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性精神病人管控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重性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以杀人、伤害案件最为严重。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突发案件本身的突发性、暴力性、侵犯目标不确定性,使公安工作面临巨大挑战。本文针对当前我国重性精神病人日常管控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管控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对策,通过公安机关对重性精神病人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对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管控,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的治安稳定。
关键词 重性 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 行为 管控
作者简介:林萍,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治安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02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就业压力变大,竞争激烈,很多人处在精神焦虑紧张的状态,导致心理失衡,精神病人越来越多,重性精神病人也急剧增长。根据2016年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部分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算,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1亿人,其中1600万人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当前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问题特别严重,重性精神病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毁坏公众财物的案件、事件屡见不鲜。本文以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对加强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管控对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为现实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时有发生,危害严重
(一)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界定
重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患者由于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表现为幻觉、妄想、思维障碍、行动紊乱等,并且社会活动能力严重受损。《辽宁省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管控规范》明确规定,重性精神病人分为三级,一级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是指曾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二级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是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精神病人;三级为其他重性精神病人,主要是指虽没有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
肇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或违反其他行政法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事行为,一是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二是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三是妨礙交通安全的;四是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五是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肇祸行为是指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祸行为,一是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二是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是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四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二)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特点
当前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贫富差距明显以及就业压力逐渐增大等原因,引发的重性精神病人越来越多,导致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杀人、伤害案件在全国发生多起。以下是媒体公开报道的几起案例:
案例一:2014年6月13日,精神病人韩某在天津市和平区居住小区内,因怀疑王某之妻闫某某送来的煎饼有毒,将闫某某踹倒在地并用脚踢踹、用购物车砸闫某某头部、腹部等处,至其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例二:2014年10月3日,石泉县城郊派出所接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城关镇一四村村民李某将谭某砍伤,请立即出警。接警后,城郊派出所2名民警及1名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李某在室内。民警一面与其对话,让李某开门出来,一面安排同伴在门口埋伏,就在与李某对话中,李某突然开门扑出门外,拔出一把菜刀,直接向民警头部砍来,民警用警棍隔挡躲避到安全距离。李某手持菜刀、木棒躲回房间。民警迅速向县局报告情况,县局组织警力赶到现场,李某再次冲出,使用菜刀攻击民警,处警民警用钢叉、盾牌对其进行制伏。民警柯某在同其他民警合力制伏李某是左腿髌骨骨折。
综合以上案例不难看出,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犯罪并非大脑神经意识主管上所能自控所为,其是因为发病而犯罪,所以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何时发生无法预测。具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时,易产生幻觉,对其行为失去自控能力,极易发生恶性案件。并且完全排除规律性,时间、地点、所犯何罪都无法预测。因此其行为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公安机关也就是因为重性精神病人的突发性,导致处理这种肇事肇祸案件时往往都是被动的。
2.严重性。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构成犯罪的,几乎都具有暴力性,这类精神障碍患者多数性情狂躁不安,长期发病或间歇犯病。重性精神病人发病时,一般都是见人就打,毫无理智,让家人及无关的群众感到害怕,并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导致社会治安秩序瘫痪。重性精神病人病情发作时,因为他们情绪波动大,心里急躁,精神不稳定,对任何人的人身安全都可能侵犯,此外,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时往往会使用管制刀具、危险爆炸物等,便会发生一些杀人、伤人、伤财的凶残案件。如2015年5月4日晚8点43分,一名2岁幼儿正在街边玩耍时,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精神病男子向小孩走过来,并突然伸出一脚将孩子踢倒,随后狠狠踩踏孩子头部、面部,还用扫帚猛打行径残忍至极。被害小孩经医院检查后确诊为颅骨骨折,生命垂危。视频发出后令网友们极之愤慨,引起了全社会强烈的关注,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引起了强硬的反映。
3.侵犯目标不确定性。重性精神人无自制力,发病时没有特定的目标,导致其不仅可能对自己的家人侵害,还可能对素不相识、毫不相关的邻居构成危害。他们见人就打,使人猝不及防,发案没有规律,案件没有特定的因果关系,而且重性精神病患者由于疾病的原因,个性偏执,活动轨迹也是居无定所,家人也对之听之任之或束手无策。
二、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存在的问题
重性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行为不仅让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当前,导致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管理失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排查工作流于形式
对重性精神病人应当建档立案,进行数据统计,录入信息系统,这是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的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不仅思想上麻痹大意而且排查方式简陋,方法不当,责任心也欠缺,最后获得了不真实、不详细的名单。此外,由于“受世俗道德观念的影响,精神病人往往遭到社会排斥、歧视,病患家属心理压力大,顾虑多,通常对家里的精神病患信息隐瞒不报,抵触民警开展入户调查,给录入、补充信息的工作造成了一些困难”,就不能及时发现归档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导致没有办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监护职责不到位
