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齐凯悦
【内容摘要】 专家参与司法过程是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环节,家事司法亦不例外。鉴于专家证人的过度参与、低质量的专家报告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英国自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推行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通过规范专家参与的方式、缩短专家报告的长度等提升专家参与的集中性,在取得了预期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争议。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基于认知共同体差异和司法公正的追求,但完善的专家参与制度显然有必要在实践中探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专家参与尚存缺陷,自2016年以来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保障专家的参与同样应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保障监护权撤销案件中专家的参与、注重保障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及儿童心理学家的参与及专业能力培训、增强法院对专家参与的监督和行业自律以及保障家事司法公正根本原则的坚守,可以成为我国此次家事审判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家事审判改革 专家参与 专家证人 家事调查员 监护权撤销
出于多元化社会的专业分工和科学、公正司法的需求,专家系统介入司法实践成为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家事司法亦不例外。专家通过出具报告或意见、出庭或辅助当事人等方式推动家事司法程序的推进,无论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或我国的专家辅助人等制度下都发挥重要作用。英国家事司法中专家证人的参与过度、专家报告质量偏低等“专家问题”成为影响家事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自2011年以来英国实行家事审判改革,通过修改法案规则和判例的方式规范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不少争议。家事司法中专家的参与必不可少,但如何实现专家系统介入家事司法的功能、保障家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显然需要对专家参与家事司法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和制度建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诸多缺陷和争议,而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家事审判改革中,专家参与不仅体现在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的作证,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对法官的司法活动的协助。尽管专家辅助人制度学界已研究颇深,但家事审判中的专家参与有待探究,对英国改革得失经验和专家参与理念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所借鉴。
一、“专家问题”:英国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因素
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在英国具有历史传统和实践基础,但专家证人制度的固有缺陷在家事司法中亦逐渐凸显。“专家问题”导致英国家事司法运行中的诉讼迟延问题突出,影响家事正义的实现。为解决诉讼迟延问题,英国在此次改革中引入了法定审限制度,实行积极的案件管理,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也是实行法定审限制度和积极案件管理的必然结果。自2011年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英国家事司法系统对改革专家参与作出了一定探索,实际上奠定了专家参与改革的基础。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传统和固有缺陷
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expert)是指在家事诉讼中提供专家证据的人。Family Procedure Rules, part 25.2(1)(c). 专家证据即为诸如医生、精神病专家、建筑师、药物学家等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依其技能或知识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供的意见证据。专家并不一定是专业领域的权威,但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和经验。只有在能够帮助法官或陪审员解决争议问题的情况下,专家意见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定:《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5页。 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儿童及成年人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和独立的社会工作者往往通过提供专家证据的方式参与家事审判。选择专家的一般过程是由诉讼一方提交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是否允许专家介入的决定,并向专家作出指示。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体现。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的概念起源于英国,19世纪后专家证人的出庭质证成为英国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英国重视司法程序中专家参与的作用,认为在审判中需要特定科学或特殊技能帮助时向相关学科或特定专业的人求助是值得称道之事。杨天潼、尤萌:《英国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实务推介》,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2期。 专家证人制度对协助法官及陪审团查明案情、公正审判起到积极作用,但该制度也存在固有缺陷。沃尔夫勋爵在1996年的《英国司法审查中期报告》中指出,诉讼产生不必要费用的原因在于失控的证据开示和失控的专家证人。专家参与增加了诉讼费用支出的同时,专家报告准备时间、证据开示及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时间的延长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诉讼延迟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院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邓晓霞:《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二)“专家问题”导致诉讼迟延明显
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詹姆斯·孟比(James Munby)曾指出,“专家问题”(expert problem)是导致英国必须实行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因素。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548-549.改革之前,法院有将专家证据限制在“解决诉讼所要求的合理范围内”的义务。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 r 25.1. 但长期以来,在处理涉及儿童的案件(主要是家事公法案件,家事私法案件也不断增多)的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允许专家介入的做法逐渐成为惯例。这导致家事案件中专家介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专家出具的报告越来越长,两百多页的专家报告并不鲜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Sarah Blackmore, Jacqui Thomas, Reforming Family Justice:A Guide to the Family Court and the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 p.175. 相关研究发现,1996年家事公法案件中专家介入所占比例为80%;1999年为87%;2003年升至89%;2008年则为91%左右。与此同时,英国家事司法系統缺乏对专家参与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对作证专家的资质检验等也急需加强。专家出具的报告往往过于冗长,缺乏针对争议问题的集中阐述,这些报告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在数量增加的同时,专家报告的质量和专家的资质等都存在问题,这引发了诸多批评和改革呼声。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March 2011), pp.109,132.
所谓家事审判中的“专家问题”实际上并非基于专家自身,而是出自法院对专家证人的使用上。改革之前英国的家事审判过多依赖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利影响。最为突出的不利后果显然在于数量过多、内容冗长的专家报告一定程度上导致诉讼迟延,法院在确定及审查专家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朱迪丝·梅森(Judith Masson)教授等人的调研报告显示,专家介入情况与案件审理时长有关联,1/3左右的6个月以内审结的案件中没有或仅有1名专家介入;一半以上的有5名甚至更多专家参与的案件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这反映出保障专家参与与控制案件审限之间很难形成平衡。Judith Masson, Julia Pearce, Kay Bader, Olivia Joyner, Jillian Marsden,David Westlake, Care Profiling Study(March 2008), p.49. 同时,当事人往往重视通过专家介入等方式来保障公正审判和人权,但过多不必要的专家证据、冗长繁杂的专家报告影响到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时间表,造成诉讼迟延现象,法院不能针对争议问题作出明确回应。案件审理拖延从本质上而言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等待判决的时间延长,会导致未成年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另一方面案件拖延会影响到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可能制约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Carolyn Davies, Harriet Ward, Safeguarding Children Across Services: Messages from Research on
Identifying and Responding to Child Maltreatment(May 2011), pp.9-10.
同时,家事审判过多地依赖专家证据,还会一方面导致家事司法系统的费用支出过多,纳税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地方机构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再自行出具报告,而是依赖于专家出具相关报告,由此逐渐失去工作积极性和熟练度,造成家事司法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因此,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和家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配合相关改革制度,实行积极案件管理
英国家事司法系统此次对专家参与的改革,一方面在于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专家问题”,另一方面则在于该改革对推动家事司法领域其他改革措施和实行积极的案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专家参与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在于配合此次家事审判改革中重点引入的法定审限制度。为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诉讼拖延现象,英国在抚养诉讼中引入了26周审限制度,将案件审理期限控制在26周以内。基于审限缩短,抚养诉讼中各项工作程序所用时间亦会缩短,专家报告审查时间即在其列。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其次,专家参与改革也是法院推进案件积极管理的重要内容。鉴于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不完善的案件管理也是导致诉讼迟延的重要原因,英国此次改革中重视法院的案件管理工作,通过积极的案件管理(active case management)来提升家事司法的效率。
最后,提升专家证据的质量有利于保障家事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利益。专家证据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专家证据对保障家事案件的公正审判有重要作用。例如,关于抚养能力的评估是判断是否将儿童的监护权转移给亲生父母的核心证据。另一方面,在抚养诉讼中,专家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儿童父母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与地方机构的意见相比,儿童的父母可能更容易接受由独立的专家出具的报告,专家的参与便于儿童父母与法院之间建立更易合作的关系,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March 2011), p.108.
