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法律保护

    陈晓洁

    摘要: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科学技术与造型艺术结合的智慧结晶,或者可以称之为是在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造型艺术,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在满足物质追求的前提下对精神需要的产物。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仅仅满足了人们新的精神需求,也由此诞生出了新的利益形式,对于加强和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对于这一新的权益的保护也就尤为重要。本文在对工业品的特征以及发展的基础上,尝试分析如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业品 外观设计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6)-03-0112-02

    18世纪英国爆发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是科学技术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的革命,它开创了以机器代替人工手工劳动力的时代,称得上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工业革命让西方国家迈入了工业化生产的序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萌发并逐步发展壮大。纺织业率先产生了对外观设计的迫切需要,随后由此向整个工业品生产领域扩大。产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和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造物行为,它所受到的社会影响远远多于人类其他的创造行为。一方体现在人们对工业品基本用途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外观美感和艺术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在生产者对于外观设计成果的保护意识。本文试图通过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征入手,谈谈对工业品法律保护方式的选择,以求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立法保护建设与法制体系完善添砖加瓦。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历史发展及其地位

    18世纪自英国出爆发出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带来的不仅仅是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也由此产生了无数新的利益,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就是其中之_。纵观工业革命爆发之后的历史变革,无论先爆发工业革命的英国,还是稍晚爆发工业革命的法国,外观设计最初都是诞生于纺织等轻工业,再由纺织等轻工业逐步扩大到其他工业生产的方方面面中去。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各种保护,与其发展壮大的历史轨迹一样,也是从纺织等轻工业领域,一步步发展至其他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去的。而外观设计这一新兴领域,也渐渐步入了一个良性的成长历程中。

    德国工业化进程相比较英法两国略微晚了一些,但在19世纪末期,德国的工业水平迅速赶超英法跃居欧洲第一。德国在提升工业化的同时,抱着成为未来工业时代领袖的希望,为了使“德国制造”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同老牌工业国家产品相抗衡,德国的企业家和工业技术人员同艺术家一起,在20世纪初期成立了德国第一个设计组织——德意志制造联盟(Deutscher Werkbund),针对标准和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探讨,提升工业品的质量和美观以创造并提升成为新的国际水平。以此为开端,于20年代初期成立的“公立包豪斯学校”标志着现代设计教育体系的确立,是世界上第一所完全为发展现代设计教育而成立的学校;接着通过了50年代功能主义和国际主义风格的传播,再到“POP艺术”、后现代设计,一直到当代社会所倡导的环保设计、绿色生态设计的今天,设计,已然发展成为一门独立而且交叉性极强的学科。在近200年的成长历程中,产生了许多有关现代设计的观念和思想,经历了多种风格和潮流的变化,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从历史上来看,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出现最初是与工业化的发展和批量生产方法相联系着的。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地位也愈发重要,对于其保护也日渐受到重视起来。或许正如莫利斯说的那般“不要在你家里放一件有用,但你认为不美的东西”,如今工业的竞争不仅仅是从产品本身是不是好用、技术水平是不是够高、性价比是不是让人满意的角度出发了,除此之外,还有就是设计上的竞争,以至于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过:“如果忘了好的设计的重要性,那么英国的工业将不会有竞争力……”日本早在上世纪中就已经建立起来设计兴国的路线。如今设计对于各大国际知名品牌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已然成为了各大品牌综合竞争力的衡量标准之一,如何开创出新、在技术条件相差不大的基础上如何生产出美观的产品就是重中之重70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设计不被剽窃顶用,世界各国都因此而为了保护其竞争法宝不被盗窃冒用,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通过立法、寻求法律途径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寻求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也是随着其不断发展进步而逐渐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同时外观设计也是建立在工业技术的前提之下,因此,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工业设计的理论和实践,面对国内外不断变化的工业设计发展需要,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也应适当调整以求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工业设计的发展。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域外法保护模式

