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心理形成的个案研究

何德辉++钱勇
内容摘要:因为样本的稀缺性和方法的局限性,腐败犯罪心理形成问题尚未得到深入研究。通过对贪污个案的研究发现,腐败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官员在首次腐败犯罪过程中,基于亲密关系、对法律的认知缺陷和缺乏正确的替代性经验三个必要因素完成的自我合理化。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应当更加重视挖掘个案中腐败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大范围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规律性的腐败心理成因,并提出科学的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腐败犯罪心理形成;亲密关系;认知缺陷;替代性经验
一、腐败犯罪心理形成研究的困境与路径
当前,反腐走到了一个困境,打击力度很大,同时贪污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 职务犯罪确实使我们的损失很大, 从源头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犯罪是在一定社会背景和具体场合下发生的选择性行为,它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同时也是行为者犯罪心理的外化。 如果能够搞清楚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以及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行为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此为依据在现实情景中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同时,也应该看到,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作出令人信服的实绩不多。究其原因,首先是缺乏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同时也没有进行卓有成效的科学预测的试验。 腐败犯罪心理形成问题同样如此,虽不乏宏观层面和泛因论的解释,但对个案剖析和规律性的心理形成研究尚不深入。 主要的困难来自于样本的稀缺性和方法的局限性。其中,样本的稀缺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腐败犯罪的高度隐蔽性。除非案发,一名官员是否腐败还是未知数,更谈不上对其犯罪心理形成的研究。二是因为腐败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真正的犯罪原因及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只能在案件中才能发现。因为侦查保密的需要,能够近距离观察犯罪嫌疑人内心的人只有办案人员。但是,案件侦查的重点却不是心理研究,而在于口供突破与证据收集。实践中,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已属不易。因为审讯的对抗性,办案人员能够与犯罪嫌疑人建立高度信任关系,使其袒露心声的并不多见。即便建立的信任关系也是短暂和脆弱的。而方法的局限性主要是指心理学研究通常的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 等难以适用,目前主要靠个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内省和办案人员的观察。但是,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内省是不足的。一是动机不纯。争取从宽处理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腐败心路的自我剖析。二是归因错误。普遍存在“行动者——观察者偏见” 类型的基本归因错误,归咎于不良风气、交友不慎、监督不够。三是记忆模糊。因为时间久远,关键的首次作案情节往往回忆不起。实践中,办案部门也难以穷尽一名腐败官员的所有犯罪。四是人云亦云,有的悔过书甚至涉嫌抄袭。 办案人员的观察同样受制于“行动者——观察者偏见”。特别是受贿犯罪,办案人员倾向于形成犯罪嫌疑人贪得无厌的心理定势。
任何心理活动和行为都是由当事人发出的,所以对于自己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活动和行为最为清楚。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不大能够得到犯罪主体一边在作案一边有在“出声地思维”的材料,但是却可以在事后让犯罪主体回忆自己的心理活动情况,从中找出规律,从而有可能对犯罪心理活动的产生和犯罪行为作出预测。 因此,对腐败犯罪心理形成的研究是可能的,可以通过在个案中结合犯罪嫌疑人内省和办案人员观察的对话分析方法实施。但是,个案的选择应当是严格的。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适合作为研究样本的个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对腐败犯罪事实没有争议,即腐败犯罪事实和情节已经全部查清了,再无其他犯罪可能性。这是先决条件。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尚不确实、充分,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对话没有基础。特别是关系到犯罪心理形成的首次作案事实和情节应当是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首次作案的时间距离案发不能太长。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彻底性和内省的主动性。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还有隐瞒,内省的可信程度是不高的。而缺乏意愿和决心的内省必然是不全面的。因此,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感。