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社会建设应先行
吴理财 吴侗
摘要:个体化乡村,不可能实现乡村振兴。当今乡村社会正处在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个体化转型之中,如果不重视和切实解决这一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乡村振兴这座美好的大厦就会因为失去牢靠的乡村社会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的制度、政策和资源的供给,更需要乡村社会自身的主动承接和积极配合。为此,必须把社会建设作为乡村振興的首要内容和头等大事来抓。乡村振兴,必须社会建设先行。
关键词:乡村振兴;社会建设;个体化转型
基金项目: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及国际比较研究”(CCNU14Z02008)
中图分类号:D63;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4-0005-05
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科学判断,适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今后农村发展指明了方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
乡村振兴战略,是对党“三农”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以前农村发展政策的超越。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三农”工作,始终认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新发展理念,勇于推动“三农”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在此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对“三农”工作进行了全新论述,认为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这一系列论述,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
乡村振兴战略,又是对以前农村发展政策的扬弃和超越。它把“三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且这一战略是一种乡村主位的发展战略,是站在乡村大地上思考中国农村发展的方向和路径,而不是片面地主张将乡村融入并最终消弭于城镇化之中。只有站在乡村主位的立场,才会提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思路,将中国城乡关系合理地定位在“融合发展”上。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是城乡各自都要充分地发展起来,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镇化、乡村化道路。城市有城市的特点,乡村有乡村的特点,两者并存共荣共生,而不是扩张城市、减少农村减少农民。① 最终就是要把城乡社会的特色优势结合起来,推进城乡的融合发展。
之前,不少人热衷于城镇化,对城市主义抱有图腾式崇拜,认为城镇化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唯一出路,舍此别无他途。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实际上是对前一个时期片面强调城镇化的适度纠偏和政策调适,重新回归到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
所谓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就是立足于中国乡村社会实际,即作为一种典型的人类社会生活形态,乡村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不会被城市所取代,亦无须被城市所取代,乡村和城市都是人类值得珍视的重要生活方式,各自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保留一种我们可以选择的可欲的生活方式,难道不好吗?回归到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不是简单地主张乡村主义,对乡村生活抱有田园牧歌式的想象。实际上,这种想象只能是生活在乡村之外的他者的浪漫而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已,因为他们不可能深切体味生活在乡村的人民的辛劳与苦痛。回归到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就是因为真正地体味到乡村人民的辛劳与苦痛,期望通过发展乡村、振兴乡村(而不是消灭乡村)来改善他们的生活品质,让乡村人民无须离土离乡也可以过上有尊严的美好生活。
关于乡村振兴的意义无须多论,关键是如何贯彻好、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是否能够“落地”、“生根发芽”并“结出硕果”,关键在于乡村社会自身有没有与之相对接的社会基础。当今乡村社会正处在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个体化转型之中,如果不重视和切实解决这一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乡村振兴这座美好的大厦就会因为失去牢靠的乡村社会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的制度、政策和资源的供给,更需要乡村社会自身的主动承接和积极配合。
二
当今中国乡村正在经历着一场急剧的社会变革,个体化是这场变革的一项最深刻的内容。一个个农民从从高度集中的、整齐划一的、无所不包的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个人从家庭、家族、村落、集体和阶级等结构中解脱出来,由集体的“社员”变成高度离散的自由“村民”。
个体化不是中国社会独有的变革,而是现代化的一个后果。与西欧发达国家经历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现代化历史演进过程不同的是,后发型现代化的中国将前现代化、现代化乃至后现代化三个进程杂糅、压缩到一起,各种碰撞、各种矛盾以非常密集的方式即刻产生于压缩时空之中,三种迥然不同的历史与社会要素的共存与冲突促成高度复杂的急剧社会转型。② 中国乡村个体化正是在这一压缩现代性(compressed modernity)③ 之中展开的。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认为:“现代化不仅仅导致中央化的国家力量、资本的集中、更紧密的劳动分工和市场关系网络,以及流动性和大众消费的发展。它同样导致一种三重的‘个体化:脱离,即从历史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祛魅的维度);以及重新植入——在这里它的意义完全走向相反的东西——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④ 在中国乡村现代化进程之中,也出现了个体化变革,“去传统化、脱嵌、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以及无法抗拒的更加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压力,所有这些西欧个体化特征也同样发生在中国的个体身上”⑤。
