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摘 要 新时期我国政府对于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可以说是非常之大,反腐已成为了群众热议话题,这不仅有利于整顿纪律提升党对于整个国家的控制力,也有利于提升公信力,对国家整体发展是很有利的。与之相伴的是各类犯罪人员的定刑及量刑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分析研究,探讨如何合理的对贪污受贿案件进行定刑和量刑处理,进而为我国法律整体的进步完善做出理论上的贡献。
关键词 贪污受贿 量刑均衡 法律研究
作者简介:林志明,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46
一、引言
贪污与受贿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非常特殊,他们基本上都是我国重要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仅具有很高地位以及社会的影响力,很多问题也非常敏感特殊,比如涉及到很多机密问题。因此对他们量刑是非常考验法官个人能力的,也是社会在发展中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近年来反腐力度空前之大,是过去所没有的。这就使得很多蛀虫被揪出来,需要合理做量刑处理。笔者试图对此展开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贪污受贿案件中的量刑均衡问题,为我国法律发展做出理论上的贡献。
二、量刑均衡概述
想要搞清楚量刑均衡问题,首先就要对量刑有所了解。定罪和量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操作,也是其中心环节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主要围绕着定罪和量刑来具体实际地开展。结合概念来看我国法律意义上量刑可以认定为是在犯罪行为否定评价的基础上、由法官结合危害度所做出的刑罚处罚。贪污受贿案量刑是要符合我国《刑法》第八章所做出规范要求的,其中包含了很多具体情节,对于是否判罚、判罚的轻重以及尺度都有很大影响。量刑体现出了该国法律体系实际完善度,也直接的反映出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这对于公正和公平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反腐案件本来就是民众关注的热点,所以量刑非常重要。
量刑均衡自然是法律界都非常希望能够达到的水平。在概念角度来分析,量刑均衡主要指的是在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各类司法裁判业务是否可以体现出时空一致性和连贯性质。我国部分学者将量刑均衡称之为同案同判或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对于地区之间、法院之间和法官之间关注也是量刑均衡的实际体现。所以可以看出追求时空上的绝对公正和平等是量刑均衡的主要目的。以笔者个人的看法来讲,贪图受贿案件中的量刑均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地域上的绝对平等,也就是说在刑法空间效力范围之内,不论在什么地区有贪污受贿问题 ,都必须要有大体相似刑法,不可以因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而对犯罪有不同认识,所持观念必须保持一致。这就是其空间要求的实际体现。其次在时间上也是要足够平等的,也就是说不论在何时犯罪,只要罪名类似都必须在量刑上基本相同,不可以因时间差异而带来判罚差异,要保证连续稳定属性。再次是刑法对象是平等一致的,也就是任何人犯了贪污受贿罪,都必须要有相同处理,不可因为某些人位高权重而有了不同待遇,这就是我国量刑均衡重要考虑要素之一。
三、新时期的贪污受贿案量刑失衡主要原因及解决策略
(一)新时期的贪污受贿案量刑失衡主要原因
1.观念偏差
對于法律判罚而言,思想观念偏差的出现将会带来很大的问题。思想可以看作是我国的法律及行为方向牌和指路标,如果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将会直接对整体案件判罚带来影响。在此其中的重定罪轻量刑就是主要因素。理论界重定罪研究而轻视量刑研究。很多学者都非常热衷于研究定罪,而对于量刑则非常忽视,导致了理论的偏差,最终反映到实践缺失上。其次,司法实务部门有严重的重定罪而轻量刑思维,很多人都认为刑事案件核心在于查清基本事实,而对于其量刑轻重则无所谓,不会对大局带来实际影响,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对于其司法体系完善是很不利的。
除此之外各类重实体而轻程序也是主要问题所在。整体来看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最重要部分,其对于被告人个人财产的判罚、个人人身自由的处置、个人的权利剥夺都有最为直接影响,理论上来讲是最重要的、也是受到最多关注的点所在。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们对此实际关注度严重不足,我国的刑法只是对量刑原则、情节、方法、及其起点、幅度做出了规范,但对于如何量刑则没有做出程序规定,所以造成了很多问题。
重打击轻保护也是主要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贪污腐败分子十分可气,必须要加以最严厉处罚才可以解气。确实贪污腐败对于整体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但是贪污者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法治社会的实际体现。所以对其做出合理的判罚是很重要的,不可只是重视打击而忽略保护个人。
2.立法不周密
对于量刑均衡而言,其需要法律与之配合,才可以做到相关要求。如果法律体系自己就存在很大的缺失,那就不会带来合理的量刑均衡。我国对于贪污及受贿案件各类的刑种设置不合理,量刑幅度过大,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作为了量刑幅度,无论是其主要性质还是个体种类、幅度,都不符合社会需求,整体量刑幅度过大、跨度太长而空间太大,使得法官自由权非常广泛,非常易于带来结果不协调、不均衡、不合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各类立法用语也很模糊,缺乏科学以及精确性,这对于判罚是不利的。比如情节设计上,特别严重、严重、较重、较轻等就难以明确判别,虽然新刑法修正案有了数额的标准,但整体还是较为模糊。
3.法官自由权滥用
我国的刑法极少部分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大部分都是相对确定法。其特点在于既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范围幅度,又允许法官来在此范围内自由发挥。法官自由权是法律进步体现,但需要参与者足够荔枝,可以合理应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继续沿着正义方向迈进。但实际情况缺失部分法官在问题处理时,自由权滥用,尤其是在贪污受贿案件处理中,存在着司法舞弊,极大的影响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二)贪污受贿案量刑均衡问题解决策略
首先,应当解决理念上的诸多问题。对于法官而言,要结合各类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也要提升其个人对于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均衡的基础观念。这其中就包括了上文所提到的空间以及时间等方面考虑研究。贪污受贿刑罚阶梯观念设立是具有优势的。首先他可以真正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这既符合上文中所提到的时间空间要求,也可以提升人们法制观念,依法办事处理问题,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情感。除此之外,该法还可以使得各类刑罚有预见性,可以避免各类舞弊现象的出现,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互相都可以制约,这对于司法的公正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此外,各类观念提高也对于法律体系完善有利的。
其次,对于立法的不周密问题,必须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立法专家和管理者来构建专业组,组织专门机构来努力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尤其是贪污受贿量刑指南,这对于量刑整体失衡问题解决是非常有利的。机构设立可以彻底改变我国贪污受罪量刑失衡问题,社会也可以对此进行检查,协助解决问题,提升其效率,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结合实际需求来做出量刑判罚。对于立法水平和质量的提升也必须要提到议事日常中来,要确立贪污受贿者具体量刑情节影响力,不可模棱两可。
对于因个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所带来的失衡,要努力建立失衡救济制度。在国外已有各类完善体系可作参考,在国内则需要建立量刑失衡抗诉制度、量刑申诉制度、上下级纠正的制度、内外部评价制度。这对于各类问题错误出现的纠正是很有帮助的。
四、结语
贪污受贿案件受理情况对于国家公信力和百姓对政府满意度有着直接影响,相关从业者尤其是法官需要尽量做到司法量刑均衡,结合自己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做出改革,提升其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国法律的进步发展。
注释:
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法学.2016(5).79-92.
傅跃建、刘婷.贪污受贿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定——对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质疑.法治研究.2016(6).9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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