(四)基于研究与试点基础上的改革可行性
对专家参与司法过程的改革,英国自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已有一定探索。2011年3月,英国《家事司法审查中期报告》指出,家事司法实践中应减少对专家的依赖,法官应当有权力要求专家报告实行更为明确和严格的判断标准。多学科团队向法院出具专家报告的做法优势突出。家事司法服务部门应负责对专家资格的审查工作,并与法官紧密合作,保障专家证据的质量。同时,应当向专家说明专家作证的最低标准等。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March 2011), pp.130-132. 2011年9月发布的《家事司法审查最终报告》同样强调,在委托专家介入时应考虑对儿童福利的影响,仅在必要时才可委托专家介入。独立社会工作者仅在特殊状况下才参与家事司法。同时,应当制定家事司法中专家证人参与的标准,并且可以试点多学科团队的专家证人参与项目。另外,专家证人的付酬机制等有待改革。Family Justice Review Final Report(November 2011), pp.18-19.
2012年,政府报告对《家事司法审查最后报告》中提出的专家参与改革基本表示赞同,指出立法将修改《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FPR)及相关指引。政府支持对修改规则及指引的进一步探究,以及深入研究专家报告的质量和引入新的案件管理系统。同时,政府同意多学科团队试点项目的运行,注重提升专家证据的质量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Ministry of Justic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he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Family Justice Review: A System with Children and Families at Its Heart(February 2012), pp.60-62. 2013年12月,政府引入了新规定,民事、刑事及家事诉讼中的专家薪酬均减少20%。同时,政府決定暂且不探索多学科团队试点项目的运行,并委托考文垂大学(Coventry University)对家事审判中的专家参与状况作出研究。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A Brighter Future for Family Justice, pp.6,38. 以上探索都为英国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实践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专家参与改革:限制专家参与,缩短专家报告
英国关于专家参与的改革自2013年以来逐渐推进。2013年1月31日对《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第1部分和第25部分进行修改。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家事公法纲要》(PLO)生效。同时,《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第13节中关于抚养案件中控制专家参与及评估部分也作出修订。另一方面,英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专家参与问题的判断标准等作出阐释论证,推进改革的深入。就改革内容而言,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实践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专家的使用;二是在需要专家介入的案件中采取更为集中的方式;三是缩短专家报告的长度。
(一)减少专家参与:“必要性”标准的把握
2013年生效的《2012年家事诉讼规则(修改)(第5号)》(The Family Procedure (Amendment) (No.5) Rules 2012)对《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第25部分专家证据适用作出了修改。该规则将“控制专家证据的适用”增加到包括设置案件时间表在内的积极的案件管理的具体要求中,并在《家事诉讼规则》第25.4条第3款规定,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法庭上提交专家证据。同时,对第25.1条作出了明显修改:“专家证据限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协助法院解决纠纷时适用。”改革之前,专家证据的适用标准在于专家证据是否“被合理要求”(be reasonably required),修改后的“必要性”(necessary)标准显然更为严格。
在Re TG (A Child) [2013]案中,主审法官詹姆斯·孟比对减少专家使用的新规定作出了评析。一方面,詹姆斯·孟比指出新的“必要性”标准显然比修改之前的标准更为严格,为专家参与设置了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无论适用新规则还是旧规则,案件管理法官都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判断是否需要适用专家证据时,案件管理法官需要保持开放的态度,既要警惕“坏科学”(bad science)带来的风险,又要警惕一些不熟悉问题领域或观点新颖的专家提供的报告可能存在出错的风险。Re TG (A Child) [2013] EWCA Civ 5. 因此,法官必须谨记马克·赫德利(Mark Hedley)法官所言,每个涉及有争议的病因学引起重大损害的案例都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未知的原因。Re R (Care Proceedings: Causation) [2011] EWHC 1715 (Fam), [2011] 2 FLR 1384.
对“必要性”标准的判断,詹姆斯·孟比在Re H-L (AChild) [2013]案中有所阐述。该案是儿童的母亲对法院拒绝三名专家医疗证人参与进行上诉的抚养诉讼。詹姆斯·孟比在该案中对判断专家证据是否适用的“必要性”标准作出了界定。他指出,“necessary”是一个简单的英文单词,该词在家庭法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表达方式,尤其是在强调其发挥作用的法律条款中,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隐私权”中大量使用了该词汇。Re P (Placement Orders. Parental Consent) [2008] 案中法院指出,该词一方面有“不可或缺的”(indispensable)之意,另一方面则有“有用的”(useful)、“合理的”(reasonable)或“可取的”(desirable)之意。同时,该词有命令式(imperative)的内涵,更强调存在被要求的含义,而非仅仅是选择性、合理性或可取性。Re P (Placement Orders. Parental Consent) [2008] EWCA Civ 535, [2008] 2 FLR 625 他认为该解释适用于《家事诉讼规则》第25.1条中“必要性”一词的含义。Re H-L (A Child) [2013] EWCA Civ 655.
因此,案件管理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必须考虑申请专家报告适用的原因。该专家证据的必要性、如何补充已有信息以及是否已经有专家给出相同信息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詹姆斯·孟比认为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工作人员可被认定为专家之列,故而每个抚养诉讼中至少存在两名专家,即一名社会工作者及一名儿童监护人员(guardian)。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社会工作者显然并非《家事诉讼规则》第25.1条中规定的专家。但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往往被低估,他們逐渐失去工作动力并经常借助于专家而非自行出具报告,这也导致此次改革强调将社会工作者定位为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随着对专家参与的限制,社会工作者或儿童监护人员就诸如同胞子女是否应生活在一起等问题的判断可以提供他们的“专家”意见,仅在必要时才委托专家介入。Shefali Shah, Key Changes to Family Justice, CoramBAAF, p.55.
詹姆斯·孟比指出,案件管理法官在面对希望专家参与的申请时,应当给出三个专家参与具有必要性的理由。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548-549.进而,他就判断专家参与必要性该关键问题列举了两方面需要考虑的内容。一方面,判断案件中专家协助是否有必要性;另一方面,若专家协助具有必要性,是否在社会工作者或Cafcass工作人员之外还需要其他专家?对这两个问题的判断需要考虑到案件涉及的福利问题及家事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二)专家介入更加集中:强有力的案件管理
除部分案件不再使用专家外,在允许专家参与的案件中,此次改革强调专家介入应通过更为集中的方式进行。专家参与的改革需要得到案件管理法官的有力支持,法官和强有力的案件管理都极为重要。显然强有力的案件管理需要专家及时提交报告,并且报告应当更加集中。2013年7月的《家事公法纲要》、修改后的《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及《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均积极推动家事案件管理的高效、公正,其中控制专家证据的适用被列为“积极案件管理”的内容之一。Family Procedure Rules, part 1, 1.4.
在抚养诉讼或涉及儿童的诉讼中,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不能引入专家证据或让儿童接受医疗或心理检查。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section 13(1),(3). 此次改革将首次听审重命名为案件管理听审会(Case Management Hearing,CMH),在该听审会中法官会确定案件的诉讼进程时间表、决定是否适用专家证据并在诉讼第二阶段对专家证据给出合适指导。在案件管理听审会过程中确定专家参与的妥当安排,是案件管理法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专家参与与否的确定应在召开案件管理听审会时完成,而非听审会之后的诉讼阶段。修改后的《家事公法纲要》规定地方机构在提交诉讼申请表的同时应附上社会工作声明,该声明中应包括所有必需的证据、评估的详细资料及地方机构的案件管理建议。Public Law Outline (PD 12A), paragraph 7.1.