但是,中国乡村个体化目前仍然看不到贝克所言的第三重个体化(即“重新植入”社会)的一丝曙光。到现今为止,中国乡村主要经历了两波个体化:第一波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从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出来;第二波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主要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从地方性共同体、家族、家庭乃至亲密关系中解脱出来,跨越了城乡分割与区域界限,自由地流动起来。⑥
一开始,这些个体化的农民为自身的“解放”而欢欣鼓舞,因为他们从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出来、从总体性社会体制藩篱中脱身出来,跨越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鸿沟而自由流动,成为一个个自由之身。随后,他们才发现,伴随着这种自由的还有不可预知的风险甚至侵害,需要自由之身独自去面对或承受。相对于过去,这些个体农民无疑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或自主性,但吊诡的是,这些自由、自主性又具有一定的自反性,也就是说,这些自由、自主性同时对自身产生对抗、冲突或消解作用——现代社会结构迫使人们成为积极、自主的个体,但同时又必须对所面临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发展出一个自反性的自我。⑦ 身处个体化变革中的中国农民,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
“为自己而活”,主张的是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也因此而逐渐失去“集体性”,对村社公共事务不再热心、关心,公共参与日渐衰减,以致公共事务陷入了“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注”的自利经济学陷阱之中。在许多乡村,这些日益崛起的个体中不乏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的个人”⑧,他们“已显示出强調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自我主义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间的交往中。⑨ 对于他们而言,个体或家庭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
伴随着个体化的,必然是乡村“公共人”的急剧衰落。“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变得极其自恋,所有的人际关系中无不渗透着自恋的因素”⑩。过去的乡村,把一切都视为社会的;如今的乡村,把一切都视作自我的。乡村“公共人”的衰落,又会导致乡村社会共同体解体和公共精神消解。这样的乡村人民“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11},不能有效联结起来,原本紧密的乡村社会俨然一堆散沙。公共精神是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灵魂。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越发达、越充分,这个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就越好,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就越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下的乡村社会里,各种旧的伦理道德、集体意识正在不断流失,而新的公共精神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没有公共精神支撑的个体化乡村,其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再依靠乡村合作,而只能依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
很显然,缺乏乡村合作和自我生产,单靠行政和市场机制去供给公共物品,无论是其生产成本还是运行成本都将成倍地增加。近些年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资,仅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2012年就达12387.64亿元,是2007年4318.3亿元的2.87倍。{12} 然而,跟逐年增加的投入极不相称的是,农村公共事业并未同步得到显著改善。譬如,原本可以由乡村人民合作修建的村庄道路,一旦改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时候,不但修路的企业要从中牟利,即便当地受益的农民首先考虑的也是占用的土地能从中获取更多的补偿,甚至漫天要价,根本不会考虑这项公共事业给自己带来的长远福利。
这些“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往往也只能“靠自己而活”。这一方面是社会制度所致,另一方面是个体化的社会结果。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残缺不全,而且长期处于低度供给状态。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本身不但没有有效组织起来,而且丧失了自我生产和自我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所依靠的个体,唯一能依靠的是自己。{13}
于是,这些被市场浪潮所裹挟、被社会风险所包围的“靠自己而活”的个体农民,不得不独自面对不可控的市场变化和难以预测的社会风险、权益侵害。从这个方面而论,这些个体农民又是无依无靠的可怜人。一旦无法“靠自己而活”的时候,他们的“弱者的武器”便是“自害”或者无端地“害人”,甚至是“互害”,以表达他们的激愤、宣泄他们的无奈,从而引起社会瞩目。
这样的乡村社会是不可能承接乡村振兴战略的,这样的乡村社会又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时不得不面对的。
三
当前,关于乡村振兴,有的主张基础建设先行,有的主张产业发展先行,有的主张体制创新先行,有的主张文化建设先行,各种观点纷纭复杂。问题是,如果社会建设不先行,在如此个体化社会之上,又将如何推进基础建设、产业发展、体制创新抑或文化建设呢?
