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罚积极主义立场的刑法适用解释探讨
摘 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各项法律逐步完善。我国虽然制定了刑法,但是在社会发展下,各种类型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我国现有刑法的规范难以覆盖到所有法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刑法适用解释来覆盖案件进行处理,通过刑法适用解释来对我国现有刑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使用解释的补充一定要以刑法类推适用原则为基础。本文就从刑法积极主义这一方面对适用解释的危险倾向进行分析,然后就建立于刑罚积极主义基础上的适用解释和关于刑法适用解释方面进行探讨,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关键词 刑罚 积极主义 适用 立场
作者简介:赵文婧,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0
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相对较短,其完善程度欠佳。就我国刑法来说,其短板就是难以将社会的所有问题进行归纳,所以容易出现法律漏洞。再就是从我国刑法的规范标准来看,刑法缺乏能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其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对刑法适用解释和刑法积极主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并不准确,这样也导致了刑法在实际中运用被大打折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时,必须要对我国刑法进行不断的补充、完善,使其能应对社会各种问题,促进我国法制不断进步。
一、刑法适用解释与刑罚积极主义论
(一)刑法适用解释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制度之间出现被混淆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制度中采用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通过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因为职务之便或是个人私利来对法律进行不公平、不公正的解释,从而确保法律制度能够真正保证人民的权利。并且在我国刑法制度中,罪行法定原则中是不允许出现绝对的倡导主义。该种原则在我国不存在有可实施性。国内案件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等都不允许出现绝对原则的使用。从以往发生的刑事案件等来看,绝对的罪行倡导原则与实际案例并不能一一对应。还是存在很多无法判定的情况,所以要借助一定的媒介来进行。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处于使用状态下,且使用率居高的刑罚措施称之为刑法适用解释。单从刑法规范的本身来讲,该措施主要由具体文字构成。基于我国汉语文字博大精深,在断句、排列等方面存在有细小差异,都可能促使解释的方法以及对策出现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从我国刑法规范的角度来讲,其大致可以从创造以及适用对象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创造,主要是建立在国民日常生活的基础上,结合人们日常生活实际情况进行提炼而来。而在适用对象方面,其未完全建立在实践的层面上。各个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影响因素众多。故此,要使得刑法规范更加具备有适用性,更需要对适应解释来针对不同的案件内容或是因素解决问题,进行验证处理。
(二)刑罚积极主义论
刑罚积极主义论,部分学者也将其称之为刑罚积极主义论。而从本质上将,刑罚积极主义论并未与宪法中的对应规定进行接轨。其单方面代表着我国司法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代表的政治立场。在国内社会主义明主持续推进的情况下,国内存在有大量政治立场以及集体利益不同,但合法经营的社会组织群体。其在维护社会主义的具体方式也存在有较大的差异,但各个组织之间存在有密切的关联,保持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换句话说,该部分群体的主要目的多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故此,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刑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更需要充分结合其实际情况,不能拍脑袋的一刀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刑法研究学者对刑法理念的研究也是不同的。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能够被所有学者所认可的就是刑法理念中的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积极与消极本为对立面,此消彼长。因此在對刑法理念进行研究时,必须要处理好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刑事案件进行正确的判断。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司法案件时间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刑罚中的积极主义论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水平的,其对案件的解释比消极主义更加符合国情,操作性也更强。
二、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混淆的危险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借由对不同案件的总结,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在现阶段法律中对刑法的规定和界定也不再是原先简单的对刑法本身的限制。从本质上来说,其已经起到了对法官在实际解释法律条文过程中,对其解释权进行制约的效果。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国内法律在刑法方面部分法官还存在有一定程度意识混淆的情况。其次,相关法制人员对法律条文解释中允许和禁止的问题理解的不够深刻,没有进行清楚的界定,这也使得刑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物均为非黑即白,各种事物间均存在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极为复杂。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事情是可以自然得到解释的,且与常理较为符合,但可能事物本身已经存在有违法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此,这些界限不清的问题使得很多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给了很多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机会,从而给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使得人民的既得利益受损。
三、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
(一)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存在的问题
1.对“允许类推说”的质疑
