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的道德偏差及重塑

焦迎娜 苏春景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罪犯在总体数量和比率上逐年下降,但是出现了低龄化、暴力化等倾向,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究其原因,道德教育不力是重要的一方面,具体表现在:道德认知欠缺凸显道德教育“缺位”,道德情感低俗凸显道德教育“错位”,道德行为偏差凸显道德教育“无位”。基于此,笔者在借鉴美国的品格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通过夯实道德认知基础、激发道德情感动力、落实道德行为目标等途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道德重塑。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道德偏差道德教育
一、我国未成年人涉罪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处于信息化、城镇化、工业化的社会转型的“深水区”,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障维护和和谐社会建设问题,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重要的一环。从总体数量上来看,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虽然在2002年至2008年间有了明显上涨,2002年、2005年、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50030人、82692人、88891人,但是从2009年开始,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有所回落,2009年、2010年、2014年、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77604人、68193人、50415人、43839人。①就整体比例而言,中国犯罪总数中少年犯的比例迅速上升,从1979年的3.3%增加到2005年的9.81%。在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自2008年以来明显下降。2011年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占罪犯总数的6.4%;②2012-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刑事罪犯总数的5.44%和4.82%。③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2.93%,比2010年减少了3.85%。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例为21.3%,比2010年减少了14.6%。④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下降,表明我国未成年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取得了实效。
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犯罪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特点。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总体数量与比例方面有所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却显出逐渐恶化的发展态势。如在犯罪低龄化方面,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显示,2010年不满18岁的青少年罪犯占23.68%,⑤比2001年增加了4个百分点。⑥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2010年统计为42.01%,2013年统计为54.15%,增长了12.14%。
路琦、牛凯、刘慧娟、王志超:《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行为规范量表的分析》,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为16-17岁,现阶段已达到15-16岁。2001年全国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为15.76岁,2016年降为15.46岁。
林毓敏:《中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状况调查》,载《福建警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从犯罪性质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恶性案件有所增加,重大犯罪的比例在增长。在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和暴力性犯罪极为突出,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暴力倾向愈演愈烈,未成年犯中超过一半为暴力型犯罪,暴力性成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2016年《法治蓝皮书》研究报告还指出,2015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维持在5万件7-8万人的水平上,但是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凶残,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严重。
《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4(2016)》,http://www.cssn.cn/zk/zk_zkbg/201603/t20160325_2938196_3.shtml,2018年7月3日访问。此外,未成年人职业化、专业化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难点和焦点,
靳高风、王玥、李易尚:《2016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7年预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对当地民众产生巨大困扰。再者,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暴恐犯罪以及富/官/星二代的违法犯罪等现象远未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做好预防、矫正工作。
