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探讨

张伟+杨华+胡进
摘 要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之一,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的科学、准确、客观与否,直接影响审判的最终结果。文章结合目前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现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法医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及准确性,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三方面来探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以利于在具体案件的訴讼过程中,对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能有更加准确的把握,以提高案件诉讼的质量,确保其证据效力的正确发挥,更好的为司法审判服务。
关键词 法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 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公安部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的公安证据法学研究”(项目编号:2016LL YJTJSJ05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技术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分析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杨华、胡进,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在审判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更显得重要,但实际司法审判工作中,缺乏专业知识的司法审判人员过分依赖鉴定意见,这导致鉴定意见往往会转化成为最终的裁判结论,实际上使裁判权转移到鉴定人手中,因此,如何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并把其正确的应用在司法审判环节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就如何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概况
法医学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一门应用科学。法医学包括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毒理学及法医精神病等学科。法医司法鉴定主要涉及死亡原因、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精神状态、生物性检材的同一认定等等专门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具有鉴定资质的法医鉴定人在业务范围内就某项委托,应用法医学知识和技术,经过检验和鉴定后作出的认定或判断,它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2005年10月1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后,我国的法庭科学机构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部门设立的刑事科学技术机构,是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依据,涉及命案现场勘验、毒物分析及生物检材的个人识别等,第二类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范围广泛,涉及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酒精含量检验、常见毒物检验等,而法院、检察院没有鉴定机构,除部分检察院有法医外,法院基本没有法医的业人员。目前法医司法鉴定主要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独立于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鉴定,不受行政干预,避免发生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违法现象,鉴定结果更加准确、公平。
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是为在司法审判中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供重要证据。证据得到法律确认必须具备三大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及法律性 ,而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独立性与依附性、科学性与程序性、权威性与失真性的特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制,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往往过分依赖鉴定意见,甚至是把错误的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最终造成审判结果的失真。
二、法医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视
法医司法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是保证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前提,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首先是建立在鉴定程序上的合法。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法医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包括案件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 。
一是案件的委托,委托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和开始,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医司法鉴定的委托存在法院委托,即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进而进行委托,也有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的委托,目前,委托机关主要是以公安、法院为主,在法医司法鉴定中,像法医损伤程度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以及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法医学检验只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法医伤残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和亲子鉴定大部分为法院委托,少数为个人委托。委托时提供相应的制式委托书,同时不同检验事项,又存在一些不同的具体要求,例如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案件的委托,应包括制式委托书,包括委托单位、送检人、案发时间、地点、简要案情、血样编号、血样采集时间、部位、采集地点等,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委托送检时,如是初次鉴定应送两份血样中A管,血样B管则单位留存以备复检,同时应全程录像,这其中对于案发时间和采血时间的要求是必须要准确的。
二是案件的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在本机构受理范围内的且符合要求的案件,应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鉴定意见书出具的就委托的某项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在受理环节中必须具备的要素是鉴定事项应在所在鉴定机构的受理业务范围内。因此,审查鉴定意见时首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鉴定项目的相关资质,否则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无效。如某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受理的委托事项为血中常见毒物检测,但在审查该鉴定机构的资质中,发现该机构在法医毒物检测项目中只具有酒精和毒品的检查资质,而没有常见毒物检测的资质,最终在审判阶段,该鉴定意见视为为无效。在受理过程中,对于鉴定所需的检材的接受与保存也是审查的重要环节,审查受理过程中对送检的检材是否有损坏或缺失的情况,最终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例如检验鉴定机构在受理酒检委托时首先也应具有全程录音、录像。受理时应对送检血样进行拍照,记录送检血样的容量、性状、密封状态,达到检验要求的应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同时检验鉴定机构也应有完成的对血样保管程序,其中包括血液存放的条件监控,应有温度超限声、光报警装置等。检验鉴定地点应具有全程录像装置,保证从接检到血样处理完毕进仪器检测全程录像,无盲点。
三是法医司法鉴定的实施对受理的案件进行鉴定时,应由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法医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应由鉴定人本人完成,并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但应杜绝鉴定人助理或其他人员代鉴定。鉴定过程应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法医司法鉴定实施主要包括法医司法鉴定人鉴定水平和必要的硬件设备,法医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以及鉴定机构的硬件水平直接影响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因此,在审查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时,首先审查出具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目前对于鉴定人资质的申请,由于还没有全国性法医职业资格考试,因此,在法医鉴定人中,除了法医学专业的人员还有许多兼职或退休的临床医生经过转岗培训也获得鉴定人资质,这就造成了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必要时还应该了解该鉴定人的专业背景情况。