三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应当建立起高度的信任关系,犯罪嫌疑人愿意对该办案人员袒露心声。这种关系的建立需要办案人员的努力和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应当准确辨别并把握好这一短暂的信任期。实践中,讯问笔录完成之后,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和预计刑期的影响经常会出现反复,双方的信任关系就可能不复存在。因此,对话分析的最佳期间是从犯罪嫌疑人抗审心理被突破、如实供述,到办案人员完成讯问笔录制作为止。四是办案人员的自我要求。对话中,办案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降低犯罪嫌疑人对罪责的焦虑感、贴近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感受,并主要采用倾听反应 的方式进行,不能采取压迫式的审讯语言。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是信任的,但是办案人员却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投入一定的情感建立和维持对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为减少偏见,选择的个案还应当是有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证明的,即便翻供也能够定罪量刑。这样,办案人员在对话中不会受制于担心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带来的情绪和压力。
二、从个案研究看腐败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的
(一)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助理金某贪污案
1.案情简介: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助理兼会计金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该单位主任周某、副主任张某、副主任李某、原副主任严某、出纳金某某以虚抬票面金额、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每年年底红包的形式秘密私分。其中,首次作案发生于2008年1月,当时金某与周某、张某、李某、严某一起开会,周某决定将该单位通过A公司套取的5.4万元财政资金中拿出2.4万元秘密私分。其中,周某、张某、李某、严某各得5千元,名义是年底主任的红包;参与套取5.4万元财政资金的金某和金某某各得2千元,周某的理由是:“财务也辛苦。”周某并让金某某准备6个红包,并发给上述6人。金某收下该2千元后“觉得烫手”,不久向周某提出:“不想要这2千元。”周某回答:“既然定下来,就不要改了。”于是,金某将这2千元部分用于家庭开支,部分用于捐助贫困儿童。后来的4次作案分别发生于2009年2月、2010年1月、2011年1月和2012年1月。其中,2009年2月的作案方法与2008年1月相同,也是将通过某公司套取的财政资金中拿出1.9万元秘密私分给周某、张某、李某、金某和金某某,其中周某、张某和李某各5千元,金某和金某某各2千元;2010年1月、2011年1月和2012年1月的作案方法是:为了获得年底红包,每次通过1家公司套取1.9万元,定向发给周某、张某、李某、金某和金某某5人,其中周某、张某和李某各5千元,金某和金某某各2千元。综上,金某利用其担任会计的职务便利,参与贪污公款10万元。
2.金某的个人情况:金某,女,1976年出生,2006年底从某企业考入该单位担任会计。履职不久,金某的丈夫因突发疾病逝世,留有一子3岁。2007年3月,金某回到该单位上班。2007年8月起,金某作为会计参与周某、张某等人通过A公司等单位以虚抬项目票面金额、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活动。2008年10月,金某任该单位综合科副科长兼会计。2010年10月起至案发,金某任该单位主任助理兼会计。
3.案发及办案经过:2013年5月28日,办案人员将金某抓获归案后,金某主动交代其参与贪污公款10万元的事实。5月29日,办案人员搜查金某某办公室获得5份领款单(原始书证,时间: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数额:1笔2.4万元与4笔1.9万元,其中2009年2月备注:5000*3+2000*2,均有周某、金某某签字),且金某某交代与金某交代一致。5月30日周某投案自首,交代事实与金某、金某某一致。
4.办案人员的主要做法:一是规范文明执法,在生活上给予保障。审讯中,办案人员询问金某是否需要休息,金某称:“有点,因为低血糖。”于是,办案人员在次日的早餐上给金某提供甜豆浆,并多次提供新鲜水果,金某表示感谢。二是贴近金某的自我感受,“我们知道你过得比较苦”、“你的事情不全是你的责任”等话语打动了金某。三是在6月2日建立高度的信任关系至6月5日完成讯问笔录制作期间,运用倾听反应进行有效沟通。
5.金某的自我剖析:突破后,金某一直在扪心自问:“为什么自己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其6月5日的内省结果如下:一是性格懦弱,周某的决定不论对错都会执行;二是认识不足,其过去在企业任职的经历认为,套取财政资金只是违反财务纪律,而收钱是不对的,但不知道要坐牢;三是缺乏经验,因为家庭变故,“身边没有可以商量的人”;四是因为有第一次2千元的收受,所以从2009年初到2012年初,习惯性地收下了每年周某给的2千元。
6.金某的可信度评估:本案中,金某的自我剖析是可信的。第一,贪污事实有书证、同案犯周某、金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没有争议。第二,金某任职时间不长,其供述是彻底的;金某在首次作案后将部分钱款用于捐助贫困儿童,显示其有一定的良知;没有陷入“行动者——观察者偏见”。第三,办案人员与金某建立了高度信任关系,金某坦言“遇到贵人了”。第四,办案人员注意倾听反应,金某配合良好。
(二)对金某贪污犯罪心理形成的分析
