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MPA宣布将接受其登记船舶使用电子航海日志簿
据悉,新加坡海事港务管理局(MPA)已发布通函,宣布倘若条件适用,其将接受电子日志簿(electronic log book)来替代手写日志簿,包括那些IMO Res. A.916(22)决议所列的情况。
其商船航运(安全公约)条例第V章第13条和第28条要求所有船舶所持有甲板和机舱日志簿的用途为有关船舶及其机械、锅炉,以及其他日常业务活动不可磨灭的英文记录,诸如船舶位置、航速、航程、气候条件、油耗、油舱探测、机械操作压力、温度,以及任何事故等数据,这些对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重要的。有关保持航行、工程活动、突发事件的记录,必须包含足够的细节,以便还原完整的航行记录。当人工输入这样日志时,要求每天由船上值班驾驶员签署,并由船长或轮机长酌情会签。这样,主管领导需要时可获得日志或副本。
MPA将接受在新加坡注册登记的船舶使用电子日志簿,作为保留航行和工程活动记录的手段,提高记录保存有效性和准确性。电子日志簿应满足附则A所列指南和有关航行事件记录IMO A.916(22)决议的指南。新加坡MPA建议,配备电子航海日志的舶舶,其船东、管理人、船长和驾驶员应使用这些指南,以促进电子日志簿的安全和有效。现有自动记录装置(例如发动机速度记录仪)被考虑接受为电子日志簿的一部分。建议使用电子航海日志簿的船东和管理人必须在其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有关程序,处理有关电子日志簿的培训、使用、维护、备份和安全保管等事项。
其商船航运(安全公约)条例第V章第13条和第28条要求所有船舶所持有甲板和机舱日志簿的用途为有关船舶及其机械、锅炉,以及其他日常业务活动不可磨灭的英文记录,诸如船舶位置、航速、航程、气候条件、油耗、油舱探测、机械操作压力、温度,以及任何事故等数据,这些对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重要的。有关保持航行、工程活动、突发事件的记录,必须包含足够的细节,以便还原完整的航行记录。当人工输入这样日志时,要求每天由船上值班驾驶员签署,并由船长或轮机长酌情会签。这样,主管领导需要时可获得日志或副本。
MPA将接受在新加坡注册登记的船舶使用电子日志簿,作为保留航行和工程活动记录的手段,提高记录保存有效性和准确性。电子日志簿应满足附则A所列指南和有关航行事件记录IMO A.916(22)决议的指南。新加坡MPA建议,配备电子航海日志的舶舶,其船东、管理人、船长和驾驶员应使用这些指南,以促进电子日志簿的安全和有效。现有自动记录装置(例如发动机速度记录仪)被考虑接受为电子日志簿的一部分。建议使用电子航海日志簿的船东和管理人必须在其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有关程序,处理有关电子日志簿的培训、使用、维护、备份和安全保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