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反独立审判权可否提起再审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必须依法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违反独立审判权而提起再审,是符合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本文认为把违反独立审判权纳入三大诉讼法有关提起再审的事由,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错案认定、责任追究,从而有利于法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权。
关键词 新时代 独立审判权 再审
作者简介:任汝浩,清华大学附中朝阳学校柳芳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90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在已经进入了新时代。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开始变得日益的广泛,不只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要求也在不断增长。
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审判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院不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个别地方的法院,竟然主动放弃了独立审判权。 法院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法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研究独立审判权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独立审判权的涵义:既包括独立审,也包括独立判;既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法官的独立;既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也包括法院之间的独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我国《宪法》第123条的明确规定。 《宪法》第12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就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面,专门赋予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的职责。
对于刑事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又专门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行政类的案件,行政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样,对于民事类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以上规定,对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权的独立的理解,包括:1.是指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独立,包括审理阶段的独立和判决阶段的独立,这两个阶段的独立同时并存,只有审的独立没有判的独立或者只有判的独立没有审的独立,都不是审判独立;2.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3.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4.法院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國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根据这条规定,对审判权的独立的理解,还应该包括这个内容:法院行使审判权,还不受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还有各企业事业组织的干涉。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应该包括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平级法院之间,在案件审判的问题上,它们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来实施的。因此,法院的审判独立,自然包括个体法官的审判独立。没有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的依法独立审判,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只会成为空谈。
在我国法学界,乃至法律实务界,很长一个时期,对独立审判权的理解,只是指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法院是独立的,至于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是否独立则不包括在内。因此,在法院的内部,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就变得十分普遍了。这种在客观上存在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分离问题的做法,一度造成了权责不分、责任不清、集体负责而又没人负责的问题。这种做法,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原因,也因此越来越被诟病。
二、提起再审的事由:三大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违反法院独立审判权是否可以提起再审
《宪法》的第5条里面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但是,对于法院如果不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甚至主动放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违反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违宪违法行为,到底如何追究呢?这一点,在宪法里面没有明文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找不到相关的明文规定。至于对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权而作出裁判的案件,是否认定为错案?在提起再审中,是否应该作为一个事由?这些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
以行政案件为例:
《行政诉讼法》第91条这样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①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⑥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⑦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内容存在有违法或者调解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委会进行讨论决定;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存在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都应抗诉,法院应当予以再审;同级的检察院既可以向同级的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送上级的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的检察院向同级的法院提起抗诉。
显然,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把法院违反独立审判权作为再审的事由。
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事由中,同样也没有法院违反独立审判权。这里不再转录,可以详见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事由,归纳成一句话,就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有错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存在有错误,本院院长有权提审;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还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
那么,法院违反独立审判权作出的判决、裁定,算不算确有错误呢?
对此,三大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找不到规定。
三、思考和建议:违反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应当成为提起再审的事由
既然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那么,违反独立审判权的审判行为也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所以,对违反独立审判权的审判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追究”就是追查的意思,包括追查原因、追查责任等。审判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了,对作为审判的结果——裁判,需要重新审查也就是当然的了。如何重新审查?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就是再审。所以,对违反独立审判权的裁判提起再审,是宪法规定的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应有之意。
法院,当然也包括具体独立审判办案的法官、合议庭,如果不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则会出现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那些提起再审事由的错误。
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例。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大致可以概括为这样几条:1.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2.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3.原裁判程序存在有严重违法;4.原裁判人员存在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
如果违反了独立审判权,那么,会不会出现以上几种情形呢?
(一)会出现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了独立审判权作出的判决,体现的不是法官、合议庭或法院的意志,而是他人的意志。而他人因为可能没有亲身参与庭审,他人对该案事实的掌握和了解可能是不全面、不客观的,它们认定的事实难保不是错误的。因为他人并不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所以,他人的裁判可能是不专业的。所以,他人作出的裁判,既可能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也可能适用法律不正确。
(二)会出现裁判程序上严重违法问题
由于三大诉讼法分别明确规定了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享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还规定了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这就表明,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理、判决,也是属于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如果法院不能独立审,或者不能独立判,或者审和判都不独立,这就是程序上出了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公正裁判。
(三)会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如果法院、法官最终经受不住外界的干扰,放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或者甚至主动放弃、拱手相让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背后必定隐藏有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必定存在有腐败问题。
具体办案的审判人员,哪个不知道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如果他们还敢于违反独立審判或者放弃独立审判,亵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要么自身存在腐败问题,要么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干涉,而干涉他们的人,也不会无缘无故,背后存在的还是腐败问题。所以,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就是必然的了。
因此,建议把违反独立审判权纳入三大诉讼法有关提起再审的事由之中。
四、结语
综上,以违反独立审判权而提起再审,是符合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
建议把违背了法院独立审判权作出裁判的案件,都认定为错案,应该提起再审。这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错案认定、责任追究,从而有利于法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权。这对在新时代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也将具有推动意义。
注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8/c1001-25926188.html.
