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
张雄杰
【摘要】在招标代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多方面也凸显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招标代理;问题;应对策略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招标作为一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采购方法,已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公共采购方式的主流。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运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在推动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招标代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多方面也凸显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 招标代理机构立身之本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性质的界定。它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代理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优势为招标人提供咨询,规范采购行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的投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牵线搭桥为招标人服务,促进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这正是招标代理在市场上的立身之本。
2. 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有20多年的历史,但绝大多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在近几年成立的。由于行业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规不够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2.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现在许多人对招标代理业务的理解是规范程序、组织评标,如果招标代理只局限于这种缺少技术含量的业务服务,那么招标代理的发展之路将越走越窄,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及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在基本建设领域,项目可研、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环节,采购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工程施工、设备物资、勘察设计的采购都包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如何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才是招标代理机构最根本的工作宗旨。现在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停留在为招标人提交资料、打印文件、组织会务、“跑腿”等低层次代理服务上,对招标内容的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制造商技术特点等方面难以提出有分量的咨询建议,使招标人产生了用哪家招标代理机构都一样的看法,甚至还不如自己招标。由于招标代理业务的低层次竞争,就产生了代理机构靠拉关系、给业务“回扣”等不正常手段招揽业务的现象。
2.3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从其他行业“转业”而来,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和法律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招标代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招标代理作为一门新兴的行业,有其自身的内在科学规律,要求从业人员不但懂得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懂得项目管理和法律知识,具备综合协调能力,要有高尚
的道德品质,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这样的人员还比较少,合格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有较长时间的锻炼和培养。
2.4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设置较低,再加上招标代理业务收入见效快、技术含量低,造成了大量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过于饱和的招标代理市场,加剧了行业的无序竞争。由于招标代理工作缺少技术含量,招标人就形成了按收费高低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有的代理机构为了要业绩,甚至有不收费的现象,现在能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项目少之又少,代理机构过低的收费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无法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无法投入到业务工作的研究之中,对招标代理事业的发展危害极大。市场竞争是必需的,但无序、过度竞争给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的损失也将是巨大的。
3. 规范招标代理行业行为的应对策略
3.1加强法律推广力度、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1)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应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不轨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2)与此同时,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3.2注重招标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深度。
为提高队伍素质,增加招标代理工作的技术含量,应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实行专业化分工,注重对技术和信息的积累,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和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招标代理机构接触面广,长期在市场第一线,对市场了解比较充分,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通过长期的积累,
使从业人员对专业内的新技术、新装备等信息了如执掌,从“博士”变成专家,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逐步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深度和“含金量”。
3.3规范招标工作程序、加强招标工作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要防止出现“低报价高索赔”、“空手套白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评委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当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评标专家
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4. 结束语
招标代理行业正处在发展阶段,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有些问题与我国的体制改革紧密相连,要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解决和完善。笔者认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逐步从程序型服务转变为技术咨询型服务,通过自身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向交钥匙工程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发展,这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程管理经验已证明了的结果。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3-18-628
【摘要】在招标代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多方面也凸显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招标代理;问题;应对策略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招标作为一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采购方法,已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公共采购方式的主流。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运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在推动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招标代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多方面也凸显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 招标代理机构立身之本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性质的界定。它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代理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优势为招标人提供咨询,规范采购行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的投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牵线搭桥为招标人服务,促进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这正是招标代理在市场上的立身之本。
2. 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有20多年的历史,但绝大多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在近几年成立的。由于行业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规不够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2.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现在许多人对招标代理业务的理解是规范程序、组织评标,如果招标代理只局限于这种缺少技术含量的业务服务,那么招标代理的发展之路将越走越窄,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及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在基本建设领域,项目可研、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环节,采购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工程施工、设备物资、勘察设计的采购都包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如何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才是招标代理机构最根本的工作宗旨。现在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停留在为招标人提交资料、打印文件、组织会务、“跑腿”等低层次代理服务上,对招标内容的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制造商技术特点等方面难以提出有分量的咨询建议,使招标人产生了用哪家招标代理机构都一样的看法,甚至还不如自己招标。由于招标代理业务的低层次竞争,就产生了代理机构靠拉关系、给业务“回扣”等不正常手段招揽业务的现象。
2.3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从其他行业“转业”而来,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和法律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招标代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招标代理作为一门新兴的行业,有其自身的内在科学规律,要求从业人员不但懂得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懂得项目管理和法律知识,具备综合协调能力,要有高尚
的道德品质,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这样的人员还比较少,合格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有较长时间的锻炼和培养。
2.4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设置较低,再加上招标代理业务收入见效快、技术含量低,造成了大量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过于饱和的招标代理市场,加剧了行业的无序竞争。由于招标代理工作缺少技术含量,招标人就形成了按收费高低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有的代理机构为了要业绩,甚至有不收费的现象,现在能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项目少之又少,代理机构过低的收费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无法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无法投入到业务工作的研究之中,对招标代理事业的发展危害极大。市场竞争是必需的,但无序、过度竞争给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的损失也将是巨大的。
3. 规范招标代理行业行为的应对策略
3.1加强法律推广力度、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1)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应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不轨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2)与此同时,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3.2注重招标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深度。
为提高队伍素质,增加招标代理工作的技术含量,应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实行专业化分工,注重对技术和信息的积累,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和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招标代理机构接触面广,长期在市场第一线,对市场了解比较充分,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通过长期的积累,
使从业人员对专业内的新技术、新装备等信息了如执掌,从“博士”变成专家,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逐步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深度和“含金量”。
3.3规范招标工作程序、加强招标工作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要防止出现“低报价高索赔”、“空手套白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评委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当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评标专家
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4. 结束语
招标代理行业正处在发展阶段,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有些问题与我国的体制改革紧密相连,要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解决和完善。笔者认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逐步从程序型服务转变为技术咨询型服务,通过自身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向交钥匙工程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发展,这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程管理经验已证明了的结果。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3-1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