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调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谢国儿 齐凯悦
【内容摘要】
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调解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具有独特优势,是家事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扩大调解机制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是各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英国自2011年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通过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适用、扩大调解机制的適用范围等推动调解机制的发展,以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案件拖延等问题。构建多元化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同样是我国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英国的相关探索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提供启示。适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或进行相关探索,进一步明确调解的目的,推动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和家事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等实际上可以成为我国家事调解的发展方向或改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家事审判调解信息评估非诉纠纷解决家事司法
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调解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机制的适用,一方面能避免司法途径解决家事纠纷存在的缺陷,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另一方面则可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更具灵活性。扩大家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推动调解机制的不断完善,是各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英国自2011年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完善与发展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效果显著,但调解程序的适用效果仍存在一定争议和有待完善之处。调解对于有效解决家事纠纷、减少家事司法系统压力、维系家庭关系稳定等方面显然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家事调解机制有待深究。我国自2016年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调解机制的完善同样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构建合理的家事调解机制,完善家事审判过程中调解机制作用的发挥,英国相关改革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启示或借鉴。
一、英国家事调解的价值及缺失
英国自2011年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引入了26周法定审限制度等规定,旨在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良好运行,减少案件拖延问题,保障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在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推动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同样是重要内容。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之所以推进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基于调解的优势与作用,另一方面则在于家事审判改革之前英国的家事调解机制存在缺陷和不足。
(一)英国家事调解机制的价值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是处理家事纠纷的重要途径,调解则构成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使用诉讼之外的方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常见方式包括仲裁、调解等。①英国家事纠纷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旨在解决家事纠纷以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以及旨在解决法院处理的案件的程序,例如协商(Negotiation)、家庭团体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e)、协作法(Collaborative Law)及调解(Mediation)。其中,调解则是通过中立的第三人的介入,帮助争议双方努力达成协议,解决争议问题。在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是最为普遍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调解在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家事调解能够弥补家事审判存在的缺陷。任何纠纷解决方式都绝非完美,司法途径亦不例外。整体而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离婚等家事纠纷存在时间耗费过长、程序过于僵硬、结果不可逆转等问题,相较之下,调解的灵活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则为家事纠纷解决提供便利,例如,在调解过程中由于不需要举证等环节,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想法。同时,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既有财产纠纷的合理性问题,也涉及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因素,尽管财产关系可以通过一般司法途径进行处理,身份关系中的非合理性因素往往需要适用特定的原则和方式。另一方面,调解机制具有独特优势。其一,调解在于推动双方更好地达成协议,改善当事人的参与,防止案件拖延并可能降低时间及费用成本。Thoenes, N, What We Know Now: Findings From Dependency Mediation Research, Family Court Review, 2009, (47), pp.21-37.其二,调解能够使当事人全面讨论争议问题,减少双方的敌对情绪,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更为平和的氛围。A. Tidwell, A Conflict Resolved: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Conflict Resolution , Continuum, 1998, p.157.其三,相较于家庭团体会议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在解决纠纷避免案件进入司法途径或减少诉讼期间的争议问题等方面更具优势。同时,调解倾向于推动家庭关系的稳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谈判,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推动纠纷的和平解决,维护家庭关系及社会的稳定。
(二)英国家事调解的缺失
英国家事调解机制的适用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2010年家事程序规则》(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则明确规定法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应考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若法官认为具有调解的合理性或可能性,或者双方同意适用调解机制,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休庭,为双方提供关于调解的咨询意见,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 part 3.然而,在2014年家事审判改革之前,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的调解机制存在很大发展空间。一方面,英国家事司法中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普遍适用不足。家庭团体会议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调解机制亦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果。尽管大多数当事人希望得到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援助,但显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尚未成为常态。