同时,当事人申请专家参与的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在现实可行范围内拟邀专家的名字;专家证据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专家证据是否能从单一共聘专家“单一共聘专家”(single joint expert)是指家事诉讼中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出具专家证据的人。 处获得等。Family Procedure Rules, part 25.2(7)(a). 案件管理法官对专家参与必要性的审查应持探索及质疑的立场,显然并非双方一致同意即可通过,而是需要结合一系列因素作出综合考量。法院在判断是否通过该申请时,需要考量的一系列因素包括:所有专家参与、检查或评估可能对儿童福利产生的所有影响;专家证据涉及的案件争议焦点;法院要求专家回答的问题;其他专家证据的可用性;是否存在其他人可以就该专家证据所涉事宜提供证据;通过该申请对诉讼时间表、审理期限和诉讼活动开展的影响;专家证据的费用支出等。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section 13(7).
对专家介入的集中要求和严格考量是积极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构成案件管理法官的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备受重视。在Re F (A Child) [2013]案中,在所有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法官拒绝引入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报告,当事人不满该案件管理决定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依据对“必要性”标准的判断和专家介入的相关法案规则,驳回上诉。Re F (A Child) [2013] EWCA Civ 656. 家事审判改革后,案件管理法官在专家参与问题上不再保持一贯的中立角色,而是鼓励并要求当事人就专家参与必要性的申请给出强有力的解释。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三)缩短专家报告的长度
针对专家报告过于冗长的现象,一方面,《实践指引25C》第3.11(b)条规定,专家需要回答的问题都应遵守一定规则:属于专家擅长的领域范围之内;不存在不必要或不相关的细节;题目数量保持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并且题目应当明确、直接和集中。Practice Direction 25C-Children Proceedings: the Use of Single Joint Experts and the Process Leading to an Expert Being Instructed or Expert Evidence Being Put Before the Court, paragraph 3.11(b). 另一方面,詹姆斯·孟比则号召缩短专家报告内容,避免不必要的冗长,强调专家报告的明确、集中和分析性,但专家报告仍然需要以证据作为基础。《实践指引25B》对专家报告中专家意见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详细说明专家的资质和经验;一份包括案情介绍、取证程序、报告结论及简要解释的声明;陈述检验或测试的参与人及是否在专家的监督下完成;回答专家需要回答的问题和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等。Practice Direction 25B-The Duties of an Expert, the Expert's Report and Arrangements for an Expert to Attend Court, paragraph 9.1. 家事管理法官需要采取適当措施鼓励专家遵守《实践指引25B》中的相关规则。尽管没有关于专家报告具体长度的规定,但法官可以在家事审判中作出专家报告不超过25页或不超过50页等类似的具体要求,以保障专家报告的内容限于必要性范围以内,切实保障案件审理的及时、高效。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在IA (A Child) [2013]案中,法官对专家报告长度作出探讨。该案中,有一位专家在出具报告前收到的要求是将报告限制在10-12页。尽管他认同该要求,确认知悉关于家事审判中专家报告的相关改革,但专家最终提供的报告长达35页,其中有冗长的医疗背景资料和大量未被要求报告的内容,并且很多内容前后重复。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安娜·鲍芙蕾(Anna Pauffley,)指出,现代司法已经不能接受这种内容过多、费用昂贵的专家报告形式。专家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而非作出类似于“儿科概述”这样的简介。这种昂贵又内容全面的专家报告在家事司法实践中效果一般,很难有显著作用。IA (A Child) [2013] EWHC 2499 (Fam).
三、效果与反思: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制度有待合理构建
英国关于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在实践中直接效果显著,改革后专家证人的参与大大减少,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审期的缩短和积极案件管理的推行。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担忧或争议。家事司法中专家系统的介入并不可少,无论是基于认知共同体差异的原因和司法公众的追求,域外诸多国家同样注重完善专家参与制度的构建,反映出了重视专家参与的理念。如何构建合理的专家参与制度,保障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的有效性,实现家事司法系统的长远发展,显然应当成为英国家事司法系统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改革影响:预期效果基本实现,存在部分争议担忧
英国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整体上实现了改革预期的直接效果,当然也存在一定争议。受英国司法部相关机构委托,考文垂大学对家事审判中的专家使用情况作出探究,并于2015年发布了研究報告。整体而言,自新的诉讼规则及指引生效后,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的参与度下降。例如,2012年9月家事司法中出现了201起委托专家参与的案件,2013年9月则仅为97起。尽管很多专家感觉专家证据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再频繁,但司法界普遍认为该改变对家事司法中专家证据适用时间、方式等方面的发展而言具有促进作用。案件有待解决的争议问题和证据的形式是判断专家证据必要性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证据必要性与否的判断并非由法院独立作出,而往往是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合作判断。在判断专家参与的必要性时,专家的能力、水平和经验等因素为法官所重视。一般来说,专科医生或药物学专家的参与往往被认为具有必要性,这主要因为他们的专业性体现在法院之外。相较之下,法官认为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及独立社会工作者参与的必要性程度较低,主要因为该类证据基本上可以由地方机构的社会工作评估来完成,故而自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该类专家的参与逐渐减少。Sarah J. Brown, Leam A. Craig, Rebecca Crookes, Amy Summerfield, Natalie Elizabeth Corbett, Joanne Lackenby, Erica Bowen, The Use of Experts in Family Law: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es for Commissioning Experts and the Contribution They Make to the Family Court(2015),pp.2,18.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家事司法系统对该转变持乐观态度,但也存在着类似于社会工作者需要提供其专业范围以外证据的质疑。社会工作者主张如果经过附加培训和支持,他们可以出具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据,以推动家事司法的高效公正。同时,对专家参与的限制可能导致家事司法实践中可使用的专家证人的减少,这也成为关于该改革的担忧之一。
(二)专家参与:认知共同体差异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专家系统介入是家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专家参与司法活动越来越多,产生了借助专家意见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即专家系统。有学者指出,专家参与的价值在于专家和法官两者之间的认知共同体差异。专家系统在特定专业知识方面的可靠性决定了专家系统在实现科学、全面的社会管理方面的巨大作用,司法过程中专家作为“技术理性”代言人的参与在提供关键信息的同时对法官权威具有弥补作用。彭峰:《“越位”的专家与“隐身”的法官——专家参与在司法过程中的合理定位》,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专家在家事司法过程的参与,尤其是家事案件中专家的参与,在交叉询问和对抗制模式中更显重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由此,保障家事司法中专家的高效有序参与需要家事司法系统的关切。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或技术专家、美国的法庭之友、日本的诉讼辅助人以及我国的专家辅助人等,都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推动司法程序的推进和争议问题的解决。自沃尔夫改革以来就备受关注的诉讼迟延问题,在21世纪以来英国家事司法运行中的问题仍显严重,引发英国对专家参与的限制和规范。这并非旨在限制专家在家事司法中功能的发挥,相反,在于通过健全专家参与方式和标准以保障专家参与的高效有序。因此,英国对专家参与的改革有重要意义,但进一步的探索完善显然有待加强。
(三)完善专家参与制度:合理构建与长远考虑
“专家问题”是引发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因素,英国一系列法案规则修改与判例引导推动了专家证人参与家事司法的改革,基本上实现了预期的直接效果,专家参与骤减,案件审期缩短,案件管理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对专家参与问题的担忧或争议。从家事司法系统的长远发展来看,合理构建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专家参与家事司法作长远考虑,显然符合英国家事司法规律的发展方向。
首先,加强对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和支持。英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强调重塑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工作人员的专业地位,增加法院对他们出具报告的采信程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专家的参与,防止案件拖延及过多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对工作的熟练程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的缺乏工作动力及目标等问题。增加对地方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和Cafcass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术、资源等支持,显然对保障其出具高质量的报告有重要作用。实际上诸多社会工作者提出该建议或作出倡议,该途径作为下一步改革的措施具有必要性。
其次,提升专家证据质量,增强行业自律及合作。为提升专家证据质量,一方面家事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或判例的方式作出指导,引导专家在家事审判中提供高质量的专家证据。另一方面,专家所在领域的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加强指导等方式规范和引导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行为,并且司法系统可以与行业组织合作,推动专家证据质量的提升。例如,英国心理学家协会(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和家事司法理事会(Family Justice Council)2016年发布了《在英国家事法院作为专家证人的心理学家:标准,能力和期待》(Psychologists as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Family Courts in England and Wales: Standards, Competencies and Expectation)。该指引将家事司法中专家作证的标准和要求作出说明,强调心理学家等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必要性”标准和需经法院许可的要求。并且,该指引强调专家证人的首要职责在于向法院提交客观公正的证据,专家证人的公正性至关重要。The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 Family Justice Council, Psychologists as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Family Courts in England and Wales: Standards, Competencies and Expectation(January 2016), p.13.