二、未成年人涉罪的道德教育因素分析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许多影响因素相结合的结果,既有“推”的内在因素(如生理心理特点、人格改变等),还有“拉”的外在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学校生活、家庭环境、人际交往等)。笔者尝试从道德教育的角度进行分析。道德的心理成分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未成年人要实现这三种成分的均衡发展,需要家庭、學校和社会的教育和引导。当道德教育无效时,未成年人可能会产生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一)道德认知欠缺凸显道德教育“缺位”
从个体发展角度来看,14-18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处于心理的快速发展时期。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形成,智力水平也尚未达到高峰,其推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均有待发展与提高,因此,他们往往会出现不理解或者错误理解道德、法律知识的内涵的情形,呈现出局限性、片面性、表浅性、幼稚性的特征。此时,如果道德教育缺位导致道德认知欠缺,未成年人会很容易在不良信息或朋友的带领下“跑偏”。
未成年犯罪人道德认知欠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教育水平低。据调查,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占2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5%。
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由于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文化教育较少,因此关于是非、善恶、荣辱、美丑的知识有限,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思想和行为具有盲从性,在道德认知方面明显欠缺,进而导致难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贫乏的知识、淡薄的法制观念不仅使未成年人缺乏对事物正确的分析、理解和判断,而且压根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将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一旦遇上外因的诱导,未成年人又对自己的行为无所忌惮,很容易实验犯罪行为。据统计,只有21%的未成年犯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其余的79%不知道或不太清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1期。据调查,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对法律基本不了解和只了解一点的分别占66.92%、26.92%,二者之和达到了93.84%;了解很多的只有0.37%;而如果知道自己行为违法,有77.24%的服刑人员明确表示不会实施违法行为。
路琦、姚东、胡发清、董泽史:《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调查研究——从行为规范角度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因此,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常識具有很强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
涉罪未成年人在道德认知上的欠缺,学校道德教育难辞其咎,原因如下。一是学校教学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学生资质有高低,而课堂教学未能照顾到所有的学生,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在学习过程中“听不懂、学不会”,逐渐产生畏难、厌学情绪,在纪律约束无效的情况下出现逃学行为,混迹于社会时又易受到不良朋友、不良风气的影响,而他们又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面对外界的诱惑缺乏自制能力和辨识能力,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教育体制不科学、观念落后。由于受传统的教育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许多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培养,法制教育形同虚设。这导致一些学生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结果误入了犯罪的歧途。
道德教育“缺位”还体现在对大众传媒的失管上。近年来,大众传媒的普及尤其是电子媒体的快速发展,使信息传播的特点更加多样化,广泛性、无节制的特点更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产品对心智发展健康、自控力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如虎添翼;但对于心智发展相对落后、自控力差的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因为这些产品的使用会放大未成年人身上的缺点和薄弱环节。调查显示,未成年犯媒介偏好、偶像崇拜、闲暇意愿等多方面价值观偏差均与媒介传播密切相关。
关颖:《未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价值观的诘问》,载《当代青年研究》2012年第12期。当下描写暴力色情书刊与电子资源随处可见,未成年人受不良文化影响导致犯罪的情况愈来愈严重。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关于“网红”们一夜暴富、轻松月入过万的神话,及其与艰辛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困扰和扭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导致其价值观发生偏离,为了“轻松发大财”不惜铤而走险,用生命为自己的“快活”买单。
(二)道德情感低俗凸显道德教育“错位”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往往有着强烈的虚荣心,爱炫耀、逞能,喜欢与周围人相比较,崇拜、模仿那些刺激性强、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对物质需求的增加,也使他们对财物具有强烈的占有欲望。有的未成年人盲目攀比,认为买了贵的东西,自己的身价也会上涨,别人会羡慕、仰慕、崇拜,享受那种“万众瞩目”的感觉。
但是现实生活中他们在经济上没有自立,父母的供给又往往有限。这种欲求逐渐升级与现实的捉襟见肘必然产生矛盾,使未成年人的情绪情感处于临近爆发的状态。此时一旦有机会碰到贵重物品或者有人提出去偷去抢,就跟风而上。
此时期的未成年人重视友谊,将同伴看作生活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许多未成年人在遇到事情时往往凭一时脑热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固守着“为朋友两肋插刀”的错误观念与畸形的友情观,在“英雄好汉”的幻影中陷入犯罪的深渊。
