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海事劳工公约运行中的体会和困惑

刘卫国
摘要:《2006 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已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生效,该公约是继 SOLAS、MARPOL 和 STCW 公约之后,成为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公约(MLC)确立了海员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 、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以及公约的遵守和执行等五个方面,是一部维护海员利益的国际法规。笔者提出了履约过程的困惑并给予了论述,以求获得保护海员的根本利益,为船舶正常运营在国际上提供保障。
关键词:劳工公约 海员权利 社会保障 投诉 起居舱室 娱乐设备 PSC 检查
0 引言
公约(MLC)关于海员保护的详细条款放在规则和守则之中,规则是《公约》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阐述,为实施规则而进一步做出详细规定的是守则,其中强制性标准为守则 A 部分,非强制性的导则为守则 B 部分。2013 年 4 月 1 日该公约(MLC)在我国试运行,经过 4 个月的试运行,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
由于劳工公约事关海员利益,尽管船东和船舶制订相关履约手册和措施,在中国航运公司传统的管理船舶理念中,很多管理者对劳工公约的生效存在消极履约,维持最低标准的想法和行为。但国际航行船舶的现实给予了航运公司严酷的考验,不得不让一个不是签约国,而是履约国处于很尴尬的局面,面临了更多的 PSC 严格的履约检查,消极履约可能存在违规状况下,甚至会被滞留。因为 PSC 检查并不给予非缔约国任何优待。
1 公约生效对船东和船舶设备的要求
公约生效条件的满足反映了国际航运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要求和方向。公约的生效给航运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成本提高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原来加入 ILO 公约并不多,总体基础较差,无论硬件、软件都存在诸多不足,必然造成近期船东和海员劳务机构为符合公约要求的支出将有所增加。如何应对公约生效后增加的负担,提高航运业的竞争力,
是各国航运业面临的问题。
就目前许多船东拥有国际航行船舶而言,由于多年来港口国检查(PSC)的有效实施使得船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硬件条件基本符合海事劳工公约的标准。只是在核实整理和调整上需进行系统化,应先进行逐项核查,尤其是对于一些公约特殊要求的细节进行必要的维护及修复。
通常存在的问题:原定多人舱室人均面积不足,只能减员或改为单人居住;集体或单人淋浴设备不齐备,需要配齐;地板破损需要修补;浴缸、洗脸池有损坏需要换新;海员娱乐设施不充足,补足;以前未装卫星电视天线,将需要安装;许多电子产品需更新换代;大量损坏的健身器材要修复或换新;还要为海员提供合理的船 - 岸电话通信、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设施,并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淡水及隔音和通风设备需要一次彻底的修理、恢复、疏通和清洁;还有平时不太使用空调系统的船舶,也要保持空调系统良好。这需要船东提供部分物料和支出费用支,我们海员也要付出相应劳动。
公约的出台将有效地统一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标准,对保护全球海员根本权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 公约管理体系在船上的执行和跟进
《公约》的通过并不意味着诸多问题已迎刃而解,确保《公约》有效实施的关键有赖于政府的监督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海事劳工保护标准、海员基本权力、海员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正常实施。如果我们不能做好充分准备,不能满足《公约》要求,将会处于被动局面;中国海员外派劳务就业将受到影响,甚至造成船舶滞留。给我国航运业、国际贸易、劳动就业以至国民经济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交通运输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颁布生效。这也是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海员的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符合《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在企业层面上,各大航运公司也已经在为不断改善海员在船工作和生活的条件,帮助海员获得体面工作的权利,维护海员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制定了相关体系文件。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和运行《国际海事劳工管理体系》,建立相关文档,自查核对相关公约要求与实际差距及缺陷,并进行改进。
至于船舶,作为船长带头认真学习相关公约,对海员进行宣传、教育、培训,使船舶管理顺利过渡并有所提升。然后依据体系规定进行分工和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如《海员遣返登记表》、《船舶配员评估表》、《海员名单》、《船上工作安排表》、《海员作息时间记录表》、《受伤和疾病医疗卡》、《海员医疗日志》、《舱室、娱乐及食品设备检查维护表》、《食品和饮用水管理检查表》、《食品和饮用水出航储备检查表》、《每周菜谱》、《海员劳动协议》、张贴海员投诉程序,这一系列记录文件旨在证明《国际海事劳工管理体系》在船正规执行和有效运行,现在还是初期阶段,目前确实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在以后检查和运行中有待进一步整合和跟进。
3 集装箱运输高效化现状与公约规则落实的困惑
从意识形态上讲,公约的实施让人们充分认识到生存在广袤的公海、分属于世界各国港口和海域的海员对人类财产、海洋环境和世界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船舶作为海员生活空间为海员提供良好工作和服务的重要性,认识到合理收入和体面的劳动条件对海员的良好状态的必要性,从而激发了全球 150 万将人生系固于船舶的海员们的职业自豪感。
但是,随着工业技术一次次革命,我们船速在提高,装卸效率在提高,航运企业和码头公司也在追求高效化。从事集装箱运输船舶尤为突出,船舶逐渐大型化,码头离市区越来越远,周转周期越来越短,码头停泊时间大大压缩。公约(MLC)规则 4.4 中规定确保在船上工作的海员能使用岸上设施和服务,以确保其健康和福利。导则 4.5 中规定为使海员能从港口方便地点进入市区,应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提供充足的廉价交通工具。而本人的切身体会是靠码头时间短,码头离市区远,我们很少有时间下地,也不方便下地去充分享受岸上福利设施。在国外港口,有些公司还由于各种各样原因甚至不安排海员下地,还谈什么充分享受岸上福利设施,这就造成事实上与规则 4.4 中对成员国强制要求相悖了。
海员长期漂泊在海洋上需要精神慰藉。这一点公约(MLC)中还是有人性化规定的,导则 B3.1.11 中规定“应考虑有无可能在合理及可行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伴侣偶尔陪伴其航海。”我国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也有明文规定:“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配偶陪同其航海。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也是海员待遇。
目前,许多公司体系文件中还未体现。呼吁“为海员就业条件、起居和生活、合理的服务以及健康福利能得到充分保障保护”。
ILO 同样是政治性很强的组织,为确保公约的实施,凡涉及海员权利、社会保障、投诉等敏感问题,可受到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在其法律中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措施,足以阻止违法行为。
有些条款虽然还未强制执行,但这是公约人性的体现,更是各公司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当事海员应该具有维权意识,船公司应该逐步完善公司体系文件,使其符合《国际海事劳工管理体系》。只有充分理解和合理执行,就能为船东和海员创造更大合作和服务空间,更能促进国际航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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