再次,加强对专家可用性和专家作证的监督。部分关于专家参与改革的担忧在于家事司法实践中可使用的专家证人逐渐减少,影响家事司法活动的开展。法院应当考虑控制专家参与、减少专家证人薪酬对专家参与的积极性、可行性的影响,并且对专家可用性作出监督或探究,保障家事司法中专家证人的参与。同时,就专家证人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作证行为、专家出具报告的内容及可用性等问题,法院还需进一步加强指导与监督,以保证专家报告的规范性和解决争议问题的可行性,提升专家证据的质量,保障专家证人参与的有序高效。
最后,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还需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作出合理构建。此次专家参与改革的直接目的在于限制专家的参与,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诉讼迟延及费用支出过多等问题,整体上实现了预期效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与发展,保障公正审判和接近正义的实现,故而专家参与的改革不应仅着眼于解决现有问题,还在于推动各项制度的长期发展。现阶段限制专家证人参与具有必要性,从长远来看,构建合理的专家证人参与制度,保障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显然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进一步推进过程中应當考虑的问题。
四、借鉴与启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专家参与制度构建
自2016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一百余个中、基层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与立法之间还尚存诸多争议。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专家参与关系公正司法和家事正义的实现,尤其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往往需要专家参与或提供相关证据。如何构建合理的专家参与制度,保障家事审判改革目标和家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在参考域外改革得失经验和司法理念的同时,应根据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作出探究。
(一)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家的参与主要体现在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两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证据种类中规定了“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则自2012年修改后在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3、79条。 2015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专家参与尚存诸多问题。一方面,我国立法上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定义过于原则,“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的称谓在理论、庭审、裁判文书中有所摇摆,本质上来说未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是协助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还是协助当事人提供证据作出明确定位;郭华:《对抗抑或证据 :专家辅助人功能的重新审视——兼论最高法院审理“奇虎360诉腾讯”案》 ,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2期。另一方面,就专家辅助人制度而言,尽管立法中已经作出规定,但配套制度并不健全,专家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程序等仍有待细化。刘鑫、王耀民:《论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应当被视为当事人陈述,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的公正性缺乏信任,这主要鉴于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一方聘请,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直接目的在于专家从专业的角度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专家辅助人从不同角度论证和阐释争议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庭更好地认识鉴定意见。因此,就立法层面而言,有学者主张专家辅助人向法院提供意见的客观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健全专家辅助人故意提供虚假意见的责任追究制度、出庭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制度等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的方向。毕玉谦:《辨识与解析: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定位的经纬范畴》,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二)改革方向:构建合理的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制度
英国与我国属于不同的法系,家事司法制度存在巨大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改革经验无可借鉴之处。同时,通过对英国专家参与家事审判的改革的研究,改革背后的理念或规律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首先,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应保障专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教育不改,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另行制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6条同样对监护权撤销作出了规定,指出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通过对“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公布的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来看,法院关于撤销监护权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情形的判断中,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等情况的专家评估或报告则相对较少。然而,监护权撤销关系重大,是多种监护支持或干预措施无法帮助被监护人摆脱监护缺失或失当困境时所作出的非常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因此,如果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保障儿童心理学家等专家的参与,通过出示鉴定意见或作为专家辅助人的方式提供有关未成年人所受心理损害或影响的相关证据,或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的心理健康与长远发展,显然对保障监护权撤销诉讼的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保障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及儿童心理学家参与的同时,注重其专业能力的评估与培训。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强调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和儿童心理学家等多种方式,以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鉴于家事审判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与配合,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和人员的配合以及提供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具有必要性,心理评估师、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建设则成为有力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 然而在专业人员参与家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正如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经验显示,推动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的提升,保障其调查报告或行为的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需要对专业人员在家事司法中的参与制定一定标准规则,保障其参与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就家事调查员而言,合理确定家事调查员的法律地位,严格规范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科学界定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等,制定稳定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推动该制度的规范化、统一化和法律化,显然应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探索内容。胡夏冰:《积极推进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1日。 同时,目前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心理学家的介入主要发挥心理疏导等作用,如何通过心理学家的参与保障家事审判的有效推进、发挥心理学的测量、评估、分析及治疗等方法的作用,同样是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有待探索的内容。
再次,专家在家事司法中的参与应受法院监督和行业自律。尽管专家参与在家事司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家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参与不受制约和监督。一方面,在保障出具鉴定意见或作为专家辅助人的专家、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及心理学家参与的同时,法院应加强对专家参与的监督,规范专家参与的合法化、专业化,保障专家参与的有效性和对家事司法公正的有利作用,尽力防止出现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因专家参与过多导致的审判拖延等问题,形成合理的专家参与方式。另一方面,各领域专家也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专业人员参与家事审判的行为,保证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切实发挥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无论是通过法院监督还是通过行业自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客观性和专业性,保障推进专家参与的意义和目标的实现。
最后,推动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必须以保障案件公正审判和实现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限制专家证人的过多参与,根本目的还是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保障家事司法公正和接近正义的实现,维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探索专家参与的多元方式,推动专家发挥在家事司法中的作用,根本原因亦在于推进家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关于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的探索,应始终以保障案件公正审判和实现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杨天潼、尤萌:《英国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实务推介》,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2期。
[2] 邓晓霞:《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3] 刘鑫、王耀民:《论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
[4] 毕玉谦:《辨识与解析: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定位的经纬范畴》,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5] 彭峰:《“越位”的专家与“隐身”的法官——专家参与在司法过程中的合理定位》,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责任编辑 陈振华)