相较之下,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则适用得更为广泛。另一方面,调解机制的适用仍存不足。家事私法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英国的家事案件有私法(private law)案件和公法(public law)案件之区分。私法案件涉及的是配偶、民事伴侣或父母等个人纠纷的案件,例如离婚、家庭暴力或司法别居案件等;公法案件则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主要由诸如地方政府部门或其他被授权组织等公共机构向司法机关提起,例如虐待儿童案件等。See Kate Standley, Paula Davies, Family Law,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p.3.的司法程序中,调解机制的适用仍有待发展,多元化的调解模式构建有待探索,而公法案件中调解机制的适用寥寥。儿童保护程序中的正式调解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家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澳大利亚亦不断推进。整体来看,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之前,家事司法实践中调解机制的适用存在不足,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011年英国实行家事司法审查,对家事审判中的调解机制改革作出建议。《家事司法审查中期报告》指出应建立在线信息中心和服务热线为夫妻在庭外解决离婚或分居问题提供信息或支持,法官有权力要求双方参加调解信息评估会议(Mediation Information and Assessment Meetings,MIAM),所有的调解都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中心,等等。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November 2011), pp.23-31.《家事司法审查最后报告》对中期报告的建议作出肯定,并建议发展及扩大现有家事司法程序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公法案件中正式调解的适用需要谨慎建立。同时,该报告建议所有家事案件在诉诸法院之前都应经过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程序。尽管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参与,但原则上应鼓励。法官保留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权力,并且该权力在当事人尚未考虑调解时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Family Justice Review Final Report(November 2011), pp.129-130.政府报告则对家事司法审查提出的建议作出回应。针对公法案件中正式调解机制的试点运行,政府报告表示支持,并与家事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委员会等机构协作进行公法案件中正式调解的试点工作。同时,私法案件中,2011年以来适用的调解和信息评估会议机制尚不具有强制性,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前参加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性规定。Ministry of Justic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he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Family Justice Review: A System With Children and Families at Its Heart(February 2012), pp.65-73.
二、英国家事审判改革: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与扩大适用
针对家事司法审查报告提出的建议,英国家事调解机制不断改革和发展。家事司法实践中调解机制的改革,一方面在于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适用,另一方面则在于调解机制的扩大适用。同时,英国不断探索家事调解机制的调查研究,推动家事调解的发展。
(一)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适用
英国修改后的《家事诉讼规则》使用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noncourt dispute resolution)一词用以指代ADR。在家事私法案件中,調解机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适用。根据2014年4月22日生效的《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家事私法案件中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适用正式在立法中得到确认。调解信息评估会议并非调解本身,而是由调解员及争议双方共同或单独参与的、40分钟左右的旨在评估调解可行性的会议。Sarah Blackmore, Jacqui Thomas, Reforming Family Justice: A Guide to the Family Court and the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Family Law, 2014, p.100.《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规定,个人在作出家事诉讼申请之前必须参加调解信息评估会议。调解信息评估会议旨在提供以下信息:(1)调解的适用范围,即适用调解的家事诉讼申请所涉及的家事纠纷类型;(2)调解的适用方式,即可能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家事纠纷的调解方式;(3)调解的适用性,即具体纠纷解决中调解或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适用的衡量。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section 10.该法确立了调解信息评估会议适用的强制性。
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具体适用则体现在《实践指引3A》(Practice Directions 3A)中。家事诉讼的申请方应参加调解信息评估会议,被告方也被鼓励出席该会议。法院有权中止诉讼程序从而使得案件通过非诉纠纷机制解决。调解信息评估会议是提供调解信息的简短会议,由一名经培训的调解员主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为争议双方提供了关于调解的过程、内容、优势等信息,从而推动纠纷解决。在会议结束后,调解员会与双方讨论争议的性质及调解是否为合适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就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适用范围来看,涉及儿童的私法案件和金钱赔偿案件都应在诉讼前进入该程序,但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适用存在例外的豁免状况,即家庭暴力及破产等,但部分豁免的适用需要提供一定的有效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申请中应提供以下一项证明:(1)调解员确认申请人已经参加了调解信息评估会议;(2)申请人提出了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豁免主张;(3)调解员确认申请人主张的豁免适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调解员应经家事调解理事会认证合格,相关费用则取决于参与者数量以及是否其中一方能够获得法律援助。Practice Directions 3A (Family Mediation Information and Assessment Meetings MIAMs).
根据2014年关于《家事诉讼规则》的修改规定,法院需要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考虑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如果法院在诉讼进程中认为适宜适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则法院可中止诉讼程序并推动双方参与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以使得双方获得解决争议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在考虑调解信息评估会议是否合适的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1)当事人是否已经参加了调解信息评估会议;(2)是否当事人已经主张了关于调解信息评估会议适用的有效豁免或者调解员的豁免已经被确认;(3)是否当事人已经尝试了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结果。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程序中,调解员必须提供调解的原则、程序及不同模式等信息,评估调解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适用性,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有家庭暴力的危险以及评估是否一方存在应诉诸法院的对儿童造成伤害或有伤害危险的事项。The Family Procedure (Amendment No. 3) Rules 2014, article 3.3, 3.9.
