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风险特点与治理体制机制研究
陆岷峰 陆顺
摘要: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为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改变。由于平台经济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具有虚拟性、广泛性、创新性等特征,在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认真研究平台经济的风险特征,加强平台经济的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对保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平台经济;风险特点;治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724.6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9.05.005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平台经济,以互联网等新的信息技术为基础构建的供需经营模式,突破了传统的运营架构,不受时间和空间约束,缩短了供应链距离,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效能与效率,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但是,由于平台经济发展时间较短,无现成模式可借鉴,平台经济本身固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征,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无疑增加了经济社会风险。如近年来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据《网贷之家》统计,到2019年6月底,网贷平台累计数量为6617家,累计停业问题平台数量达到5733家,正常运营的只有864家,停业问题平台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因此,切实强化对平台经济管理十分必要。
二、平台经济的概念及风险特征
现行平台经济理论的研究对平台经济的概念、内涵及特点进行了深度分析,其中对平台经济发展中的风险也有较多关注,刘群英(2018)认为平台经济就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是通过平台的交易可以促进参加交易的各方实现其产品的价值或增值,平台只通过这种交易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或获得相当的价差而生存,平台运用的主要手段是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经济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贸易经济是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对于经济转型升级,产业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台经济中涉及到各个主体关系十分复杂,至少有平台与平台之间、平台与供应商、消费者与平台、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监管与平台之间六种关系,互相交织,较为复杂。[2]汪长柳(2019)认为平台经济包括了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的适应性三个特征,平台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全球头部企业都是创新的先行者;平台的成长性主要表现为企业发展一旦越过发展的临界点,将会爆发性增长;平台的市场适应性主要表现为平台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各类交易活动的成本直接下降,打破了产业的体制约束,使资源流动更加市场化和效率化。[3]刘群英(2018)認为平台经济发展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或风险的,主要表现在平台经济加重了市场和行业的垄断行为发生,市场上出现的超级平台对供应商和消费者都存在权利伤害的可能性,一方面操控供应商,另一方面减少了消费者消费的选择权;二是不断加大了供应商的经营成本,当众多的供应商只能服务于一个平台或少数平台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已经由过去的市场竞争转化为平台引导下的不充分竞争,只有通过花钱参加平台主持的各种活动取得商品交易的机会;三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平台杀熟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常常受损。[2]具体来说,本文认为关于平台经济的风险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
●开放性
平台的开放性是指平台不再受现行的行政区域等限制,面对平台以外的空间全面开放。第一,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平台不仅在八小时内上班时间可以实现交易,其他任何时间都可以实现业务的交割;第二,平台可以跨国界、跨领域,只要符合平台的交易规则,跨境交易、跨行业交易已不是新鲜事;第三,平台交易更注重时效性,特别是具有周期快等特点,平台大多属于新的交易模式、跨界服务;[4]第四,平台企业注册地、设置的平台交易的行为地、平台企业业主的居住地可能都不一致,这对于传统的企业监管模式显然已经难以或无法适用,存在较大非监管行为风险隐患。
●虚拟性(隐蔽性)
平台企业运营的平台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与实体店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平台企业运营的虚拟平台监管比较困难,一是留下痕迹困难;二是难以适时查看;三是经营活动及很多规则很多都不透明,其违规经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
●超前跨越性
平台经济的生命力在其同传统的经营模式相比有强烈的创新性,其交易方式灵活多变,只要能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商业模式都可能在平台先行先试,正是因为这种超前的创新性,给平台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创新只考虑到其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很多的创新经营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没有相应规定,平台企业便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大胆创新,有些过度创新却成了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子。比如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属于过度创新的一种,由于对其经营的后果缺少足够的评估,导致大量投资人受损,平台经营者受牢役之灾。
●隐私泄密
