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诉讼论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从实体法的角度为占有保护提供了根据,但欲使占有获得真正保护,唯有实体法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规范,即实体上的占有保护需要程序上的占有诉讼予以保障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本文主要从占有诉讼的必要性、特征及意义与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占有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占有诉讼 本权诉讼 占有
作者简介:李承荣,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5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区分占有与占有之本权,我国《物权法》设占有专篇(共5条)规定了占有制度。其中第245条,就是关于占有保护制度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空白,确实应当予以肯定。我国《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在实体法上为占有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欲充分保护占有,单靠实体法规范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还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法规范予以保障。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之理论,一切实体请求权的行使,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自罗马法以降,占有诉讼和本权诉讼就是相互独立、并列存在的,二者共同从实体到程序的层面保护物之归属秩序。 可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占有保护的研究,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本权轻占有”之情形,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忽视对占有诉讼的关注 ,“新中国诞生后,尽管在所有权权能方面,我国学界曾经提到占有,但遗憾的是对其也未作进一步的研究” 。改革开放后,伴随人们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市场经济的推进,物之占有与所有的分离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占有诉讼来调整物之占有秩序。然而对于占有诉讼制度,我国民事程序法中并无与之有关的明确规定。那么,占有诉讼的必要性是什么?其有什么特征和作用呢?这正是本文欲重点探讨的问题。
二、构建占有诉讼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占有诉讼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致使商品生产及其流通飞速运转,从而导致各国注重保护商品交易之安全。欲保证商品生产及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就很有必要运用占有诉讼制度保护物之占有者的占有。” 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品交易这一“不冒烟的工厂”运转得更加剧烈,使商品朝着更能发挥其效用的地方移动。于是物之所有与占有的分离便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占有诉讼能保护物之占有者的合法权利,从而有效协调占有者与所有者及其第三人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占有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迫切需要占有诉讼的调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80万亿元,名列全球第二,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已经突破30%;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目标已提前实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已经相当丰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之占有逐步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同领域,一方面表现为所有权意义上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另一方面表现为他物权意义上的占有,如基于经营权、承包权和使用权而对物的占有;再一方面是表现为债权意义上的占有,如基于保管、租赁、承揽及无因管理而对物的占有。因此,对占有关系的调整,仅仅依靠所有权规范和他物权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占有诉讼来调整。
(三)本权诉讼无法完全取代占有诉讼的立法功能
罗马法时期,为解决所有权(本权)之诉之缺陷,明确规定运用令状保护占有。《法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占有,不问权利的实质,应受保护”、“在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没有争议之占有人或者持有人皆可向法院提起占有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构建占有诉讼,旨在通过制裁擅自变更占有现状者,“维护物之占有现状,以维护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和平和安宁,而不关注占有者或者侵权者是否有本权,正如德国著名学者Jhering所主张的强盗和小偷的占有也受法律保护” 。例如,A享有所有权的一宠物狗,被B窃取之后,又被C窃取。尽管B对该宠物狗没有任何本权,B也可以凭借私力予以防御或者将宠物狗取回。该宠物狗被C盗走后,B可以提起占有诉讼,向C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在民事诉讼中构建本权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并不是为了维护物之占有的现有秩序。在现实生活中,物之本权和物之直接占有常常出现分离的现象,当二者处于分离状态时,尤其是在物之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时,占有诉讼所彰显出来的功能是本权诉讼所无法比拟的。 另外,基于占有之本權的保护尽管能够采用本权诉讼的方式予以保护,但是本权诉讼注重的是本权能否得到实现,是针对本权的诉讼,至于本权中之占有实现与否,及其遭到侵害与否不能体现出来,唯有援引相关规定。在此类本权诉讼中,对占有之保护根本没有占有诉讼的保护全面。
三、占有诉讼的特征
(一)占有诉讼便捷、迅速
