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
摘 要 为了维护民事诉讼法律的秩序,确保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对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就应该有一个秩序性的制裁与实体性制裁共同作用的综合性法律责任体系,并且需要根据我国的发展和法律、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的对其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以不断的提高其适应性和有效性。而要想真正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效性,就需要在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认识之后,掌握其实施的重要意义,掌握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并不断的提出更多有效的、可行的建议和意见。鉴于此,本文综合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就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概述之后,分析了其有待完善之处,探究了原因,并提出了几点优化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律责任 制度
作者简介:孙楚淮,吉林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5
以法理解释的内容为根本依据可以知道,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组成的。其中,法律后果中的处罚主要表现在国家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制裁,换句话说就是违反法律行为规范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在法律规范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法律责任似乎只存在于实体法中,学界也存在“只有实体法才规定法律制裁”这样的观念,具体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为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内容都不是需要必须或者是强制执行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倡议的形式来实现的,所以,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执行效果远远不能满足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原则,司法实践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鉴于此,就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对其进行重新的构建和完善,以确保其应有法律价值的切实发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和可持续发展奠定有效的基础。对于此问题,在此之前,已经有专业的人士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本文是在借鉴相关专家学者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这一问题的再一次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指的是,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检查机关及检查人员,诉讼参加人等相关人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说这些人员实行了影响了其他一些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之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律责任三个部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在诉讼法律责任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法》能够有效的落到实处,就需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去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并能够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而这样一来,完善、科学的《民事诉讼法》也能够为人民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诉讼等系列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保障的作用,而这对于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样有着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于依法治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都能够起到不同程度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中有待完善之处
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总结出民事诉讼法律中存在的几点不够完善之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够体系化,也就是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依旧没有形成完善具体的体系,程序性制裁措施主要出现在少数的章节中,而且比较少,并不够具体全面,时效性和实用性都不够强。
第二,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不够明晰。事实上,从法律规范的逻辑这一角度出发,法律责任是应该具有普遍适应性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处在任何职位的任何人,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就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判权的设计来看,大多数采用的是授权型立法体例,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官在很多情况下是拥有较大的裁量自由权的,换句话说,就是立法者在设计民事诉讼原则、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时比较自由,并没有确定的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法官违反程序后的相关行为并不会受到任何程序性的制裁。这样以来,不利于完善、严肃、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的形成。
第三,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不够明晰,存在含糊不清的状况。在掌握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定义之后,我们就能够知道,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互相拥有诉讼的权利和诉讼的义务,所以,就需要有相关的诉讼法律责任规范和行为标准来有效的约束和控制他们之间的诉讼行为,以提高其公正、科学、合理有效性。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相对于审判权主体而言的诉讼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出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来执行诉讼权利时应该具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和制裁。这样一来,就容易出现律师为了做好与法院中某些工作人员关系的维护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就会故意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等问题。这样问题的存在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的原因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总结,本人认为导致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的原因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制定受制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就是说,相关的学者和工作人员并没有将实体和程序放在相同重要的位置上,越来越多的审判人员认为诉讼制度的成立和落实实施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控制管理当事人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的逐渐增多,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在不断的增加,在这样的工作形势下,就不需要将所有的案件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办理和处理解决。虽然说现阶段,我国在民法等实体法中有着较为完备的以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体系,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实是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缺乏很多具有的法律后果保障程序规范,而这就是需要法律工作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内容。
另一方面,受制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事实上,任何实践行为的发生都需要有相关的理论规范做根本的指导,对于法律制度规范来说同样如此,也就是说,任何法律规范的落实和实践都是需要在相关理论内容的指引下来完成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形成同样需要这样的程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从开始建立的时候就出现了不够理想的局面,整个发展态势也与理想的状态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为了更快更好的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就广泛的借鉴了与我国意识形态比较接近的前苏联的相关理论规范,在其理论规范的影响和指导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就出现了上述存在的不够完善之处。以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一内容来看,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中并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就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做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四、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在阐述了民事诉讼法责任制度中的不够完善之处,分析了存在的原因之后,本人就如何做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设置专门的章程来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诉讼行为理论,并在专门的章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的突出民事诉讼责任的独特性和重要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和规范,需要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大范围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整合,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成为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又拥有实体法律责任内容的法律规范,并能够确保其独立性和实体性进行有效的结合和相互的促进,从而为《民事诉讼法》有效性和实用性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严格的规范法官的诉讼法律责任并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要规定相应的诉讼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宣告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诉讼行为无效,例如,若法院送达行为不符合程序法之规定,则不发生送达效力。另一方面,要追究故意实施违反程序法行为法官的个人责任。法官既然说拥有审判的权利,那么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法官故意实施了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就是根据相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内容,为的就是营造公平、健康、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要明确和细化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与审判权相对的诉讼义务的行为,可以整合现有的有关驳回起诉以及宣告诉讼行为无效等须由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之种种规定,规制当事人的程序违法行为。总的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及时的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五、结语
总的来说,处在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不乐观,系列问题的存在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等多种因素有关系,而本文所提出树立正确的程序理念,整合并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细化当事人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等建议仅仅是对自身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和所学理论知识的总结和概括,不够完善和具体,希望能够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洪用.误证与伪证:论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时代法学.2017-10-26.
[2]李喜莲.也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法学评论.2014,32(6).