如前文所论,乡村自身缺乏必要的社会合作和自我生产,单靠政府的投资和市场运作,乡村基础建设成本必将成倍增长。早在十余年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命题,随后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最终效果差强人意。
同样地,如果不首先注重乡村社会自身的建设,一味地强调农村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最终只会加剧乡村不同群体之间的分化,激化经营大户与小农户、农村富人与贫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因为这种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后果,是让一小部分人得利,而让普通的农民要么依附于这一小撮人[美其名曰“(经营)大户+农户”、“企业(农场)+农户”模式],要么被这一小撮人所疏离、排斥,使得一大部分贫弱农民更加边缘化。尽管最近几年农民人均收入的绝对值不断增长,从2001年的2366元到2016年的12363元,逐年都在增加,但是其实际增长幅度却不断波动,尤其是2011年至2016年,其年增长率由11.4%逐年递减,2016年农民人均收入实际仅增长6.2%,回落到2005年的增长水平。近年来,全国财政每年“三农”投入达3万亿,2016年农民实际增收却创新低。{14} 这说明,国家财政投入与农民收入之间并非线性相关,加大财政投入并不一定能够同等程度地提高农民的收入。并且,简单地把“三农”的投入向那些规模经营大户重点倾斜,不但不能从整体上改善农民的收入状况,甚至会加剧乡村人口的分化,进一步促进乡村社会个体化。
在个体化的乡村,简单地强调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实施和运行,因为面对个体化冲击,越来越多的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不再关心。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村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联。村庄的公共事务乏人问津,甚至无人参与。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制度性关联更是缺失。如今,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越来越弱。农民除了办结婚证、准生证等必需的证明以外,几乎不与政府相往来,也不跟乡村干部打交道。许多农民甚至不知道本村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谁,因为没有利益关联,他们实际上也不关心谁当村干部。不能立足于乡村社会基础的体制机制创新,只会是“空洞化”、“形式化”的创新,甚至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并无实质性实践意义。
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观点,认为乡村是农业文明的载体,承载着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把乡村振兴想象为乡村文化的振兴,认为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乡村文化的振兴。问题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乡村社会的振兴,遑论乡村文化的振兴。
为此,必须把社会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首要内容和头等大事。乡村振兴,必须社会建设先行。
四
如果说乡村振兴是一座美好大厦,那么社会建设就是支撑它的基础。
乡村社会建设的关键,是把原子化的个体农民重新联结起来,让他们重新嵌入社会。联结农民可以有多种方式,最主要的是组织的方式,它包括体制性组织的再造、非体制性组织的重构。对于体制性组织而言,关键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然而,目前在部分农村,还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许多村级党组织没有凝聚力、战斗力。一些优秀的年轻农民往往被人为地排斥在党组织之外,许多村的党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的农民,甚至其中一些党员还靠政府扶贫救济。部分村的党组织长期被某个家族甚至某个家庭、某个人所把持,在组织内往往是极少数人说了算。针对这一情况,必须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一,大力推行村际党建模式。根据地域相近、统筹协调原则,实行多村共建一个基层党总支部,由党总支部负责多村协调发展。对于党建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尤其是长期不发展新党员、党员结构不优化)的村庄,可以由总支部协调,实行党员干部跨村交流任职,促进村级党建工作开展。其二,实行村内分支部建设。对于在村的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企业建立分支部,对于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党员单独建立分支部,在这些分支部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党支部。这样做,可以破解村级组织难以发展新党员的问题。要鼓励各分支部之间开展党建竞赛活动,比一比各自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充分释放农村党员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能动性、创新性,开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局面。其三,要将农村精英中的先进分子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将“村医”、“村教”等“新乡贤”吸收到村“两委”组织中。
同时,要恢复重建农村各种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既是党直接领导的组织,也是群众自己的组织。然而,改革开放以后,在许多农村,一方面是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趋向严重,逐渐偏离了群团组织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是群团组织基层基础薄弱、吸引力凝聚力减弱,一些地方基层群团组织形同虚设,甚至销声匿迹,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因此,农村群团组织建设要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扎根基层,切实解决好代表谁、联系谁、服务谁的问题,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把乡村先进分子吸纳到党和群团组织中来。
