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理化词类系统”的误区

    内容摘要:袁毓林《一个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一文提出了“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这对汉语词类的划分有重要意义,但该文也存在初始概念和公设的矛盾及词类定义不严谨等问题。

    关键词:袁毓林 “准公理化词类系统” 误区

    一.引言

    著名语法学家袁毓林《一个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一文,根据典型成员的分布情况列出各别词类的定义和分布框架,然后对照公理化系统和公理化方法的要求来检讨这种词类定义的缺陷和问题。最后给出一个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包括4个初始概念、4条公设、假定的有关先行理论及概念、所用的逻辑和集合论形式工具,由此推导出36条词类定义[1]。拜读之后深受启发,但也对文中有些表述或观点产生了两点迷惑,姑且分述如下。

    二.初始概念和公设的矛盾

    最突出的就是袁文尝试用公理化的方法来定义词类引进的初始概念和假定的共设。四个初始概念如下:

    (1)词:“最小的、能够独立运用的、有意义的语言单位。”

    (2)自由词:“能够单独成句的词。”

    (3)黏着词:“不能单独成句的词。”

    (4)句法组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组合成的结构。”

    假定的四条公设如下:

    (1)词在句法组合中总是占据一定的位置的,这种位置叫做句法位置;某个句法位置的前后的成分构成了表征这个位置的句法环境,句法位置和句法环境可以统称为分布。

    (2)句法组合的不同的位置上分别只能填入特定种类的词,也就是说,句法位置对填入词有严格的选择限制。

    (3)在句法组合中能占据某些相同的句法位置的词属于同一种词类,反过来说,同一种词类里的词可以占据某些相同的句法位置、拥有某些相同的句法环境。简而言之,具有某些相同的分布的词可以归为同一词类,同一词类的词具有某些相同的分布。因此,词类是具有某些相同的分布的词的集合。

    (4)词类可以通过描写其所能出现的句法环境来定义,句法环境可以是具体的词、抽象的已经从公理中推导出来的词类、以及初始概念和其他先行理论中的概念。

    公设(1)说明了具体的词跟特定的句法位置及其句法环境的关系,公设(2)说明了不同的句法位置对词有选择性,公设(3)说明了词类是分布上的类别,公设(4)说明了定义词类的方法和材料。

    袁文还补充说:“最后,还必须交代定义词类时预先假定了关于句法成分、句法关系、语音停顿等方面的上游理论和概念已经是明确地建立起来了,并且这些理论和概念的建立是不依赖于词类概念的。”一旦“有了这些理论和方法上的准备,下面就可以尝试推出各别词类的公理化的定义了。”

    但是,他所谓“已经是明确地建立起来了”的上游理论和概念中,至为关键也至为脆弱的核心概念就是冠以“句法”的那组概念,包括“句法成分”、“句法关系”、“句法组合”、“句法位置”、“句法環境”、“(句法)分布”、“词类是分布的类”等等。它们的核心或灵魂是“句法”或“句法结构”也就是“词组”。对于这个核心概念,袁文开头第二段就做了明确交待,恭录如下(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上面说词类是根据词的用法而分出来的类,这“用法”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语言学上它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语法)功能”(grammatical function)。像上面说到的能否作主语或谓语等句法成分能否受不很等副词修饰等都是描写词的语法功能的。据此可以说词类是语法功能类,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而分出来的类。这“(语法)功能”是一种很抽象的说法,美国的描写语言学派有一个与之等价的、但技术性很强的术语,那就是“分布”(distribution)。所谓分布指一个词所能出现的各种句法位置(syntactic position),比如上面说到的“山、水”等词能占据主语、宾语、体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等句法位置,“走、吃”等能占据谓语、谓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等句法位置。一般地说,句法位置是由一定的句法环境(syntactic environment,即上下文[context])来表示的;比如,说“山、水”等词能出现在谓语的前面、述语的后面、数量词的后面,但不能出现在“不、很”等副词的后面、“着、了、过”等助词的前面;“走、吃”等词能够出现在主语的后面、补语的前面、“不、很”等副词的后面、“着、了、过”等助词的前面。因此,分布又可以看作是一个词所能出现的句法环境。站在分布主义的立场上看,词类是根据词的全部分布(total distribution)而划出来的类,词类就是分布类。”

    此处所用“语法功能”就是“句法功能”,与“句法位置”或“句法环境”或“分布”都是同义词,“词类”就是“语法功能类”、“分布类”的同义词。虽然袁文一连用了三个冠以“句法”的术语而不曾使用“句法结构”,但不难看出,这一系列概念的源头都来自朱德熙[2] [3]的“句法结构”即“词组”这个最上游概念:

    词和词组合为词组,本书有时也称为句法结构。[2]14

    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的是这个词在句法结构里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2]37

    简单一点说,指的是词和词之间的结合能力。……说得准确一点,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它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要是用现代语言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指词的(语法)分布(distribution)。[3]14

    为了与句本位拉开距离,朱德熙刻意使用了“词组”与“句法结构”这对同义词表示词的分布场(或分布层面),以有别于句子分布场。还交替使用了“语法功能”、“语法位置”、“结合能力”、“(语法)分布”等名异而所指实同的术语。其实,除了“结合能力”外,也都应改用“句法功能”或“句法分布”。现在回过头来看袁文,他所用“句法组合”、“句法位置”、“句法环境”、“句法功能”等诸多术语,实际上都是朱德熙“词组”即“句法结构”这两个术语的同义词或派生概念。通俗地说,朱、袁所说词类是词在词组层面的句法功能类(或句法类)、分布类。这个分布层面的“词类”与句子层面的“词类”、小句层面的“词类”、以及胡裕树主编[4]的“词类”、三维语法的“词类”,都是名同而实异的:内涵不同,外延不同,发现词及其类别的分布层面不同,而且依据分类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但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各家现代汉语教科书在所用“词类”的所指不同的前提下,竟然几乎是齐刷刷地都得出了大同小异的词类体系,连基本词类的名称都十分接近。

    明白了袁文的词类或分布类原来就是词组层面的分布类,就可以发现他说设立的四个所谓“初始概念”内部存在着较多错误,而且与他的四条公设也相互龃龉。先看袁文的如下两个初始概念:

    (2)自由词是“能够单独成句的词”。

    (3)黏着词是“不能单独成句的词”。

    首先,以上两个初始概念的不妥有三。

    一是使用层次高于词组层面的“句”以及能否“单独成句”作为词组层面的词类的前提。

    二是严格按朱德熙[2]342-343的观点,“在词组本位的语法体系里,主、谓、宾、补、定、状等等都看成是词组的成分。它们跟句子只有间接的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能叫句子成分。”而且“根本没有句子成分这个概念”。显然上述两个初始概念也违背了朱德熙的经典表述。

    三是与袁文自己的初始概念(4)也存在矛盾。初始概念(4)说,句法组合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组合成的结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词当然能组合成结构,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黏着词怎么能组合成结构呢!同样,他假定的四条公设与(2)(3)两个初始概念也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四条公设清一色都是由“词组”即“句法结构”这个最上游的概念推理出来的。

    三.有关词类定义的问题

    既然初始概念本身有错,而且与公设相矛盾,那么凭此公理而意欲合理准确地定义出词类并据以划分词类就不可能没有毛病。下面举出一些袁文所谓的准公理化方法给词类的定义略加分析。

    1.副词的定义是“能够修饰动词和形容词、但不能修饰名词的词”。

    矛盾在于,出现于句子主语乃至话题前面的语气副词没有包括在定义的范围内。

    2.助词(“着、了、过、的、地、得、似的”)的定义是“只能附着在其他成分之后的黏着词”。

    矛盾在于,与“句法结构”、“句法成分”、“句法关系”等概念相互矛盾,因为既然助词不能充当句法成分,也就不能参与组成句法结构,当然也就无所谓句法关系了。

    3.语气词的定义是“只能附着在其他成分之后、停顿(或另一语气词)之前的黏着词”。

    矛盾有二。一是不符合句法結构、句法关系等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语气词与其所附其他成分不能构成句法结构,其间也不存在句法关系。换言之,语气词根本不在词组层面出现。二是停顿不属于句法结构(即词组)层面的概念,而属于句子层面的概念。具有同样矛盾的还有袁文所谓“情态语气词”、“功能语气词”的定义。

    四.结语

    由前面的讨论可知,袁文意欲使用句子层面的分布标准为只分布于词组层面的词类下定义,同时使用词组层面的分布标准为只分布于句子层面的语气词下定义。这都是与事实不符的,同时也有违自己的初衷。

    参考文献

    [1]袁毓林 一个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J].《语言研究》2000(4)。

    [2]朱德熙 《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朱德熙 《语法答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胡裕树主编 《现代汉语》(重订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

    [5]陈勇 词类理论的历史流变[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5)。

    (作者介绍:洪琳,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语言学、地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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