[3]王健.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
[4]程园园.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二阶层架构.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彭朝霞.論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湘潭大学.2015.
[6]王媛.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06.
[7]曹洪文、吴斌. 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确立的缘由.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S2).
[8]廖永安、熊英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构建.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律责任 制度
作者简介:孙楚淮,吉林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5
以法理解释的内容为根本依据可以知道,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组成的。其中,法律后果中的处罚主要表现在国家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制裁,换句话说就是违反法律行为规范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在法律规范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法律责任似乎只存在于实体法中,学界也存在“只有实体法才规定法律制裁”这样的观念,具体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为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内容都不是需要必须或者是强制执行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倡议的形式来实现的,所以,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执行效果远远不能满足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原则,司法实践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鉴于此,就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对其进行重新的构建和完善,以确保其应有法律价值的切实发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和可持续发展奠定有效的基础。对于此问题,在此之前,已经有专业的人士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本文是在借鉴相关专家学者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这一问题的再一次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指的是,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检查机关及检查人员,诉讼参加人等相关人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说这些人员实行了影响了其他一些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之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律责任三个部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在诉讼法律责任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法》能够有效的落到实处,就需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去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并能够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而这样一来,完善、科学的《民事诉讼法》也能够为人民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诉讼等系列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保障的作用,而这对于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样有着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于依法治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都能够起到不同程度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中有待完善之处
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总结出民事诉讼法律中存在的几点不够完善之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够体系化,也就是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依旧没有形成完善具体的体系,程序性制裁措施主要出现在少数的章节中,而且比较少,并不够具体全面,时效性和实用性都不够强。
第二,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不够明晰。事实上,从法律规范的逻辑这一角度出发,法律责任是应该具有普遍适应性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处在任何职位的任何人,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就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判权的设计来看,大多数采用的是授权型立法体例,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官在很多情况下是拥有较大的裁量自由权的,换句话说,就是立法者在设计民事诉讼原则、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时比较自由,并没有确定的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法官违反程序后的相关行为并不会受到任何程序性的制裁。这样以来,不利于完善、严肃、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的形成。
第三,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不够明晰,存在含糊不清的状况。在掌握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定义之后,我们就能够知道,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互相拥有诉讼的权利和诉讼的义务,所以,就需要有相关的诉讼法律责任规范和行为标准来有效的约束和控制他们之间的诉讼行为,以提高其公正、科学、合理有效性。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相对于审判权主体而言的诉讼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出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来执行诉讼权利时应该具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和制裁。这样一来,就容易出现律师为了做好与法院中某些工作人员关系的维护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就会故意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等问题。这样问题的存在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的原因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总结,本人认为导致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的原因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制定受制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就是说,相关的学者和工作人员并没有将实体和程序放在相同重要的位置上,越来越多的审判人员认为诉讼制度的成立和落实实施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控制管理当事人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的逐渐增多,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在不断的增加,在这样的工作形势下,就不需要将所有的案件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办理和处理解决。虽然说现阶段,我国在民法等实体法中有着较为完备的以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体系,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实是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缺乏很多具有的法律后果保障程序规范,而这就是需要法律工作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内容。
另一方面,受制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事实上,任何实践行为的发生都需要有相关的理论规范做根本的指导,对于法律制度规范来说同样如此,也就是说,任何法律规范的落实和实践都是需要在相关理论内容的指引下来完成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形成同样需要这样的程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从开始建立的时候就出现了不够理想的局面,整个发展态势也与理想的状态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为了更快更好的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就广泛的借鉴了与我国意识形态比较接近的前苏联的相关理论规范,在其理论规范的影响和指导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就出现了上述存在的不够完善之处。以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一内容来看,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中并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就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做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四、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在阐述了民事诉讼法责任制度中的不够完善之处,分析了存在的原因之后,本人就如何做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设置专门的章程来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诉讼行为理论,并在专门的章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的突出民事诉讼责任的独特性和重要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和规范,需要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大范围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整合,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成为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又拥有实体法律责任内容的法律规范,并能够确保其独立性和实体性进行有效的结合和相互的促进,从而为《民事诉讼法》有效性和实用性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严格的规范法官的诉讼法律责任并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要规定相应的诉讼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宣告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诉讼行为无效,例如,若法院送达行为不符合程序法之规定,则不发生送达效力。另一方面,要追究故意实施违反程序法行为法官的个人责任。法官既然说拥有审判的权利,那么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法官故意实施了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就是根据相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内容,为的就是营造公平、健康、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要明确和细化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与审判权相对的诉讼义务的行为,可以整合现有的有关驳回起诉以及宣告诉讼行为无效等须由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之种种规定,规制当事人的程序违法行为。总的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及时的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五、结语
总的来说,处在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不乐观,系列问题的存在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等多种因素有关系,而本文所提出树立正确的程序理念,整合并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细化当事人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等建议仅仅是对自身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和所学理论知识的总结和概括,不够完善和具体,希望能够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洪用.误证与伪证:论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时代法学.2017-10-26.
[2]李喜莲.也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法学评论.2014,32(6).
[3]王健.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
[4]程园园.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二阶层架构.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彭朝霞.論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湘潭大学.2015.
[6]王媛.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06.
[7]曹洪文、吴斌. 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确立的缘由.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S2).
[8]廖永安、熊英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构建.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