欧美国家相对于世界上其实国家来说,社会法治发展时间长,也相对比较完善,尤其是德国,其在法律的刑法中对“禁止类推适用”这一原则是不主张使用的。也就是说,这一原则在德国根本就不存在,一旦使用就是违反法律。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国家认为类推适用这一方式也可以作为是对刑法的解释。因为以类推适用为基础,我国的学者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以及探讨,希望可以论述其合理性。并且就“允许类推适用”原则的存在来说,一些国家的说法在国际社会上不可能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其并没有考虑到现在全球共同体这一现实,无法体现全球人民的权益,而是把这一原则产生的后果由公民自己来承担。所以在进行允许类推说实施时,国家需要切记,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旦出现问题,国家需要及时的承担,不能让民众来承受损失,从而伤害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说的缺陷
我国文化经过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其博大精深,因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每一个词语都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也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刑法中涉及的“可能含义”会受到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人文传统的影响,随之演变出刑法新的内容。因此为了防止人们对这一“可能含义”在时代发展中演变出来的各个含义都用于刑法解释当中,使得刑法解释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因此采用了一种“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来进行全面规定,这一规定是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行事准则来进行界定的。“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也可以理解为从人民群众的日常经验出发来对概念进行总结。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仅仅是预测,其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检验,所以也无法确保其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预测的正确率是无法确保的,其可能在某一情况下出现偏差,对人民的利益产生损害。所以“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其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存在一些漏洞,在实际的使用中,难以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
因为刑罚积极主义论的立足点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为采用刑罚积极主義论来对二者进行区分,也是尽可能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区分的方式相对来说简单一些。并且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法治问题突出,刑罚消极主义论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其对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的区分也难以反映社会现实,因此为了促使社会更加稳定的进行发展,更需要充分借助刑法积极主义针对二者进行科学区分,使其贴合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标准
在刑法积极主义立场下,刑法适用解释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则是扩大解释。通过对以下例子的论述来对类推适用以及扩大解释进行区分。
(一)一般来说,能让人产生明显突兀感和理解偏差的属于类推适用范畴,类推适用就是指能够让人产生显著差别感的刑法规范解释理论
举个例子来说,近些年来“真军警与假冒军警抢劫的案件刑罚是否该加重”这一事件备受普通老百姓和相关执法人员的关注。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当真军警抢劫和冒充军警进行抢劫这两件事情同时发生时,人们对事件所产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是否存在剧烈的偏差。通常情况下,真军警进行抢劫会对百姓的价值观产生剧烈的冲击,会产生极大的突兀感,因为军警这一影响在百姓眼中就是正义的、光荣的,如果他们去抢劫,那么就会对百姓的传统价值观产生极大的冲击。但是如果是假冒的军警去进行抢劫,那么百姓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剧烈的突兀感和诧异,因为这两件事情本质上存在差别。真假军警进行抢劫这一事件的发生和区别就是类推适用的典型案例。
(二) 一般来说,能够被人民广泛接受的是扩大解释,而且不会产生突兀感
就从实际情况来看,扩大解释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还是比较普遍的,这类事件的产生并不会对人们正常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不会使人们有一种突兀的感受。举个例子来说,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常常会把“发电子邮件”说成是“发信件”,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人们的沟通,因为二者本身就属于同一种事物。人们在日常沟通中就会自然的进行转换,但是如果把本质上属于一类事物的东西进行扩大解释,有时候处理不好也会给人们带来歧义,产生理解偏差。不过因为这两类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所以人们产生的理解偏差也还是在可接受范围内。例如人们在出门时,有时候因为路途遥远会选择坐飞机,但是在进行交流时,有时候人们会把机票直接说成是车票,虽然其产生的目的相同,但是带给人们的感觉确实截然不同的,不过整体上还是处于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因为对于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罚,使用解释标准来说,想要发展还需要专业人士来对其进行完善。
五、结语
根据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刑法规范供不应求是我国刑法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个严峻问题,本文主要从刑法积极主义这一角度出发,着眼于刑法应该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深入到社会当中,这样的理论在一定程度是有风险的。在刑法的使用时,对于存在刑事可罚性的案件,应该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一般从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这两个方面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研究解释,对不同的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界定。
参考文献:
[1]付立庆. 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及其应对.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9).
[2]郑惠敏、陈莎莎. 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法制与社会.2015( 14) .