除了注重体制性组织的建设,也应积极培育、发展各种社会性组织和草根组织。一是发展各种社会文化组织,提升农民自我组织能力。譬如,大力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广场舞队、地方戏团体、各种志愿者队伍以及扶贫助残等各种公益社会组织等。二是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致富及社会合作能力。通過建立健全各种协会、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吸引农民加入到这些组织中,以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把传统农业生产中“小而全”的封闭篱笆拆除,使众多农户融合成一个内在的利益共同体,与大市场对接起来。三是引导和规范各种血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组织,积极发挥它们的社会团结、互惠合作的正功能。
乡村社会建设,还必须着力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既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更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一个农村社区就是一个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就是一个小型的乡村社会。“首先,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它又像是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暖和我们的手。”“其次,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15} 这样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正是农村社区所欲建设的。我国一些地方目前也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然而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却偏离了它的实质含义,沦为新一轮“造村”运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农村土地资源,以农村社区建设之名行土地开发之实。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被粗暴地“赶上楼”。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显然不能建设一个紧密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却致命地摧毁了既有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仍然延续着从乡村抽取资源服务于城镇、服务于工业的发展逻辑,以牺牲乡村人民利益、加快乡村衰败为代价。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其所在乡村的生产生活方式相一致,脱离了在地乡村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的农村社区建设,必然遭致乡村人民的反感、抵触乃至抗议。
当然,农村社区建设也不是简单地将原来的行政村换个“牌子”,而是着力于农民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识的营造。一定的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16} 要增强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共同行动力,使农民能够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在自己社区里,让农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把社区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家园。
历史实践已经表明,无论是政治覆蓋、行政吸纳还是政府主导,都只会消解乡村社会的活力,削弱其行动力,而放任市场经济力量全面渗透乡村社会,则只会加速乡村社会的瓦解。{17} 在大力进行乡村社会建设的同时,必须给乡村社会“赋权增能”,不但要让乡村社会充满活力,还要让乡村社会有行动力。要恢复和提升乡村公共物品的合作供给和自我生产能力,培育和改善乡村社会自我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需要指出的是,乡村振兴中的“乡村”不是一个行政概念,也不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概念。乡村社会振兴才是乡村振兴的基本义项。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必须始终注重“社会”这个主体,凸显“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把“社会主义”贯穿于乡村振兴全过程。没有“社会”主题的乡村发展,必将是“空转化”的发展;没有“社会主义”为内容的乡村振兴,必将是“空心化”的振兴。
注释:
① 陈文胜:《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关系进入新时代》,《湖南日报》2017年11月9日。
② 张良:《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与公共性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
③ Chang Kyung-sup, The Second Modern Condition?: Compressed Modernity as Internalized Reflexive Cosmopolitanism,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2010, 61(3), pp.444-464.
