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艺术创作性的典型性

    贾方英

    摘要:创作性典型性过程的意义,就在于要把艺术家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的内容、他对生活的直接的、意识形态上的认识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艺术家性格的艺术典型化的全部特点,包括在描写中将某些方面提高到最重要地位,人物个性化的程度,性格结构中夸张与幻想的作用等,这一切都取决于一个艺术家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如何,在他的创作内容里哪种思想倾向居于主导地位。

    关键词:创作性 典型性 艺术家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6)02-0048-02

    艺术家在开始创造一个作品的时候,是用表现思维的,只是随着创作过程的逐渐深化和趋于复杂,表象才变为形象。而艺术形象的特点,是艺术创作过程本身的特点造成的。那么艺术从哪里开始的昵?似乎可以这样说:为了把某种社会特性在对直接的、意识形态上的理解与评价中再现出来而使用的某种手段和材料开始形成之时,艺术便开始了。

    艺术,按其本性来说,乃是在意识形态上认识生活的一个特殊部门,它有助于个人在社会生活的历史地具体的条件下内在地确定其在生活和社会中的地位,并不断开辟其所特有的认识与评价现实的原则,以此丰富全人类的精神(包括审美方面的)文明。与此同时,艺术叉逐渐在俞来俞大的程度上成为积累有关人类社会生活客观规律的知识的一个特殊部门。

    然而艺术始终是通过其特殊途径作到这一点的,在这方面,它也不同于科学。艺术反映现实规律的特殊途径是怎样的?它能够反映的又是哪些规律呢?不言而喻,这是那些为艺术的特殊对象本身—生活的社会特性所固有的规律。这是人们性格的内在规律,这种规律是由一定国家在一定历史时代的历史地具体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创造的。而艺术反映这类规律的途径,则是在意识形态上去理解和评价生活的特征,在对于有代表性的事物从意识形态上加以认识中间把它创造性地再现出来。

    艺术的概括可以说是通过个性来认识共性的;在艺术中,个性一般都是展示共性的,不管这“共性”本身以何种程度的历史具体性被认清,也不管在这“共性”中,“特殊性”——即其民族、时代、社会的特点能够被认识到何种程度。在艺术家开始再现生活的外在过程之前,在他的意识中便产生了另外一个过程,即把有代表性的事物再现出来的内在过程。这个内在过程的意义,就在于要把艺术家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的内容、他对生活直接的、意识形态上认识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这种系统化具有特殊性,正如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一样。它是对于生活特性的创造性的典型化。

    典型性也就是高度的代表性。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典型性存在于一种可以说是稀释了的、冲淡的、分散的状态中。它在这里一般缺乏内在的连贯性和外观的完满性。并且,生活的本质性特点本身也不是干篇一律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的内部是充满矛盾、变化不已的。它们的各个方面和各种倾向不断发展,从一个方面朝另一个方面转化。实际生活的实质就是不断变化的各种相互关系的盘根节错。而且,它的内在连贯性与外观的完满性还经常被外界的不相干的力量所干扰。

    艺术在生活中寻求高级的代表性,寻求典型性,为此,它把仿佛分散在生活之中的典型的事物加以综合,赋予它们以更大的内在连贯性与外观的完满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艺术家的任务就是要把纷然杂陈于一个个生活现象中的典型的事物收集起来,联结起来,仿佛把它们加以浓缩和集中,由此创造出形象,这些形象较之作为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的一切生活现象更典型、典型性更完善。关于这个问题,许多艺术理论家们和艺术家本身有过很多正确而令人信服的论述。例如,高尔基在他的文章里提出:“像上面列举的这样一些人在生活里是没有的;过去和现在存在着的只是和他们类似的人物,这些人物比他们要渺小得多和零碎得多,而语言艺术家们却从他们这些渺小的人物中想出了‘虚构了经过概括的人的‘典型——普遍的典型。”

    艺术家为了说明创造性典型性的过程,常常使用“夸张”这个概念。然而要有一个条件,就是要把“夸张”的含义理解为把有代表性的东西提高到更高级的质的过程,而不是从量上加以扩大的意思。从量的方面加以夸张,这仅仅是创造性典型化的一种外在手段。这种对于有代表性的事物的创造性典型化过程,早已被公认为在艺术中反映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为艺术所独具的原则。

    对于有代表性的事物加以创造性的典型化—这就是把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的内容,直接的、在意识形态上对生活的认识的内容以一种独具一格的、特有的方式加以系统化,其目的是在艺术作品中把这种内容的普遍意义展示出来。当艺术家在自己的想象中把现实现象的最富代表性的属性挑选出来,把代表性较差、甚至遮掩其本质的其他属性放弃掉,又靠自己的想象加进新的、有更大代表性的特征,并把这一切综合与为此而创造的人、事件、感受的虚构的个别性之中。

    但是,艺术家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的内容,他的直接的、在意识形态上对生活的认识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象的反映,生活中有代表性事物的反映,而且还包括从感情上对它的评价。把直接的、在意识形态上认识的对象在艺术作品中加以再现,就是为了表现对认识的对象在感情上的理解。因此,在生活的创造性典型中还有另一个方面——通过生活中有代表性事物的经过改变的个体的属性和特征,把对于被典型化的生活中有代表性的事物的感情上的评价表现出来。