[3]张新亮. 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法制博览.2015( 19).
[4]行江. 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1).
[5]王统.试析刑法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性.法制博览.2015(6).
[6]李晓明.刑法:“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博弈与抉择.法学.2015(12).
[7]任国凤.法治思维引导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法学.2015(15).
关键词 刑罚 积极主义 适用 立场
作者简介:赵文婧,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0
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相对较短,其完善程度欠佳。就我国刑法来说,其短板就是难以将社会的所有问题进行归纳,所以容易出现法律漏洞。再就是从我国刑法的规范标准来看,刑法缺乏能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其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对刑法适用解释和刑法积极主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并不准确,这样也导致了刑法在实际中运用被大打折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时,必须要对我国刑法进行不断的补充、完善,使其能应对社会各种问题,促进我国法制不断进步。
一、刑法适用解释与刑罚积极主义论
(一)刑法适用解释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制度之间出现被混淆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制度中采用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通过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因为职务之便或是个人私利来对法律进行不公平、不公正的解释,从而确保法律制度能够真正保证人民的权利。并且在我国刑法制度中,罪行法定原则中是不允许出现绝对的倡导主义。该种原则在我国不存在有可实施性。国内案件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等都不允许出现绝对原则的使用。从以往发生的刑事案件等来看,绝对的罪行倡导原则与实际案例并不能一一对应。还是存在很多无法判定的情况,所以要借助一定的媒介来进行。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处于使用状态下,且使用率居高的刑罚措施称之为刑法适用解释。单从刑法规范的本身来讲,该措施主要由具体文字构成。基于我国汉语文字博大精深,在断句、排列等方面存在有细小差异,都可能促使解释的方法以及对策出现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从我国刑法规范的角度来讲,其大致可以从创造以及适用对象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创造,主要是建立在国民日常生活的基础上,结合人们日常生活实际情况进行提炼而来。而在适用对象方面,其未完全建立在实践的层面上。各个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影响因素众多。故此,要使得刑法规范更加具备有适用性,更需要对适应解释来针对不同的案件内容或是因素解决问题,进行验证处理。
(二)刑罚积极主义论
刑罚积极主义论,部分学者也将其称之为刑罚积极主义论。而从本质上将,刑罚积极主义论并未与宪法中的对应规定进行接轨。其单方面代表着我国司法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代表的政治立场。在国内社会主义明主持续推进的情况下,国内存在有大量政治立场以及集体利益不同,但合法经营的社会组织群体。其在维护社会主义的具体方式也存在有较大的差异,但各个组织之间存在有密切的关联,保持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换句话说,该部分群体的主要目的多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故此,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刑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更需要充分结合其实际情况,不能拍脑袋的一刀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刑法研究学者对刑法理念的研究也是不同的。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能够被所有学者所认可的就是刑法理念中的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积极与消极本为对立面,此消彼长。因此在對刑法理念进行研究时,必须要处理好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刑事案件进行正确的判断。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司法案件时间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刑罚中的积极主义论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水平的,其对案件的解释比消极主义更加符合国情,操作性也更强。
二、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混淆的危险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借由对不同案件的总结,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在现阶段法律中对刑法的规定和界定也不再是原先简单的对刑法本身的限制。从本质上来说,其已经起到了对法官在实际解释法律条文过程中,对其解释权进行制约的效果。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国内法律在刑法方面部分法官还存在有一定程度意识混淆的情况。其次,相关法制人员对法律条文解释中允许和禁止的问题理解的不够深刻,没有进行清楚的界定,这也使得刑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物均为非黑即白,各种事物间均存在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极为复杂。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事情是可以自然得到解释的,且与常理较为符合,但可能事物本身已经存在有违法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此,这些界限不清的问题使得很多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给了很多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机会,从而给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使得人民的既得利益受损。
三、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
(一)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存在的问题
1.对“允许类推说”的质疑
欧美国家相对于世界上其实国家来说,社会法治发展时间长,也相对比较完善,尤其是德国,其在法律的刑法中对“禁止类推适用”这一原则是不主张使用的。也就是说,这一原则在德国根本就不存在,一旦使用就是违反法律。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国家认为类推适用这一方式也可以作为是对刑法的解释。因为以类推适用为基础,我国的学者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以及探讨,希望可以论述其合理性。并且就“允许类推适用”原则的存在来说,一些国家的说法在国际社会上不可能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其并没有考虑到现在全球共同体这一现实,无法体现全球人民的权益,而是把这一原则产生的后果由公民自己来承担。所以在进行允许类推说实施时,国家需要切记,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旦出现问题,国家需要及时的承担,不能让民众来承受损失,从而伤害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说的缺陷