【内容摘要】 专家参与司法过程是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环节,家事司法亦不例外。鉴于专家证人的过度参与、低质量的专家报告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英国自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推行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通过规范专家参与的方式、缩短专家报告的长度等提升专家参与的集中性,在取得了预期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争议。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基于认知共同体差异和司法公正的追求,但完善的专家参与制度显然有必要在实践中探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专家参与尚存缺陷,自2016年以来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保障专家的参与同样应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保障监护权撤销案件中专家的参与、注重保障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及儿童心理学家的参与及专业能力培训、增强法院对专家参与的监督和行业自律以及保障家事司法公正根本原则的坚守,可以成为我国此次家事审判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家事审判改革 专家参与 专家证人 家事调查员 监护权撤销
出于多元化社会的专业分工和科学、公正司法的需求,专家系统介入司法实践成为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家事司法亦不例外。专家通过出具报告或意见、出庭或辅助当事人等方式推动家事司法程序的推进,无论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或我国的专家辅助人等制度下都发挥重要作用。英国家事司法中专家证人的参与过度、专家报告质量偏低等“专家问题”成为影响家事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自2011年以来英国实行家事审判改革,通过修改法案规则和判例的方式规范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不少争议。家事司法中专家的参与必不可少,但如何实现专家系统介入家事司法的功能、保障家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显然需要对专家参与家事司法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和制度建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诸多缺陷和争议,而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家事审判改革中,专家参与不仅体现在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的作证,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对法官的司法活动的协助。尽管专家辅助人制度学界已研究颇深,但家事审判中的专家参与有待探究,对英国改革得失经验和专家参与理念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所借鉴。
一、“专家问题”:英国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因素
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在英国具有历史传统和实践基础,但专家证人制度的固有缺陷在家事司法中亦逐渐凸显。“专家问题”导致英国家事司法运行中的诉讼迟延问题突出,影响家事正义的实现。为解决诉讼迟延问题,英国在此次改革中引入了法定审限制度,实行积极的案件管理,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也是实行法定审限制度和积极案件管理的必然结果。自2011年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英国家事司法系统对改革专家参与作出了一定探索,实际上奠定了专家参与改革的基础。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传统和固有缺陷
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expert)是指在家事诉讼中提供专家证据的人。Family Procedure Rules, part 25.2(1)(c). 专家证据即为诸如医生、精神病专家、建筑师、药物学家等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依其技能或知识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供的意见证据。专家并不一定是专业领域的权威,但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和经验。只有在能够帮助法官或陪审员解决争议问题的情况下,专家意见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定:《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5页。 在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儿童及成年人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和独立的社会工作者往往通过提供专家证据的方式参与家事审判。选择专家的一般过程是由诉讼一方提交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是否允许专家介入的决定,并向专家作出指示。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体现。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的概念起源于英国,19世纪后专家证人的出庭质证成为英国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英国重视司法程序中专家参与的作用,认为在审判中需要特定科学或特殊技能帮助时向相关学科或特定专业的人求助是值得称道之事。杨天潼、尤萌:《英国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实务推介》,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2期。 专家证人制度对协助法官及陪审团查明案情、公正审判起到积极作用,但该制度也存在固有缺陷。沃尔夫勋爵在1996年的《英国司法审查中期报告》中指出,诉讼产生不必要费用的原因在于失控的证据开示和失控的专家证人。专家参与增加了诉讼费用支出的同时,专家报告准备时间、证据开示及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时间的延长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诉讼延迟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院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邓晓霞:《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二)“专家问题”导致诉讼迟延明显
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詹姆斯·孟比(James Munby)曾指出,“专家问题”(expert problem)是导致英国必须实行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因素。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548-549.改革之前,法院有将专家证据限制在“解决诉讼所要求的合理范围内”的义务。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 r 25.1. 但长期以来,在处理涉及儿童的案件(主要是家事公法案件,家事私法案件也不断增多)的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允许专家介入的做法逐渐成为惯例。这导致家事案件中专家介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专家出具的报告越来越长,两百多页的专家报告并不鲜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Sarah Blackmore, Jacqui Thomas, Reforming Family Justice:A Guide to the Family Court and the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 p.175. 相关研究发现,1996年家事公法案件中专家介入所占比例为80%;1999年为87%;2003年升至89%;2008年则为91%左右。与此同时,英国家事司法系統缺乏对专家参与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对作证专家的资质检验等也急需加强。专家出具的报告往往过于冗长,缺乏针对争议问题的集中阐述,这些报告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在数量增加的同时,专家报告的质量和专家的资质等都存在问题,这引发了诸多批评和改革呼声。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March 2011), pp.109,132.
所谓家事审判中的“专家问题”实际上并非基于专家自身,而是出自法院对专家证人的使用上。改革之前英国的家事审判过多依赖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利影响。最为突出的不利后果显然在于数量过多、内容冗长的专家报告一定程度上导致诉讼迟延,法院在确定及审查专家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朱迪丝·梅森(Judith Masson)教授等人的调研报告显示,专家介入情况与案件审理时长有关联,1/3左右的6个月以内审结的案件中没有或仅有1名专家介入;一半以上的有5名甚至更多专家参与的案件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这反映出保障专家参与与控制案件审限之间很难形成平衡。Judith Masson, Julia Pearce, Kay Bader, Olivia Joyner, Jillian Marsden,David Westlake, Care Profiling Study(March 2008), p.49. 同时,当事人往往重视通过专家介入等方式来保障公正审判和人权,但过多不必要的专家证据、冗长繁杂的专家报告影响到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时间表,造成诉讼迟延现象,法院不能针对争议问题作出明确回应。案件审理拖延从本质上而言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等待判决的时间延长,会导致未成年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另一方面案件拖延会影响到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可能制约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Carolyn Davies, Harriet Ward, Safeguarding Children Across Services: Messages from Research on
Identifying and Responding to Child Maltreatment(May 2011), pp.9-10.
同时,家事审判过多地依赖专家证据,还会一方面导致家事司法系统的费用支出过多,纳税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地方机构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再自行出具报告,而是依赖于专家出具相关报告,由此逐渐失去工作积极性和熟练度,造成家事司法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因此,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和家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配合相关改革制度,实行积极案件管理
英国家事司法系统此次对专家参与的改革,一方面在于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专家问题”,另一方面则在于该改革对推动家事司法领域其他改革措施和实行积极的案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专家参与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在于配合此次家事审判改革中重点引入的法定审限制度。为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诉讼拖延现象,英国在抚养诉讼中引入了26周审限制度,将案件审理期限控制在26周以内。基于审限缩短,抚养诉讼中各项工作程序所用时间亦会缩短,专家报告审查时间即在其列。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其次,专家参与改革也是法院推进案件积极管理的重要内容。鉴于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不完善的案件管理也是导致诉讼迟延的重要原因,英国此次改革中重视法院的案件管理工作,通过积极的案件管理(active case management)来提升家事司法的效率。
最后,提升专家证据的质量有利于保障家事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利益。专家证据在家事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专家证据对保障家事案件的公正审判有重要作用。例如,关于抚养能力的评估是判断是否将儿童的监护权转移给亲生父母的核心证据。另一方面,在抚养诉讼中,专家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儿童父母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与地方机构的意见相比,儿童的父母可能更容易接受由独立的专家出具的报告,专家的参与便于儿童父母与法院之间建立更易合作的关系,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March 2011), p.108.
