569万人,网民使用率63.2%;社交网站用户数2012年达到27505万人,网民使用率为59.5%;网络文学用户数2012年达到23344万人。微博用户2012年为30861万人。三是网络使用主体的年轻化、低龄化。网民各年龄段人口互联网普及率:在城镇人口中,10岁以下为42.1%;10—19岁:85.1%;20—29岁:85.1%;30—39岁占74.7%。 从我国网民学历结构来看,高中/中专/技校2012年占32.3%;大学本科以上(含大专)占21.2%。这一点从我国网民职业结构中也能够看到:在党政机关干部、企业公司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所有的职业中,学生占了26.8%(2013年6月统计结果)。可见,学生群体是网民中最大的群体。四是网络形态上的移动化。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呈现了移动化的倾向。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及其占网民比例:2014年6月为52705万人,普及率为83.4%;2015年6月为59357,普及率为88.9%。 移动技术对人的影响是覆盖了每个人的每一个时间段,表现为时间上的全覆盖。
以上分析无法涵盖网络科技的全部特征,但是,从以上数据我们能够看到网络科技带来的主要问题:
第一,人际交往困境或者是虚拟交往。网民的交往是借助网络实现的,也就是说,人们通过虚拟空间来进行交往。这种交往的特征是平等性,交互性,随机性,隐蔽性。许多人通过网络交友,通过网络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这对人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首先是现实性的存在,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中的存在。人的交往方式和人的交往关系也无时无刻地打上了现实的烙印,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人,毕竟不能脱离现实生活而存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由生命的个人的存在。”[8]虚拟化交往造成的问题是与现实生活的脱节,造成人际关系的异化,陷入人际交往的困境。面对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一些人无法从社会的角度寻找根源,无法采取正确的态度和立场。还有一些人混淆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这就造成了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
第二,机器对人的掌控,人成为机器的奴隶。随着手机互联网的兴起,“手机控”成为一种最常见的现象。“机不离手”成为一种最常见的景观。人被信息,被“朋友圈”等所掌控,人的时间不再分割为工作时间与娱乐休闲时间,而是在休闲娱乐时工作,在工作时娱乐,造成人的有效时间的低效,造成人的整体时间碎片化和割裂化。同时,人多数是在被动地接受信息,从而失去了主体意识,从“我要什么”到“我接收了什么”。在海量信息中,人的选择理性逐渐缺失,成为被大量信息所绑架的物。机器对人的掌控还表现在人在机器面前主体意识的缺失,批判意识的缺失。人不再具有独立精神和理性精神。工具沦为主宰。人反而成为了工具。这就造成了人与机器的异化。
第三,网络对青年的掌控更为严重。如上数据显示,青年是使用网络科技的主体,而且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第一次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来越早。因此,网络科技对青年的影响更大。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青年的价值观人生观都处于形成时期,其可塑性最强,因此网络的影响更大。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游戏,网络低俗文艺作品,网络色情视频,网络政治攻击,网络犯罪行为等都对青年构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完整和系统的教育体系,解构了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淹没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声音”。这会导致价值混乱;意志力消失;价值判断模糊;社会道德感丧失;这些问题在若干年之后会很严重地显现出来。这就造成了人与人自身的异化。在网络世界里,人找不到生存的意义,失去了生活的理想和目标。
二、网络科技异化的克服与治理
如前所述,网络科技的出现和使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革。而异化的出现也是一种如影随形的必然结果。无法彻底根治,也无法彻底消除。但是,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角度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克服和减少网络科技对人的统治和奴役。
第一,纠正对网络的错误认识,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同样,对于认识和科学分析科技异化问题,尤其是网络科技异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归纳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 [9]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要认识到:虚拟世界无论怎么发达都是建立在现实世界的基础上,离不开现实世界的“硬盘”,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物质基础;同时,虚拟世界里反映的问题也同时是现实社会问题的折射。这就要求我们:一是不能过高估量和判断网络虚拟世界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如虚拟经济要始终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一样,虚拟社会也要始终建立在实体的社会基础之上。二是人的社会关系要以现实生活中的现实关系为主,要始终建立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人与社会关系的完善,人的社会交往的异化都要以社会关系的改善为根基。三是网络只是搭建了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平台和载体,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依靠现实生活中制度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减少或杜绝有害网络资源,需要增强各网络主体的社会责任感。网络科技造成的人的异化,不仅是网络自身的特征造成的,而是与网络主体的道德水平,社会责任感息息相关。从企业的角度看,各种软件开发商,游戏开发商,各类网络公司无疑是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盈利成为网络企业的主要目的。在这种前提下,一些企业容易形成经济利益第一的价值导向,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利益熏心,枉顾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一些人沉迷网络无法自拔,成为网络的奴隶。因此,网络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非常重要。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坚守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底线,把社会责任感纳入企业的价值目标。当前,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也成了网络科技的主体。 每一个个体在发布评论,转发网页或消息时就成为一个网络主体。各种微影视作品的出现,各种网络直播真人秀节目的兴起更使这个时代成为“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这些发布图片,影像,声音的个人就成为网络主体。这些个人网络主体的素质如何,价值取向如何,动机如何等等都直接影响着网络空间的文化生态和价值导向。某些网络真人秀直播节目设计雷同,语言粗俗,着装暴露,无主题,无厘头,迎合了一些人低级趣味的需要,也对青年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从根本的角度看,需要提高网络传播媒体和网络传播者的社会责任感,使得网络平台都能够起到陶冶情操,修身养性,提高素质,弘扬主旋律的目的。