(二)调解机制的扩大适用
调解信息评估会议并非事实意义上的调解,而在于传达关于调解的信息及评估具体案件适用调解机制的可行性。可以明确的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引入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程序,根本目的并不限于使得离婚当事人参与该会议,而是推动他们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纠纷。因此,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引入实则在于扩大调解机制的适用。就调解机制的具体适用来看,英国立法规定法院需要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考虑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实际上体现出对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就调解机制本身的改革来看,司法审查报告中强调扩大调解机制的适用,如家事公法案件中探究正式调解的适用等,在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同样有所呈现。
英国家事调解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调解具有自愿性,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员应一致认为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适宜;其二,调解具有保密性,除非儿童或弱势证人存在危险;其三,调解具有公正性,调解的目的在于便利谈判,调解员对结果没有任何既得利益;其四,调解决定由调解的参与者作出。这四个原则构成了英国家事调解实践的核心原则,旨在确保调解机制成为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James Munby, Family Medi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A Guide for Judges, Magistrates and Legal Advisors, Family Law, July, 2014, (44), pp.1039-1042.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家事私法纠纷解决的首要变化即在于鼓励当事人首先通过非诉纠纷机制解决纠纷,主要途径即调解。
调解可以解决家事纠纷中涉及儿童的争议或财产争议,或同时解决两类争议。调解员推动争议双方讨论,提供信息而非建议。调解的时间长度取决于当事人,但一般调解会议在一个半小时左右,涉及儿童抚养问题的调解会议则需要进行4到6次。如果当事人就财产问题存在争议,双方应当在调解会议中向对方公开所有的财产信息,从而便利双方讨论彼此的需求及想法。如果争议双方在调解中能够达成协议,调解员可以制作相关备忘录,该备忘录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可以由律师作为申请法官将调解协议转变成法院令状的依据。相反,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可以起草公开的信息声明,该声明可在其后协商或司法程序中使用。随着英国2013年对《2012年罪犯法律援助、判刑及惩罚法令》(Legal Aid, Sentencing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Act 2012)的修改,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大部分家事司法诉讼中的公共援助已经取消,但家事调解仍然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The Legal Aid, Sentencing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Act 2012 (Consequential, Transitional and Saving Provis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 article 3.由此,很多將家事纠纷诉诸法院的家庭可能将调解作为首选,该变化实则成为推动当事人选择家事调解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调解适用的可能性。同时,自2015年起,家事调解理事会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工作,推动家事调解机制的自律监管工作的开展,加强家事调解的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强该领域的专业技能与管理工作。Stan Lester, Issues, Implications and Future Challenges(Professional Organisation and SelfRegulation in Family Medi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part 3), Family Law, 2014, (44), pp.1610-1613.
(三)调解判例:法院鼓励而非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
尽管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诉讼各阶段都可适用调解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但法院不能强制双方同意调解。Mann v Mann [2014]案是一对夫妻关于财产赔偿的诉讼,其中男方没有按照之前调解的结果作出给付,女方则起诉要求男方为给付行为。男方反对女方提起诉讼的行为,主张两者之前已达成协议就财产争议问题适用调解程序,然而进一步的调解始终未进行。高等法院法官尼古拉斯·莫斯汀(Nicholas Mostyn,1957-)判决认为法院无法强制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发布安格雷令(Ungley Order),安格雷令,即英国法院发布的要求纠纷当事人考虑其争议是否适用调解的令状。要求双方在特定期限内考虑调解问题。莫斯汀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尽管《家事诉讼规则》要求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应考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并且如果法院认为应适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时,可在特定时期内中止诉讼程序:(1)使得双方获得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和建议;(2)在当事人双方同意时进入非诉纠纷解决程序。与《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同,家事诉讼中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才可将案件转入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适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则法院有权力适用《家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判令双方适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否则法院无权强制双方适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因此,该案中莫斯汀法官判决中止诉讼程序,并令双方在限定期限内考虑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问题,而非直接判决将案件转入调解程序。Mann v Mann [2014] EWHC 537 (Fam).
