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治理研究

    摘 要: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现有以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制为主、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管理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暴露出了局限性。通过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及现有的治理体系进行研究,提出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健全行政救济方式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则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公益诉讼

    依据奥尔波特的理论,衡量谣言的影响力有两个重要的因素,即事件的重要性与事件的模糊性。新冠肺炎疫情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发生初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模糊性与复杂性,因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使其网络谣言更容易引发公众的恐慌。

    1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有其特殊性。一是疫情初期,有关疫情的信息公开存在缺失与延后导致了公众在信息获取匮乏下对信息的渴求。二是网络谣言集中在微信,微博等交互性强的自媒体平台,造谣的内容主要涉及政府对疫情的防控措施,疫情的防治信息,疫情的扩散情况等。三是互联网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时效性,关注度、阅读量与影响力,“把关人”缺失,缺乏对新闻来源真实性的审查。

    2 现存网络谣言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民事救济的局限

    对于有明确受害主体的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财产权等权益的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民事途径进行救济,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在疫情中有关于“某医生感染新冠肺炎去世”,“某人是新冠肺炎零号病人”的网络谣言。但是,如果网络谣言侵犯公共利益,且未达到行政法与刑法的处罚标准,就会造成因没有明确的受害主体,而无法采用民事救济的情况发生,如对疫情感染人数的过分夸大,对疫情防治信息的编造等。

    2.2 行政救济的局限

    新冠疫情中对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于在社交媒体上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个体传播者,措施以行政拘留、罚款为主。但是,对于媒体公众号、营销号等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2020年1月,齊齐哈尔市网信办对“齐齐哈尔头条”微信公众号违规设置“实时疫情”专栏,并以“标题党”形式推送涉疫情公告信息的处罚是要求该公众号负责人立即取消专栏并删除相关违规信息。就信息的传播速度及覆盖面而言,有固定传播平台的媒体账号比个人通过社交账号传播虚假信息更易引发公众恐慌,且部分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存在宣传广告的行为,因此对于媒体造谣与个人造谣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应有所区分。

    2.3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管理的局限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账号进行删帖、封号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将权利无限扩张,可能会损害用户的权益,若缺乏配套的申诉机制,则会造成受损权益得不到救济。二是在海量的平台信息中,存在发现谣言不及时、信息真实性审核途径不明的问题。三是处罚机制与辟谣机制分离,造成了辟谣信息的关注度远远低于造谣信息的关注度。四是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责任,偏离避风港原则,造成企业守法成本增加并影响用户行为。

    3 完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治理体系

    3.1 引入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具有主体不特定性,利益价值的抽象性、集合性等特征,而公益诉讼是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下的网络谣言,其受众是不特定的公民,如果信息的转发量,阅读量达到一定的程度,传播的影响就是不可控的。若网络谣言侵害社会利益,因受害人不是特定,无法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起诉,导致权利无法救济,造成侵权人与受害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因此,将公益诉讼引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侵权案件,对民法、行政法、刑法救济起到监督与补充作用,可以使网络谣言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得到规制。

    3.2 完善行政处罚措施

    一是在行政处罚时,区分个人造谣与媒体造谣行为,对于传媒公司与传统媒体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账号,其在疫情期间的传播谣言影响更为广泛,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需提高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罚款的额度。二是对于个人造谣行为,可通过谣言的传播途径,谣言的转载量,谣言的影响范围等进行具体的判断之后进行处罚。

    3.3 健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管理规则

    一是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及传播内容的审核流程及审核标准,并制定、畅通内部申诉机制,以防损害用户的权益。二是完善处罚机制与辟谣机制的衔接,如在封号之前使公众从原平台获取辟谣信息,建立辟谣平台,扩展辟谣信息的传播范围。三是利用大数据,精准进行谣言的筛选,建立信息真实性审查机制。四是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政府的对接机制,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信息沟通。

    3.4 构建网络谣言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部分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其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造谣,传谣的目是宣传广告,获得高关注量与高转发量,其造谣的背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难以有效遏制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因此,结合传播收益与传播影响,确立网络造谣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与收益对等,是治理新媒体公众号、营销号等传播谣言的可行路径。

    4 结语

    完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引入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行政救济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有利于净化舆论空间,提高我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J].中国法学,2015,(3)

    [2]袁晓新.论网络谣言追责的民事司法程序[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3]皮勇.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J].法商研究,2017,(5)

    作者简介:

    刘颖超(1994-),女,汉,甘肃,硕士研究生在读,海南大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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