    艺术家从思想上和感情上领会现实,还使具有代表性的事物的创造性典型化过程获得了另一个重要方面,倒造性的典型化给艺术打开一个新天地,使艺术能够加深在其对象的认识。

    在艺术家所创造的新的、经过改造的个体中,艺术家所认识的生活中那些社会特征,他从意识形态角度发生兴趣的那些方面、因素或倾向,会得到特别鲜明、有力而又首尾一贯的体现。当艺术家遵循这条道路前进时,他便能够在被认识的生活特征中猜测到其内在的可能性,并在对它们的感情态度中把这种可能性加以发展。

    例如,当作家展示自己对于人物的意识形态上的理解时,便把人物置于往往是虚构的境池中,这时,他能够有力地揭示出人物的这样一些属性,使他们作出这样一些行动、表现这样一些思想和体验这样一些感情,这一切,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类型人身上都表现得不特别明显、不特别强烈。在生活中,这一切都作为一些潜在的可能性隐藏在被认识的社会性格的深处,反映着他们的生活的某些倾向。在社会性格的艺术典型化中,对这些性格的一定方面从认识上和创作上加以发展的原则,是世界艺术最伟大作品的基础。在莎士比亚和狄更斯、巴尔扎克和果戈里的作品中,在伦勃朗、戈雅的绘画中,特别完美地运用了这个原则。

    又例如,还有这种情况:艺术家同他所描写的那些人物的院校处于某种私人关系之中。有时他叉把自己本人当作某些人物的原型。他还可以把自己个人生活中的内心感受里有代表性的事物作为创造性再现的对象。这一切都不可避免地在他对生活中有社会代表性事物的感情认识上打下艺术家个人好恶的印记。

    因此,在创造新的、经过改造的个性,从其中排除偶然性和外来性因素时,艺术家也使自己在意识形态上对生活中有代表性的事物的理解和感情态度摆脱个人的偏颇。在对艺术对象进行创造性典型化的过程,艺术家的主体本身摆脱生活中经验性的偶然因素,在其意识形态规律中表现出来,从而获得普遍意义。

    但是艺术家虽然使自己在感情上对生活的领会摆脱个人的兴趣与好恶,但就在客服它们的过程中,在自己的意识形态性思维过程以及对有代表性的典型化过程中,他无疑依然保持着自己独一无二的创造个性,并在其作品上留下自己的印记。正是由于自己的个人禀赋,艺术家才能够即在对生活作概括认识的方面、也在创造活动本身中间如此深刻地反映他所认识的性格,如此完美地把它们再现出来,以致使他的作品能够成为对本国乃至世界艺术历史的杰出贡献。

    生活的社会特性乃是共性与个性两者平衡的相互渗透的统一性。在典型化过程中,艺术家对有代表性的事物加以改造。这里,由于自己意识形态思维的一定特点,艺术家会这样或那样地破坏某种生活特性中共性与个性的这种平衡和相互渗透。

    这时会发生两种可能,倘使艺术家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受到他的意识形态理论,他的宗教的、道德的、政治的和法律观念的很大影响,而这些观念又有很大的历史抽象性,那么这种影响就不能不在他的创作过程中反映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当艺术家把有代表性的事物加以典型化时,他就会或多或少表露出要把个性融化到共性,融化到社会的属的东西中去的倾向,使共性丧失其表现欲个性之中的那种不可分割的具体性,从而使之贫乏化。这样,艺术中典型的事物本身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理性主义的、感情上的抽象的特点。

    但是艺术家也会陷入另一种相反的极端。在把有代表性的事物加以典型化的过程中,他可能会不自觉地把个性提到首位,但他这样做不是使共性更加清楚、更加深刻地显现出来、而是以个性掩盖了共性。这样一来,他的艺术慨括就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变成经验主义的了。这时,他把力量集中于没有根据的和不必要的偶然性事物上,而这些事物并不能揭示生活的本质性特点,反而使人们离这些特点更远。可以把这称作有代表性事物的创造性典型化中的自然主义倾向。这种倾向通常发生于下述情况,即当艺术家“对世界的感受”在意识形态上不够成熟、不够明确和尚未定性,当艺术家缺乏积极而稳定的世界观,当他所接受的意识形态观点并未深入到他的创作意识之时。

    换而言之,当艺术家在自己的作品中把“有代表性的事物”提高到最高程度——“典型事物”的程度时,他之所以如此作,并不是由于理应如此,或依照自古以来的准则,而首先是由于他是要通过这种作法来表达自己对于有代表性的事物在意识形态上的理解和评价。因此,性格的艺术典型化的全部特点,包括在描写中将某些方面提高到最重要地位,人物个性化的程度,性格结构中夸张与幻想的作用等,这一切都取决于一个艺术家在意识形态上“对世界的感受”如何,在他的创作内容里哪种思想倾向居于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表现对有代表性的事物的思想上的认识和评价的过程中,对有代表性韵事物加以富有表现力的、创造性的典型化,确实是艺术创作的一个普遍原则,是艺术的通用“法则”。至于典型化本身的原则与手法,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流派的艺术中,自然是各不相同、多种多样的。如果要找出有代表性事物的创造性典型化各种原则之间的重大差异,那就应该再—次把注意力引向艺术对象本身中在这方面所潜藏的那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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