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出路
冉华庆 刘慧 王静
摘 要 四川省展会业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时期的迅猛发展,四川省举办展会数量多,参展企业多,展馆资源丰富,展会类型涉及各行各业。但随着展会业的迅猛发展,展会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虽然2006年四部委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但四川省至今未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难免会“捉襟见肘”,再加上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展会主办方、参展企业、展会行业协会等主体都未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四川展会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从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在整理、比较的基础上,对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予以考量。最后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探索适合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四川省 展会 知识产权 侵权 保护
作者简介:冉华庆、刘慧、王静,成都文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08
一、四川省会展业发展总体情况与展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情况
“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展会业呈现出高速、健康的发展趋势,展览面积、展会数目以及收入大幅度增长。2015年,展览面积达626.8万平方米,较之2011年增长了1.4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4.5%,展览面积和办展数量由2012年全国第九位上升至2015年全国第七位,居全国前列、西部领先位置。2015年全省举办规模以上的展览(1000平方米以上)648个、会议论坛217个、节庆活动422个,共计1287个。2015年全省展会业直接收入达156.2亿元,5年间复合增长率高达31.5%;拉动相关产业综合收入达1314亿元。总体上,四川省展会业已进入规模和效益双提升的跨越式发展阶段。
“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各级知识产权局在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绵阳科技城科技博览会、成都国际家具工业展、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全国春季糖酒会、全国药品交易会、全国体育用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接受投诉举报,查处假冒专利,处理侵权纠纷,开展普法活动,并联合版权、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展会良好秩序。“十二五”期间,四川省累计开展展会执法保护活动71次,受理投诉举报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121起。(见图1)
综上,虽然2015年,四川省各级知识产权局受理投诉举报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数量较2011年增长了三倍,但单一的行政执法模式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展会业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二、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一)立法困境
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的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效力较低。除了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四部委办法》外,四川省尚未出台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出台的《通知》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未做实质性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只对展会专利保护作出了规定,且为泛泛而谈。2016年的《西博会办法》虽然明确了西博会期间受理投诉的机构以及投诉受理与初步解决程序,但因其效力较低,且仅限于“西博会”,从而不具有普适性。而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广州办法》”),都在《四部委办法》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且保护措施贯穿于展会前、展会中及展会后。
(二)保护措施困境
1.临时措施(广义)
虽然《四部委办法》与《西博会办法》都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简易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该程序被很多当事人所质疑,因其答辩期限较短,从而使得被请求权人的答辩权利难以实现,因此,这种做法看似是为了保护请求权人的正当权益,实际上却变相剥夺了被请求权人的答辩权,显然这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2.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或者有可能发生侵害的行为,如不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其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会使得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TR 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销售市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由于临时禁令不仅可以在诉讼中采取,也可以在诉前采取,因此临时禁令在我国被称为“诉前禁令”。2000年以后我国分别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对诉前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法院在批准诉前禁令时都较谨慎,且注重审判结果与诉前禁令结果的一致性,导致诉前禁令在实践中很少得到运用,使得展会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打折扣。截止目前,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还从来没有因为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签发过诉前禁令。
三、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出路
(一)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可以以《北京办法》与《广州办法》为参考,协调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展会管理者、主办方之间的关系,摒弃“多头监管”,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同时对参展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識的宣传、教育,唯有将展会各方之间的关系“理顺”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
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以借鉴《北京办法》,在权责设置方面,首先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由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局或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与协调。
(二)落实主办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审查机制
目前,四川省展会期间主办方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心仍只停留在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后置程序方面,对展会举办前知识产权的审查与督促工作以及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方面都很少涉及。随着四川省展会业的蓬勃发展,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如果主办方还只停留在纠纷处理程序,哪怕该程序足够简便、快捷,也很难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也很难制止五花八门的抄袭与剽窃。
因此,四川省展会主办方应当借鉴北京、广州的做法,“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
1.增加主办方事前审查与督促工作的规定
《北京办法》第七条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该规定不仅明确了主办方对几乎所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客体进行审查,也具体指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一种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检索。如果该办法能够得以贯彻实施,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会大幅度减少。
2.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
《广州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印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在展會开始15日前向参展商公布。通常,展会主办方在展会前对参展商公示的都是与参展商或参展项目有关的内容,很少涉及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进行公示。广州的这一做法,有利于参展商及公众提前掌握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信息,若有异议即可提前处理,将有效降低展会期间因知识产权侵权给展会主办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3.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虽然《四部委办法》规定:“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通常情况下展会主办方并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其自身又缺乏精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因此如果让主办方拟定协议,一来增加了主办方聘请专业人士草拟协议的负担,二来主办方易草草了事,使协议漏洞百出。
基于此,《北京办法》对知识产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范本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作出了相关规定。 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布将有助于更多的主办方通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的方式提高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落实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4.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参展商的参展义务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展会期间各种各样的抄袭与剽窃却仍屡禁不止呢?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少参展商都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展会举办时间短、参展商数量较多,即使有侵权,主办方也无暇顾及。 因此,明确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义务,便于打消参展商的侥幸心理,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侵权案件。
四川省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可以参考借鉴《广州办法》中关于明确、细化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相关规定,让参展商更加清楚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从而督促参展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诉前禁令的运用
第一,加大对“诉前禁令”的宣传力度。人民法院不仅应当成为重要的展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成员,还应派员实地宣传,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可以规定事后的保障机制,改变法官过于谨慎的态度,提高签发禁令的效率。比如提高申请诉前禁令的担保金额。
参考文献:
[1]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1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2]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2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3]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3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4]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4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5]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5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摘 要 四川省展会业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时期的迅猛发展,四川省举办展会数量多,参展企业多,展馆资源丰富,展会类型涉及各行各业。但随着展会业的迅猛发展,展会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虽然2006年四部委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但四川省至今未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难免会“捉襟见肘”,再加上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展会主办方、参展企业、展会行业协会等主体都未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四川展会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从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在整理、比较的基础上,对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予以考量。最后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探索适合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四川省 展会 知识产权 侵权 保护
作者简介:冉华庆、刘慧、王静,成都文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08
一、四川省会展业发展总体情况与展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情况
“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展会业呈现出高速、健康的发展趋势,展览面积、展会数目以及收入大幅度增长。2015年,展览面积达626.8万平方米,较之2011年增长了1.4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4.5%,展览面积和办展数量由2012年全国第九位上升至2015年全国第七位,居全国前列、西部领先位置。2015年全省举办规模以上的展览(1000平方米以上)648个、会议论坛217个、节庆活动422个,共计1287个。2015年全省展会业直接收入达156.2亿元,5年间复合增长率高达31.5%;拉动相关产业综合收入达1314亿元。总体上,四川省展会业已进入规模和效益双提升的跨越式发展阶段。
“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各级知识产权局在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绵阳科技城科技博览会、成都国际家具工业展、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全国春季糖酒会、全国药品交易会、全国体育用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接受投诉举报,查处假冒专利,处理侵权纠纷,开展普法活动,并联合版权、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展会良好秩序。“十二五”期间,四川省累计开展展会执法保护活动71次,受理投诉举报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121起。(见图1)
综上,虽然2015年,四川省各级知识产权局受理投诉举报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数量较2011年增长了三倍,但单一的行政执法模式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展会业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二、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一)立法困境
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的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效力较低。除了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四部委办法》外,四川省尚未出台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出台的《通知》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未做实质性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只对展会专利保护作出了规定,且为泛泛而谈。2016年的《西博会办法》虽然明确了西博会期间受理投诉的机构以及投诉受理与初步解决程序,但因其效力较低,且仅限于“西博会”,从而不具有普适性。而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广州办法》”),都在《四部委办法》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且保护措施贯穿于展会前、展会中及展会后。
(二)保护措施困境
1.临时措施(广义)
虽然《四部委办法》与《西博会办法》都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简易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该程序被很多当事人所质疑,因其答辩期限较短,从而使得被请求权人的答辩权利难以实现,因此,这种做法看似是为了保护请求权人的正当权益,实际上却变相剥夺了被请求权人的答辩权,显然这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2.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或者有可能发生侵害的行为,如不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其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会使得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TR 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销售市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由于临时禁令不仅可以在诉讼中采取,也可以在诉前采取,因此临时禁令在我国被称为“诉前禁令”。2000年以后我国分别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对诉前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法院在批准诉前禁令时都较谨慎,且注重审判结果与诉前禁令结果的一致性,导致诉前禁令在实践中很少得到运用,使得展会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打折扣。截止目前,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还从来没有因为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签发过诉前禁令。
三、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出路
(一)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可以以《北京办法》与《广州办法》为参考,协调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展会管理者、主办方之间的关系,摒弃“多头监管”,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同时对参展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識的宣传、教育,唯有将展会各方之间的关系“理顺”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
四川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以借鉴《北京办法》,在权责设置方面,首先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由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局或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与协调。
(二)落实主办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审查机制
目前,四川省展会期间主办方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心仍只停留在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后置程序方面,对展会举办前知识产权的审查与督促工作以及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方面都很少涉及。随着四川省展会业的蓬勃发展,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如果主办方还只停留在纠纷处理程序,哪怕该程序足够简便、快捷,也很难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也很难制止五花八门的抄袭与剽窃。
因此,四川省展会主办方应当借鉴北京、广州的做法,“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
1.增加主办方事前审查与督促工作的规定
《北京办法》第七条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该规定不仅明确了主办方对几乎所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客体进行审查,也具体指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一种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检索。如果该办法能够得以贯彻实施,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会大幅度减少。
2.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
《广州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印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在展會开始15日前向参展商公布。通常,展会主办方在展会前对参展商公示的都是与参展商或参展项目有关的内容,很少涉及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进行公示。广州的这一做法,有利于参展商及公众提前掌握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信息,若有异议即可提前处理,将有效降低展会期间因知识产权侵权给展会主办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3.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虽然《四部委办法》规定:“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通常情况下展会主办方并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其自身又缺乏精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因此如果让主办方拟定协议,一来增加了主办方聘请专业人士草拟协议的负担,二来主办方易草草了事,使协议漏洞百出。
基于此,《北京办法》对知识产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范本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作出了相关规定。 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布将有助于更多的主办方通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的方式提高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落实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4.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参展商的参展义务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展会期间各种各样的抄袭与剽窃却仍屡禁不止呢?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少参展商都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展会举办时间短、参展商数量较多,即使有侵权,主办方也无暇顾及。 因此,明确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义务,便于打消参展商的侥幸心理,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侵权案件。
四川省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可以参考借鉴《广州办法》中关于明确、细化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相关规定,让参展商更加清楚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从而督促参展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诉前禁令的运用
第一,加大对“诉前禁令”的宣传力度。人民法院不仅应当成为重要的展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成员,还应派员实地宣传,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可以规定事后的保障机制,改变法官过于谨慎的态度,提高签发禁令的效率。比如提高申请诉前禁令的担保金额。
参考文献:
[1]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1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2]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2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3]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3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4]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4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5]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工作专业委员会.《 2015年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