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转型的视角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摘 要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这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的今天面临着尴尬困境。社会上频频发生见义不为,见危不助甚至见死不救的事件。见危不助已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将有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这背后折射出道德与法律间的微妙关系更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因此本文将以见危不助事件为切入点,从社会转型的视角去探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关键词 见危不助 社会转型 法律 道德
作者简介:潘佳慧,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87
2011年10月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默然离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时至今日关于见危不救的激烈讨论似乎已经褪去,网络上似乎也不再是铺天盖地的冲击着我们良知和道德底线的新闻报道,但这不代表它已经成为历史不再值得我们重视了。试问见到倒地的大爷大妈,你会扶吗?就这么简单的问题就足以考验我们。所以它并没有成为历史,而是赤裸裸的现实,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正视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以及思考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的措施。
见危不助事件里反映出来的冷漠和漠然究竟是缘何而起,费孝通先生的文章给了我很大的啟发。过去,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口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地方,人际关系单一固定,人们的联系多以熟人为主,从而形成差序格局下的熟人社会,所谓差序格局,“便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水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行为受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这种道德观念,是一种固定的人际关系下熟人之间的道德。差序格局下的中国社会的道德是一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这个道德是会因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所以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理论,在过去这样一种以亲属关系所联系着的社会关系的网络里,都有一个“己”作为中心,形成一个个像水波一样的同心圆,距离自己越近的圈子里的人和自己的关系越紧密,在行为选择时就会选择于自己,于亲人有利的道德标准;离自己越远的,关系不亲密甚至陌生的人,就另行择之,如果于己无利也就漠然置之了。所以在过去差序格局下的熟人社会中,大家以己出发遵循着维系私人关系且伸缩自如的道德标准,行为对象和道德对象相符合,私人道德便在规范彼此之间行为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有序。
现在,伴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子已经从人们的视野中淡出。新的经济形态在给中国经济带来机遇和挑战的同时,也给中国的社会带来了变化。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促进资源自由流通,人作为劳动力也参与到自由流通中。这样一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城市化和人口自由流通的加快,原本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单一固定的人际关系就变得复杂多元。在城市中,特别是大城市,城乡人口的快速流动,打破了原来的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其结果便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多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也许只是短暂的接触,也注定了联系已经不再仅限于熟人,然而我们的道德观念仍旧是过去差序格局的同心圆关系下产生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观念,这就产生了道德对象和行为对象的不对等,互帮互助,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美德就更多的被“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信条所取代,对于于己无利或与己无关的事情,便置之不理,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很多矛盾,甚至是悲剧。
就拿当年举国悲叹的小悦悦事件来看,不难想象,如果小悦悦倒在传统观念仍然浓厚的乡村,大家彼此熟悉,或亲或故,也许就不会产生路人漠然的后果,而她倒在城市的血泊中,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下。我们知道,小悦悦所在的五金城是一个外来人口聚集的地方,很多人是进城打工,做生意的人。在这个生活圈子里,大家都是从四面八方来的陌生人,聚在这里只是为了谋生,没有世代的相知相处,没有维系彼此之间的稳定联系,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小悦悦已然成为一个概念上的陌生人,超出了私人道德所能够触及的范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信条就被用做生存之道,当然还有发生在这之前的彭宇案更使这个信条被大家奉若生存之黄金法则。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如果私人道德观念已经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我们是否需要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做出相应的调整。有时候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口口相传,伸缩自如的道德规则,而是有明确规定,有更大约束力的制度规则。见死不救是不作为行为,如果通过法律来强制和惩罚,就需要有作为的义务,但目前这种义务仅限于道德上,那么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的义务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么,这就回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来。
张文显教授在其著作《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的法律和道德一章让我更清楚地看清两者的关系,这里可以运用到道德的法律强制,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西方各派法学家曾就此展开过激烈的论战。作者在书中提到,有时候这个问题不是强制实施道德在道德上是否正当,而是哪一个道德可以被强制实施。这让我想到,道德强制的正当性是取决于什么样的道德被强制,这就涉及到一个道德分类的问题。作者将道德划分为两部分,即维系社会存在的所必需的基本部分和非基本部分。基本道德是那些对任何社会的存在都不可缺少的限制和禁令。所以,在以基本的道德应该被法律强制实施为前提下,就需要对道德进行划分。那么,小悦悦事件以及类似事件涉及的见危援助究竟是属于哪种道德。基于见危不救行为产生剥夺生命权利,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其应该是用法律强制实施的道德,所以应该立法,并且近年很多学者提出将见危不救入罪,由此也体现了见危援助作为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需求。
但目前国内学者对见危不救罪的研究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见危不救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对见危不救罪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如果界定为一般主体,可能不具备期待可能性,限定为具有特殊义务的主体,又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当然,有学者从调查的数据中直接得出见危不救的危害性还不足以将其划分为基本道德从而直接否定其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学者另辟蹊径希望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来达到规制的作用,但不论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还是对处罚行为的认定,见危不救都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由此可见立法是学理和实际的结合,是慎之又慎的事情,目前中国社会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研究,如果仓促之下不当立法,不仅会导致司法混乱,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还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唤起人们的良知,反而可能导致有意无意的法律规避,法律难行,法不责众,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公民意识的培育,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法之舉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不具备可行性,我们还能付诸何种途径呢。如果法律制度是通过规定人们的义务,来强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那是不是可以制定其他的制度用以鼓励和保障人们的行为。对于那些想要施以援手救助他人,但又害怕遭受损失,害怕被诬陷的人,我们如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那些看到有人处于危难之中却因无利可图,不想徒增麻烦而一走了之的人,我们如何能让他们停下脚步。
道德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问题的产生源于社会,那么问题的解决就要归于社会,所以,我的基本构想是,由政府出台相关制度,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工作。
首先,中央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将见危不助的问题解决纳入政绩考核,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关于见危救助保障制度,引起地方的重视。其次,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指导并结合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到鼓励和保障普通民众实施见危救助行为的行动中。进而,由各级主管单位、部门和团体组织制定属于本单位、部门和团体组织的关于奖励见危救助者的规则和章程。
在此着重谈及地方政府制度。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的制度时,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围绕经济补偿,法律援助,物质奖励,荣誉表彰,宣传教育,社会组织六方面进行,并让社会组织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具体而言:
第一,政府应鼓励和协助成立保障见危救助者的社会组织,或者鼓励现有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保障见危救助者的行动中。
第二,对在做好事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救助者进行补偿,补偿金可以由被救者承担,被救者无力承担的,由社会组织从见危救助基金中给予补偿。
第三,被救者与施救者产生纠纷甚至付诸司法途径时,社会组织为施救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社会组织和社会各单位,部门,各公司,团体取得联系,对见危救助者给予物质奖励,例如可以在购房,购车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五,社会组织定制自己的好人胸章,或者荣誉市民奖牌,颁发给见危救助者,以此作为一种对他们的肯定,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第六,社会组织应定期在城市各社区举办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见危救助的宣讲,让大家形成做好事有保障的意识,告诉大家做好事不怕,怕的是不做好事。
第七,政府要通过大众传媒,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大家做好人好事,宣传好人好事,维护社会正义。
第八,社会组织负责具体的工作,其运作资金由政府拨款,也可以进行募集,社会组织除有固定的主要负责人外,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志愿者组成。
这只是简单的几点建议,更多具体的内容需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讨论,切实解决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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