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定继承公证研究
摘 要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集成问题虽然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有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这些规定太单薄,导致法定继承公证中矛盾和纠纷凸显,本研究首先介绍相应法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的解释,并明确了继承的范围及客体;然后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定继承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后提出了有效的完善建议,指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定继承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公证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关键词 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
作者简介:张海波,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三级公证员(中级),研究方向:法定继承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93
和一般性財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其是以股权作为法定继承客体,但是其本质仍旧属于财产性继承,但是由于财产性继承有区别,带有一定人身属性。在继承的时候需要对股权本质所具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明确,同时股权还具有一定的可流转性。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关于股权继承公证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公司法》、《继承法》中进行体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立法情况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继承问题中规定了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在死亡之后,作为其法定继承的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继承法》当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遗产在死亡之后是可以通过合法进行继承的,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相关问题处理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有价证券、标的物的合法财产范畴,指出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有价证券,股东是可以将股权作为凭证来取得利益分配的。在该法当中虽然未对股权客体做出明文的规定,但是却指出了股权是属于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之内的。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解释中侧重提到了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其中就涉及到了因为人身关系的变动而出现的股东变动问题,如果离婚的夫妻一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是另一方则不属于,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话另外一方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若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则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是因为人身关系出现变动而导致股东变动,都是需要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有限公司股权法定继承存在的问题
(一)对股权继承的范围和客体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
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作为继承人是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的,那么也就是说继承的是股东资格的客体而非股权。从继承法基本原理出发,法律认定为财产或者是附着在财产上的义务才可以成为继承客体,而具体的身份是没有办法继承的,主要是因为身份会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从而消失殆尽的。也就是原始的股东在死亡之后其身上的股东资格也会随之消失掉,从这点上来看股东资格是没有办法作为继承的客体的。但是在《公司法》中却出现了明显的股东资格,这一规定就非常容易导致出现股权继承的混乱,和《继承法》的原理是相违背的,故笔者认为股权继承的客体表述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这里面提到的股权资格是无法作为继承客体的。
关于股权继承的范围法律中也明确进行的规定,股权中的自益权是可以继承的,但是股东表决权、管理请求权等共益权是不是能够继承是还存在一定争议的,在法律中尚未对其继承范围进行明确。上述这些在法律上的不明确都会对股权的法定公证产生影响。
(二)尚未设置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限制规定
在《公司法》当中明确了公司章程是可以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的,但是究竟限制到什么程度却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来看,公司的章程是有效阻碍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继承的文件,从公司经营和设立角度来看,不管什么时候加入的股东,都需要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在《公司法》当中却没有任何的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股东在死亡之后继承人是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只有继承人获得全体股东同意之后才会成为继承人等等,公司的这些规定是否有效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中只是对公司章程具有限制进行了权利的赋予,但是却未明确的规定其究竟限制到什么程度,在具体的公证实践当中就会出现当事人、公证处等对股权继承条款效力产生争议的现象。
(三)多人继承、无人继承现象如何进行股权处理尚无法律规定
在《继承法》当中,只要是继承都会出现多人继承的现象,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多个,在继承的时候则也会出现无人继承或者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现象,这些都会使得股权出现无人继承的现象。在《继承法》中,股权继承是可能会出现多继承人股权分割或者是共有的现象,那么究竟是将股权进行分割还是进行共有继承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假如允许股权进行分割,那么继承人没有办法针对如何分割达成协议,分割之后若股东的人数超过了上限如何进行处理也没有规定。若股东死亡后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或者是股东无任何的继承人,那么根据规定股权是应该归国家、集体所有的,那么公司自然就会变成国有控股的公司,这样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上述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是公证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公证继承的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在《公司法》当中就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是少于50人,一人公司则指的是一个自然股东或者是法人股东所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权继承之后则有可能会导致持有股权的人数超过《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的公证则应该采取下面两种解决措施。
第一种,对于那些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我们可以吸纳更多的股东或者是按照《公司法》当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实现公司形式变更,从而消除由于股权继承而导致的违法情形。
第二种,对于因为股权继承出现的人数超过50人的现象,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的方法来解决。
其次,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进行股权继承办理的时候,其是可以进行股权继承的。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虽然尚未对东继承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也未说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股权的继承,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了股权之后,其股权行使是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来进行代理执行的。另外当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行为就可以发生,和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最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虽然无法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中,但这与是否能继承股权是毫无关系的,其权益的行使可以有代理人进行。