H v W [2014]案则是关于诉讼费用的上诉案,一审法官已判决女方获得丈夫每年奖金的25%作为赡养救济,男方提出上诉。莫斯汀法官允许上诉,表明分配给女方的奖金上限应该有所限定。H v W [2013] EWHC 4105(Fam).法院作出指示令双方进行调解,男方支持调解并表示可以支付女方参加调解的费用。然而,由于女方坚持选择收费最高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导致调解员无法确定,并且女方一直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最终双方未能进入调解程序。鉴于女方在调解问题上的不合理行为,莫斯汀法官判决女方应向男方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H v W [2014] EWHC 2846 (Fam).通过上述关于调解的判例,可以发现尽管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希望推动当事人适用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但鉴于强制调解违反了调解的自愿性,会影响到家事纠纷的处理效果,显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严格标准适用。Kim Holt, Contemporary Family Justice: Policy and Practice in Complex Child Protection Decisions, Jessica Kingsley Publishers, 2016, pp.49-50.
(四)相关调查报告:家事调解有待发展
为推动家事调解机制的发展,英国同样作出相关调查研究。“家事正义之路计划”(Mapping Paths to Family Justice)是由埃克塞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Exeter)和肯特大学(University of Kent)主导的为期三年的学术研究项目,以调解、协商和协作法三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该项目旨在研究人们对不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状况、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的经验及效果等问题。就人们对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的认识问题,调查报告显示,公众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基本认知。调解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最为人们熟知,44%的受访者知悉调解,32%的人听说过律师协商,14%的人听说过协作法,但有45%的被访者对这三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均未听闻。而就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经验来看,尽管调解的适用最为广泛,公众对调解的认知程度高于协商和协作法,但就公众满意度而言,调解则在三种方式中最低。Anne Barlow, Rosemary Hunter, Janet Smithson, Jan Ewing, Kate Getliffe, Paulette Morris, Mapping Paths to Family Justice: A National Picture of Finding on Out of Court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amily Law, 2013, (43), pp.306-310.就参与调解的经历感受而言,尽管通常人们不能确定通过调解是否会解决问题,但基本上人们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关于调解的阐释。同时,尽管很多人不满意调解的结果,但调解的费用低、速度快、非正式的优点为人们重视,而且普遍观点认为调解有利于促进沟通和改善家庭关系。然而,部分被访者认为调解的结果不公正或对调解持悲观态度。另外,部分受访者认为调解本身具有强制性,并且很多具体家事纠纷中不应适用调解,如有伤害儿童的风险、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有虐待或强行控制等情形。Anne Barlow, Outofcourt Family Disputes Resolution: The Lessons of Experience, Family Law, 2014, (44), pp.620-623.
以大卫·诺辜勒夫(David Norgrove,1948-)为主导的专案组则对如何提升调解机制作出研究,并于2014年出具研究报告。该专案组建议政府对家事审判改革中實行的调解信息评估会议项目提供为期12个月的资助,为当事人提供1年的免费服务,推动该机制的适用和发展。同时,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中调解员的收费应在3年内有所提高,以保障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良好运行。Report of the Family Mediation Task Force, http://www.justice.gov.uk/downloads/familymediationtaskforcereport.pdf, (2014/06-02), [2017/05/16].
三、英国家事调解改革的效果及发展趋向
2011年以来的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家事调解机制的扩大适用显然构成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目前,调解是解决家事纠纷的主流选择,但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中应注重评估调解的适用性,而非一味将当事人的纠纷诉诸调解机制解决。Marion Stevenson, Mediation: Screening for Suitability, Family Law, 2014, (44), pp.1758-1761.同时有观点指出,当事人参加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仅获得关于调解程序的大致信息,很少获得私人建议。尽管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找到解决途径并不现实,但由于缺乏足够认识,大多数当事人认为调解信息评估会议并不奏效,仍是寻求律师帮助。有观点指出,尽管《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等均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家事私法案件的最优解决途径,但是在诸如涉及儿童的复杂问题中,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并非总是合适。某些纠纷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更为适宜,例如女方处于较弱地位的案件中,司法会提供更好的协商环境和有效途径。Kim Holt, Contemporary Family Justice: Policy and Practice in Complex Child Protection Decisions, Jessica Kingsley Publishers, 2016, pp.51-52.