道德情感满足方式的差异表明了人们不同的价值取向与意义追求。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金钱和人身,且暴力犯罪超过单纯财产型犯罪,其中抢劫(夺)罪占36%,故意伤害罪占33.3%,盗窃罪占17.8%,强奸罪占8.5%,杀人罪占8.5%,贩卖毒品罪占2.7%;就犯罪目的而言,排前三位的是“钱财”“为哥们出气”“恶作剧或好玩”,分别占28%、27%、16%。未成年犯群体中,25.7%的人因追求好吃好喝走向犯罪;崇拜有权有势者、体育明星和大款的人分别占25.9%、22.8%和21.4%;21.4%的人认为运气带来成功,20.8%的人认为成功依赖于父母的社会关系。
路琦、牛凯、刘慧娟、王志超:《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行为规范量表的分析》,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这些数据体现了未成年犯罪人道德情感的低俗,也折射了当今社会的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之风。
许多未成年人在现实中未能获得情感的满足,转而寻求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安慰。一项关于服刑人员的调查发现,其在未成年时期上网的主要目的是:娱乐、玩游戏、聊天分别占互联网使用目的的28.64%、26.73%、17.18%,三者之和占到了72.55%;获取信息和学习只占了14.32%和13.13%。这说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上网的主要目的是娱乐。另一调查研究显示,未成年犯业余生活上网聊天为64.01%,上网玩游戏为62.94%;在上网的目的中,网络聊天占80.07%,玩网络游戏占78.17%。在上网目的方面,服刑人员与未成年犯有对等关系。
路琦、姚东、胡发清、董泽史:《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调查研究——从行为规范角度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40%的未成年犯被捕前经常出入网吧,沉迷于网游,不能自拔;
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未成年人在现实中得不到关注和满足,会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寻找认同和快感,这容易造成他们沉迷网络,逃避现实。而长期处在网络世界中,会使得他们远离现实生活,对人际交往陌生,处事也更缺乏社会交往技能,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受挫,进而将注意力转移到犯罪领域。家庭在每个人的心目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2001年、2010年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亲子分离、夫妻离异比例上升,父母责任缺失、家庭凝聚力减弱,家庭教育不当、孩子权利受到侵害等家庭问题日益严峻。关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在家庭》,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2期。由此可见,我国的亲职教育急需加强。
(三)道德行为偏差凸显道德教育“失位”
俗语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犯罪人往往缺乏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从最初的小过错开始,逐渐发展为不良行为,再过渡到严重不良行为,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据调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居前六位的是逃学、玩网络暴力游戏、打架斗殴、吸烟(有瘾)、夜不归宿和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等;逃学的平均年龄为11岁,和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的平均年龄为12岁。
路琦、牛凯、刘慧娟、王志超:《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行为规范量表的分析》,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研究結果显示,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有不良行为的占到了60.31%,其中“逃学”“夜不归宿”“打架”“私奔”“骂人与偷东西等”,分别占44.06%、22.90%、18.63%、3.8%、0.76%;56.47%的人曾经发生过欺负别人、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强行索取别人的东西、骗取别人的东西、毁坏别人的东西、赌博、抽烟、吸毒、饮酒闹事、强迫或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等的一项或多项。
路琦、姚东、胡发清、董泽史:《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调查研究——从行为规范角度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成人世界对这些不良行为的默认、纵容或者管教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进程。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受到某一区域社会文化环境影响。如南方某省属于热带气候,人们夜生活丰富多彩,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公共娱乐场所,在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不良经营者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部分未成年人也进入这些娱乐场所,进而沾染上吸烟、酗酒、吸毒、赌博等各种不良嗜好,也导致其在经济能力难承其负时铤而走险,从而导致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该地还有一个独特的人文特征:耿直冲动,该特征在某种特殊的条件下易演变成崇尚武力解决纠纷的不良习气。这对未成年人行事方式产生了直接的不良影响,在遇到问题时他们往往选择简单直接的暴力报复方式。
此外,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或者早期道德教育缺乏也显示出了家庭道德教育正处于困境。从众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析来看,大多数集中在单亲型家庭、放任型家庭、溺爱型家庭以及打骂型家庭。这些家庭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有负面影响。据调查,67%的罪犯父母很少对其进行教育,或者采用的教育方法不当。有63%的罪犯父母对其毫无原则的溺爱,使子女养成唯我独尊、我行我素的性格。