第三,减少和杜绝违法网络行为,需要加强网络空间的法律建设。针对网络带来的各种问题,国外很多国家较早就开始重视网络空间的法律建设。美国早在1974年就颁布了《隐私权法》;法国在1999年制定了《信息社会法案》;德国在1997年颁布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俄罗斯近几年颁布了《知名博主新规则法》等;新加坡从1996年开始,陆续出台了《网络管理办法》《网络行为准则》《网络内容指导原则》;韩国在2006年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 这些法律法规无疑都为网络的存在和运行规定了边界,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致力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近年来,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制定了三部法律和一部法律草案,如2015年6月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在法规层面,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10余部法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解释和规定。针对境外势力通过网络空间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活动而即将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也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涉及到公民隐私保护,网络信息服务、视听节目、网络游戏、网络教育等多个领域,对于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与瞬息万变的网络世界相比,我国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建设是相对滞后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网络空间法律法规解释体系。因此,我们要加强《网络实名制》《电子商务法》《电信法》《APP应用程序发展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身份识别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建设。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就能够在源头上维护网络秩序,清理网络空间,释放网络正能量。2015年12月,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演讲中,在阐述“构建良好秩序”的原则时提出了“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的观点。习近平2015年9月访美前夕,在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就互联网的依法治理提出了新观点:“这块‘新疆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0]
第四,预防和纠正网络科技异化,需要提升网民的网络自我管理的能力。无论网络怎么发达,都难以改变其工具性的特质。网络不能代替人来生活。如何纠正人们,尤其是网民的网络偏斜行为,沉迷网络无法自拔的行为,改变人对网络的深度依赖,还取决于网民个体的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一是时间层面的管理。时间层面的管理就是把握好浏览网络的总体时间,间隔时间,区分出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能够理性控制上网时间,合理分配有用时间。除了与网络直接相关的特殊工作以外,平常人在网络世界中的时间要总体上小于其在现实世界,否则就是一种网络依赖疾病。二是空间层面的管理。空间层面上的管理,最主要是区分工作区域和其他的娱乐休闲区域。除了本身就是以网络性质为主的工作以外,工作场所要做与实际工作相关的工作,而不是沉迷娱乐,颠倒和混淆了工作与娱乐的界限。三是网络内容层面的管理。作为网民要有自控力,能够自觉抵御低俗,恶搞,色情,违法等网络内容,并做到不从众,不跟风,不聚众围观,不散布谣言,做到理性认知和理性判断。四是网民法律知识的管理。网民要学习和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法律正义。要做到以上这些,归根结底要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这些素养包括:网络辨识素养,网络应用素养,网络道德法律素养,网络安全素养等。网民要逐步具备网络信息筛选能力,网络负面信息排除能力,网络有效使用能力,等等。
第五,纠正和克服网络科技异化,归根结底要靠价值观的引领。科技本身的发展从来都不仅仅是改造自然的工具的变迁,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而且往往是文化形态的变迁。由于科技至上,科技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唯科技主义”盛行,使得人的生活渐渐“物化”,而且造成了人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异化”,在价值层面给人生存带来了危机和挑战。这构成了一种科技负效应。
要克服这种失衡,就要从文化系统的角度来审视科学技术本身,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也就是要肯定人的生命价值,找回人生的意义,确定人生的追求,超越生命的有限性。也要从更高的层面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也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11]因此,每个人都在思想和观念的层面上确立理想和追求,树立馬克思主义的信仰,在灵魂深处建构起抵御网络科技负效应的屏障,把自己的价值追求与人类的最终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找到人生的意义。正如习近平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 度、 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12]
参考文献
[1][2] [3]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1,53-54,58,146.
[4][5][6][7] [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刘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6,6,9,11.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002.
[10] 王世伟.习近平的“网络观”述略[M].国家治理,2016(3):8.
[11] 卜建华.当前社会思潮的传播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80.
[12]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N].人民日报,2014-02-28(1).
[责任编辑:张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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