④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⑤ 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342页。
⑥{13} 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
⑦⑨ 阎云翔:《导论: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载 [挪威]贺美德、鲁纳编著:《“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许烨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⑧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⑩ [美]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情况(2012—2013)》,《财政支持“三农”情况》。
{14} 王红茹:《专家:农民增收不能仅靠国家财政投入》,《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7期。
{15}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序曲,或是欢迎捉摸不透的共同体》第2、3页。
{16} 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7} 关于这一点,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已作了充分论述。参阅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作者简介:吴理财,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武汉,430079;吴侗,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个体化乡村,不可能实现乡村振兴。当今乡村社会正处在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个体化转型之中,如果不重视和切实解决这一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乡村振兴这座美好的大厦就会因为失去牢靠的乡村社会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的制度、政策和资源的供给,更需要乡村社会自身的主动承接和积极配合。为此,必须把社会建设作为乡村振興的首要内容和头等大事来抓。乡村振兴,必须社会建设先行。
关键词:乡村振兴;社会建设;个体化转型
基金项目: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及国际比较研究”(CCNU14Z02008)
中图分类号:D63;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4-0005-05
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科学判断,适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今后农村发展指明了方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
乡村振兴战略,是对党“三农”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以前农村发展政策的超越。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三农”工作,始终认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新发展理念,勇于推动“三农”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在此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对“三农”工作进行了全新论述,认为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这一系列论述,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
乡村振兴战略,又是对以前农村发展政策的扬弃和超越。它把“三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且这一战略是一种乡村主位的发展战略,是站在乡村大地上思考中国农村发展的方向和路径,而不是片面地主张将乡村融入并最终消弭于城镇化之中。只有站在乡村主位的立场,才会提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思路,将中国城乡关系合理地定位在“融合发展”上。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是城乡各自都要充分地发展起来,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镇化、乡村化道路。城市有城市的特点,乡村有乡村的特点,两者并存共荣共生,而不是扩张城市、减少农村减少农民。① 最终就是要把城乡社会的特色优势结合起来,推进城乡的融合发展。
之前,不少人热衷于城镇化,对城市主义抱有图腾式崇拜,认为城镇化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唯一出路,舍此别无他途。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实际上是对前一个时期片面强调城镇化的适度纠偏和政策调适,重新回归到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
所谓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就是立足于中国乡村社会实际,即作为一种典型的人类社会生活形态,乡村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不会被城市所取代,亦无须被城市所取代,乡村和城市都是人类值得珍视的重要生活方式,各自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保留一种我们可以选择的可欲的生活方式,难道不好吗?回归到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不是简单地主张乡村主义,对乡村生活抱有田园牧歌式的想象。实际上,这种想象只能是生活在乡村之外的他者的浪漫而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已,因为他们不可能深切体味生活在乡村的人民的辛劳与苦痛。回归到乡村主位的战略立场,就是因为真正地体味到乡村人民的辛劳与苦痛,期望通过发展乡村、振兴乡村(而不是消灭乡村)来改善他们的生活品质,让乡村人民无须离土离乡也可以过上有尊严的美好生活。
关于乡村振兴的意义无须多论,关键是如何贯彻好、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是否能够“落地”、“生根发芽”并“结出硕果”,关键在于乡村社会自身有没有与之相对接的社会基础。当今乡村社会正处在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个体化转型之中,如果不重视和切实解决这一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乡村振兴这座美好的大厦就会因为失去牢靠的乡村社会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的制度、政策和资源的供给,更需要乡村社会自身的主动承接和积极配合。
二
当今中国乡村正在经历着一场急剧的社会变革,个体化是这场变革的一项最深刻的内容。一个个农民从从高度集中的、整齐划一的、无所不包的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个人从家庭、家族、村落、集体和阶级等结构中解脱出来,由集体的“社员”变成高度离散的自由“村民”。