最后,还需要保证继承人的职业不能违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的《公务员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务员是不可以参与到任何的营利性活动中的,也不可以在营利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这类人是不可以继承公司股权的,若在公证实务中遇到此种情形,则应该告知只可以为其办理财产份额继承而无法进行股东资格公证继承办理。
(二)应该确保公证审查工作更为细致和全面
公证主体审查除了应该对申请人的职业、行为能力进行任何核查之外,还需要注意申请人出现的丧失继承权的现象,公证处需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确实不属于遗赠、遗嘱继承的情况再进行法定继承公证的办理。在审查公证客体的时候需要关注两个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对继承范围进行关注,明确其继承的范围到底是只有股权财产还是同时包括有股东资格;第二个方面还需要对股权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在公证的时候需要对该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
1.对股权继承相关的流程和资料进行统一化管理: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办证流程、办证范围、办证要求等在信息公布栏中进行公布,并用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得当事人能够做好公证准备工作。
2.对于那些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人死亡之后,股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况进行明确。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在限期内缴纳出资,这时候股权是能够继承的,但是若股东未缴齐出资的话,股东在死亡之后其违约的责任是需要继承人承担的,那么在公证的时候公证人员应该告知当事人该项内容。
3.假如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就担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的时候,公证人员应该告知申请人虽然继承了股东的资格,但是是无法取得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在公司内所担任的职务的。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法定继承公证和一般性的财产继承公证是不同的,其具有自身的也属性,那么作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公证的时候则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方面应该加强股权继承相关法律的研究,找到其与一般性的财产继承的不同点;第二个方面作为公证人员则应该加强对《继承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学习,将此作为公证的法律依据;第三个方面还应该对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律继承公证的公司情况做好了解。在上述的基础上做好公证工作。
四、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定继承公证与一般性的财产继承公证是有区别的,当前其继承的法律规定可以从《继承法》、《公司法》当中找到,但是这些法律却存在着对股权继承的范围和客体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尚未設置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限制规定、多人继承、无人继承现象如何进行股权处理尚无法律规定,而在公证实务中则应该重点关注这些问题,保证公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公证审查工作更为细致和全面。
参考文献:
[1]汪国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继承.中国公证.2014(7).18-19.
[2] 张双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构建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65-82.
[3]钱玉林.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法学.2012(10).103-104.
[4]张志明、顾海龙、汪国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看继承法的完善.中国公证研究.2014(2).
[5]吴广.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公证.当代经济.2013(24).
关键词 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
作者简介:张海波,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三级公证员(中级),研究方向:法定继承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93
和一般性財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其是以股权作为法定继承客体,但是其本质仍旧属于财产性继承,但是由于财产性继承有区别,带有一定人身属性。在继承的时候需要对股权本质所具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明确,同时股权还具有一定的可流转性。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关于股权继承公证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公司法》、《继承法》中进行体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立法情况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继承问题中规定了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在死亡之后,作为其法定继承的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继承法》当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遗产在死亡之后是可以通过合法进行继承的,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相关问题处理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有价证券、标的物的合法财产范畴,指出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有价证券,股东是可以将股权作为凭证来取得利益分配的。在该法当中虽然未对股权客体做出明文的规定,但是却指出了股权是属于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之内的。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解释中侧重提到了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其中就涉及到了因为人身关系的变动而出现的股东变动问题,如果离婚的夫妻一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是另一方则不属于,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话另外一方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若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则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是因为人身关系出现变动而导致股东变动,都是需要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有限公司股权法定继承存在的问题
(一)对股权继承的范围和客体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
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作为继承人是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的,那么也就是说继承的是股东资格的客体而非股权。从继承法基本原理出发,法律认定为财产或者是附着在财产上的义务才可以成为继承客体,而具体的身份是没有办法继承的,主要是因为身份会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从而消失殆尽的。也就是原始的股东在死亡之后其身上的股东资格也会随之消失掉,从这点上来看股东资格是没有办法作为继承的客体的。但是在《公司法》中却出现了明显的股东资格,这一规定就非常容易导致出现股权继承的混乱,和《继承法》的原理是相违背的,故笔者认为股权继承的客体表述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这里面提到的股权资格是无法作为继承客体的。
关于股权继承的范围法律中也明确进行的规定,股权中的自益权是可以继承的,但是股东表决权、管理请求权等共益权是不是能够继承是还存在一定争议的,在法律中尚未对其继承范围进行明确。上述这些在法律上的不明确都会对股权的法定公证产生影响。