由于平台运营过程中一般要实名注册,因此,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企业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些是平台强制要求提供的。一方面,由于管理上的问题,一些平台对供应商和个人隐私缺乏严格的保护,导致贩卖隐私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平台也有可能涉嫌侵占了供应商及消费者个人的数字资产权利。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均属于数字资产的一部分,既然是数字资产,就有市场价格、就可以进行交易,任何人应用了他人的数字资产都要通过交易来实现。目前实际情况是,不少平台因为平台的交易获取供应商或个人交易数据后,可能会成为本平台或合作商进行信贷投放等依据,擅自无偿使用他人的数字资产,这显然不仅涉嫌泄密隐私,更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目前法律制度还没有具体的保护细则来进行约束。
●复杂性
平台经济涉及到的参与者很多,加上交易方式的多样化,随着交易额、交易规模的爆涨,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可想而之。而这种复杂性加剧了竞争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平台规模也出现向两极化发展,集中化程度不断提升,出现市场上的“巨无霸”平台,因而也就出现行业垄断,市场表现出来的信息往往失真,市场无形之手作用难以有效地发挥,而作为监管的有形手也难以实时对平台经济进行穿透式管理。[5]
三、平台经济治理体制与机制的构建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强化政策管理力度,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构建有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市场环境。结合平台经济的风险特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当前,在加强平台经济治理体制和机制构建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坚持法律底线,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坚决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平台经济也不是法外之地,只要法律禁止的行业、行为任何平台企业不可违反,这是平台经济运行的底线,任何突破这一底线的企业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要积极推进平台经济法制化建设。由于平台经济是一项新事物,其运行模式和流程同传统的零售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其风险特征更具有个性,现行的法律制度有些条款不适应平台经济的要求,有很多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因此,应及时针对平台经济发展新的形势、特点、业务模式,完善、修订新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及治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守牢政策红线,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平台经济涉及参与主体多且复杂,其信息透明度较低,市场手段对透明度过低的经济活动,其调节的效能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有形之手的作用必须加以发挥,否则,平台经济的市场经济秩序会被破坏。作为政府对平台经济的发展负有监管职责,第一,坚持积极支持的态度,这是管理的前提,也是管理者的目标,強化管理也是为了发展,不是为管理而管理;第二,改进管理方法,要以制度为先导,以制度约束平台经济行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以制度约束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具有可持续性;第三,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作为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手段;第四,对平台经济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要主动作为,不能出现管理部门责职真空的现象;第五,要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非市场行为一出现就要严厉打击,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被动处理。
●夯实平台企业制度,构建平台经济新秩序
平台经济是由各个参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台企业、供应商、消费者构成,在各参与主体中,由于平台运营企业是平台经济运行的核心和关键,平台企业负有对平台运营制度、运营模式、经营流程、内部管理、竞争规则、营销思路设计等等,因此,平台企业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合市场规则至关重要。加强平台经济运行的治理,做好平台企业的制度建设是打牢平台经济治理的基础,是保持平台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准则。对此,平台企业制度的设计,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反法律的制度都是无效的;其次,要执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区域经济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再次,要充分体现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循的商业伦理以及本企业的经营文化。
●构建容忍、容错机制,保护创新活力
平台经济是一种创新经济,其生命力也在于创新,创新力度过大就会创造风险,创新力度不足又会是保守的代名词,难以形成新的发展动力。创新与监管始终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创新与监管都是为了促进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但是创新过度会挑战监管底线,而监管过度必然是创新不足。平衡好两者关系,不能过度地强调创新或监管,而应当根据创新及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就平台经济而言,第一,对平台企业要进行分类管理,这个十分重要,目前的平台主要有电子商品交易、电子服务交易、金融服务交易平台三大类,这三类交易参与者、涉及面均有所不同,因此监管也不尽相同,通过实行分类监管,体现监管力度的差异;第二,对于准入的行业必须前置审批,比如金融服务交易平台,即使在实体经济中的金融企业都必须实行前置审批,对于虚拟空间的金融平台则更要实行前置审批;第三,对于用于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平台创新监管必须敞开大门,只要不是涉众投资、不会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平台,要鼓励其创新发展。第四,对平台创新要有容忍度和容错率,不能一开始就要求完备完美。
●发展平台监管科技,以新技术平台监管新业态平台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技术手段为支撑的,以新技术构建的平台经济业态,显然,如果仍用传统的监管方法是无法适时、准确地进行平台经济的监管和治理,因此,必须以监管科技来强化对平台经济的治理和监管,具体地说就是至少要与平台经济同步发展监管科技。第一,搭建监管平台,要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及云计算等新技术,按照监管和平台经济治理目标要求,设立相应的监管指标体系;第二,与各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打通数据共享通道;第三,建立治理预警指标体系,对运营平台进行全流程控制、管理,一旦出现异常,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让平台经济始终在监管边界与创新容度区间内规范运行。