金某贪污犯罪心理形成是指金某首次贪污过程中,基于亲密关系、认知缺陷和缺乏替代性经验完成的自我合理化。犯罪心理形成的起点是对该2千元的占有,终点是对该2千元的非法处分。一是与周某的亲密关系。金某之所以当场收下周某给予的2千元,主要原因在于金某与周某建立的亲密关系。当然,金钱本身也是有作用的,因为成人一般已经对金钱形成了条件反射。 本案中,金某在2006年底调入该单位担任会计时,周某调任该单位主任,分管人事和财务,周某是金某的直接和最高领导。金某遭遇家庭变故后成为单亲母亲,内心较为脆弱,并听说前任会计因为不愿从事套取财政资金而被单位同事恶意中伤,因此金某回单位上班后主要依靠周某获得其安全、社会和尊重需要。 按照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斯坎特 的理论,当成年人发现自己在一个让他们感到焦虑或害怕的新环境中时,将更可能表现出依赖和寻求亲密关系。 金某在侦查中称:“感觉不拿着不太好。”二是对法律的认知缺陷。金某收下后,开始认真对待这2千元时,出现了一个认知问题。因为其本身从事的是会计岗位,对法律的认识明显不够。因此,对拿这2千元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她并不清楚,但是她也明确认识到拿这2千元是不对的,内心并不舒服。莱昂·费斯廷格 指出:当我们意识到想法和行为不一致时,就会感到不舒服,我们会试图通过改变行为来摆脱它。当行为改变有困难时,我们会以改变态度来替代。 本案中,金某试图退还给周某,但周某一句“不要改了”使金某无法退还。金某完全不知道上交“581”廉政账户的操作方式,因此金某难以通过退还或上交来摆脱这种不舒服的感觉。最终,金某通过捐助贫困儿童的行为摆脱了。三是缺乏正确的替代性经验。替代性经验又称观察学习,是指学习者通过观察示范者行为而获得的间接经验,是人类间接经验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当个体对自己某方面缺乏现实判断依据或知识时,他人的替代性经验对其影响更大。 在收受与拒绝之间,金某自身的认知无法解决,而“这种事没人可以商量”。金某向周某提出退还,某种意义上是下意识地寻求替代性经验。周某则提供了错误的替代性经验。本案中,金某还与金某某讨论过这2千元,两人一致认为“不拿不好、拿了也不好”,但最终也没商量出一个解决方案。最终,金某通过捐助贫困儿童的方式来实现理性化和移情作用等自我防御。
(三)受贿犯罪心理形成的类比讨论
将金某贪污案中归纳的必要条件作为参照系,比对笔者查办的受贿案件,可以发现受贿犯罪心理形成也是类似的。因此,受贿犯罪心理形成可以定义为:某官员首次受贿过程中,基于亲密关系、认知缺陷和缺乏替代性经验完成的自我合理化。犯罪心理形成的起点是对他人财物的收受,终点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处分。一是行受贿双方的亲密关系。这种亲密关系多数是行贿人在共同的越轨活动中主动建立的,比如受贿人接受行贿人宴请、土特产等小额财物,有的行贿人通过和受贿人从事集体娱乐活动建立“兄弟关系”。当然,有的亲密关系是受贿人主动建立的。受贿人建立亲密关系的,多数对行贿人有所需求。换句话说,受贿人谋求建立与行贿人亲密关系的,该受贿人早已形成了受贿犯罪心理。另外,双方的财物往来对亲密关系有强化作用。二是对法律的认知缺陷。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犯罪的认知是不清晰的。他们理解什么是收受财物,但是对刑法第385条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停留在条文的字面涵义,即“职务上的便利”是自己管的事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给别人办了事情。就连薄案的上诉理由也称“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 三是缺乏替代性经验。面对他人给予的财物,想收又怕出事,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四)腐败犯罪心理的形成、强化及推论
可以认为,腐败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指官员在首次贪污、受贿等犯罪过程中,基于亲密关系、对法律的认知缺陷和缺乏替代性经验三个必要因素完成的自我合理化。对首次贪污、受贿犯罪等获得的财物的非法处分标志着腐败犯罪心理的形成。
从上图中可以得出三条推论:
1.因为腐败犯罪心理的形成需要亲密关系、对法律的认知缺陷和缺乏替代性经验三个必要条件。因此,缺少其中之一,都无法形成腐败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形成后,犯罪机遇将带来成功的后续作案。后续作案对腐败犯罪心理有强化作用,强化的腐败犯罪心理会提高后续作案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主动建立与他人的亲密关系,回避或曲解对法律的正确认知,拥有错误的替代性经验等。
2.如果案件查办中,发现某一涉嫌腐败犯罪的官员某次腐败犯罪时,与给予财物的人的亲密关系是较稳固的或者系该官员主动建立的,或者该官员当时对法律的认知处于回避、拒绝或曲解状态的,或者该官员当时拥有错误的替代性经验的,那么该官员在该次腐败犯罪时可能已经处于腐败心理的强化阶段。换言之,该官员的腐败犯罪不只那一次。比如,索贿官员先前必定有受贿行为。
3.任何官员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与他人的亲密关系是官员正常社会交往的一部分。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无法完全排除亲密关系的发生和发展。特别是处于情绪低谷的时候,来自他人的理解和关心很容易使双方建立亲密关系。另外,限制官员的社交也不能排除因此产生的补偿心理和反噬效应。因此,预防腐败犯罪心理形成主要靠传递清晰的法律认知和提供正确的替代性经验。
三、结语
腐败犯罪是心理犯罪,不可避免地带有文化特色,他国的预防策略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在个案中深入剖析我国不同地域文化中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心理的形成。当然,基于个案的腐败犯罪心理形成研究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因此,办案中应当更加注意把握与犯罪嫌疑人短暂的信任期,更加重视挖掘个案中腐败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大范围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规律性的腐败心理成因,并提出科学的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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