(二)尚未设置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限制规定
在《公司法》当中明确了公司章程是可以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的,但是究竟限制到什么程度却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来看,公司的章程是有效阻碍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继承的文件,从公司经营和设立角度来看,不管什么时候加入的股东,都需要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在《公司法》当中却没有任何的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股东在死亡之后继承人是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只有继承人获得全体股东同意之后才会成为继承人等等,公司的这些规定是否有效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中只是对公司章程具有限制进行了权利的赋予,但是却未明确的规定其究竟限制到什么程度,在具体的公证实践当中就会出现当事人、公证处等对股权继承条款效力产生争议的现象。
(三)多人继承、无人继承现象如何进行股权处理尚无法律规定
在《继承法》当中,只要是继承都会出现多人继承的现象,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多个,在继承的时候则也会出现无人继承或者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现象,这些都会使得股权出现无人继承的现象。在《继承法》中,股权继承是可能会出现多继承人股权分割或者是共有的现象,那么究竟是将股权进行分割还是进行共有继承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假如允许股权进行分割,那么继承人没有办法针对如何分割达成协议,分割之后若股东的人数超过了上限如何进行处理也没有规定。若股东死亡后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或者是股东无任何的继承人,那么根据规定股权是应该归国家、集体所有的,那么公司自然就会变成国有控股的公司,这样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上述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是公证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公证继承的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在《公司法》当中就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是少于50人,一人公司则指的是一个自然股东或者是法人股东所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权继承之后则有可能会导致持有股权的人数超过《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的公证则应该采取下面两种解决措施。
第一种,对于那些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我们可以吸纳更多的股东或者是按照《公司法》当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实现公司形式变更,从而消除由于股权继承而导致的违法情形。
第二种,对于因为股权继承出现的人数超过50人的现象,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的方法来解决。
其次,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进行股权继承办理的时候,其是可以进行股权继承的。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虽然尚未对东继承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也未说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股权的继承,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了股权之后,其股权行使是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来进行代理执行的。另外当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行为就可以发生,和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最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虽然无法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中,但这与是否能继承股权是毫无关系的,其权益的行使可以有代理人进行。
最后,还需要保证继承人的职业不能违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的《公务员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务员是不可以参与到任何的营利性活动中的,也不可以在营利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这类人是不可以继承公司股权的,若在公证实务中遇到此种情形,则应该告知只可以为其办理财产份额继承而无法进行股东资格公证继承办理。
(二)应该确保公证审查工作更为细致和全面
公证主体审查除了应该对申请人的职业、行为能力进行任何核查之外,还需要注意申请人出现的丧失继承权的现象,公证处需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确实不属于遗赠、遗嘱继承的情况再进行法定继承公证的办理。在审查公证客体的时候需要关注两个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对继承范围进行关注,明确其继承的范围到底是只有股权财产还是同时包括有股东资格;第二个方面还需要对股权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在公证的时候需要对该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
1.对股权继承相关的流程和资料进行统一化管理: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办证流程、办证范围、办证要求等在信息公布栏中进行公布,并用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得当事人能够做好公证准备工作。
2.对于那些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人死亡之后,股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况进行明确。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在限期内缴纳出资,这时候股权是能够继承的,但是若股东未缴齐出资的话,股东在死亡之后其违约的责任是需要继承人承担的,那么在公证的时候公证人员应该告知当事人该项内容。
3.假如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就担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的时候,公证人员应该告知申请人虽然继承了股东的资格,但是是无法取得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在公司内所担任的职务的。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法定继承公证和一般性的财产继承公证是不同的,其具有自身的也属性,那么作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公证的时候则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方面应该加强股权继承相关法律的研究,找到其与一般性的财产继承的不同点;第二个方面作为公证人员则应该加强对《继承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学习,将此作为公证的法律依据;第三个方面还应该对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律继承公证的公司情况做好了解。在上述的基础上做好公证工作。
四、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定继承公证与一般性的财产继承公证是有区别的,当前其继承的法律规定可以从《继承法》、《公司法》当中找到,但是这些法律却存在着对股权继承的范围和客体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尚未設置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限制规定、多人继承、无人继承现象如何进行股权处理尚无法律规定,而在公证实务中则应该重点关注这些问题,保证公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公证审查工作更为细致和全面。
参考文献:
[1]汪国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继承.中国公证.2014(7).18-19.
[2] 张双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构建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65-82.
[3]钱玉林.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法学.2012(10).103-104.
[4]张志明、顾海龙、汪国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看继承法的完善.中国公证研究.2014(2).
[5]吴广.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公证.当代经济.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