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作用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重大发展,依法治国成为我国走向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中西部、城乡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导致我国各地区法律服务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尚未普及,为满足公民对法律的基本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应运而生,其对于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公共 法律服务 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任可欣,西安铁一中滨河学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00
目前,我国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较多、地域辽阔,十九大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法律服务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对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而言。因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一、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的本质是公共服务,但其又属于法律范畴,因此兼具二者的共性和特性。一般来讲,公共法律服务指的是由政府作为主体,提供满足公民基本法律需求的公共服务;具体而言,指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分设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以满足公民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是维护公共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体系具体包括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类型、如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如何保障和监管等基本内容。而这些内容,只有将其放在制度的框架下,才能有效地发挥其效用。
(二)公共法律服务的类型
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类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以政府为主体,组织专职人员,设立各类型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公证处等,它们属于非盈利组织部门,多地政府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为使其正常运转,给予资金和政策保障;第二,以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或法人机构为主体,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或向政府向法律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如社会个人成立的纠纷调解室、政府法律顾问等;第三,即两种结合形成的新模式,既包括政府机构,也有公益组织或私人机构。比如法律援助工作,它既有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也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职责
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核心理念即通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集中有限资源,保证公民最基本的法律需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可以为贫困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化解人民的纠纷矛盾,而且可以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为民众普及法律知识。
(一)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部门之一,承担着重要的职能。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向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成为人们获取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沟通交流的窗口,对于一些民间纠纷或矛盾,一部分当事人不信任相关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中间发挥协调作用,消除误会。这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化解人民纠纷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的一种调解方式,一般下设于居委会或村委会,由当地民众担任人民调解员,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调节、劝说的方式,帮助民众解决矛盾或纠纷,促使其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基础,是解决民众问题的第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三)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面对涉及法律的问题时,困于分析,通常需要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法律咨询分为免费和付费两类,公共法律咨询的免费性质不仅有利于宣传法律知识,而且也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时候,权衡利弊,理性做出决定。当然,公共法律咨询在与群众沟通的过程中,可以充分从群众中了解法律体系尚存在的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四)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看似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其实,如果人们不主动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将会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新时代的公民必须充分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的有为人。而公共法律服务通过各组织部门开展系列法律讲座,向各领域、各阶层民众普及法律知识,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普法进程,加快了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三、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改变,发展不充分不均衡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其具体表现在诸多方面,即社会治安、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等,整体来讲,我国的主要矛盾尤其集中在公共服务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职能之一,其内涵也渗透在各个领域。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体系和制度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尚缺乏理论指导
制度的建设离不开理论指导,任何新事物都是在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地完善。但是,目前为止,学界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比较少,甚至几乎没有,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尚未达成一致,在此背景下,公共法律服務制度的构建难免存在走弯路的风险。再者,由于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理论尚未成熟,社会大众对其的认识比较模糊,削弱了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二)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乏实践基础
制度的构建离不开实践的总结和检验。但目前,我国的律师整体基数并不是很大,且存在分布不均的问题,优质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而小城镇、农村等地区呈现极度匮乏的特点。基于此种现状,公共法律服务在不同地区的实践基础呈现多元化,纷繁复杂,这不利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换言之,各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程度不同,面对的主要问题也不同,若想构建基本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需先解决各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不均衡的问题。
(三)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乏保障
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乏保障主要体现缺乏顶层设计。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尚未完全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其是司法行政部门未解决现阶段社会问题而提出的新生事物,其制度尚缺乏政府保障。在推进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都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例如,过去,政府可以免费获取法律服务,但现如今公共法律服务制度需要政府为其支付一定的费用,这难免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延缓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
四、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公共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理论以及制度保障尚未完善,因此,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本质上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尚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足
制度的构建需要一定的现实基础,而经济支撑是现实基础的重要方面。但目前,政府已经将医疗、教育、环境等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但对于公共法律,政策尚不明晰,存在经费短缺的现象,一些地区的司法行政难以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也逐渐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机构,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基本利益,而且严重阻碍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推进,导致实践不足,进而影响制度的构建。
(二)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滞后性
公共法律服务产生于满足公众的法律需求,需求总是在供给之前,因此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外界的客观因素也加重了其滞后性。首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受到政府财政的限制,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资金势必会影响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因此在各领域公共服务博弈的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的构建难免比较缓慢。其次,一些政府比较重视经济发展,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战线较长,短时期内不易出成果,因此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过多。
(三)政府重视度不足
政府的主要作用之一即是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渐觉醒,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政府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尚且不够,主要依靠司法部门进行支持与运作,但由于司法部门本身的职权和能力所限,其并不能很好地承担这一公共服务。因此,各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整体上呈现缓慢的特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不仅是人民切实的需要,更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环节,其对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浪费
现阶段在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法律援助、化解人民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等,但是承担职能的部门间存在职能相互交叉的问题,且各部门相对独立,各自为政。在此背景下,公共资源的分配成为一大问题。以司法所为例,一个地方,若干个部门均在此挂牌,这不仅造成部分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地利用,浪费资源,而且也使得真正有需要的地方出现资源短缺。从现实来讲,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本身呈现供给不足的现状,再加上存在资源浪费的情况,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公共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五、结语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取得长足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也日益重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完善法律规章制度,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让社会各阶层的人都能知法守法用法,已经成为新时代的重要命题。社会主义国家里,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服务人民,因此必须解决民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公共法律服务对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主要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不仅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时还必须坚持从我国实际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出发,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必须深入持久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努力讓民主法治建设带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而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提供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化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陈朝兵.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涵、特征与分类框架.学习与实践.2015(4).
[2]迮滢滢、徐栩.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问题探讨.金陵法律评论.2014(2).
[3]章银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及其构建研究.南京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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