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重构

    胡晓利 郭宏

    [摘要]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置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所强调的专业与实践视域下来审视可知,由于案例分析、模拟法庭、专业实习这三种实践教学形式在相当程度上被弱化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训练场功能、演习场功能和主战场功能。基于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以提升法科学生职业技能为根本目的,构建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基础性的案例分析、体验性的模拟法庭和实战性的专业实习。这一以递进、交叉、融合為特征的立体化实践教学模式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展开必将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创新人才做出基础性贡献。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法学专业性;法治实践性

    [中图分类号] 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8)12-0088-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12.018

    2018年开始,国家正式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相对于已经运行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为关键的变化是突出强调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法学专业性与法治实践性。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其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在相当程度上偏离甚至忽视实践教学的现状必然与之产生明显的疏离。在此背景下,以法学专业性与法治实践性为基准,认真审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弱化的成因,重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就成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的重要课题。

    一、法学专业性与法治实践性:法学本科实践教学重要地位的凸显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双重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就完善这一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建立健全这一制度的基本设想和建立职前培训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意见》最后指出:“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 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1] 2018年4月28日,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签署司法部第140号令,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8年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取代已经实施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实施了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在命题上具有兼顾广度与细节、基础与深度、理论与实践、共性与个性的显著特点[3] 。相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承袭以上特点的同时,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为关键的变化是确定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双重方向。

    一是职业准入的法学专业性。在法律职业准入的专业学历条件方面,更加强调法学的专业素养。《意见》明确指出,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1]。这意味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非全日制和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者、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者、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但没有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学历但没有取得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者除外)将无法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而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显然是从法学的专业学历角度提高了准入门槛。据学者考证,域外很多国家(日本、韩国、美国、德国)也是以接受法学教育为条件的[4] 。

    二是考试内容的法治实践性。在注重法治理论和加大法律职业伦理考查力度的同时,其基本内容是“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5]。在题型设置与分值上,“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6]。因而,可以预见,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将更加体现应用性,更加突出法治实践性的考查。

    由此,未来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更加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在水准上的法学专业性和在技能上的法治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专业与实践视域既进一步强化了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又为我们重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和路径指引。

    (二)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就广义而言,在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发生于课堂内外的以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及其相关活动,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三种基本形式。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是集法律职业思维培养、法律职业技能锻炼、法律职业道德养成和良好法律信仰树立于一体的综合性培养模式[7]。因此,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的基本手段。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创新的竞争。”而一个国家,只有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创新人才,才能在创新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高等教育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场域,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欲“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就要“着力培养学生创意创新创业能力”,其基本手段就是“强化实践教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项非常基础而又紧迫的任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较高层次的专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而实践是创新的源泉,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的培养同样离不开实践教学。

    其次,极强的实践性是法学诸多学科的固有特点,就法学学科的基本分类而言,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领域。就理论法学而言,包括法理学和法史学(中外法制史、中西法律思想史)。就应用法学来讲,则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三大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众多学科。我们可以看出,应用法学学科的数量明显多于理论法学,而应用法学学科的生命力正在于实践性。这并不是说,应用法学不可以有自己的理论,而是說应用法学应该用实践去检验和升华自己的理论。有学者这样概括,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社会现实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8]。这充分说明,实践教学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的基本教学模式,是由法学诸多学科极强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

    最后,实践教学是西方法学教育的规律性认识和常规性做法。包括英美德日等国家在内的西方法学教育通常采取“两站式”或者“三站式”的教学模式,即除了课堂教学外,还安排较长时间的职业训练或见习、实习等实践教育活动。即使这样,西方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仍然十分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采用“一站式”的教学模式,即学校基础教育与实践教育融为一体的教育模式,无论实践教学的时间还是质量都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那么,在我国现有的“一站式”教学模式之下,我们更没有理由忽视、只能强化实践教学,才能接近或者达到培养法律创新人才的目的。

    二、教师、学生与单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弱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由于教学模式传统、经验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当前法学本科教学与法律职业要求相对脱节, 存在较为严重的实践教学弱化现象。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实践性教学容易流于形式。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实习等往往走过场,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得不到实务界的认同[9] 。

