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摘 要 近年来,公交车纵火、公共场所爆炸、校园伤童案件等一件件血案不断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这是不同于抢劫、杀人、强奸等传统暴力犯罪的新的犯罪类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本文从探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出发,继而探讨其原因,并最终寻找有效防治对策。
关键词 暴力犯罪 个人 极端暴力 犯罪 原因
作者简介:泮丹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 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45
四川宜宾市余跃海纵火案,导致 1人死亡、 77人受伤;福建省厦门市陈水总公交纵火案,导致 48人死亡、 30多人受伤……近年来,此类事件密集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乃至全世界的关注。此类案件被称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从世界范围看,不少国家都有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比如挪威的奥斯陆惨案、美国的赵承熙校园枪击案,但是像我国近几年这样频繁发生,实属罕见。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之界定
暴力犯罪作为最古老、最原始的一种传统犯罪类型,通常具有的典型形态有伤害罪、强奸罪、杀人罪、抢劫罪等。它是一个犯罪学概念,不是特定刑法术语,到目前为止并未被各国刑法典系统、集中地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第81条第2款规定中有涉及暴力犯罪、暴力性犯罪这类表述的概念,在法律上,暴力犯罪就是刑法条文中规定将暴力作为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其他普通暴力犯罪的区别在于
1.个人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个人性是对应于有组织犯罪的单个人的或无组织的犯罪而言的。具体表现为社会中某个个体为宣泄情绪,用比较极端的手段报复社会的行为,是非组织的行为,且犯罪行为人是单独分散的个体。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由“有组织”和“暴力性”这两个概念组成,是犯罪学通用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刑法》第 50条第 2款与第 81条第 2款关于死缓的减刑与假释的禁止性规定中。可以说,个人性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关键区分点。
2.极端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极端性,它是对应于普通的暴力犯罪而言的,手段更残忍,波及面积更大,犯罪后果更严重。普通的暴力犯罪被划定在刑法的范围内,刑法明确规定其犯罪构成要件,如总则所规定的故意殺人、强奸、抢劫、绑架等罪名。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非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犯罪类型,且其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罪名也会相应有所改变,即使它与普通暴力犯罪实施的方式是一样的。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
1.它是一种特殊的严重暴力犯罪类型,包括在广义暴力犯罪的范畴。从近年来连续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中来看,行为人使用的暴力类型,有直接使用暴力,也有使用暴力威胁。暴力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儿童甚至是婴儿,也包括公交车、房屋等财物。从构成要件上看,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均符合广义暴力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
2.它具有一定的恐怖性质。人们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挫折而情绪低落或是悲观消极,当积压的负面情绪过多过久却找不到正确的途径抒发,某些人便会将其转化为对他人的伤害与社会的报复,而且一般都是挫折越大,行为人就越疯狂,最后导致的犯罪后果也更严重。当这种具有危害性质的个人的暴力行为升级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时,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恐怖行为特征。
综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社会个体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众多人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等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恐怖犯罪行为。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探究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任何人要想同犯罪作有效的斗争,首先应该认识犯罪的原因。”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繁发生原因的追根究底,既要看到它具有行为人对挫折的错误认识、对他人或社会的积怨情绪等主观原因,又要看到他具有法制与个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贫富差距大等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1.行为人的性格弱点。其实性格本无好坏之分,可能每个人多少都有诸如自私、冲动、敏感、多疑、心胸狭隘、虚荣心及报复心强等性格弱点,但如果无法自控,这些个性上的缺陷就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威胁与伤害就显现出其不足了。
2.对挫折的错误认识。挫折和失败,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中生存,都难免会遇到,找到正确的抒发途径都不是问题。但如果任由消极情绪在内心积压,不倾诉,不表达,当达到个人容忍的极限时便会产生积怨,导致心理失衡,进而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
(二)客观原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主观归因于行为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状态等,更为深层次的客观原因也是我们应该把握并且着重突破的。
1.贫富差距大。当前我国经济整体发展较快,但是也仍有部分弱势的群体没有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没有被尊重感与成就感。长期生活的艰难导致其对生活失去信心,进一步刺激产生仇恨心理与报复心态。
2.家庭、学校、社会等因素影响。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来看,家庭对行为人早期人格的形成有关键的影响。其次是学校教育方法不当的不良影响。如一些学校教育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导致学生厌学逃学,问题越积越多,甚至进入社会后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3.法制与个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社会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决定了防治这类处于高发态势的犯罪类型的艰难性和必要性。如何有效预防、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是一个关乎社会安全、和谐、稳定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课题,需要全社会的一致努力。通过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结合其特点,笔者认为有效预防与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利用法律和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首先,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众的矛盾纠纷,让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衡量和判断诉求的标尺。其次,需要提高法律效率、司法廉洁性、法治权威性,让有诉求的人们愿意主动去寻求法律的帮助,用法律定纷止争。不过,要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仅靠法律也是行不通的,毕竟它是事后法,在谴责和处罚极端犯罪人的同时,还需化解人们的心理危机,增强公众安全感。
(二)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首先是加强特定人群管理,善于发现潜在有问题的群体和个人,并且要对他们及时帮扶,加强教育,及时开展面对面的思想沟通、安抚情绪,打消其不切实际的想法,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发生极端暴力行为。要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还需提升社会公众的被害预防水平,尤其注意校园、医院、公共汽车等场所的动态,以弥补传统安保手段的不足。
(三)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为了能够有效预防与控制犯罪,限制犯罪违法的发展,必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1.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学理论表明,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势必导致社会群体分层。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减少与贫穷有關的犯罪,归根到底要发展经济。政府应该为贫困者提供更多机会,让他们能够依靠自身的劳动改变境遇。还要时刻关注民生,健全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机制,关心与帮助困难群众。同时,增强人们对于未来美好的希望以及重新树立对社会的信心,避免因贫困而与社会对立。
2.促进多种文化融合。由于弱势群体一般是指农民工、下岗人员等人,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在城市工作、生活。但是农村与城市文化环境的不同,导致弱势群体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障碍。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城市与城乡文化之间的冲突,促进其融合,消除人们之间的矛盾。
总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背后反映出的社会问题相当复杂,涉及到犯罪心理、社会管理、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并非只是简单的刑法问题或是犯罪学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时期,如果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重视、不研究、不防范,将会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新一轮的犯罪连锁反应。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控制和预防这类犯罪的艰难性和艰巨性,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依靠政府、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介入,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只有依靠社会各界的携手奋战,共同应对,最终才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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