现实生活中重性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的不到位情况十分严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主观方面,监护人因为照顾精神病人的负担大,害怕其继续发病而躲避,丢失应尽的监护职责;有的监护人年老体弱,没有精力和体力照顾精神病人,有心无力;一些监护人为了自己的生计,而对精神病人越来越冷漠,不予理睬,丧失亲情。客观方面,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加上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高昂,使得经济负担更为严重,导致监护力低下;社会监护机构对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监护不到位。正是因为这些重性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监护的因素,让他们随心所欲,他们的犯罪动机、犯罪前兆因此不能及早地被发现、制止。
(三)社会救助、保障机制不健全
精神病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其的救助保障是社会文明的要求。对精神病人的救助主要依靠医疗救助,社会救助为辅,但是在医疗救助不充分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在实际上也没有发挥出来。首先我国的精神病人社区康复体系没有建立,当前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主要分布在省级和地市级,全国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精神科医师2万多名,由于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及现有床位的缺乏,导致部分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其次,精神病人的防治工作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于治疗精神病人的费用较高,经济困难,职能部门经常以一种形式或敷衍的手段对待他们,精神病人没钱买药,就意味着停药,病情便会恶化,肇事肇祸行为就不断发生。除此之外,公众对一些常见的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的问题不认知,存在社会偏见和歧视的思想。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对精神病人的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远不能满足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需要。
(四)受害方维权难,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免于处罚,可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一旦侵害行为发生,由于侵害主体不负法律责任,其监护人又因家庭困难或故意推卸责任,造成受害者正当权益无法落实到位,受害者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一些受害者家屬便会多采取报复、上访等手段来“维护”滋生权益,就引起新的危害社会事件。
三、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对策
(一)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1.完善公安机关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列管和信息采集。逐人落实管控措施,应建立派出所责任领导、责任民警、监护人、社区或居委会干部“四位一体”实名包保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新发现的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精神病人,应做到随发现、随列管、随评估、随录入。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人户分离的重性精神病人以现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落实“双列管”措施。当管控主体发生变化时,原住地派出所应向现住地派出所提供相关资料,现住地派出所应在3日内完成接管、建档工作,保证管控的连续性,防止发生漏管现象。
对符合管控条件的精神病人,社区(驻村)民警按照重性精神病人的自然情况、危险性评估结论、入院治疗诊断、纳入管理依据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病人类别,经派出所所长和县(区)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正式列入治安管理。对列入治安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人,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病人管控档案》。档案材料一般包括,《治安重点人管理呈批(撤销)表》;病人基本信息表;管控力量信息表及包保责任状;肇事肇祸信息表;户口登记表;医疗部门的医疗结论、鉴定;相关法律文书、司法鉴定;动态写实记录;其他有价值的材料等。
对已列管建档的重性精神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管。一是死亡的,二是病情稳定、危害消除、经卫生部门危险性评估在3级(不含)以下,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已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四是符合其他撤销管理条件的。对符合撤管条件的,应由派出所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治安重点人撤销管理呈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县(区)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市局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撤管,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对排查出的肇事肇祸、轻微滋事、危险性评估达到3级(含3级)以上以及其他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要按照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填写规范要求,逐一采集病人基本信息、管控力量和肇事肇祸等情况信息,根据病人类别录入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根据病人现实表现、管控力量等动态变化情况,对系统数据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真实鲜活。
2.深入排查,预防为主,摸清工作底数。全面梳理病人,关注重点对象。公安局做好带头组织领导工作,以辖区派出所和社区(村)为大单位,以社区民警为小单位,根据准确查清重性精神病人的要求,采取入户走访、调查访问等方式,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排摸,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现实表现等情况。集中清查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认真准确做到不漏一个户,不漏任何人,情况明确,底数清晰;依照要求,对新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档案,并及时管控这些重点人员,了解掌握他们的动态,有效落实对他们的管控措施;及时将审核无误的新发现的精神病人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对信息系统已有的精神病人的康复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应有的管控;及时维护更新数据,保证其准确无误;帮助社区、街道、乡镇的一些监管重性精神病人的部门,协助他们对精神病人进行送治,并与社会卫生部门研究治疗计划。把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社区治疗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做好,能有效预防或减少精神障碍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联合卫生、民政、残联、社区(村委会)干部等职能部门和基层群众,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排查,真实掌握辖区重性精神病人底数和基本信息。
3. 分级管控,区别对待。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管控规范,在特殊时期下也有以下要求。一级管控要求是在国家级各类活动安保期间,提前一周启动安保管控机制,对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精神病人每日双见面写实,实时掌握动态;对其他及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每周走访写实一次。二级管控要求是在省级各类活动安保期间,对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精神病人每日见面写实一次,实时掌握动态;对其他类及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每周走访写实一次。三级管控要求是在重要纪念日、敏感日安保期间,对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精神病人每三天走访写实一次;对其他类及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每半月走访写实一次。四级管控要求是在法定节假日安保期间,对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精神病人每周走访写实一次;对其他类及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每半月走访写实一次。
公安机关对危险性等级在3级(含3级)以上,病情极不稳定,极有可能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采取建议入院治疗方法;对病情较为稳定的,暂无危害可能的,采取在家监护的方法,并与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签订管控责任书,同时做好定期回访工作,密切关注动态;对病情已稳定的,采取一般关注的方法,由精神病人家属或监护人进行日常监控。