关于鉴定机构的硬件水平的审查,鉴定机构的硬件水平主要包括是场地的规模、实验室的建设、仪器的配备等等,其中体现一个鉴定机构的整体实力的是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例如法医DNA检验所用的扩增仪、毛细管电泳仪等,法医毒物分析用的气相色谱、气相质谱、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法医病理的脱水机、包埋机、切片机及显微镜等。目前,对于鉴定机构硬件水平的审查,只停留在了有或无的状态,并没有对其在性能和型号规格上加以规定,造成了现在的鉴定机构在硬件环境上的良莠不齐,例如同樣是气相色谱,有的却在稳定性、精密度、回收率上达不到检测要求,造成鉴定结果失真,但这方面的审查,非专业人员往往从鉴定意见书中很难发现。因此,对鉴定机构的硬件水平的审查,有待立法解决。
三、法医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审视
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不仅要求客观真实,而且要求结论准确可靠。如果法医司法鉴定意见错误,一旦被办案机构采用,必将得出错误结论,所产生的后果将会是不可弥补的。例如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中,轻微伤错误定为轻伤二级的时有发生;在一例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首次鉴定以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为由,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后重新鉴定后,发现该被鉴定人鼻骨骨折从影像学上看边缘钝圆,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肿胀,结合病历资料,最终认定为陈旧性鼻骨骨折,最后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醉酒驾驶”正式入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9mg/100ml和80.0mg/100ml,在数值上仅差0.1但在案件性质上却完全不同,可见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对准确性的要求。因此审查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成为审查的重中之重,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是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应首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用于法医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有尸体、生物性检材、检查所见、实验室材料、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等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有明确的规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完整、充分,且要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送检材料造假、损伤情况造假、检材造假的情况出现,作为鉴定人仍需对送检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出现,发现鉴定材料或损伤情况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如何确保这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应从委托单位及送检程序上加以规定,委托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委托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医学知识,他们对于所送检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辨别,更多情况下是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对受理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文字审查,并把鉴定过程中用到的材料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加以摘抄记录,因此,在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应对摘抄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以审查。
(二)法医鉴定意见所应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是否科学、准确
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所运用的标准,贯穿于司法鉴定意见应用的始终,也是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和准确性的有力保证。
目前针对法医司法鉴定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出现对鉴定标准在运用和理解上的分歧,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降低。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同样是伤残鉴定,可以用“工伤”鉴定标准,也可以用“道标”鉴定标准,不同级别、不同部门鉴定标准同时存在,如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有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 GA/T842-2009)和司法部(SF/Z JD0107001-2010),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标准中的条款理解存在差异,例如同样是小腿的胫腓骨骨折,有的地区给评10级伤残,有的地区不构成伤残等级,因此,审查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同时,应考虑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
(三)法医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过程是否科学、充分
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是鉴定人专业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鉴定意见能否得到认可的理论及技术支撑 。审查分析说明一是审查它的科学性,既检查所见、客观描述、采用的方法、条件等是否依据于现代法医学或其他自然科学的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审查分析说明中对鉴定意见论证是否充分,论证过程是鉴定人依据客观材料、检查所见、实验室检验等、依据专业知识加以分析、阐述,最终的出鉴定意见过程,论证过程既要充分,还需具有逻辑性 。分析说明只有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充分论证,得出的鉴定意见才更具有说服力。例如牙齿脱落2枚以上为轻伤二级,但以下案例经过分析说明,最终定位轻微伤,被鉴定人赵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打伤,门诊记录上下唇可见明显肿胀,右上中切牙、侧切牙缺失见新鲜牙槽窝,被血凝块充填,稍有渗血,口内见牙龈萎缩,牙齿松动。诊断: 右上中切牙、侧切牙缺失;全口牙周病;牙外伤。查体:右上中切牙、侧切牙缺失,口内见牙龈萎缩。被鉴定人赵某全口牙龈萎缩,牙槽骨吸收超过根长1/3,为中度牙周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及第4.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赵某牙损伤,为轻微伤。
四、对法医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最为有效手段之一就是进行法庭质证,同样是最应加强的一个环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证据种类中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其只代表法医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因此,审判过程中应综合审查,加强法医鉴定人的有效质证。其次,为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既细化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并且还引入了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些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都是为加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制度,提高出庭率。
目前,在质证过程中,往往是非法医专业的律师和专业的法医鉴定人之间进行质证。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理论程度高的特点,非法医专业人员很难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提出质证意见,往往只针对鉴定人、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质疑,出现问不到点上,发現不了问题等情况,往往达不到有效质证 。因此,目前在质证过程中,希望能够采用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中,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分析说明的科学性及论证的充分性进行全面的质证 ,以达到对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全面审查的有效质证,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的出台,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很少出现。
审判人员大多为非法医专业,其对法医专业知识的欠缺也制约了他们对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因此,应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法医鉴定知识的学习,建立起一套培训及与专业鉴定人员的沟通机制,以便更好的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一是从形式方面审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包括司法鉴定的程序、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等;二是从实质方面考察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包括鉴定检验的过程、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论证所采用的科学原理等。同时,应提高法医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率,判断是否采用鉴定意见,为司法审判实践服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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