    (一)案例分析的训练场功能被弱化

    不可否认,在本科阶段,法科学生应该较为熟练地掌握法学专业各门核心课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这对于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非常必要的。但这并不能成为一味强化理论教学的正当理由。因为,理论和实践并非截然独立的两个方面,而是呈现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辅相成关系。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强化理论教学、弱化实践教学的现象。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学核心课程特别是应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的比例较少,方法陈旧,学生难以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鲜活生命力。事实上,法律案例作为法律现象,是学生理解法律规范、感受法律魅力、形成法治思维十分重要的载体。案例分析作为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方法的科学运用,有助于增强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意识,是法科学生职业技能形成的基础。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有的教师或因为自身缺少实践经验,不间接把握案例等实践素材,偏重理论性教授和个性化发挥;或因为没有充分把握所选案例的典型性、及时性和争议性;或因为没有引导学生做好案例预习及凝练案例主题等准备性工作,抑制了案例分析方法训练场功能的发挥。

    (二)模拟法庭的演习场功能被弱化

    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形式。通过各类法律案件的当庭演绎和角色对抗,对于学生熟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基本法律职业的角色,认识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案件当事人的立场,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在关联,实现由书本上的法律到生活中的法律的根本性转换,发挥着案例分析和专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形式不可替代的演习场功能,也是职业技能形成的关键点。而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很多院校的模拟法庭活动并未纳入正式的教学计划,呈现出既流于表演又缺乏科学指导的弊端。流于表演是指学生社团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项普通的课外活动,缺少充分准备和整体排练;缺乏科学指导主要是指模拟案例的选取和模拟审判的准备往往很少征求相关法学专业教师的意见;或者法学教师虽然参与了指导,但指导的科学性不足。有学者指出,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如同参加一次预定程序的法庭走秀,模拟法庭的材料都是教师事先选择好的,有现成的答案,教师的任务就是引导学生顺着自己的思路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这种教学方式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难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10]。由此可见,这种模拟法庭表演极有可能出现不够专业、不够规范的问题甚至笑柄,抑制了其演习场功能的发挥。

    (三)专业实习的主战场功能被弱化

    广义的法学实践教学,既包括校内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又包括校外的专业实习。在法学实践教学中,专业实习有直接深入一线的法律实践,因其较长而集中的时间保证,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战场功能。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学生就业压力和单位指导与监督不力,专业实习在相当程度上被弱化了,实习质量根本无法保证,其主战场的功能受到严重抑制。一方面,国家司法考试和考研压力使学生无暇顾及专业实习。大多数院校把专业实习安排在大四的上学期,为期3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由于司法考试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举行,学生正处于司法考试复习的紧张状态。有些院校为了方便学生应考,就把专业实习的开始时间延至“十一”长假以后,真正的实习时间实际上只有2个月左右。还有很多学生忙于考取硕士研究生,很少光顾实习单位。另一方面,由实习院校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与监督不力所致。就实习院校来说,大都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由于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实习质量有所保证;分散实习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实习地点与就读院校所在地往往相距甚远,指导与监督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分散实习主要依靠学生的自觉。在学生自觉性较差的情况下,实习的时间与质量都无法保证,甚至出现根本就不实习的极端现象[11] 。就实习单位来说,虽然很多院校和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有着一定程度的合作关系,甚至签订了建立实习基地的协议,但从学生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绝大多数实习单位让实习生从事一些很琐碎的杂物工作,甚至让实习生帮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干私人杂事,而没有有意识地让学生系统地熟悉法律运作的程序。由于有求于实习单位,大多数法学院对此也只能听之任之”[12] 。例如,有的学生反映,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当中,虽然配备了实习指导教师,但律师忙于代理案件,经常出外调研、取证,很少有充裕的时间做好实习指导工作。有的律师甚至直接告诉学生不用常来,出现实质上的“放假”现象。由于追求效率,缺乏信任,也由于认为学生缺少经验、不够专业等诸多原因,学生很难深入一线,无法在具体案件的参与中实现专业技能的锻炼与提升。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从体制层面来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学生专业实习的指导与监督。这与国外的法学教育形成强烈的反差。如英国律师事务所负责法科学生的专业实习,由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采用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指导。美国很多大学的法学院设立了民法、商法、刑法等众多实习中心,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实际锻炼[13]。