与本权诉讼相比较而言,占有诉讼更为便捷、迅速。“作为民事诉讼之一种极其重要的诉讼类型,本权诉讼(尤其是所有权之诉)触及的问题通常是经济体制中极为基本的内容,故本权诉讼的诉讼程序通常采用普通程序,严格按照普通程序的诉讼进程进行。而占有诉讼通常采用特别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追求简便快速的审理程序。” 站在诉讼程序的立场上看,占有诉讼的便捷性不仅防止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庞杂性,而且减轻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占有诉讼的便捷性一方面能够迅速恢复被破坏的物权占有状态,及时使占有人遭受的侵害恢复到圆满状态,同时也节约了占有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负担。
占有诉讼旨在对现实的占有或者持有予以确认,达到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所以占有诉讼的原告一造必须迅速且快捷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也必须尽快做出判决。不然的话,“公共秩序”或者“所有权的推定”作为占有诉讼的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例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占有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原告一造向法院提起占有诉讼的时间不得超过侵权行为发生后一年。
(二)占有诉讼不关注权利的性质
马克思认为,“占有作为私有财产之基础,是一个不可诠释的事实,并非权利。”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82条之规定“保护占有不需要关注权利之性质……”和新《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265条的规定“绝不要把保护占有与权利之性质合二为一,案件裁判者不能根据权利的性质确认证据……”,可以看出,占有诉讼不关注占有人有无实际行使之权利。占有诉讼具有独立确认占有自身的特点,且会导致对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对抗,也就是说,保护占有应当与占有保持一致。
因为占有诉讼不关注权利之性质,不能明确承认原告一造在其所占有之物上的权利。所以,对占有诉讼而言,原告一造只须证明其最近一年以来一直占有标的物,被告一造仅可否定原告一造占有事实之存在、占有之不确定性或者占有之持续;对法官而言,审理占有诉讼案件的法官绝对不可判定权利之性质,只要原告一造自主占有之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致,即便该法官认为原告一造并不是其自认为享有权利之权利人,仍然必须支持原告一造的诉讼请求。并且,法官不可因为考虑权利之性质从而改变其决定,法官唯有独立确认占有之事实与性质的权力。在占有诉讼中,虽然法官的权力受到限制,但是法官仍然可以对原告一造提供的权利证书进行评判。如原告一造的自主占有被被告一造予以否认时,法官对原告一造出示的权利证书进行评判即可确认自主占有的构成存在与否。
四、占有诉讼的意义与价值
(一)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
当今世界正处于市场经济时代,各国皆倾尽全国之力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致使商品生产及其流通高速运行,时间和效率是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要素。在频繁的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宗旨都是在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交易双方不仅考虑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另一方面更极其强调交易安全。占有诉讼就能够调和速度和精确,充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欲使商品流通井然有序地进行和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仅仅依靠我国《物权法》第245条从实体法的角度予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运用占有诉讼从程序法上予以保护。例如,赋予借用人、承租人、承揽人等享有占有诉讼的权利来维护物之现存占有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商品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二)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
法律并不是对一切占有的侵害皆予以否定性评价,其仅仅是关注以暴力为手段的侵害行为。占有诉讼适用于所有的占有,不管以什么手段取得,即使是对盗窃和抢劫等途径取得之占有的暴力侵害,也属于破坏社会和平稳定与秩序的行为,就此暴力侵害同样可以提起占有诉讼。这样,拾得遗失物者和发现埋藏物者等就可以基于其对物之占有而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的权利,其他人也不能以其没有所有权而妨碍其对遗失物、埋藏物的占有,这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尽管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占有,任何人皆不能任意夺取,否则,维护社会秩序将成为一句空话。
占有诉讼替代采用暴力方式的自力救济,对于维护社会和平稳定与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有学者指出:“暴力行为产生的真正原因是讼争标的,为了在事项决定前暂时防止一切暴力行为,就必须有法律上的特殊规定,该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就是简易诉讼,即占有诉讼” 。占有诉讼,不考虑占有状态是否正当,皆对占有状态本身予以保护,旨在防止个人采用暴力抗争的方式寻求自力救济而搅乱社会的和平秩序与稳定。尽管占有诉讼难免会导致小偷和窃贼的占有也受保护,但是这仅仅是占有诉讼的副作用,毕竟“占有并不是法律秩序之制度,而是和平秩序之制度”。
(三)促进物尽其用
不管是基于物权的占有,还是基于债权的占有,占有诉讼皆有助于保护基础权利。就没有任何权利基础的占有人来说,占有诉讼是非常重要的救济方式。当某人实际占有某物时,在法律上赋予其一定的保护,尽管其在事实上的占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样是非常必要的。在现实生活中,无权占有普遍存在,无权占有人对物之社会经济效益的发挥和物尽其用之价值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对其不赋予法律上的保护而是任其遭受侵害,一方面不仅损害无权占有人之利益,另一方面也危害社会正常的稳定秩序。
五、结论
为了保护占有人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从实体上规定了以占有保护请求权为核心的占有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物权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制度还必须有程序上与之相应的占有诉讼予以保障。在程序法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占有保护的法律规范,即占有诉讼制度。这就迫切需要我国在程序上制定占有诉讼规范,充分利用占有诉讼迅速、便捷的特点,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占有诉讼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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