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父母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会在孩子心灵上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以自己为中心、随心所欲、自私任性的不健康心理。
黄靖:《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变化趋势及对策——以某县级市未成年犯罪案件调查为基础》,载《青少年学刊》2014年第5期。许多父母缺乏对其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指导,重智育轻德育,或德育不得法。50%的父母对子女平日密切交往的朋友不了解且不感兴趣;对子女平日喜欢阅读的书籍不能给予正确指导,其中有50%的罪犯平日喜欢阅读武侠惊悚言情小说,但是父母都不知情或者没有制止。这些都造成了未成年人的不良意识和行为的产生,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如今,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中,家庭问题凸显出来。在对2001年、2010年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资料分析中我们看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征,
关颖:《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特征跨年度比较——以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数据为基础》,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而留守儿童问题存在的根源是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和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严重,主要表现为:亲子分离,夫妻离异比例上升;父母责任缺失,家庭凝聚力减弱;脱离家庭失去成年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最危险的信号;家庭教育不当,漠视孩子权利。
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我国农村地区成为未成年犯罪的重灾区,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涉罪未成年人的道德重塑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单纯予以重罚,并不能让其悔过自新或者不再重犯。“6%定律”“6%定律”来自一项由宾夕法尼亚大学马汶·沃尔夫冈教授主持的少年犯罪跟踪调查。研究者考察了9945名出生在费城的少年档案,连续跟踪他们与警方打交道的记录,一直到18周岁。发现其中有6%的少年被捕5次以上,但这6%的少年所犯下的杀人、强奸、伤害、抢劫等重罪占到了全部犯罪的51.9%。证明,逮捕和判刑都没能对这些少年成为累犯产生阻遏作用。事实上,愈是严厉的惩罚,愈有可能导致他们再犯。这又回到了标签理论的分析框架里:负面的标签(不加区别地把初犯的少年投入监狱),有可能促成他们的次级越轨,最终使之成为累犯,而社会和公众将要被迫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对未成年人犯罪施以特殊的司法保护是当今国际社会所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原则。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的思想。这一思想强调的是礼德而非刑罚,但是并不反对实行刑罚。当德治失效,教而不化时,再运用刑罚,对刑罚持谨慎态度。当单靠刑罚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教育的帮助。未成年犯的教育一般包括三方面:文化教育,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长期以来,大多数未管所在思想教育方面一直专注于法制教育,但是这几年随着对未成年犯管理实践的不断探索和经验的积累,教育者们深刻感到,道德教育应该大于和高于法制教育。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来说,道德教育是重中之重,比文化知识等的教育要更紧迫、更具有奠基性,对以后的发展有着更大的影响力。
当代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的模式有渐进式整合教育模式、道德认知发展模式、社会行动模式、体谅关怀教育模式、品格教育模式等。其中,品格教育是当代欧美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模式。面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道德偏差现象,教育矫正工作者应以品格教育为抓手,重塑道德教育理念,完善道德行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品格教育体系。其基本途径如下:
(一)夯实道德认知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已经意识到,以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未成年犯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未成年犯教育者反思长期思想教育工作得失的结果。
任寶菊:《中华传统美德与未成年犯教育研究》,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11期。例如,某课题组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监区开展四个多月的教育实验,以《弟子规》为主要内容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
目前,我国关于品格教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需要借鉴西方的经验和教训。西方理论溯源到古希腊德性论,并进而以德性伦理学作为品格教育的哲学基础指导品格教育的实践,为解决道德危机困境做出积极的尝试。
蔡春:《德性与品格教育论》,复旦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但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有着自己的风土人情,文化的底蕴与思想的模式是集体潜意识的、浸润全社会的灵魂,传统农耕文明的血脉依然流淌。这与海洋文明照耀下的西方文化有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在道德教育中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经验,否则会出现“驴唇不对马嘴”“水土不服”的现象。我们需要做的是立足国情,从中华传统道德思想的宝贵资源中进行深入挖掘、开发再利用。
