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体制建设研究

摘 要 随着公安边防部队执法职能和处突维稳使命的深化,结合我国军队改革中关于士官体制调整的重要内容,公安边防部队执法主体正向多元化发展。2011年,公安部边防局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的有关批复》这一文件,开始筹建执法士官队伍。2014年,边防局出台了《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对执法士官的执法岗位、执法准入、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将执法士官分为三个大类,边防检查类、边境管理类和刑事侦查专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造成了刑事侦查专业的执法士官成立时间最短,对其体制建设的研究相对滞后,本文将重点对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的体制建设进行讨论。
关键词 刑事侦查 执法士官 体制
作者简介:洪骁扬,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边防业务系助理讲师,武警学院非全日制警务硕士,研究方向:边防勤务。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14
公安边防部队执法士官,是指从事公安边防执法执勤业务,需经过必要的执法培训,并通过公安部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可以参与辖区治安管理、证件查验等执法活动,但不主办案件,不单独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活动的士官队伍。
一、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的特点
(一)业务技能好、服从性强
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普遍是从公安勤务类士官或军事素质较好的士兵中选取出来的,普遍具有较强的军人意识和服从意识,同时,他们在原单位均是在业务岗位或指挥岗位,从事或参与过执法执勤工作,普遍业务素质较好,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完成抓捕、押解、跟踪、看守、看押等任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在培训期间必须通过公安部组织的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在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后,便可以从事刑事案件办理中可以协助干部侦查员完成专业性的辅助工作,例如协助制作笔录、整理案卷、系统录入、刑事勘查等。
(二)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工作性
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对执法者素质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刑侦人员既需要深厚的法律素养,又需要长期的工作经验积累,但是由于公安边防部队现役体制和各案件侦查队级别编制较低等原因,使刑事侦查干部到一定的年龄和年限后就面临调整、调动、升迁、转业等等问题,流动性较大。大部分的刑事侦查部门都面临着刚刚培养出来的优秀业务骨干就调动、升迁、转业,使得刑事侦查队伍出现断层的问题。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的出现,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不超过最高服役年限,只要愿意在部队服役,就基本不会面临升迁、调动、转业的问题,这对于刑事侦查专业人才的保留和专业工作的建设与发展,无疑具有非凡的意义。
(三)使用灵活,隐蔽性好
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从性质上分为一般执法岗位和重点执法岗位两类。因此,执法士官可以成为侦查队或其他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救火队员”,可以完成日常的卷宗装订、信息采集录入、办案区管理维护等许多基础性工作,经过长期的锻炼,具备一定能力和达到一定级别之后,执法士官还可以成为特殊的侦查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社会经验丰富的特点,可以完成化装侦查、蹲点守候等侦查任务,使干部侦查员可以更加细致的开展对犯罪嫌疑人关系的摸排和情报信息研判工作。特别是在进行化装侦查时,由于部分士官在入伍前从事过诸如水电工、快递员、搬运工等职业,因此在刑事执法工作中,完全不需要接受伪装身份的培训,直接上岗,利用他们曾经的职业特点进行伪装,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胜任日常专业性工作,缓解警力不足
公安边防部队各个案件侦查队均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案件高发,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侦查队大多会采用交叉互为主办协办侦查员的方法,或是从邻近的派出所临时抽调人员帮助工作的方式来解决。而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难题,各侦查岗位的执法士官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着原来由干部从事的工作,解放了一部分干部侦查员,让他们可以更好的投入到案件侦查办理工作中。
二、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体制建设中的难点
(一)基层单位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的依据是《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这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虽然级别较低,但是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执法士官正式上岗前,由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门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执法资格的证明。部分基层单位疏于学习,未能及时为执法士官办理相关执法证件,使得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执法过程中出现“名不正,言不顺”的现象。
(二)刑事偵查专业执法士官的编制不明确
现行《公安边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中规定士官包括十五个专业分类,属于公安边防业务类执勤执法的岗位包括六大类十八个岗位,但在实际中从事执法工作的士官岗位很少,占所有士官总人数的比例也很少。例如,全国执法士官制度的试点单位福建边防总队,其执法士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水平领先于其他总队,但是由于基层单位除了边检站有明确的执法士官编制外,各支队、大队、基层站、所都没有设立明确的编制岗位,已经培养出的执法士官大多补充到非执法岗位工作,造成人才的流失。
(三)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保障还不到位
与干部侦查员的保障制度相比,执法士官的保障制度是很不到位的。干部侦查员在服役期间除了拥有警衔和职务的保障外,工作优异,还可以进入领导岗位,即使离开部队,也可以选择转业或自主择业,获得较好的工作岗位,而执法士官在服役期间即便兢兢业业的工作,依然是一名士官,不可能走上领导岗位,而绝大多数的执法士官都在中士或上士服役期限届满后就复原或转业,复原后大部分从事的工作也与执法无关,由此极易引发部分执法士官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同时,现有的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和级别,也没有对执法士官相应的待遇进行明确,或指定参照标准。这些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士官队伍的建设与成长。
三、完善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体制的对策
(一)落实相关规定,保障刑事侦查专业士官执法资格
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的执法主体资格需要相关法规的保障和支持。目前,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执法主体资格的保障主要依据公安部边防局下发的部门规章,规定执法士官在上岗前,所在总队政治部门要为其统一到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人民警察证》,作为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的执法证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总队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出现不认可执法士官的情况。因此,士官参与执法,需要法律层面的认证,更重要的是,各基层总队、支队要充分负责,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积极为执法士官,特别是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办理相关的执法证件。同时,不断增加的工作效率高,业务素质好的持证执法士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士官参与执法的立法工作。
(二)优化编制建设,适应刑事侦查专业士官发展
借鉴解放军于2014年试点的士官长制度,优化现有的士官编制体制,落实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编制。在基层各级案件侦查队、派出所内增设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编制,从制度和实际上保证每个具有刑事执法资格的士官都能在刑事执法岗位上从事执法工作。同时,适当调整其服役年限和编配标准,最大程度地促进优秀的执法士官留队,使其能力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激励刑侦执法士官,并落实从优待警制度,制定相应的奖励和补助措施,营造栓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三)提升业务素质,采用淘汰制培养模式
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在刑事侦查工作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且刑事侦查岗位涉密性较大,保密也是案件顺利进行的关键保证。要让刑事侦查执法士官参与刑事执法办案,就对刑事侦查执法士官的自身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扎实的业务素质,同样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因此,必须把好选拔关。对于执法士官的培养,应当树立“少而精”的培养理念,确保执法士官队伍的高素质。首先要提高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的基础学历,争取全部达到全日制高中以上學历;其次是可以直接从直招士官中选取有潜质的士官通过培训转为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再次是要通过理论考试、面试等精心筛选政治思想坚定、自愿长期在边防部队服役、达到规定学历要求,且具有从事刑事侦查岗位热情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接受刑事侦查专业培训;最后是在培训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采用末位淘汰制的竞争机制,全程实现“优胜略汰”,力求培养出符合基层部队需要的刑事侦查专业执法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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