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为,让教育更纯粹

万玮
据报道:北京丰台的一所小学组织学生春游,一位姓卢的同学在爬长城时摔伤了头部,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12万余元。
谁都不愿意摊上事儿。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我们是学校领导,接下来会怎么办?——从此停止一切春游、秋游活动!如果我们是教育局官员,会怎么决策?——发一纸通知,禁止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你还别说,在2008年4月,重庆市交管局、教委、运管局等多部门还真下发了一个《关于加强春季道路交通安全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市内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教师集体出游。
自然,这个规定引起了很大的质疑与批评。然而,说风凉话容易,提建设性意见难。若不是迫不得已,摊上事儿了,这么多部门也不可能坐在一起,费那么大劲儿出台这么一规定,不用怀疑这些官员们的思维能力,他们自己也一定觉得这是因噎废食。
记得我刚刚参加工作那些年,就听说过一个案例:上海市一所中学一初中生放学后在操场上踢球,球飞出围墙,他翻墙出去捡球,不小心从墙头跌落,摔成植物人。学校被判决赔偿几十万!这案例听得我们心惊胆战。此事发生后,很多学校采取的措施就是下午放学后将学生赶走,早晨不到点校门不开。媒体批评学校,学校也很无奈:出了事谁负责?学校负担不起啊!
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老师与学校成了惊弓之鸟。这些年,学生体质渐差,军训时学生猝死的事也时有耳闻,教官只能降低训练强度,练20分钟休息半小时。某校一名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时倒地,救护车来了之后也没有抢救过来。那所学校从此之后相当长时间的态度是——“宁肯让学生坐昏,也不让学生跑死”。
学校的校园伤害事故,一直是立法难题,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真出了事情,“以情代法”的思维已成流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等非理性法则盛行于各类纠纷之中。医院有“医闹”,校园也会有“校闹”,如果家长“狮子大开口”,学校层面根本无法应付,最终只能由上级政府或党委出面解决。
无论如何,学生在校园内正常的教育活动以及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不能因为个别伤害事故的发生就终止,政府、学校、家长、教师都应当有所作为。
从政府层面来说,应当对相关立法问题高度重视,在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日本于1985年制定《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并设立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对于学生发生事故之后的补偿,一是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二是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大部分学校机构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或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需要赔偿损失的情况,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此外,绝大多数学生都参加了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保险,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就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学校在组织类似春秋游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做好安全教育。学校虽不是学生的监管人,但应当尽到看护责任。判断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硬件有没有安全问题或隐患,二是相关人员有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这两方面做好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当然,春秋游等外出活动,外包给专业机构来做更好,一来管理更规范,二来购买商业保险,也可预防万一。
如果学校领导不支持类似活动,而学生和家长又有这样的需求,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就可以发动家长的力量。许多地方的学校设有家长委员会,春秋游便可以交由家委会来操作。当然,这其中教师的作用也必不可少。一些有经验的班主任尽管是活动的主要策划者,却能让家长与学生出面组织,自己反倒成了被邀请的对象,不能不说是一种智慧。
我们学校有一位语文教师酷爱旅游,时常带着学生外出游览名山大川。作为一所民办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每年都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风险基金,以预防包括校园伤害事故之类的意外发生。对于教师和学生主动发起的游玩活动,学校则一路绿灯,但明确此类行为属于教师与学生个人行为,要求自愿参加,组织者要与参与者签订免责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大家都理性一些、智慧一些,教育便能够更精彩、更纯粹。
(本栏责编 卢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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