我国文化经过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其博大精深,因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每一个词语都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也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刑法中涉及的“可能含义”会受到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人文传统的影响,随之演变出刑法新的内容。因此为了防止人们对这一“可能含义”在时代发展中演变出来的各个含义都用于刑法解释当中,使得刑法解释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因此采用了一种“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来进行全面规定,这一规定是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行事准则来进行界定的。“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也可以理解为从人民群众的日常经验出发来对概念进行总结。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仅仅是预测,其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检验,所以也无法确保其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预测的正确率是无法确保的,其可能在某一情况下出现偏差,对人民的利益产生损害。所以“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其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存在一些漏洞,在实际的使用中,难以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
因为刑罚积极主义论的立足点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为采用刑罚积极主義论来对二者进行区分,也是尽可能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区分的方式相对来说简单一些。并且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法治问题突出,刑罚消极主义论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其对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的区分也难以反映社会现实,因此为了促使社会更加稳定的进行发展,更需要充分借助刑法积极主义针对二者进行科学区分,使其贴合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标准
在刑法积极主义立场下,刑法适用解释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则是扩大解释。通过对以下例子的论述来对类推适用以及扩大解释进行区分。
(一)一般来说,能让人产生明显突兀感和理解偏差的属于类推适用范畴,类推适用就是指能够让人产生显著差别感的刑法规范解释理论
举个例子来说,近些年来“真军警与假冒军警抢劫的案件刑罚是否该加重”这一事件备受普通老百姓和相关执法人员的关注。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当真军警抢劫和冒充军警进行抢劫这两件事情同时发生时,人们对事件所产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是否存在剧烈的偏差。通常情况下,真军警进行抢劫会对百姓的价值观产生剧烈的冲击,会产生极大的突兀感,因为军警这一影响在百姓眼中就是正义的、光荣的,如果他们去抢劫,那么就会对百姓的传统价值观产生极大的冲击。但是如果是假冒的军警去进行抢劫,那么百姓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剧烈的突兀感和诧异,因为这两件事情本质上存在差别。真假军警进行抢劫这一事件的发生和区别就是类推适用的典型案例。
(二) 一般来说,能够被人民广泛接受的是扩大解释,而且不会产生突兀感
就从实际情况来看,扩大解释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还是比较普遍的,这类事件的产生并不会对人们正常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不会使人们有一种突兀的感受。举个例子来说,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常常会把“发电子邮件”说成是“发信件”,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人们的沟通,因为二者本身就属于同一种事物。人们在日常沟通中就会自然的进行转换,但是如果把本质上属于一类事物的东西进行扩大解释,有时候处理不好也会给人们带来歧义,产生理解偏差。不过因为这两类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所以人们产生的理解偏差也还是在可接受范围内。例如人们在出门时,有时候因为路途遥远会选择坐飞机,但是在进行交流时,有时候人们会把机票直接说成是车票,虽然其产生的目的相同,但是带给人们的感觉确实截然不同的,不过整体上还是处于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因为对于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罚,使用解释标准来说,想要发展还需要专业人士来对其进行完善。
五、结语
根据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刑法规范供不应求是我国刑法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个严峻问题,本文主要从刑法积极主义这一角度出发,着眼于刑法应该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深入到社会当中,这样的理论在一定程度是有风险的。在刑法的使用时,对于存在刑事可罚性的案件,应该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一般从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这两个方面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研究解释,对不同的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界定。
参考文献:
[1]付立庆. 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及其应对.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9).
[2]郑惠敏、陈莎莎. 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法制与社会.2015( 14) .
[3]张新亮. 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法制博览.2015( 19).
[4]行江. 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1).
[5]王统.试析刑法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性.法制博览.2015(6).
[6]李晓明.刑法:“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博弈与抉择.法学.2015(12).
[7]任国凤.法治思维引导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法学.2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