(四)基于研究与试点基础上的改革可行性
对专家参与司法过程的改革,英国自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已有一定探索。2011年3月,英国《家事司法审查中期报告》指出,家事司法实践中应减少对专家的依赖,法官应当有权力要求专家报告实行更为明确和严格的判断标准。多学科团队向法院出具专家报告的做法优势突出。家事司法服务部门应负责对专家资格的审查工作,并与法官紧密合作,保障专家证据的质量。同时,应当向专家说明专家作证的最低标准等。Family Justice Review Interim Report(March 2011), pp.130-132. 2011年9月发布的《家事司法审查最终报告》同样强调,在委托专家介入时应考虑对儿童福利的影响,仅在必要时才可委托专家介入。独立社会工作者仅在特殊状况下才参与家事司法。同时,应当制定家事司法中专家证人参与的标准,并且可以试点多学科团队的专家证人参与项目。另外,专家证人的付酬机制等有待改革。Family Justice Review Final Report(November 2011), pp.18-19.
2012年,政府报告对《家事司法审查最后报告》中提出的专家参与改革基本表示赞同,指出立法将修改《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FPR)及相关指引。政府支持对修改规则及指引的进一步探究,以及深入研究专家报告的质量和引入新的案件管理系统。同时,政府同意多学科团队试点项目的运行,注重提升专家证据的质量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Ministry of Justic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he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Family Justice Review: A System with Children and Families at Its Heart(February 2012), pp.60-62. 2013年12月,政府引入了新规定,民事、刑事及家事诉讼中的专家薪酬均减少20%。同时,政府決定暂且不探索多学科团队试点项目的运行,并委托考文垂大学(Coventry University)对家事审判中的专家参与状况作出研究。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A Brighter Future for Family Justice, pp.6,38. 以上探索都为英国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实践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专家参与改革:限制专家参与,缩短专家报告
英国关于专家参与的改革自2013年以来逐渐推进。2013年1月31日对《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第1部分和第25部分进行修改。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家事公法纲要》(PLO)生效。同时,《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第13节中关于抚养案件中控制专家参与及评估部分也作出修订。另一方面,英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专家参与问题的判断标准等作出阐释论证,推进改革的深入。就改革内容而言,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实践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专家的使用;二是在需要专家介入的案件中采取更为集中的方式;三是缩短专家报告的长度。
(一)减少专家参与:“必要性”标准的把握
2013年生效的《2012年家事诉讼规则(修改)(第5号)》(The Family Procedure (Amendment) (No.5) Rules 2012)对《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第25部分专家证据适用作出了修改。该规则将“控制专家证据的适用”增加到包括设置案件时间表在内的积极的案件管理的具体要求中,并在《家事诉讼规则》第25.4条第3款规定,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法庭上提交专家证据。同时,对第25.1条作出了明显修改:“专家证据限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协助法院解决纠纷时适用。”改革之前,专家证据的适用标准在于专家证据是否“被合理要求”(be reasonably required),修改后的“必要性”(necessary)标准显然更为严格。
在Re TG (A Child) [2013]案中,主审法官詹姆斯·孟比对减少专家使用的新规定作出了评析。一方面,詹姆斯·孟比指出新的“必要性”标准显然比修改之前的标准更为严格,为专家参与设置了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无论适用新规则还是旧规则,案件管理法官都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判断是否需要适用专家证据时,案件管理法官需要保持开放的态度,既要警惕“坏科学”(bad science)带来的风险,又要警惕一些不熟悉问题领域或观点新颖的专家提供的报告可能存在出错的风险。Re TG (A Child) [2013] EWCA Civ 5. 因此,法官必须谨记马克·赫德利(Mark Hedley)法官所言,每个涉及有争议的病因学引起重大损害的案例都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未知的原因。Re R (Care Proceedings: Causation) [2011] EWHC 1715 (Fam), [2011] 2 FLR 1384.
对“必要性”标准的判断,詹姆斯·孟比在Re H-L (AChild) [2013]案中有所阐述。该案是儿童的母亲对法院拒绝三名专家医疗证人参与进行上诉的抚养诉讼。詹姆斯·孟比在该案中对判断专家证据是否适用的“必要性”标准作出了界定。他指出,“necessary”是一个简单的英文单词,该词在家庭法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表达方式,尤其是在强调其发挥作用的法律条款中,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隐私权”中大量使用了该词汇。Re P (Placement Orders. Parental Consent) [2008] 案中法院指出,该词一方面有“不可或缺的”(indispensable)之意,另一方面则有“有用的”(useful)、“合理的”(reasonable)或“可取的”(desirable)之意。同时,该词有命令式(imperative)的内涵,更强调存在被要求的含义,而非仅仅是选择性、合理性或可取性。Re P (Placement Orders. Parental Consent) [2008] EWCA Civ 535, [2008] 2 FLR 625 他认为该解释适用于《家事诉讼规则》第25.1条中“必要性”一词的含义。Re H-L (A Child) [2013] EWCA Civ 655.
因此,案件管理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必须考虑申请专家报告适用的原因。该专家证据的必要性、如何补充已有信息以及是否已经有专家给出相同信息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詹姆斯·孟比认为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工作人员可被认定为专家之列,故而每个抚养诉讼中至少存在两名专家,即一名社会工作者及一名儿童监护人员(guardian)。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社会工作者显然并非《家事诉讼规则》第25.1条中规定的专家。但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往往被低估,他們逐渐失去工作动力并经常借助于专家而非自行出具报告,这也导致此次改革强调将社会工作者定位为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随着对专家参与的限制,社会工作者或儿童监护人员就诸如同胞子女是否应生活在一起等问题的判断可以提供他们的“专家”意见,仅在必要时才委托专家介入。Shefali Shah, Key Changes to Family Justice, CoramBAAF, p.55.
詹姆斯·孟比指出,案件管理法官在面对希望专家参与的申请时,应当给出三个专家参与具有必要性的理由。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548-549.进而,他就判断专家参与必要性该关键问题列举了两方面需要考虑的内容。一方面,判断案件中专家协助是否有必要性;另一方面,若专家协助具有必要性,是否在社会工作者或Cafcass工作人员之外还需要其他专家?对这两个问题的判断需要考虑到案件涉及的福利问题及家事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二)专家介入更加集中:强有力的案件管理
除部分案件不再使用专家外,在允许专家参与的案件中,此次改革强调专家介入应通过更为集中的方式进行。专家参与的改革需要得到案件管理法官的有力支持,法官和强有力的案件管理都极为重要。显然强有力的案件管理需要专家及时提交报告,并且报告应当更加集中。2013年7月的《家事公法纲要》、修改后的《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及《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均积极推动家事案件管理的高效、公正,其中控制专家证据的适用被列为“积极案件管理”的内容之一。Family Procedure Rules, part 1, 1.4.
在抚养诉讼或涉及儿童的诉讼中,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不能引入专家证据或让儿童接受医疗或心理检查。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section 13(1),(3). 此次改革将首次听审重命名为案件管理听审会(Case Management Hearing,CMH),在该听审会中法官会确定案件的诉讼进程时间表、决定是否适用专家证据并在诉讼第二阶段对专家证据给出合适指导。在案件管理听审会过程中确定专家参与的妥当安排,是案件管理法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专家参与与否的确定应在召开案件管理听审会时完成,而非听审会之后的诉讼阶段。修改后的《家事公法纲要》规定地方机构在提交诉讼申请表的同时应附上社会工作声明,该声明中应包括所有必需的证据、评估的详细资料及地方机构的案件管理建议。Public Law Outline (PD 12A), paragraph 7.1.