个体化不是中国社会独有的变革,而是现代化的一个后果。与西欧发达国家经历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现代化历史演进过程不同的是,后发型现代化的中国将前现代化、现代化乃至后现代化三个进程杂糅、压缩到一起,各种碰撞、各种矛盾以非常密集的方式即刻产生于压缩时空之中,三种迥然不同的历史与社会要素的共存与冲突促成高度复杂的急剧社会转型。② 中国乡村个体化正是在这一压缩现代性(compressed modernity)③ 之中展开的。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认为:“现代化不仅仅导致中央化的国家力量、资本的集中、更紧密的劳动分工和市场关系网络,以及流动性和大众消费的发展。它同样导致一种三重的‘个体化:脱离,即从历史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祛魅的维度);以及重新植入——在这里它的意义完全走向相反的东西——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④ 在中国乡村现代化进程之中,也出现了个体化变革,“去传统化、脱嵌、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以及无法抗拒的更加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压力,所有这些西欧个体化特征也同样发生在中国的个体身上”⑤。
但是,中国乡村个体化目前仍然看不到贝克所言的第三重个体化(即“重新植入”社会)的一丝曙光。到现今为止,中国乡村主要经历了两波个体化:第一波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从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出来;第二波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主要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从地方性共同体、家族、家庭乃至亲密关系中解脱出来,跨越了城乡分割与区域界限,自由地流动起来。⑥
一开始,这些个体化的农民为自身的“解放”而欢欣鼓舞,因为他们从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出来、从总体性社会体制藩篱中脱身出来,跨越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鸿沟而自由流动,成为一个个自由之身。随后,他们才发现,伴随着这种自由的还有不可预知的风险甚至侵害,需要自由之身独自去面对或承受。相对于过去,这些个体农民无疑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或自主性,但吊诡的是,这些自由、自主性又具有一定的自反性,也就是说,这些自由、自主性同时对自身产生对抗、冲突或消解作用——现代社会结构迫使人们成为积极、自主的个体,但同时又必须对所面临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发展出一个自反性的自我。⑦ 身处个体化变革中的中国农民,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
“为自己而活”,主张的是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也因此而逐渐失去“集体性”,对村社公共事务不再热心、关心,公共参与日渐衰减,以致公共事务陷入了“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注”的自利经济学陷阱之中。在许多乡村,这些日益崛起的个体中不乏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的个人”⑧,他们“已显示出强調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自我主义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间的交往中。⑨ 对于他们而言,个体或家庭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
伴随着个体化的,必然是乡村“公共人”的急剧衰落。“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变得极其自恋,所有的人际关系中无不渗透着自恋的因素”⑩。过去的乡村,把一切都视为社会的;如今的乡村,把一切都视作自我的。乡村“公共人”的衰落,又会导致乡村社会共同体解体和公共精神消解。这样的乡村人民“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11},不能有效联结起来,原本紧密的乡村社会俨然一堆散沙。公共精神是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灵魂。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越发达、越充分,这个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就越好,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就越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下的乡村社会里,各种旧的伦理道德、集体意识正在不断流失,而新的公共精神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没有公共精神支撑的个体化乡村,其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再依靠乡村合作,而只能依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
很显然,缺乏乡村合作和自我生产,单靠行政和市场机制去供给公共物品,无论是其生产成本还是运行成本都将成倍地增加。近些年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资,仅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2012年就达12387.64亿元,是2007年4318.3亿元的2.87倍。{12} 然而,跟逐年增加的投入极不相称的是,农村公共事业并未同步得到显著改善。譬如,原本可以由乡村人民合作修建的村庄道路,一旦改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时候,不但修路的企业要从中牟利,即便当地受益的农民首先考虑的也是占用的土地能从中获取更多的补偿,甚至漫天要价,根本不会考虑这项公共事业给自己带来的长远福利。
这些“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往往也只能“靠自己而活”。这一方面是社会制度所致,另一方面是个体化的社会结果。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残缺不全,而且长期处于低度供给状态。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本身不但没有有效组织起来,而且丧失了自我生产和自我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所依靠的个体,唯一能依靠的是自己。{13}
于是,这些被市场浪潮所裹挟、被社会风险所包围的“靠自己而活”的个体农民,不得不独自面对不可控的市场变化和难以预测的社会风险、权益侵害。从这个方面而论,这些个体农民又是无依无靠的可怜人。一旦无法“靠自己而活”的时候,他们的“弱者的武器”便是“自害”或者无端地“害人”,甚至是“互害”,以表达他们的激愤、宣泄他们的无奈,从而引起社会瞩目。
这样的乡村社会是不可能承接乡村振兴战略的,这样的乡村社会又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时不得不面对的。
三
当前,关于乡村振兴,有的主张基础建设先行,有的主张产业发展先行,有的主张体制创新先行,有的主张文化建设先行,各种观点纷纭复杂。问题是,如果社会建设不先行,在如此个体化社会之上,又将如何推进基础建设、产业发展、体制创新抑或文化建设呢?