有观点指出,鉴于在离婚等家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抱怨、愤怒等对立情绪,调解可能并非简单的过程,故而调解的适用及成功显然需要家事司法文化上的巨大转变。Shefali Shah, Key Changes to Family Justice, CoramBAAF, 2016, p.22.有观点认为在英国家事司法中,离婚案件中的“强制调解”的适用在立法、司法及行政不同领域的认识不统一。Sahana Pal, Current Focus on Family Mediation in the UK: How Relevant?, Arbitration, 2017, (83), pp.141-146.同时,有观点认为应扩大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中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范围,将之更改为纠纷解决信息评估会议(Dispute Resolution Information and Assessment Meetings, DRIAMs)。纠纷解决信息评估会议应免费(由公费支持),并且由独立的、合格的人员负责。纠纷解决信息评估会议的负责人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建议,其中应不涉及任何利益冲突或不存在“推销”某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Rosemary Hunter, Anne Barlow, Janet Smithson, Jan Ewing, Mapping Paths to Family Justice: Matching Parties, Cases and Processes, Family Law, 2014, (44), pp.1404-1411.实际上,如何构建或完善合理的家事调解机制,一方面需要对家事调解的作用作出客观判断,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借鉴和试点不断探索和完善。
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调解机制的优势及局限性均较为显著。一方面,家事调解存在局限性。调解并不能产生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同时,调解具有自愿性,不愿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不能被强制参与调解过程。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交谈或进行有建设性的对话,一定程度上存在难度。另一方面,调解机制的优势非常明显。调解比诉诸法院费用更低,且效率更高。调解解决纠纷的期限取决于当事人和调解员,而非法院的时间表。当事人保留对纠纷解决程序及结果的控制权,而非服从于他们可能认为并不公平的法院判决。另外,调解可以解决家事纠纷中的所有争议,而非司法程序中需要根据儿童、财产等不同争议焦点分别起诉。Sarah Blackmore, Jacqui Thomas, Reforming Family Justice: A Guide to the Family Court and the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Family Law, 2014, p.104.尽管调解机制在解决家事纠纷、避免案件拖延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司法的作用不局限于审判,很多家事案件中还涉及“面向未来”的因素,如家事公法案件中,法院关心的是如何通过判决保障儿童未来的福利和发展,在涉及监护等问题的家事私法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将儿童未来的福利作为核心原则。John Eekelaar, Family Justice: The Work of Family Judges in Uncertain Times, Bloomsbury Publishing, 2013, pp.25-26.調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都是解决家事纠纷的途径与机制,并不存在替代或取代的问题,而应相互结合。同时,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是最后的纠纷解决途径,部分案件中法院应尽早介入以避免案件拖延对儿童或当事人导致损害。从这点来说,法院鼓励而非强制适用调解机制具有合理性。
另一方面,英国家事审判改革注重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经验的参考。西班牙是率先引入调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西班牙在马德里等市设立了家事调解服务局解决家事纠纷。Miquel Martín Casals, Divorce Mediation in Europe: An Introductory Outline,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5, (9).澳大利亚自2006年法律改革以来,在诉诸司法之前通过调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的“真实努力”成为当事人的义务。Family Law Act 1975, section 60I.在挪威涉及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家事调解则具有强制性。Marriage Act 1991, section 26.各国或将家事调解作为起诉前的强制程序,或积极鼓励调解机制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目的均在于推动家事调解机制的适用和发展。英国2011年开始的家事审判改革推动了调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发展之处,推进调解机制的完善仍是英国家事司法系统的重要发展方向。
四、借鉴与启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调解机制完善
调解是我国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自2016年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在一百余个试点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通过建立单独的家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探索设立心理测评干预、家事案件冷静期、案后跟踪回访制度,创新预防及化解家庭矛盾多元机制,与行政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等改革措施,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独立化,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家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 年 3 月 12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20日。目前改革已进入进一步深化过程中。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及进一步深化过程中,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都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应探索家事纠纷解决的人性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机制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合力,推动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各地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探索中亦不断推动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强调调解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如有法院通过组建家事调解员团队、调解回访员团队等多项措施,落实及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李浩:《积极探索调处和预防 家事纠纷的新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0日。有法院探索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以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王道强:《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8日。有法院推进公证程序前置对接及家事纠纷非诉调解;润萱:《镇江润州 与公证无缝对接》,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4日。等等。同时,各地法院在衡量家事审判改革效果时,往往将离婚案件的调撤率作为重要标准。在我国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为目的的家事审判改革中,显然调解具有重要作用。
