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民诉法解释对离婚案件审理的影响
摘 要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既新民诉法解释增加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块进行裁判的内容。它的实施必将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积极和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 离婚 二审 一并裁决 效率 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郭士龙,北方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9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当出现离婚纠纷时,及早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权益、家庭乃至社会稳定都非常重要。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请解决婚姻纠纷时,高效的案件审理是当事人的期盼,也是时代对法院的永恒要求。
一、我国婚姻现状和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中起到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236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处数6797处。
从图一、图二统计的2007年至2014年数据显示:离婚率逐年上升,我国已进入“离婚时代”。其中2014年度离婚363.7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数占全年总离婚数的18.7%,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离婚是离婚的两个合法途径,两者从离婚成本和处理时间上考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更省时、省力、效率更高,这也是81.3%的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选择民政部门解决的原因,但并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都能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协商达成一致,当出现协商不成时,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本文主要从法院对离婚方面的影响展开论述,重点讨论婚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时起诉离婚的情形,调解离婚和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不在本文赘述。
二、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前,法院对离婚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和审理状况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常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存在“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能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3.《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了原告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新的理由、新情况的在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之附件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和列举了判决的主要依据——“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上述“感情破裂”情形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案件审理状况
“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一审法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时,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往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对符合《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这时,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可能至少要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三次审理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案件处理周期长达两、三年之久“马拉松式”的案例普遍存在。
离婚纠纷本来对当事人来说是件很痛苦的事,法院的审理期限太长造成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累,对当事人又造成了“二次伤害”。当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时,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代理人会建议离婚纠纷当事人不要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因为这样做相对于要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多个程序累加的审理期限要短。另外,再次起诉离婚或者重审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离婚的结果的发生,因此在我国形成了“离婚难”的社会现象。
“离婚难”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模糊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官的不负责任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当事人无法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时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强烈要求离婚,明确表示无共同生活的意愿,一审法院往往判决不准离婚,这已经在一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形成了惯性思维和审理模式。当一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要存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没有非常严重的“感情破裂”证据时,法官内心基本形成了不准离婚的审判结论,当然也不需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等事实进行查清和相关证据的采集,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强烈要求离婚的案件,如果法官仍然套用上述审判模式,这就会有损法官、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这一现象增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肯定会为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不停地走诉讼程序,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效率”也不能體现。笔者曾经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2号、2015枣少民终字第59号),在一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都强裂要求离婚,根本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而且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之久,被告不让原告照看孩子、把原告借款购置的房产(用作婚房)给私自出售等等,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一审法院的法官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又经过上诉在二审程序,本身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主要争孩子抚养权,都可以放弃其他权利,而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只是想尽快结案,放弃了包括孩子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债务的分担等绝大部分权利,以“净身出户”的方式调解结案,离婚案件进行了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痛苦,家庭纠纷迟迟不能解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后对离婚案件审理的影响
新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增加了二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一审判不准离婚,二审可以判离婚并且可以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并裁决的权力和解决离婚纠纷的方法,打破了以前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的局面,二审法院也可裁决,实际上就是减少了一个重审的诉讼程序,相应地减少了审理期限,体现了司法效率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时,虽然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审时未处理也不能再行上诉,此种情形之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完全符合“一审终局”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剥夺,笔者认为这是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对自已权利的自由处分。再以笔者代理的上述离婚案件为例,在二审程序中,笔者的代理意见明确地引用了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都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审理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都坚决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实施不久,在本市没有相关先例,建议调解。虽然这只是一个特例,反映了个别法官对新民诉法解释和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不能否定和忽略新民诉法解释于离婚案件的审理的积极意义。
四、结语
新民诉法解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成果,它对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对增加民事案件“一审终局”的审理适用范围、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保障公民自由处分权利的法治建设以及审判发展趋势做了一个创新和积极的拓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5.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江必新主编.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5.
关键词 离婚 二审 一并裁决 效率 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郭士龙,北方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9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当出现离婚纠纷时,及早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权益、家庭乃至社会稳定都非常重要。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请解决婚姻纠纷时,高效的案件审理是当事人的期盼,也是时代对法院的永恒要求。
一、我国婚姻现状和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中起到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236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处数6797处。
从图一、图二统计的2007年至2014年数据显示:离婚率逐年上升,我国已进入“离婚时代”。其中2014年度离婚363.7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数占全年总离婚数的18.7%,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离婚是离婚的两个合法途径,两者从离婚成本和处理时间上考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更省时、省力、效率更高,这也是81.3%的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选择民政部门解决的原因,但并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都能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协商达成一致,当出现协商不成时,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本文主要从法院对离婚方面的影响展开论述,重点讨论婚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时起诉离婚的情形,调解离婚和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不在本文赘述。
二、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前,法院对离婚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和审理状况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常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存在“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能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3.《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了原告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新的理由、新情况的在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之附件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和列举了判决的主要依据——“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上述“感情破裂”情形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案件审理状况
“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一审法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时,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往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对符合《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这时,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可能至少要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三次审理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案件处理周期长达两、三年之久“马拉松式”的案例普遍存在。
离婚纠纷本来对当事人来说是件很痛苦的事,法院的审理期限太长造成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累,对当事人又造成了“二次伤害”。当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时,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代理人会建议离婚纠纷当事人不要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因为这样做相对于要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多个程序累加的审理期限要短。另外,再次起诉离婚或者重审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离婚的结果的发生,因此在我国形成了“离婚难”的社会现象。
“离婚难”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模糊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官的不负责任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当事人无法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时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强烈要求离婚,明确表示无共同生活的意愿,一审法院往往判决不准离婚,这已经在一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形成了惯性思维和审理模式。当一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要存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没有非常严重的“感情破裂”证据时,法官内心基本形成了不准离婚的审判结论,当然也不需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等事实进行查清和相关证据的采集,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强烈要求离婚的案件,如果法官仍然套用上述审判模式,这就会有损法官、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这一现象增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肯定会为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不停地走诉讼程序,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效率”也不能體现。笔者曾经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2号、2015枣少民终字第59号),在一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都强裂要求离婚,根本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而且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之久,被告不让原告照看孩子、把原告借款购置的房产(用作婚房)给私自出售等等,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一审法院的法官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又经过上诉在二审程序,本身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主要争孩子抚养权,都可以放弃其他权利,而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只是想尽快结案,放弃了包括孩子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债务的分担等绝大部分权利,以“净身出户”的方式调解结案,离婚案件进行了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痛苦,家庭纠纷迟迟不能解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后对离婚案件审理的影响
新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增加了二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一审判不准离婚,二审可以判离婚并且可以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并裁决的权力和解决离婚纠纷的方法,打破了以前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的局面,二审法院也可裁决,实际上就是减少了一个重审的诉讼程序,相应地减少了审理期限,体现了司法效率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时,虽然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审时未处理也不能再行上诉,此种情形之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完全符合“一审终局”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剥夺,笔者认为这是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对自已权利的自由处分。再以笔者代理的上述离婚案件为例,在二审程序中,笔者的代理意见明确地引用了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都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审理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都坚决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实施不久,在本市没有相关先例,建议调解。虽然这只是一个特例,反映了个别法官对新民诉法解释和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不能否定和忽略新民诉法解释于离婚案件的审理的积极意义。
四、结语
新民诉法解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成果,它对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对增加民事案件“一审终局”的审理适用范围、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保障公民自由处分权利的法治建设以及审判发展趋势做了一个创新和积极的拓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5.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江必新主编.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