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制教育的五个转向研究

蒋淑波++李店标??
摘要: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已经开展了30余年,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当前却面临着多重困境。为提升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走出当前困境,需要推动课程定位从附属到独立的转向、教材选择从合并到分立的转向、教学内容从繁杂到简约的转向、教学模式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向、教师配备从兼任到专职的转向。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转向
DOI:10.15938/j.cnki.iper.2017.02.026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2-0124-04
高校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学专业教育,其针对的对象是非法学(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来实现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升。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起源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于1984年在全国普遍展开,并经历了常识教育、意识教育和素质教育三个阶段。[1]经过30余年的实践探索,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取得了一系列值得称赞的成就和经验,但所暴露出的不少问题也需要我们反思和克服。当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面临着多重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教学质量的提高,要走出困境必须实现课程定位、教材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师配备的转向。
一、课程定位的转向:从附属到独立
高校法制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自1984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专门文件对此问题予以强调、规划和规范。但从这些文件的内容来看,高校法制教育始终是依附于思想政治教育,并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
《关于高等学校开设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的若干规定》是198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首个文件,法制教育也由此全面在高校课堂展开,但该文件却将法制教育纳入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计划之中。1986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虽然明确了法制教育的三个途径,但同样没有明确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以致于诸多高校都是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纳入公共政治课中予以讲授。198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虽然强调了要为大学生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但却将该门课程定性为思想政治教育必修课。1993 年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将“法律基础”课列入“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之中。1995 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再次明确“法律基础”课为“两课”体系中一门独立设置的必修课,属于德育课程的内容。此后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均是没有赋予法制教育独立的地位,而且都将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范畴之内。
我们知道,法律与道德虽然同属于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但二者在性质、内容和价值上却存在很大差异,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也不应存在绝对的主从关系。因此,法制课程和思想政治课程在实践中也不应存在谁依附于谁的问题。将高校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不仅忽视了法律在当今社会的重大意义,而且也严重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我国长期以来试图以道德教育的模式来实现法制教育的效果这一认识是有所偏差的,对高校法制教育定位的附属性也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发展的失衡。随着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相互渗透,形成合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 [2]为此,笔者认为突破我国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困境的途径之一是推动课程定位由附属向独立的转向,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分离,赋予“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独立的课程定位。
二、教材选择的转向:从合并到分立
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来看,为贯彻落实国家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各高校在授课教材的编制和使用上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第一阶段是自1982年至1986年,将法制内容分散融入思想政治课之中,所编写和使用的是思想政治或公共政治教材;第二阶段是自1987年至2004年,将法制内容编写成“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教材,法制内容形成了独立的体系;第三阶段是自2005年至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合并成一名课程,编写统一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可以说,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教材的编写和使用经历了合并—分立—合并的过程,但我国大部分高校当前进行法制教育所选择的都是国家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至于教材合并的初衷可能是多方面的:既与法制教育的课程定位紧密关联,又与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的互补性相关,还与两课内容过多需要适当减少有直接关系。[3]笔者认为,教材合二为一虽然是国家深思熟虑的现实选择,但也带来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1)尽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前是作为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 也往往被认为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但由于编写和使用教材的差异会使得教师和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即因法制教育被安排在教材的后一编而忽视了其重要性。(2)由于学时的限制,教材的合并必然导致教学内容编排上的压缩,一些重要的法律内容无法体现在教材中,自然教师也很少会在课堂上讲授。在授课内容和授课学时均被大幅度消减的情况下,教学效果可想而知。[4](3)教材编写的教师不一定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甚至是由思想政治教师来撰写有关法律基础的相关内容,这样质量的教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我们再来看一下教材编写和使用分立时期的情况。那时所编写的“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教材,其相比合并后的教材所具有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第一,课程的独立性突显无疑,能够引起教师和学生的重视;第二,内容的体系性较为明显,深浅适宜、重难点突出;第三,参编人员的专业性起到保障作用,他们都是法学专业教师,一般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走出当前高校法制教育教材选择的困境,需要推进教材合并模式回归到教材分立模式,教材合并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此外,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定位由依附到独立的转向也要求教材选择应实现由合并到分立的转向,以充实法制教育的内容、提升法制教育的价值、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三、教学内容的转向:从繁杂到簡约
从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内容来看,法制教育部分虽然在篇幅上占据很小的比例,但在具体内容设计上却有着大而全的追求。笔者在对相关教材进行详细考察后,发现现有教材关于法制内容的设计主要存在三大缺陷:第一,法律规范选择多而广,几乎涵盖了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这导致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仅能高度概括和简要罗列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原理,无法对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实践操作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精细讲解;第二,与法学专业教材的趋同性,无论是在体系设计还是在内容撰写上与法学专业教材很多内容是完全重合的,忽视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和需求量,使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第三,一些教材在内容设计上融入了较多的政治、道德、经济和文化因素,使得原本专业或纯粹的法律知识改变了本来的面目,而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却仅限于罗列而非进行学理分析。概括而言,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上过度地追求全面性和系统性,自然会导致知识的繁杂罗列,看似体系合理,实则人为割裂知识的过渡性和关联性。