同时,当事人申请专家参与的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在现实可行范围内拟邀专家的名字;专家证据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专家证据是否能从单一共聘专家“单一共聘专家”(single joint expert)是指家事诉讼中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出具专家证据的人。 处获得等。Family Procedure Rules, part 25.2(7)(a). 案件管理法官对专家参与必要性的审查应持探索及质疑的立场,显然并非双方一致同意即可通过,而是需要结合一系列因素作出综合考量。法院在判断是否通过该申请时,需要考量的一系列因素包括:所有专家参与、检查或评估可能对儿童福利产生的所有影响;专家证据涉及的案件争议焦点;法院要求专家回答的问题;其他专家证据的可用性;是否存在其他人可以就该专家证据所涉事宜提供证据;通过该申请对诉讼时间表、审理期限和诉讼活动开展的影响;专家证据的费用支出等。Children and Families Act 2014, section 13(7).
对专家介入的集中要求和严格考量是积极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构成案件管理法官的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备受重视。在Re F (A Child) [2013]案中,在所有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法官拒绝引入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报告,当事人不满该案件管理决定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依据对“必要性”标准的判断和专家介入的相关法案规则,驳回上诉。Re F (A Child) [2013] EWCA Civ 656. 家事审判改革后,案件管理法官在专家参与问题上不再保持一贯的中立角色,而是鼓励并要求当事人就专家参与必要性的申请给出强有力的解释。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三)缩短专家报告的长度
针对专家报告过于冗长的现象,一方面,《实践指引25C》第3.11(b)条规定,专家需要回答的问题都应遵守一定规则:属于专家擅长的领域范围之内;不存在不必要或不相关的细节;题目数量保持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并且题目应当明确、直接和集中。Practice Direction 25C-Children Proceedings: the Use of Single Joint Experts and the Process Leading to an Expert Being Instructed or Expert Evidence Being Put Before the Court, paragraph 3.11(b). 另一方面,詹姆斯·孟比则号召缩短专家报告内容,避免不必要的冗长,强调专家报告的明确、集中和分析性,但专家报告仍然需要以证据作为基础。《实践指引25B》对专家报告中专家意见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详细说明专家的资质和经验;一份包括案情介绍、取证程序、报告结论及简要解释的声明;陈述检验或测试的参与人及是否在专家的监督下完成;回答专家需要回答的问题和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等。Practice Direction 25B-The Duties of an Expert, the Expert's Report and Arrangements for an Expert to Attend Court, paragraph 9.1. 家事管理法官需要采取適当措施鼓励专家遵守《实践指引25B》中的相关规则。尽管没有关于专家报告具体长度的规定,但法官可以在家事审判中作出专家报告不超过25页或不超过50页等类似的具体要求,以保障专家报告的内容限于必要性范围以内,切实保障案件审理的及时、高效。James Munby, View From The President's Chambers: Expert Evidence, Family Law, 2013, Vol.43, pp.816-820.
在IA (A Child) [2013]案中,法官对专家报告长度作出探讨。该案中,有一位专家在出具报告前收到的要求是将报告限制在10-12页。尽管他认同该要求,确认知悉关于家事审判中专家报告的相关改革,但专家最终提供的报告长达35页,其中有冗长的医疗背景资料和大量未被要求报告的内容,并且很多内容前后重复。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安娜·鲍芙蕾(Anna Pauffley,)指出,现代司法已经不能接受这种内容过多、费用昂贵的专家报告形式。专家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而非作出类似于“儿科概述”这样的简介。这种昂贵又内容全面的专家报告在家事司法实践中效果一般,很难有显著作用。IA (A Child) [2013] EWHC 2499 (Fam).
三、效果与反思: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制度有待合理构建
英国关于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在实践中直接效果显著,改革后专家证人的参与大大减少,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审期的缩短和积极案件管理的推行。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担忧或争议。家事司法中专家系统的介入并不可少,无论是基于认知共同体差异的原因和司法公众的追求,域外诸多国家同样注重完善专家参与制度的构建,反映出了重视专家参与的理念。如何构建合理的专家参与制度,保障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的有效性,实现家事司法系统的长远发展,显然应当成为英国家事司法系统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改革影响:预期效果基本实现,存在部分争议担忧
英国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整体上实现了改革预期的直接效果,当然也存在一定争议。受英国司法部相关机构委托,考文垂大学对家事审判中的专家使用情况作出探究,并于2015年发布了研究報告。整体而言,自新的诉讼规则及指引生效后,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的参与度下降。例如,2012年9月家事司法中出现了201起委托专家参与的案件,2013年9月则仅为97起。尽管很多专家感觉专家证据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再频繁,但司法界普遍认为该改变对家事司法中专家证据适用时间、方式等方面的发展而言具有促进作用。案件有待解决的争议问题和证据的形式是判断专家证据必要性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证据必要性与否的判断并非由法院独立作出,而往往是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合作判断。在判断专家参与的必要性时,专家的能力、水平和经验等因素为法官所重视。一般来说,专科医生或药物学专家的参与往往被认为具有必要性,这主要因为他们的专业性体现在法院之外。相较之下,法官认为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及独立社会工作者参与的必要性程度较低,主要因为该类证据基本上可以由地方机构的社会工作评估来完成,故而自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该类专家的参与逐渐减少。Sarah J. Brown, Leam A. Craig, Rebecca Crookes, Amy Summerfield, Natalie Elizabeth Corbett, Joanne Lackenby, Erica Bowen, The Use of Experts in Family Law: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es for Commissioning Experts and the Contribution They Make to the Family Court(2015),pp.2,18.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家事司法系统对该转变持乐观态度,但也存在着类似于社会工作者需要提供其专业范围以外证据的质疑。社会工作者主张如果经过附加培训和支持,他们可以出具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据,以推动家事司法的高效公正。同时,对专家参与的限制可能导致家事司法实践中可使用的专家证人的减少,这也成为关于该改革的担忧之一。
(二)专家参与:认知共同体差异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专家系统介入是家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专家参与司法活动越来越多,产生了借助专家意见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即专家系统。有学者指出,专家参与的价值在于专家和法官两者之间的认知共同体差异。专家系统在特定专业知识方面的可靠性决定了专家系统在实现科学、全面的社会管理方面的巨大作用,司法过程中专家作为“技术理性”代言人的参与在提供关键信息的同时对法官权威具有弥补作用。彭峰:《“越位”的专家与“隐身”的法官——专家参与在司法过程中的合理定位》,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专家在家事司法过程的参与,尤其是家事案件中专家的参与,在交叉询问和对抗制模式中更显重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由此,保障家事司法中专家的高效有序参与需要家事司法系统的关切。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或技术专家、美国的法庭之友、日本的诉讼辅助人以及我国的专家辅助人等,都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推动司法程序的推进和争议问题的解决。自沃尔夫改革以来就备受关注的诉讼迟延问题,在21世纪以来英国家事司法运行中的问题仍显严重,引发英国对专家参与的限制和规范。这并非旨在限制专家在家事司法中功能的发挥,相反,在于通过健全专家参与方式和标准以保障专家参与的高效有序。因此,英国对专家参与的改革有重要意义,但进一步的探索完善显然有待加强。
(三)完善专家参与制度:合理构建与长远考虑
“专家问题”是引发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因素,英国一系列法案规则修改与判例引导推动了专家证人参与家事司法的改革,基本上实现了预期的直接效果,专家参与骤减,案件审期缩短,案件管理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对专家参与问题的担忧或争议。从家事司法系统的长远发展来看,合理构建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专家参与家事司法作长远考虑,显然符合英国家事司法规律的发展方向。
首先,加强对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和支持。英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强调重塑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工作人员的专业地位,增加法院对他们出具报告的采信程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专家的参与,防止案件拖延及过多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工作者及Cafcass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对工作的熟练程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的缺乏工作动力及目标等问题。增加对地方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和Cafcass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术、资源等支持,显然对保障其出具高质量的报告有重要作用。实际上诸多社会工作者提出该建议或作出倡议,该途径作为下一步改革的措施具有必要性。
其次,提升专家证据质量,增强行业自律及合作。为提升专家证据质量,一方面家事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或判例的方式作出指导,引导专家在家事审判中提供高质量的专家证据。另一方面,专家所在领域的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加强指导等方式规范和引导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行为,并且司法系统可以与行业组织合作,推动专家证据质量的提升。例如,英国心理学家协会(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和家事司法理事会(Family Justice Council)2016年发布了《在英国家事法院作为专家证人的心理学家:标准,能力和期待》(Psychologists as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Family Courts in England and Wales: Standards, Competencies and Expectation)。该指引将家事司法中专家作证的标准和要求作出说明,强调心理学家等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必要性”标准和需经法院许可的要求。并且,该指引强调专家证人的首要职责在于向法院提交客观公正的证据,专家证人的公正性至关重要。The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 Family Justice Council, Psychologists as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Family Courts in England and Wales: Standards, Competencies and Expectation(January 2016), p.13.
