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民商法背景下的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对民商法中信用定义与内涵有全面的认识,才能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本文对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展开深入探讨,首先对民商法中信用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深入分析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再者分析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策略,促进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
作者简介:赵燕君,凯斯西储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56
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失信行为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也受到更多的关注,近年来我国企业发生的失信行为给公众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地沟油问题、三聚氰胺奶粉问题等,也暴露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对落后,而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本文从民商法角度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探讨,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一、民商法环境下的信用概念界定
想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首先要对信用的概念与内涵有清晰的认识,当前学术界并未信用形成绝对统一的认识,但是不同学者对民商法的定义也有相同的地方。所谓民商法信用,其实就是对应经济能力的社会经济评估。还有学者认为,民商法信用是民事主体经济能力方面的一种社会新来和评价。综合不同说法,可概括信用为两种判断,一是价值判断,也就是第三方或者社会评估民事主体信息与偿还能力,对信用程度具有决定作用,该判断将信用价值体现出来,存在主观性;二是事实判断,也就是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判断,该能力通常以事实为基础,具体涵盖民事主体能力、资本以及品德等,因为该特性,所以民事主体有修改要求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通过以上判断可总结出民商法信用含义:一是信用其实就是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可综合评价民事主体人格;二是信用是第三方和社会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一种信赖和評估,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对个人的意义
信用体系更多的指社会经济活动中默认准守的准则与原则,遵循“信用”、“诚信”原则,以交易公正性为目标构建信用体系,对自由、透明化经济环境的创建极为有利。相对消费者来说,必须工作收入稳定、信用度良好,才可以获得定额的信贷额度,也才能提升自身生活水平。作为消费者,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的进行维权。同时作为个体成员,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个人未来的工作,生活和信贷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对企业的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来说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必须保证企业信用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才可获得定额贷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与其他企业、个人等之间的业务网络,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就体现在这些方面,银行会在信贷业务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网络也要确保企业的信用度,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的盈利。
(三)对政府的意义
相对政府来说,健全的信用体系对创建与维护政府形象非常有利,有助于提升政府内部工作效率,避免发生内部腐败。若信用体系保障不健全,那么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就极易受侵犯,进而扰乱交易市场。
所以,创建与完善信用体系,同时构建有序、规范的经济市场,从而使不同个人或者经济的和谐平等交易得以实现,此为民商法主要目的。综上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核心就是确保交易安全。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商法信用的原则界定不清晰
当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关于信用原则的统一界定,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分析信用原则的概念,所得出结论也存在很大差异性,而且在诠释信用原则定义方面也缺乏一个有说服力、明确的观点。国内民商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信用原则,由此就导致严重后果,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会依照其所理解的原则经营发展,由此就对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工作产生直接性影响。当前的民商法中,对信用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信用原则当做民商法第一准则。
但是,就全国法律体系方面分析,我国其他法律和民商法有着信用体系问题的分歧,将信用法则当成法律执行和解释第一原则的法律非常少。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实践经验
国内法律体系在信用体系内容环节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有巨大经济发展潜力,然而信用市场比较混乱,信用市场建设经验处于空白状态,经验不足。尤其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率比较高,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而且也直接反映出我国滞后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重视民商法中诚信的地位
想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首先要对诚信有重要的认识,形成诚信的社会环境。执行与完善债权法律,是确保诚信信用民商发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注重加强我国城市信用体系的创建,深入探讨关于信用体系的原则性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法律有效性与可行性。应不断固化国内法律体系中信用原则的地位。首先,明确划分民事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其次,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发生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确保经济市场开放程度的最大化,杜绝投机经济行为,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次,创建与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对政府政策公开、透明程度进行不断提升,积极鼓励民众共同参与。不仅要强化与固化我国诚实信用基本准则,同时还应该全面贯彻执行债权、物权以及人权等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应该尽量量化执行标准与评判标准,提升法律操作执行性。由此一方面有助于明晰当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减少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政治性保护与政府参与,避免外界非市场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杜绝企业投机经济活动,大力支持长期经济活动,并且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法官判决与司法救济制度的公开透明化,进而使法律规定权威性与可行性得到全面提升,促进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
(二)强化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建设
信用权立法内部的核心内容包括:第一,通过专门立法对信用权进行构建;第二,实现信用权本身的独立性,确保其能够变成一种新人格权,使个体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从而有效适时市场与经济活动,构建诚实守信平台与有序经济市场环境下,创建更为完善、规范的一个经济发展市场。法律中提出的信用权一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权益,对民商法中调整、订立以及草拟信用体系律法调理有很大帮助,信用权定义的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订立原则性法律,创建信用体系法律框架,确保其与时代需求相吻合,这对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极具重要价值。充分享有信用权可以说是企业或者国民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各企业均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律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信用权,而且法律也会保护公民或者企业的合法信用权。
总而言之,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发展之需,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很大帮助,而倡导信用权,对相应律法体系进行构建,充分保护个人与企业合法权益极具重要意义,对建设信用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就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来讲,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现阶段,国内市场经济缺乏健全性,而且相关体系制度也不完善,难免会出现恶意欺骗、信用丧失等现象,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或者确实必然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经济体。而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企业信用也会对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构建企业信用机制,对构建社会整体信用体系极为有利。就法律角度来说,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同样必须履行信用责任,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惩罚,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我国信用短缺现状对企业信用保护倾向具有决定性影响,而企业债权人信用也会对经济交易安全性产生影响,在这一环境下,就需要不断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涉及到企业,对个人而言也非常重要,我国民商法对企业或者公民信用情况与个人资料的采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确保不会泄露企业或者公民的信用信息,若出现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民商法的制裁。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否对社会经济有着直接性影响,所以,建设个人信用法律,也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影响与个人权利。所以,应该严格遵守宪法中所规定的个人资料与权利条例。当前,我国律法中还未创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与规定,仅仅个别律法中提出了名誉权,由此就会对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工作产生严重阻碍。要想获取公民或者企业信用,就必然会涉及到隐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创建相关律法机制,从而解决相关隐私问题。还应该提升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就本质而言,政府信用对社会发展趋势具有直接引導作用,所以,应该创建有效、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社会信用机制中,政府信用是其重要内容,创建权威性律法体系对政府经济与信用行为进行评估,对规范市场与引导社会经济活动极为有利。
五、结语
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与社会安定和谐来看,信用体系的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企业、政府、个人而言信用体系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想要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养成诚信的社会环境,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策略都能很好的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而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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