1.继承与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国古代的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无论是以礼为主的儒家经典的教育内容,还是“明人伦”“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教育目的都体现了教育的道德教化功能。中国的传统道德教育以礼、义、仁、悌、信为核心伦理价值,以“居敬持志”“吾日三省吾身”“内省外察”“慎独”等修身功夫为基本方法,以达塑造“内圣外王”的理想人格之目的。其特点也是重视人的品格的塑造,只不过人的品格实质是封建伦理道德精神要求的反映,但其所提倡的仁爱、信义、孝悌等价值还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应该成为我们今天道德教育的内容。我们要重视发掘我国传统道德文化资源,批判继承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以重塑涉罪未成年人重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学者认为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孝悌仁爱”精神能够培养并改变罪犯的原有意识,主要表现在:感恩教育能够改变罪犯的狭隘意识;信任教育能够改变罪犯的处事观念;关爱教育能够提高罪犯的自省意识等。
在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中,我们需要返回到传统美德的教育中去,反思传统教育,扬弃传统道德教育中无视人的主体性和强调美德内容单向灌输的传统封闭的教育方法,将理论与未成年人的生活实践结合起来,赋予其现代的特征。如“知行合一”“慎独”“内省”等中华传统美德,如果没有将其与现代道德做历史比较的研究,其针对性和现实性是较缺乏的,也是未成年犯罪人难以理解和实践的。因此,传统道德教育并非向受教育者灌输一些道德说教的格言,用强硬、刻板、重复的方式去使其习惯性地重复,而是要进行优秀道德和德育传统的现代转换。道德认知的培养不可单纯用“填鸭式”的灌输和“不求甚解”式的机械背诵,而是要讲透、讲明,通过实例、故事等直观、生动的方式来将道德内容具象化、拟人化,具有鲜活的生活气息,真正从内涵上理解某一道德品质的含义,并能够做到掌握精髓、举一反三的效果。这样才能防止未成年犯罪人对某些词语出现一知半解甚至误解、误信、误用或者被教唆的情况发生。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中的“内省”“涵咏”“体察诸己”等方法,与美国品格教育中所提倡的“道德反省”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引导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反思、反省等认知活动,真正将道德认知深入灵魂之中,并时刻提醒自己,成为一道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铁布衫”。此外,青少年喜欢模仿的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受榜样的引导,而不容易接受劝说。家长、管教人员、教师等要注意言谈举止、一言一行都要符合道德的要求,用言传身教的方式来诠释道德知识的含义。
2.合理借鉴美国品格教育的有益成分。品格教育反对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认为有客观的道德规范即美德的存在。我们有必要如美国等一样在多元文化、多民族新时代背景下确立全体人民的核心价值观。品格教育的实质和核心是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我们要构建包括确立具有普适性和可逆性的、“使人成为人”的基本美德体系(如“尊重”“责任”“诚信”“正义”等),建立公共道德体系,确立道德规范体系等。在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上,可以借鉴美国品格教育所提倡的结合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普遍美德和特殊美德相结合的双重道德层次,美国品格教育的内核——尊重、自控、责任、关怀、公正、勤奋和勇气等品格可作为我国道德教育内容的参考。
在道德教育目标上,品格教育认为品格养成是德育的最终目标,强调自律道德、道德人格的养成;在道德教育形式上,注重知、情、行的全方位养成及中道原则等。这些都反映了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的客观规律。我们还要借鉴品格教育的核心观点——把培养具有一定道德人格的人作为教育目标,注重未成年人在生活中的道德实践能力,建立起一种制度性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在实践过程中,教育矫正者要注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开展品格教育,在某调查中,未成年犯普遍对学校开展的道德品质教育课程不感兴趣或者感觉一般,只有12%的未成年犯表示喜欢,并且认为学校的道德课经常被主科课程占用。未成年犯中50%的人希望中小学校能够加强在校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40%的人认为较好的道德教育形式是现身说法教育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
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此外,教育者还要注意发挥未成年犯罪人的主动性,注重让其参与道德实践活动,视其为不断发展、不断增强能动性与主动性的成长中的个体,培养其独立思维能力与批判性思维能力,从而获得长久、稳定的品格与自我品格教育能力。
(二)激发道德情感动力
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良知和良心并未泯灭。据调查,80%的罪犯对自己沦为囚徒感到羞愧。姚峰、李艳、周明、朱继华、李晓月:《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调查及传统道德教育实验》,载《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许多未成年犯罪人并没有恶劣的前科,而是因为仇恨、一时愤怒、嫉妒等情绪所左右而犯下罪行。在进行矫正教育时,单纯的知识教育并不能带来好的效果。管教人员应该在“晓之以理”的基础上,注重“动之以情”,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这样道德教育才会“入脑、入心”。
笔者认为,未成年罪犯的品格教育要注意唤醒、培育其羞耻感。《礼记·中庸》中提出“知耻近乎勇”。羞耻感是个体自身道德的“堤坝”。在心理学研究中,羞耻感是指个体意识到自身或所属团体违反社会规范和道德行为准则时所产生的自我谴责的情感体验。羞耻感在个体道德发展的早期就有明显表现,如当自己的行为遭到周围人的谴责或意识到周围人将怎样对待这种行为时会产生。随年龄的增长,个体在将自己的行为与已有道德观念对照时,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行为标准或损害周围人利益时也会产生羞耻感。羞耻感是自我道德意识的一种表现,与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建立及对周围人的尊重等因素密不可分。它可制止或纠正个体的不道德行为,维护或推动个体品德的健康发展。羞耻感的缺乏会对个体的道德发展造成严重障碍。