如前文所论,乡村自身缺乏必要的社会合作和自我生产,单靠政府的投资和市场运作,乡村基础建设成本必将成倍增长。早在十余年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命题,随后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最终效果差强人意。
同样地,如果不首先注重乡村社会自身的建设,一味地强调农村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最终只会加剧乡村不同群体之间的分化,激化经营大户与小农户、农村富人与贫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因为这种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后果,是让一小部分人得利,而让普通的农民要么依附于这一小撮人[美其名曰“(经营)大户+农户”、“企业(农场)+农户”模式],要么被这一小撮人所疏离、排斥,使得一大部分贫弱农民更加边缘化。尽管最近几年农民人均收入的绝对值不断增长,从2001年的2366元到2016年的12363元,逐年都在增加,但是其实际增长幅度却不断波动,尤其是2011年至2016年,其年增长率由11.4%逐年递减,2016年农民人均收入实际仅增长6.2%,回落到2005年的增长水平。近年来,全国财政每年“三农”投入达3万亿,2016年农民实际增收却创新低。{14} 这说明,国家财政投入与农民收入之间并非线性相关,加大财政投入并不一定能够同等程度地提高农民的收入。并且,简单地把“三农”的投入向那些规模经营大户重点倾斜,不但不能从整体上改善农民的收入状况,甚至会加剧乡村人口的分化,进一步促进乡村社会个体化。
在个体化的乡村,简单地强调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实施和运行,因为面对个体化冲击,越来越多的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不再关心。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村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联。村庄的公共事务乏人问津,甚至无人参与。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制度性关联更是缺失。如今,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越来越弱。农民除了办结婚证、准生证等必需的证明以外,几乎不与政府相往来,也不跟乡村干部打交道。许多农民甚至不知道本村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谁,因为没有利益关联,他们实际上也不关心谁当村干部。不能立足于乡村社会基础的体制机制创新,只会是“空洞化”、“形式化”的创新,甚至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并无实质性实践意义。
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观点,认为乡村是农业文明的载体,承载着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把乡村振兴想象为乡村文化的振兴,认为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乡村文化的振兴。问题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乡村社会的振兴,遑论乡村文化的振兴。
为此,必须把社会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首要内容和头等大事。乡村振兴,必须社会建设先行。
四
如果说乡村振兴是一座美好大厦,那么社会建设就是支撑它的基础。
乡村社会建设的关键,是把原子化的个体农民重新联结起来,让他们重新嵌入社会。联结农民可以有多种方式,最主要的是组织的方式,它包括体制性组织的再造、非体制性组织的重构。对于体制性组织而言,关键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然而,目前在部分农村,还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许多村级党组织没有凝聚力、战斗力。一些优秀的年轻农民往往被人为地排斥在党组织之外,许多村的党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的农民,甚至其中一些党员还靠政府扶贫救济。部分村的党组织长期被某个家族甚至某个家庭、某个人所把持,在组织内往往是极少数人说了算。针对这一情况,必须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一,大力推行村际党建模式。根据地域相近、统筹协调原则,实行多村共建一个基层党总支部,由党总支部负责多村协调发展。对于党建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尤其是长期不发展新党员、党员结构不优化)的村庄,可以由总支部协调,实行党员干部跨村交流任职,促进村级党建工作开展。其二,实行村内分支部建设。对于在村的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企业建立分支部,对于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党员单独建立分支部,在这些分支部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党支部。这样做,可以破解村级组织难以发展新党员的问题。要鼓励各分支部之间开展党建竞赛活动,比一比各自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充分释放农村党员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能动性、创新性,开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局面。其三,要将农村精英中的先进分子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将“村医”、“村教”等“新乡贤”吸收到村“两委”组织中。
同时,要恢复重建农村各种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既是党直接领导的组织,也是群众自己的组织。然而,改革开放以后,在许多农村,一方面是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趋向严重,逐渐偏离了群团组织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是群团组织基层基础薄弱、吸引力凝聚力减弱,一些地方基层群团组织形同虚设,甚至销声匿迹,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因此,农村群团组织建设要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扎根基层,切实解决好代表谁、联系谁、服务谁的问题,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把乡村先进分子吸纳到党和群团组织中来。
除了注重体制性组织的建设,也应积极培育、发展各种社会性组织和草根组织。一是发展各种社会文化组织,提升农民自我组织能力。譬如,大力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广场舞队、地方戏团体、各种志愿者队伍以及扶贫助残等各种公益社会组织等。二是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致富及社会合作能力。通過建立健全各种协会、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吸引农民加入到这些组织中,以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把传统农业生产中“小而全”的封闭篱笆拆除,使众多农户融合成一个内在的利益共同体,与大市场对接起来。三是引导和规范各种血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组织,积极发挥它们的社会团结、互惠合作的正功能。