    三、基础性、体验性和实战性: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

    “教學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的指导下,根据特定的教育目标建立的稳定的教学结构框架、教学活动程序和教学方法。”[14] 这就决定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与运作是综合性的多维度的立体工程。基于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法学专业性和法治实践性,服务于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形成和提升法科学生职业技能为根本目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被界定为三个立体化维度:基础性的案例分析、体验性的模拟法庭和实战性的专业实习。

    (一)“三维”的基本内涵与相互关系

    第一维(基础性的案例分析),意在夯实基础:是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的初步尝试,重在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是职业技能形成的基础;第二维(体验性的模拟法庭),意在角色体验:是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的第一次飞跃,重在各类法律案件的当庭演绎和角色对抗,是职业技能形成的关键点;第三维(实战性的专业实习),意在实战演练:是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的第二次飞跃,重在将学生推向真实多变的现实法律之境去锤炼,是职业技能形成的催化剂。

    “三维”之间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基本规律。从职业技能训练的效度上呈现着向法律实践不断深化的层层递进关系。而每一维既有相对独立的实践价值和具体实践方法,又要借鉴其他两维的基本实践方法,而“三维”之间的交叉、融合乃至贯通则共同服务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共同致力于形成和提升法科学生职业技能这一根本目的。因而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是以递进、交叉、融合为特征的立体化实践教学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创新型教学模式,“能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能把法学理论和实践真正结合在一起”[15]。

    (二)“三维”在制度与操作层面的运用

    第一维:以案例分析为训练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度。在制度层面,增设校外专家讲座、律师实务、案例分析等实践类课程,把案例分析作为课堂教学的常规手段,规定应用法学课程的案例分析学时至少达到总学时的相应比例。充分考虑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题为主要题型、以案例分析为基本方法的应用型特点,以典型性、及时性、争议性作为选择教学案例的基本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各审判庭公布的指导案例为主。在操作层面,引入过程性教学和评价机制,运用预先布置案例题目和讨论主题、教师提示与集中讨论等方式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催生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意识和问题意识,培养学生的专业术语使用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第二维:以模拟法庭作为演习场,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体运用,强化学生的实践参与感。在制度层面,把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基本环节,增设模拟法庭实务课程,由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讲授。规定每个学期每个年级每门应用法学课程至少举办一定数量的模拟审判。在操作层面,推行指导排练、模拟审判与评点总结的三环节训练模式,使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以增强学生的实践参与感,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维:以专业实习为主战场,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二次飞跃,树立学生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在制度层面,把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一是组建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组成的法律援助站和律师服务所,给学生提供常规性的指导与训练平台;二是加强实习的指导与监督。实习方式以集中实习为主,通过与实习基地的良好合作与有效沟通确保专业实习的成效;三是合理调整实习时间,确保学生有相对充裕的实习时间,并且错开准备国家司法考试和考研的黄金复习时间。在操作层面,运用情景模拟、教师指导、办案交流等形式,让学生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处理,深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认同感,锻炼学生与人沟通和信息搜集处理能力。

    综上,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所强调的专业与实践视域下,以基础性、体验性和实战性为基本维度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与运用必将强化实践教学,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培养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做出基础性贡献。

    参考文献:

    [1][5][6]2017年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全文+解读[EB/OL].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yuanchuang/20160519/25432.html.

    [2]司法部确定:2017年为国家司考最后一年[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1/14/c_1120311917.htm.

    [3]胡晓利.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J].教育与职业,2009(23):117-119.

    [4]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9):39-46.

    [7]曹昌伟.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8-140.

    [8]喻乐云,肖灵敏.浅析在法学教育中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J].当代教育论坛, 2006(7):52-53.

    [9]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3-7.

    [10]张邦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教育评论,2016(7):127-130.

    [11]王丽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多元化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8):169-171.

    [12][13]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10-112.

    [14][15]邓佑文,李长江.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理性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7(11):83-84.

    (责任编辑: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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