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主编:《心理学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0页。研究表明,无论影响其犯罪的外部因素有多强大,最终使其产生犯罪行为的是建立在自身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犯罪动机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而错误的价值判断源于道德底线“耻感”的缺乏。比如在某调查中问未成年犯“你违法犯罪时是怎么想的”, 65.6%的人回答“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46.8%的人表示“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换句话说,没有最基本的“耻感”约束,行为上的为所欲为便不可避免。
关颖:《未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价值观的诘问》,载《当代青年研究》2012年第12期。道德修养当以知耻为先,早已经成为被历史所证明的事实。
关颖:《未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价值观的诘问》,载《当代青年研究》2012年第12期。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耻而后德是个体道德发展的必要前提,而知耻一定要经历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评价过程,即在实践中获得正确的认知,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对未成年犯罪人最基本的是知耻教育,只有真正明确了什么是耻辱的事,什么是光彩的事,才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
此外,要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矫正,就要消除其与教育矫正之间的对立情绪。我们在生活中会发现,孩子能够轻易地忘记或者原谅父母给他们的惩罚,却能够记住或者记恨老师或者其他管教者的惩罚。这是因为父母往往在长期的养育过程中与其建立了深刻的情感,让孩子能够接受父母这么做是有道理的、是为了他的利益着想的。老话说的好,“自己拉巴(指养育)起来的孩子才会和你亲,大了才会听你的管教”。所以,教育矫正人员要与未成年犯“以心换心”,把未成年犯当成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对其展开真诚的“情感投入”,与未成年犯建立人与人之间深入交流的情感关系,用安全、稳定、温暖的情感关系来修复其早年的心灵创伤与现在的情感渴求。在重新建立了内心的“情感安全基地”之后,未成年犯重新建立安全、稳定的客体关系,在解矫后依然能够有足够的心理能量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生命题。
(三)落实道德行为目标
品格教育者们认为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养成好的品格。“品格教育即是教授美德、培养德性的刻意努力”,培养未成年人“知善”“爱善”“行善”的品格。品格教育提出的“要发展品格,学生必须有进行道德行动的机会”,即为青少年提供实践道德行为的机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德育实践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多增加实践内容,注重学校、家庭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实践,积极地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机会,促进其良好品格的形成。
关于落实道德行为目标,我国教育工作者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通过入学教育和拓展活动,培养起始年级学生的规则意识;通过植树活动,进行责任教育和诚信教育;通过传统孝亲节日,进行感恩教育学会担当家庭责任;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通过传统节日和特殊事件,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等。
南春红:《以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目标》,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2期。
在实践中,教育矫正人员还可以运用多种行为矫正技术进行道德行为的塑造,如行为矫正方法中的“阳性强化法”“行为消退法”“榜样示范法”“自我管理法”等。在使用这些方法时,管教人员要注意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的性格、兴趣、爱好的不同,制定个体化的训练方案。同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重视同伴交往的特点,按照犯罪原因、危险性等特征将其分成不同的小组,将个人奖励和小组奖励结合起来,鼓励未成年犯之间互帮互助、团结有爱的行为。教育矫正人员还要鼓励未成年犯发展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通过动手动脑来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增加其成就感和价值感,为成功改造和顺利适应社会打好基础。此外,管教人员还要开发一系列的行为训练课程,有针对性地提升未成年犯的行为控制能力、情绪管理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窘境摆脱技巧等。这样一来,未成年犯在遇到意外事件时能够冷静地分析,做到不意气用事、不随波逐流,从而养成独立思考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将来即使面对未来走向社会后可能遇到的诱惑、困境,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困难,从而再社会化为守法的公民。
参考文献
[1]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4期。
[2]操学诚、路琦、牛凯、王星:《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樣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6期。
[3]关颖:《未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价值观的诘问》,载《当代青年研究》2012年第12期。
[4]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
(责任编辑陈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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