对下列重性精神病人应实施重点管控。一是危险等级在3级以上,病情极不稳定,极有可能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入院治疗的,二是不能入医院治疗、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现在仍不稳定,极有可能再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三是有过进省、进京上访滋事、肇事肇祸经历,现仍不稳定的,四是有进省、进京上访滋事、肇事肇祸可能的,五是居住在学校、幼儿园、政府等重要部门、部位周边,病情不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六是其他应纳入重点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人。
(二)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管控
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建立与民警的及时沟通机制,是现在工作方法上监护人与公安机关共控、共管。
对已经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对那些有监护能力但又不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要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责令或者强制其送精神障碍患者到医院治疗,是监护人真正担起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那些确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适宜再做监护人的人员,应及时向政府汇报,由政府协调并经法律程序重新确立监护人。
制定紧急处置预案。若重性精神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但并未发生严重的社会影响,社区应该主要对其进行处置,公安、综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则要进行配合,并且要采取强制收治或强制在家看管的方式。若重性精神病人已经肇事肇祸或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这时要以公安派出所处置为主,社区、综治、残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应该配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将病人送往指定医院,防止事件恶化。同时,若遇有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求助时,按照紧急处置预案迅速出警,妥善处置,严防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加强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当地居(村)委会干部、附近群众的电话沟通,确保有问题能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
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救助、日常管理和緊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列为公安机关重点监护对象,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协助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对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配合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做好对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工作,配合残联部门做好精神病人的残疾评定工作。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与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病人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管控和救治救助工作。
必须建立公安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快速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接到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迅速将其带离现场,主动协助其家属将其强行送至指定医院治疗。患者家属不配合或无监护人的,应及时向政府汇报,并协助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做好后续工作。创造条件协调相关部门组建专门的处置队伍,以规范对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
(三)公安机关应及时、规范处警,减少现实危害
公安机关接到涉及重性精神病人的报警,应当问明案发地点、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并根据处置需要指派民警迅速出警处置。 民警接到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求助时,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现场有人员伤亡、财产损毁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保护现场,及时了解情况,寻找家属。首先,因为家属对精神病人的病情了如指掌,能够提供最保障的病人情况,家属也可以劝说精神病人,在警察的保护下,精神病人有可能停止他的行为。其次,警察在处置精神病人持械肇事肇祸时,由于精神病人可能对警察侵害人身或生命安全,民警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这种情况下可能对精神病人造成伤害,如果家属不在场并且时候不理解警察的管控措施,就有可能对处置警察进行行政诉讼。相反如果家属在场,处置民警先告知家属并经家属同意,就可避免不应有的执法麻烦。
只有将重性精神病人的情绪稳定住,才能处置好此类案件。公安民警可以采取迎合与哄骗的手段,不仅可以稳定重性精神病人的情绪还能吸引其注意力,民警便能寻找出战机,将其制伏。在与其沟通时,民警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与精神病人沟通劝说时要注意着装,应该着便服,因为精神病人本身的思维与常人不一致,穿制服可能进一步激化其的情绪,对劝说工作带来反面效果;二是民警应该注意与精神病人之间的距离,因为精神病人持械,若没有适当距离,在其病情突发时,就有可能伤及民警,所以要确保距离安全。
当判断精神病人实施对自身或群众构成人身安全侵害的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防止其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公安机关可以协助监护人,对已经实施危害自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助。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实施暴力行为的,危害到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或可能继续对社会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应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对精神病人进行控制,在法院下达申请通过通知前。对有其他暴力倾向行为的重性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应督促家属、监护人严加监护或送医治疗;无家属、监护人的,应通知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监管、送医治疗或加强管理;对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的精神病人,应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救治救助工作。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惩罚精神病人。公安机关需要通知重性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单位、村委会、民政、卫生等部门,或移交重性精神病人时,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存档。
(四)建立考核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治安户政部门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纳入省厅绩效评估范围。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考核,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网上抽查、阶段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考核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第一,录入系统信息数据不准确,居住地址、病情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维护、更新的;第二,接到预警信息指令后,未及时开展工作,影响工作进展的;第三,未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致使病人信息泄露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排查不及时,列管不准确,措施不落实的;第五,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延误信息研判和处置的。因管控措施不落实造成漏管失控,或未按规范要求处置而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民警及领导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的工作。公安机关要从源头治理重性精神病人,认真做好日常管控工作,加强预防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发现,有效管控,从苗头扼杀其违法犯罪;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意识。
除此之外,社会及人民群众也要对重性精神病人这个弱势群体给予理解和关爱,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的认知,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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