当然,导致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上文所言的定位偏差和教材合并问题上。“法律能够作为信仰的对象,首先建立在信仰主体对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的认知基础之上。”[5]作为教材的编写者或者使用者,其最初的意愿毫无疑问都是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播更多的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知法和守法,但现实的问题是课程和学时的限制只能让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蜻蜓点水”。这样的结果就是,教师只能进行“填鸭式”教学,不分重点地将所有知识一股脑灌输给学生,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知识并无轻重之分;而学生在时间内却无法完全理解这些零散的知识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自然会“消化不良”和“摸不着头脑”,看似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但实际上却什么都没准确掌握。
那么,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如何确定呢?有学者指出,所有法律的理论知识与规范表述均为法制教育内容的范畴。确定法制教育内容的原则包括存在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6]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法制教育内容设计应实现从繁杂到简约转向,毕竟一学期的法制教育不等于四年的法学教学,二者在教学的目标、重心、对象和方式上应体现出很大差别。具体而言:第一,适当压缩教学内容,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外,适宜选择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和诉讼法等内容,法学理论、法制史、国际法等纯理论学科尽量回避;第二,在众多学科中,要选择地重点地编写和讲授相关内容,如宪法应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部分、刑法应注重犯罪构成要件和故意杀人、盗窃、抢劫等几个重要罪名、诉讼法应注重讲授起诉的条件和管辖问题等;第三,在重点内容上要实现法条、理论和案例的统一性,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就能掌握这些知识点,并提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教学模式的转向:从理论到实践
在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下,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的模式仍然停留在知识灌输阶段,往往强调课堂的秩序,而忽视了师生互动。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课堂上无时间思考以及与教师进行交流、对理论知识缺乏一定的基础和兴趣,自然教学效果不甚理想。一些教师的总结很到位:在讲法律条文和学理知识的时候,学生大都埋头伏安;在讲司法案情的时候,学生才会聚精会神;在讲裁判结果的时候,学生明显一脸茫然。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并不能对学生予以责难,而更多地应从教师授课模式去反思。笔者认为,我国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应改变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走向实践型教学,因为法学(律)归根结底是一门实践性学科。
一方面,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向需要重视课堂教学,在课堂上以多种方式向学生开展案例教学。(1)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针对每一节课所讲授的内容,教师要合理使用古今中外的典型案例,这样才能扩大学生的视野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2)案例的规范讲解应是每个教师必须坚持的原则。当前很多教师在案例授课过程中仅仅注重案情介绍和裁判结果两个方面,而案情与法律内在契合的说理部分往往被忽略,以至于学生只知道结果不知道原因。为此,案例的规范讲解应做到案情介绍的精细性、裁判结果的明确性和说理部分的充分性,案例讲解应是立足于推理和论证条件下的理性分析。(3)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案例讲授,如PPT、视频、音频等,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案例的立体效果;也可邀请知名律师和法官讲授专题案例课,以他们所经历或处理的现实案例向学生展示,提升学生的可接受度和兴趣度。
另一方面,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向需要走出课堂,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缺乏实践教学是当前法制教育面临的普遍问题,这也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的直接心理体验和真实的法制实践。[7]一些人认为法制课程的目标是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和培养法治观念,如果对法律兴趣较浓完全可以去辅修法学专业,况且受学时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也无法参加法制实践活动。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既然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门课程,那么教师就应当将这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精髓传授给学生,否则教书育人将沦为形式。“我们应当把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结合学生所需,增强法制教育的成效。”[8]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法学专业教育的经验开展法律实践教学,如组织旁听法院审判、组织模拟法庭、开展社区法制宣传、开展法制知识竞赛、组织法制演讲比赛或辩论赛等,但在次数和范围上进行合理控制即可。
五、教师配备的转向:从兼任到专职
从理论上讲,法制教育的实施主体应是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因为他们具备体系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够对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内容有很好的把握,这对于该课程实效性的提升无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的情况是,不少高校的法制教育课程都是由思想政治课或公共政治课教师予以承担,而且这些教师大多不具有法学(律)知识背景,甚至有的连短期的法律培训都没有经历过。有学者对山西省高校的法制课进行调查发现,有些教师不仅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更没有法律实践经验,自己都无法全面领会法律的精神,更不要说向学生很好地讲授了。[9]因此,某些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时刻意回避法律的内容,即使讲解也仅限于法律条文和相关概念的照本宣科,无法为学生提供生动活泼的真实案例讲解,甚至有的教师连学生遇到的日常法律问题都无法解决。
从上述教学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当前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在教师配备上采用的多是“两课”教师兼任模式,这一模式选择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课程定位和教材选择的非科学性,使得教师的配备注定以“两课”教师为主,但这些教师要承担全校的公共课程,既要承担教学任务又要从事科研工作,沒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本专业之外的知识;第二,由于大学扩招的原因,高校师资力量明显不足,没有足够的法学专业教师承担此门课程;第三,高校教学规划或计划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很多高校并没有重视这门课程多名教师讲授的意义,往往仅仅选定思想政治教师或法学教师一人来承担,这就导致极为尴尬的局面出现:思想政治教师无法讲好法制内容,法学教师无法讲好思想政治课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课程要真正落实到位,必须重视授课教师的配备问题,实现由兼任到专职的转向。因为,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要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必须优化整合现有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10]具体而言,推动高校法制教育教师的专职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在现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框架之下,尝试两名教师承担该课程,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两课”教师承担,法律基础部分由法学教师承担。(2)加强对“两课”教师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培训,培养“两课”队伍中能够承担法制课程的中青年教学骨干,力争在“两课”教师中培养出一批准法学专业教师。(3)推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分立设置,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不超过规定总学时的基础上分别由“两课”教师和法学教师承担。(4)在本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工作人员的联系,聘请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为学生讲授法制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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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宇.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8):51.
[4]彭美,张莉.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欠缺的原因与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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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小虎.法制教育内容的原则定位[J].青年研究,2005(3):41-46.
[7]彭美.法治化视阈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模式[J].学术论坛,2013(3):192.
[8]孙冕.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机制及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1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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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彭美,张莉.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欠缺的原因与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2):41.
[责任编辑:刘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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