实际上,学界和实务届已对家事审判改革中调解机制的完善作出了一定探究,如有学者指出应设立家事审判调解处作为法院专门调解家事纠纷的内设机构,制定家事调解的前置程序并重视调解中涉及的家庭情感因素等;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有学者主张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建立调解委员会并实行家事调解员培训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等;杨临萍、龙飞:《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有学者主张充分发挥调解的重要职能,并将调解视为最适宜解决家事纠纷的理想方式;陈莉、向前:《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等等。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机制在家事诉讼中的独特优势,家事调解的成功则依赖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互让”、纠纷的“实情”及“情、理、法”的运用等综合因素,陈爱武:《情理与互让: 家事调解的技术构造解读》,载《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2期。因此探究如何完善家事审判改革中的调解机制显然具有重要意义。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实际上可为我国家事调解机制的改革提供一定借鉴和启示。结合我国家事调解实践和改革方向,英国家事调解改革中可供借鉴和学习的经验可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适用具有可行性。英国家事调解机制完善的典型变化体现在离婚案件中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引入。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作为强制程序,并非实质性的调解,而是在于提供关于调解的信息及评估具体案件是否适用调解机制,本质上仍在于扩大调解机制的适用。调解信息评估会议一方面为当事人在诉前适用调解程序提供了信息和契机,另一方面也可以判断家事纠纷是否应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从而推动具体家事纠纷以最为适宜的方式解决,防止部分案件出现久调不判等情形。同时,鉴于调解信息评估会议内容较为简单,实践操作并不复杂,在我国家事诉讼中引入该程序,或者在首次调解过程中增加对具体家事纠纷是否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进行判断的评估,显然具有可行性。
其二,我国家事调解的目的在于解决家事纠纷以保障当事人权益。针对调解的性质或目的而言,英国的家事调解与我国实际上存在一定区别。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调解的目的主要在于推动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故而调解的重心并非在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相反,在我国离婚案件中,调解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当事人维持或修复家庭关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显然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作为解决家事纠纷最为有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家事调解的适用显然不应限于维护家庭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能够在调解机制中就财产纠纷或儿童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则该调解实则同样有效。因此,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合理認识调解机制的作用和功能,而非将调解的功能限定在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中,充分发挥调解机制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显然更有利于推动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其三,探究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作为多元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机制的具体构建同样具有多样性。尽管英国在诉前程序中引入的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程序本质上并非调解本身,但实际上创新了整体的调解机制和模式。同时,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通过法律援助等其他因素的作用,推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和发展。目前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同样探究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或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或建立独立的家事调解队伍等。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一方面能够推动不同案件中调解机制的具体适用,推动有效调解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调解机制的不断完善。
其四,加强对家事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推动家事调解的职业化发展。在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加强对家事调解员的培训同样是家事调解机制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障调解信息评估会议及正式调解中调解员的能力和资质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家事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对调解的成效及纠纷解决关系重大。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家事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培训同样是推动调解机制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推动家事调解的职业化发展,提升家事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同样应是我国家事调解机制发展的重要方向和有力途径。
结语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调解机制在家事纠纷解决中具有独特优势,并成为家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扩大家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推动调解机制的不断完善,是各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英国自2011年以来实行家事审判改革,通过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强制适用、扩大调解机制的适用范围等推动家事调解机制的发展,以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案件审理拖延等问题,推动接近正义的实现。我国自2016年以来实行家事审判试点改革,目前改革进入进一步深化阶段,构建多元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调解机制的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借鉴或启示。调解信息评估会议的适用或相关探索具有可行性,调解的目的可进一步探索,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和家事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能够为我国家事调解的发展提供方向或路径。
参考文献
[1]James Munby, Family Medi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A Guide for Judges, Magistrates and Legal Advisors, Family Law, July, 2014, (44), pp.103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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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ahana Pal, Current Focus on Family Mediation in the UK: How Relevant?, Arbitration, 2017, (83), pp.141-146.
[4]Sarah Blackmore, Jacqui Thomas, Reforming Family Justice: A Guide to the Family Court and the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Family Law, 2014, pp.104.
[5]Miquel Martín Casals, Divorce Mediation in Europe: An Introductory Outline,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5, (9).
[6]李浩:《积极探索调处和预防 家事纠纷的新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0日。
[7]润萱:《镇江润州 与公证无缝对接》,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4日。
[8]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
[9]杨临萍、龙飞:《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10]陈爱武:《情理与互让:家事调解的技术构造解读》,载《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2期。
(责任编辑陈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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