再次,加强对专家可用性和专家作证的监督。部分关于专家参与改革的担忧在于家事司法实践中可使用的专家证人逐渐减少,影响家事司法活动的开展。法院应当考虑控制专家参与、减少专家证人薪酬对专家参与的积极性、可行性的影响,并且对专家可用性作出监督或探究,保障家事司法中专家证人的参与。同时,就专家证人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作证行为、专家出具报告的内容及可用性等问题,法院还需进一步加强指导与监督,以保证专家报告的规范性和解决争议问题的可行性,提升专家证据的质量,保障专家证人参与的有序高效。
最后,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制度的改革还需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作出合理构建。此次专家参与改革的直接目的在于限制专家的参与,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诉讼迟延及费用支出过多等问题,整体上实现了预期效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与发展,保障公正审判和接近正义的实现,故而专家参与的改革不应仅着眼于解决现有问题,还在于推动各项制度的长期发展。现阶段限制专家证人参与具有必要性,从长远来看,构建合理的专家证人参与制度,保障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显然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进一步推进过程中应當考虑的问题。
四、借鉴与启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专家参与制度构建
自2016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一百余个中、基层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与立法之间还尚存诸多争议。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专家参与关系公正司法和家事正义的实现,尤其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往往需要专家参与或提供相关证据。如何构建合理的专家参与制度,保障家事审判改革目标和家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在参考域外改革得失经验和司法理念的同时,应根据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作出探究。
(一)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家的参与主要体现在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两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证据种类中规定了“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则自2012年修改后在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3、79条。 2015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专家参与尚存诸多问题。一方面,我国立法上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定义过于原则,“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的称谓在理论、庭审、裁判文书中有所摇摆,本质上来说未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是协助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还是协助当事人提供证据作出明确定位;郭华:《对抗抑或证据 :专家辅助人功能的重新审视——兼论最高法院审理“奇虎360诉腾讯”案》 ,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2期。另一方面,就专家辅助人制度而言,尽管立法中已经作出规定,但配套制度并不健全,专家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程序等仍有待细化。刘鑫、王耀民:《论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应当被视为当事人陈述,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的公正性缺乏信任,这主要鉴于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一方聘请,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直接目的在于专家从专业的角度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专家辅助人从不同角度论证和阐释争议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庭更好地认识鉴定意见。因此,就立法层面而言,有学者主张专家辅助人向法院提供意见的客观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健全专家辅助人故意提供虚假意见的责任追究制度、出庭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制度等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的方向。毕玉谦:《辨识与解析: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定位的经纬范畴》,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二)改革方向:构建合理的专家参与家事司法制度
英国与我国属于不同的法系,家事司法制度存在巨大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改革经验无可借鉴之处。同时,通过对英国专家参与家事审判的改革的研究,改革背后的理念或规律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首先,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应保障专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教育不改,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另行制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6条同样对监护权撤销作出了规定,指出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通过对“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公布的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来看,法院关于撤销监护权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情形的判断中,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等情况的专家评估或报告则相对较少。然而,监护权撤销关系重大,是多种监护支持或干预措施无法帮助被监护人摆脱监护缺失或失当困境时所作出的非常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因此,如果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保障儿童心理学家等专家的参与,通过出示鉴定意见或作为专家辅助人的方式提供有关未成年人所受心理损害或影响的相关证据,或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的心理健康与长远发展,显然对保障监护权撤销诉讼的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保障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及儿童心理学家参与的同时,注重其专业能力的评估与培训。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强调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和儿童心理学家等多种方式,以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鉴于家事审判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与配合,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和人员的配合以及提供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具有必要性,心理评估师、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建设则成为有力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 然而在专业人员参与家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正如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经验显示,推动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的提升,保障其调查报告或行为的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需要对专业人员在家事司法中的参与制定一定标准规则,保障其参与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就家事调查员而言,合理确定家事调查员的法律地位,严格规范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科学界定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等,制定稳定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推动该制度的规范化、统一化和法律化,显然应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探索内容。胡夏冰:《积极推进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1日。 同时,目前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心理学家的介入主要发挥心理疏导等作用,如何通过心理学家的参与保障家事审判的有效推进、发挥心理学的测量、评估、分析及治疗等方法的作用,同样是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有待探索的内容。
再次,专家在家事司法中的参与应受法院监督和行业自律。尽管专家参与在家事司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家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参与不受制约和监督。一方面,在保障出具鉴定意见或作为专家辅助人的专家、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及心理学家参与的同时,法院应加强对专家参与的监督,规范专家参与的合法化、专业化,保障专家参与的有效性和对家事司法公正的有利作用,尽力防止出现英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因专家参与过多导致的审判拖延等问题,形成合理的专家参与方式。另一方面,各领域专家也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专业人员参与家事审判的行为,保证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切实发挥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无论是通过法院监督还是通过行业自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客观性和专业性,保障推进专家参与的意义和目标的实现。
最后,推动家事司法中的专家参与,必须以保障案件公正审判和实现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限制专家证人的过多参与,根本目的还是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保障家事司法公正和接近正义的实现,维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探索专家参与的多元方式,推动专家发挥在家事司法中的作用,根本原因亦在于推进家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关于家事司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的探索,应始终以保障案件公正审判和实现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杨天潼、尤萌:《英国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实务推介》,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2期。
[2] 邓晓霞:《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3] 刘鑫、王耀民:《论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
[4] 毕玉谦:《辨识与解析: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定位的经纬范畴》,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5] 彭峰:《“越位”的专家与“隐身”的法官——专家参与在司法过程中的合理定位》,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责任编辑 陈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