●优化平台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平台企业的公司治理是平台经济治理的重要微观基础,一个好的平台公司治理一定是集规范、创新为一体的经济主体。完善平台企业治理结构,第一,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三会一层”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确保平台公司的科学、高效决策;第二,切实强化党在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地位,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要强化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确保企业的发展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方向,从而也就不会去让平台成为诈骗、祸害老百姓的场所;第三,要有科学的市场定位,坚持发展实体经济的初心,平台只有市场定位准确,经营也才可能成功,也就不会动歪心思去知法犯法;第四,要有民主监督制度,平台的一切经营活动要在员工实施有效的监督下去完成,因此,要切实强化员工的民主监督意识,让管理经营在员工的监督下规范运行;第五,构建健康的企业文化,坚持服务于民众生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从而让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合理。
●注重投诉机制建设,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平台运行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些既可能是平台引起,也可能是供应商的行为所致,因此,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治理,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治理的重点来抓。第一,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平台投诉通道,要让消费者在受到侵权时有地方表达诉求;第二,大力发挥消费者协会、各专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在行业治理中的作用,对于投诉属实的平台,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等进行通报,处理形成约束力;第三,对投诉情况要及时进行社会公示、告知;第四,对于投诉属实的违法违纪平台要严厉打击,必要的要及时清理出市场。
四、对策建议
平台经济是当前带有战略性的新的运行模式,对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视平台经济发展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发展思维,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不动摇。应该看到,平台经济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维度共同治理才能取得成效。在治理思路方面,要在保护平台的创新力、成长性的同时实施有容忍度、有容错率、有温度的监管,让平台经济在监督弹性区间内创新发展。从政府治理角度看,应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制定平台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宏观指引。平台经济作为新兴产业,有序的发展是行业治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地政府、行业要制定所在区域的平台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由科学的规划作指引从而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的发展,避免在种类的选择等方面一哄而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切实强化金融对平台经济的杠杆约束。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在对平台经济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结算制度等的引领作用,对于规范经营、有科学的业务流程、严格的内部管理的平台,商业银行可以以优惠的价格提供供应链方面的金融支持。相反,则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三是防止垄断组织乱作为,积极实施《反垄断法》。互联网经济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分享理念,但现实生活中,平台经济的发展正呈向少数头部平台积聚资源的趋势,形成一些领域的垄断,这不仅对供应商形成了不公平,对于广大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价格垄断和强制消费。对平台经济的治理不仅仅是合法合规的治理,对于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商业伦理的治理同样在范围之内。
总而言之,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是我国实现“十三五”战略目标的有效路径,也是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是正向激励,强化平台经济治理則是反向激励,虽然作用力和重点不同,其结果都是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促进发展与强化治理相结合,平台经济才能沿着健康、快速、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不断前行。
基金项目
江苏省望云智库省级项目《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研究》(2019SHJ66)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陆岷峰,杨亮.博弈视角下的商业银行风险事件管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9,(4).
[2] 刘群英.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J].时代金融,2018,(11).
[3]汪长柳.“十三五”时期江苏发展平台经济的政策建议[J].价值工程,2016,(1).
[4]陆岷峰,徐博欢.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研究 [J].武汉金融,2019 ,(5).
[5]杨亮等.我国经济金融化的形成逻辑、风险问题与治理路径[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作者简介
陆岷峰,南京大学博士后,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教授,望云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江苏银行总行董事办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通信;
陆顺,江苏紫金产业金融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东支行客户经理,研究方向: 商业银行、金融科技。
责任编辑 解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