乡村社会建设,还必须着力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既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更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一个农村社区就是一个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就是一个小型的乡村社会。“首先,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它又像是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暖和我们的手。”“其次,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15} 这样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正是农村社区所欲建设的。我国一些地方目前也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然而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却偏离了它的实质含义,沦为新一轮“造村”运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农村土地资源,以农村社区建设之名行土地开发之实。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被粗暴地“赶上楼”。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显然不能建设一个紧密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却致命地摧毁了既有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仍然延续着从乡村抽取资源服务于城镇、服务于工业的发展逻辑,以牺牲乡村人民利益、加快乡村衰败为代价。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其所在乡村的生产生活方式相一致,脱离了在地乡村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的农村社区建设,必然遭致乡村人民的反感、抵触乃至抗议。
当然,农村社区建设也不是简单地将原来的行政村换个“牌子”,而是着力于农民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识的营造。一定的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16} 要增强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共同行动力,使农民能够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在自己社区里,让农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把社区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家园。
历史实践已经表明,无论是政治覆蓋、行政吸纳还是政府主导,都只会消解乡村社会的活力,削弱其行动力,而放任市场经济力量全面渗透乡村社会,则只会加速乡村社会的瓦解。{17} 在大力进行乡村社会建设的同时,必须给乡村社会“赋权增能”,不但要让乡村社会充满活力,还要让乡村社会有行动力。要恢复和提升乡村公共物品的合作供给和自我生产能力,培育和改善乡村社会自我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需要指出的是,乡村振兴中的“乡村”不是一个行政概念,也不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概念。乡村社会振兴才是乡村振兴的基本义项。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必须始终注重“社会”这个主体,凸显“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把“社会主义”贯穿于乡村振兴全过程。没有“社会”主题的乡村发展,必将是“空转化”的发展;没有“社会主义”为内容的乡村振兴,必将是“空心化”的振兴。
注释:
① 陈文胜:《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关系进入新时代》,《湖南日报》2017年11月9日。
② 张良:《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与公共性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
③ Chang Kyung-sup, The Second Modern Condition?: Compressed Modernity as Internalized Reflexive Cosmopolitanism,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2010, 61(3), pp.444-464.
④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⑤ 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342页。
⑥{13} 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
⑦⑨ 阎云翔:《导论: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载 [挪威]贺美德、鲁纳编著:《“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许烨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⑧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⑩ [美]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情况(2012—2013)》,《财政支持“三农”情况》。
{14} 王红茹:《专家:农民增收不能仅靠国家财政投入》,《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7期。
{15}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序曲,或是欢迎捉摸不透的共同体》第2、3页。
{16} 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7} 关于这一点,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已作了充分论述。参阅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作者简介:吴理财,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武汉,430079;吴侗,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湖北武汉,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