中国政务信息山西网.山西沁县法院放弃独立审判权遭举报.http://www.zgzwxx.com/index.php?p=newsshow&id=3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关键词 新时代 独立审判权 再审
作者简介:任汝浩,清华大学附中朝阳学校柳芳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90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在已经进入了新时代。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开始变得日益的广泛,不只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要求也在不断增长。
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审判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院不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个别地方的法院,竟然主动放弃了独立审判权。 法院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法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研究独立审判权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独立审判权的涵义:既包括独立审,也包括独立判;既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法官的独立;既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也包括法院之间的独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我国《宪法》第123条的明确规定。 《宪法》第12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就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面,专门赋予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的职责。
对于刑事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又专门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行政类的案件,行政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样,对于民事类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以上规定,对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权的独立的理解,包括:1.是指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独立,包括审理阶段的独立和判决阶段的独立,这两个阶段的独立同时并存,只有审的独立没有判的独立或者只有判的独立没有审的独立,都不是审判独立;2.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3.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4.法院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國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根据这条规定,对审判权的独立的理解,还应该包括这个内容:法院行使审判权,还不受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还有各企业事业组织的干涉。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应该包括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平级法院之间,在案件审判的问题上,它们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来实施的。因此,法院的审判独立,自然包括个体法官的审判独立。没有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的依法独立审判,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只会成为空谈。
在我国法学界,乃至法律实务界,很长一个时期,对独立审判权的理解,只是指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法院是独立的,至于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是否独立则不包括在内。因此,在法院的内部,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就变得十分普遍了。这种在客观上存在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分离问题的做法,一度造成了权责不分、责任不清、集体负责而又没人负责的问题。这种做法,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原因,也因此越来越被诟病。
二、提起再审的事由:三大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违反法院独立审判权是否可以提起再审
《宪法》的第5条里面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但是,对于法院如果不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甚至主动放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违反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违宪违法行为,到底如何追究呢?这一点,在宪法里面没有明文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找不到相关的明文规定。至于对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权而作出裁判的案件,是否认定为错案?在提起再审中,是否应该作为一个事由?这些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
以行政案件为例:
《行政诉讼法》第91条这样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①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⑥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⑦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内容存在有违法或者调解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委会进行讨论决定;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存在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都应抗诉,法院应当予以再审;同级的检察院既可以向同级的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送上级的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的检察院向同级的法院提起抗诉。
显然,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把法院违反独立审判权作为再审的事由。
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事由中,同样也没有法院违反独立审判权。这里不再转录,可以详见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事由,归纳成一句话,就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有错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存在有错误,本院院长有权提审;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还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
那么,法院违反独立审判权作出的判决、裁定,算不算确有错误呢?
对此,三大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找不到规定。
三、思考和建议:违反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应当成为提起再审的事由
既然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那么,违反独立审判权的审判行为也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所以,对违反独立审判权的审判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追究”就是追查的意思,包括追查原因、追查责任等。审判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了,对作为审判的结果——裁判,需要重新审查也就是当然的了。如何重新审查?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就是再审。所以,对违反独立审判权的裁判提起再审,是宪法规定的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应有之意。
法院,当然也包括具体独立审判办案的法官、合议庭,如果不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则会出现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那些提起再审事由的错误。
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例。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大致可以概括为这样几条:1.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2.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3.原裁判程序存在有严重违法;4.原裁判人员存在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
如果违反了独立审判权,那么,会不会出现以上几种情形呢?
(一)会出现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了独立审判权作出的判决,体现的不是法官、合议庭或法院的意志,而是他人的意志。而他人因为可能没有亲身参与庭审,他人对该案事实的掌握和了解可能是不全面、不客观的,它们认定的事实难保不是错误的。因为他人并不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所以,他人的裁判可能是不专业的。所以,他人作出的裁判,既可能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也可能适用法律不正确。
(二)会出现裁判程序上严重违法问题
由于三大诉讼法分别明确规定了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享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还规定了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这就表明,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理、判决,也是属于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如果法院不能独立审,或者不能独立判,或者审和判都不独立,这就是程序上出了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公正裁判。
(三)会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如果法院、法官最终经受不住外界的干扰,放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或者甚至主动放弃、拱手相让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背后必定隐藏有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必定存在有腐败问题。
具体办案的审判人员,哪个不知道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如果他们还敢于违反独立審判或者放弃独立审判,亵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要么自身存在腐败问题,要么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干涉,而干涉他们的人,也不会无缘无故,背后存在的还是腐败问题。所以,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就是必然的了。
因此,建议把违反独立审判权纳入三大诉讼法有关提起再审的事由之中。
四、结语
综上,以违反独立审判权而提起再审,是符合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
建议把违背了法院独立审判权作出裁判的案件,都认定为错案,应该提起再审。这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错案认定、责任追究,从而有利于法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权。这对在新时代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也将具有推动意义。
注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8/c1001-25926188.html.
中国政务信息山西网.山西沁县法院放弃独立审判权遭举报.http://www.zgzwxx.com/index.php?p=newsshow&id=3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