    众所周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提升产品的美感,满足大家对于精神更高层面的需求,还是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更是设计人员通过创作而产生的智力劳动结晶,如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从企业文化的角度更要从创作者的角度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从专门立法或者从民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也一直都颇为重视。1988年,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生效,巴黎公约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一同,构成了国际范围之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内的等多项知识产权以处罚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基本目的就是在成员国内,每一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当然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内)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在《巴黎公约》中,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仅仅受到保护,还和商标权一样,是作为独立一类的工业产权的内容而受到保护的。一直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订立,国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彻底建立起来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之中,工业品外观设计也是作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在巴黎公约中一样,位列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同其他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一样,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当然也需要建立一个平衡的利益机制。不仅需要提供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工业生产中本应该体现和发挥的作用,还需要避免保护过度而导致其在合法商业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保护,甚至成为障碍。因此为了可以让外观设计自由流转和使用,只能设立数量尽可能少但有效的障碍,即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需要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又不可以制造过多,以免造成阻碍,这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的,针对工业品外观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性质,加之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都没有对法律保护具体模式提出要求,各国对于其法律保护模式既有著作权法的模式,也有专利法模式,或者单独立法进行保护,但是却都避免进行多重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在已经成熟的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进行有限的创作,相比较单纯的艺术创造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工业品外观设计还相差很远,如果实行多重保护,这样就会给予工业品外观设计过多的保护,导致所有权人的权利或许会多于设计人和创作人,不仅不利于外观设计的流通,还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但是不适合多重保护不代表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没有建立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而是分别从数个并立的法律对它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为主,商标法、版权法为辅的三法并立的保护模式,再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出发点依照不同条件对外观设计加以保护。有学者称之为保护缺漏、忽视效率的零散保护模式。这样复杂的多角度保护的弊端也极为明显,先不说工业品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和版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尽管有部分外观设计具有显著性,足以让消费者从外观的角度就可以与其他产品相区分,但商标不应当是商品本身,而应该是商品来源的证明,两者在本质上就不同,通过商标法来保护外观设计本来就是不合适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商标、纯粹的发明和艺术品之间有交叉重复的部分,因而具有很多共性,试图通过商标法、专利法或者版权法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总是给人一种师出无名之感,而由此产生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的冲突或缺失会导致保护,过度或保护不全面的情况,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初衷南辕北辙。

    除去美国采用的多角度保护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是单独立法进行专门保护。通过前文的描述可知,英法两国是最早对工业品外观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紧随其后的德国也毫不例外地对其采用单行法保护,除此之外还有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世界上第一部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统一法是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通过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法规》(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这部法规不仅体现未出来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或统一的两大立法保护模式,还是在国际世界中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之中所展现出来的极高水平。

    专门立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当然排斥其他相关法律对其的进一步保护,实际上,尽管外观设计与工业品工业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其作为一种艺术创作的形式,其独立具有的艺术性也同样值得保护。

    三我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建议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我国当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我国已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来看,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是以《专利法》为基础,《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为辅助的模式。可以看出,我国同美国法律模式有相似之处,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中弊端前文已经描述,而且,不断涌现出来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以及在处理时的不恰当方式和法律保护空白或不足之处也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欠缺。具体来看,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著作权法》仅仅在第三条中“生产而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中为展示、试验而制作的立体模型作品两处表述涉及外观设计,且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外观设计足以到达作品的高度上,其才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商标法》修改之后承认了三维商标的合法性,使得外观设计可能可以在满足了商标的资格条件下,以商标的形式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保护商业秘密条款,可以在事后对外观设计进行救济性保护,而仅仅事后救济是明显不足以对外观设计进行有效保护的。

    从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国际趋势来看,应当是将外观设计从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摘离出来,独立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对其进行保护,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给予事后救济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好的,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做到有效并适当保护。在制定单行保护法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

    1工业品外观设计概念的界定问题。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产品的不可分离性导致外观设计和《专利法》中发明概念有交叉部分,同样的,外观设计的艺术性使得其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也有所重叠,因而如何清晰明确地界定出外观设计同这两者的区别就尤为重要。《专利法》主要的保护对象发明同外观设计的区分相对而言较为明显,如前文所述,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和社会贡献程度与发明相差甚远,重中之重是与版权的保护范围区分开来。在此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即:外观设计可以同时获得工业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的保护,但是一旦将外观设计运用至工业品上,就排除了版权法的保护而只获得工业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这样既能保护外观设计本身就拥有的艺术性,同时就可以区分开来造型艺术和工业品外观造型,防止保护过度或重复。

    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保护的取得和期限问题。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取得方式国际上有注册制和自动取得制,主要区别就在于注册登记是否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保护条件。笔者建议对于是否登记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都应当保护,应该建立起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登记制度,但是对于两者保护的期限可以有所不同,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时间相对于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稍长的保护期限。这样对于已经在市场流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及时保护,有利于服装家居等更新换代以及市场流通较为快速的产品,同时对于流通较慢的产品则通过注册登记保护期限较长的不同保护程度来实现。

    3对侵权行为判断标准的规定与救济。日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较为严格,例如组合、变化位置、数量或者比例以及整体相似度等模仿,都有可能因“容易创作”可能侵权而被驳回不受保护,但是如果修改幅度不足以让人产生较大差异感时则不认为这些改动是关键性的。形成了由此以一般消费者对于相似度的判定来界定侵权的模式,对于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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