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
范青
摘要: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互联网行业的进步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姿态。但正是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步伐逐渐加快,与之相伴的问题也接踵而至。文章以轰动一时的奇虎360和腾讯诉讼案为切入点,真实的再现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规范行为,并为此提出相关的行为规范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范
1互联网行业典型实例分析
腾讯与360的不正当行为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11年,当时国内没有明确的相关条约,法院判决以庭下调解为主,然而这并没有真正熄灭二者之间的战火。一段时间过后,360发起了被媒体称之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当庭对决事件。在法庭上,360提供了三个主要诉讼请求以及多个附加诉讼理由,希望能据此判决腾讯停止垄断行为,在耗时长久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以相关市场的使用权。腾讯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滥用支配地位的后果展开辩论,双方各执一词。最终360获胜并取得三个突出战果,其一也是最主要的是停止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二勒令腾讯停止在用户之间强迫二选其一的恶意行为,其三腾讯赔偿360多达1.5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许多国家都试图在反垄断法中为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概念定下清晰明了的含义,但我们应该看到,国家间的自身情况和国家政策不同,竞争市场的约束力不同,产品价格和数量不同,相应的造成的影响更是大不相同,因而没有办法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条约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有独立能力进行自我经济改革,并且独立做出决断,在不考虑竞争对手的情况时,这个企业就被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可以掌握特有技术、拥有独立的原材料配置地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甚至可以影响市场的产品价格,这时这家企业也可以被称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而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定,一家企业能够操控市场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以及其他条件,或者可以在竞争中能够以正当手段阻碍对手进入市场,这家企业就可以被称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制企业经营者自身的综合实力和正当手段,而这种强大的能力涵盖了经营者对市场的宏观控制力和影响力。我国反垄断法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立法确定,以东亚各国为例;第二种是在案件的开庭受审环节过程中确定下来。
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例,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会明确规定垄断行为的支配者是否是市场支配行为,仅仅在审判过程中以推理推测的方式判断。欧盟委员会相关机构认为,这类的垄断事件除了原被告提供的数据外,也可以利用公平公正性质的媒体和检测公司的报告。
而对于如何断定企业涉嫌垄断行为,可以这样判断。在市场竞争中滥用支配地位,也可以称之为利用市场的竞争展开恶意垄断行为,这是企业在首先被断定支配地位后利用这种优势滥用这种权利对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交易,甚至排斥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主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旦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没有可提供的正当理由,不允许在交易过程中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甚至阻碍对方生产的正常运转,这种行为一经查出,就会被冠以滥用市场地位的头衔,法律将怀疑其涉嫌垄断。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因
2.1行为范围不明确
国家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不正当企业趁机钻法律的漏洞进行违法活动,这样就会给法律带来更大的困难。早年前的微软黑屏事件就给我们以教训,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我国法律,但事实上如果其他企业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名义将之告上法庭,则会无比困难。原因无他,我国的反垄断法纪事赋予了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权,但真正操作起来灵活性远远不够达到发达国家的程度。
2.2缺乏对市场的正确认知
如何判断相关市场的准确性是判断企业是否在竞争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准则和标准。APEC集团指出:任何市场竞争分析案例的出发点都是从分析市场的范围开始的。列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家电视机生产厂生产的液晶电视在市场中占据三分之一的地位,但在液晶市场中占三分之二的地位。现在如果将电视机市场作为总体的竞争市场,那么这家店实际生产厂仅仅是普通的企业;但如果要是以液晶市场作为根本市场,那么这家企业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显而易见,相关市场的判断在反垄断法的政策规定中暂居这重要地位,但是在我国乃至世界上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限定过相关市场的定义,这样就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制裁带来麻烦和不确定性。
2.3法律规定不严
反垄断法中主要定的责任范围是行政方面的责任,而对于其他责任只是轻微的带过笼统的规定,对刑事责任机会没有提及。显然,反垄断法在事实上只是简单的采取单一的仲裁方式,力度不够,无法真正做到遏制非法行为。
2.4执行机构不明确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具体规定某一执法机构承担反垄断行为的制裁,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明确含糊不清的。
3如何正确规范市场行为
3.1明确滥用支配行为的市场范围
任何一种社会经济体,或者是企业管理者,还包括行业统治者,所有的经济体都占据着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明确滥用支配行为的市场范围,是规范市场支配行为的基本要求。
3.2正确判断市场的相关性
从生产产品的种类、销售的时间等等从不同方向来界定相关市场,从而断定经营活动的竞争领域。判断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健全完善的基本步骤,也是重要手段之_。
3.3明确制裁措施
总体上,反垄断法对法律责任的分类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对比来看民事制裁是通过法庭诉讼的过程来实现的,相对费时费力;行政制裁高效有权威,可以跟上市场瞬息万变的竞争情况。
在行政制裁方面,要用法律明确反垄断机关的权利,对企业管理者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制裁,对于那些严重的恶意支配主体地位的企业和生产者应该采取罚款、行为无效等手段进行处罚,按照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给与不同的处置措施。
在刑事制裁方面,我国应该重视在反垄断法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必要性,对情节严重者应处以刑事制裁。
3.4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正如文中所讲的那样,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哪一个具体单位或者哪几个机构共同执行执法工作。但为了执法工作的高效性,这项工作应该是独立的专门的机构,主要的任务就是进行反垄断工作。
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行为的经验来说,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学科专家构建成执法队伍,这样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能够稳定的执行工作。也可以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实践活动,给予执法机构更全面的权力,是的执法机构更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
4结语
综上所述,设置市场主体地位的行为会带动市场的竞争积极性,但与此同时又会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当然,一切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都需要根据市场现状来增添完善,不可以盲目的制定一系列的法规而不切实际。我们要注意到市场变化的多样性,以期待未来在具体的市场事件中加以完善,构建更和谐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