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几个问题的讨论
梁栋+彭其韬+彭荫来
摘要: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必须明确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和数量。本文讨论了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的概念和认定问题,也讨论了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电镀废水等几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外的特定物质的适用问题,提出将这几种物质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并适用其临界量标准。文末建议应将未列入《清单》但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尽快补充到清单中。
关键词:环境风险物质;有毒化学物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电镀废水
中图分类号:X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3-0276-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7.03.152
Abstract: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an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must make clear environmental risk material type and quantity of th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cepts and identification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risk substances and toxic chemical,and discuss the applicability to the list of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critical mass of particular substances such as hazardous wastes,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and propose these several substances classified as toxic chemicals and applicable to their critical mass standards. Finally suggested that those chemical substances which had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list but had raised or is likely to cause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should be added to the list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risk substances;Toxic chemicals;Hazardous waste; Dangerous chemicals;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1 问题的提出
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3日印发并实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评估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及一般要求,同时以附录的形式配套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以下简称《等级划分方法》)等四个部分的內容。作为《等级划分方法》的基础,《清单》共规定了310种(类)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其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238种(其中有12种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以物质的化学文摘号(CAS)由小到大排序。第二部分全部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共72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评估指南》的基础上,编制并印发实施了《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其中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和环保部的一样[1-3]。
企业在按照《评估指南》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及其临界量的问题,难点是如何处理《清单》上没有明确的环境风险物质,比如不在《清单》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电镀生产废水等。
2 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定义
《评估指南》并没有对环境风险物质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评估指南》这样规定环境风险物质:“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里出现环境风险物质是这样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指本指南附录B 规定的某种(类)化学物质及其数量”,和“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本文根据《评估指南》和实际工作经验,认为可以这样定义:“环境风险物质是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特性,在火灾、爆炸、泄漏等条件下释放可能对厂界外环境和公众造成污染、损害和伤害的物质,其中强腐蚀性物质包括强酸,强碱,活泼非金属,活泼金属,强氧化剂等”。
3 关于有毒化学物质
《清单》从序号228至238均规定了一类物质,如序号236“有毒化学物质”就是对所有的有毒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进行兜底性规定。《清单》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序号235和236分别是剧毒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物质,剧毒化学物质是根据《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附录1-C‘急性毒性分级标准鉴定为剧毒的物质,有毒化学物质是根据‘急性毒性分级标准鉴定为高毒、中等毒或低毒的化学物质。”
除了鉴定这个根本的方法以外,我们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来认定有毒化学物质: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3)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上述重金属明确包括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
4 关于危险废物
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6月14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同时废止。列入新名录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情形包括:(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另外医疗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但其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也属于危险废物。
对不在《清单》上的上述危险废物,例如浓废液、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生化处理污泥除外),应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其临界量为50吨。
5 关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5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4-5]。
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如氢氧化钠及其溶液(序号1669)、盐酸(序号2507)、硫酸(序号1302)等,虽然都不在《清单》里面,但是在企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这些物质完全可能作为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理。按照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废物,所以也应当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
6 关于电镀废水等
电镀废水成分复杂,含重金属、氰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因子,废水排放量越大的企业,其可能废水事故排放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废水处理应进行合理地分流,分流的基本要求: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必须进行分流预处理,不能与其他废水直接混流。废水应使用明管收集和输送,不得使用埋地管道输送的方式。生产废水纳管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电镀企业,可降低廢水事故排放对江、河、海等受纳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环境风险低于他企业。
废水中一类污染物要求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含有汞、镉、铬等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的电镀废水,也属于有毒物质。现实中电镀废水污染环境事件,或者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的情形时有发生6。因此电镀废水应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其临界量为50吨,数量应包括在线量。含有“两高”司法解释认定的其它有毒物质的废水也应同样处理。
7 实例
8 结语
《评估指南》的实施,使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得到了全面推进,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了推动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实施《评估指南》过程中,建议各地根据应用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参照《清单》将未列入《清单》但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尽快补充到清单中[6]。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附件.
[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35-46.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6.
[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附件.
[5]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
[6]王奋强,关万学. 3000吨电镀废水困扰居民(对公明中心区构成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涉事企业“玩失踪”)[EB].深圳特区报,2016.
收稿日期:2017-05-14
作者简介:梁栋(1988-),男,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咨询。
摘要: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必须明确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和数量。本文讨论了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的概念和认定问题,也讨论了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电镀废水等几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外的特定物质的适用问题,提出将这几种物质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并适用其临界量标准。文末建议应将未列入《清单》但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尽快补充到清单中。
关键词:环境风险物质;有毒化学物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电镀废水
中图分类号:X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3-0276-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7.03.152
Abstract: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an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must make clear environmental risk material type and quantity of th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cepts and identification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risk substances and toxic chemical,and discuss the applicability to the list of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critical mass of particular substances such as hazardous wastes,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and propose these several substances classified as toxic chemicals and applicable to their critical mass standards. Finally suggested that those chemical substances which had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list but had raised or is likely to cause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should be added to the list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risk substances;Toxic chemicals;Hazardous waste; Dangerous chemicals;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1 问题的提出
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3日印发并实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评估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及一般要求,同时以附录的形式配套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以下简称《等级划分方法》)等四个部分的內容。作为《等级划分方法》的基础,《清单》共规定了310种(类)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其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238种(其中有12种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以物质的化学文摘号(CAS)由小到大排序。第二部分全部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共72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评估指南》的基础上,编制并印发实施了《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其中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和环保部的一样[1-3]。
企业在按照《评估指南》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及其临界量的问题,难点是如何处理《清单》上没有明确的环境风险物质,比如不在《清单》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电镀生产废水等。
2 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定义
《评估指南》并没有对环境风险物质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评估指南》这样规定环境风险物质:“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里出现环境风险物质是这样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指本指南附录B 规定的某种(类)化学物质及其数量”,和“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本文根据《评估指南》和实际工作经验,认为可以这样定义:“环境风险物质是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特性,在火灾、爆炸、泄漏等条件下释放可能对厂界外环境和公众造成污染、损害和伤害的物质,其中强腐蚀性物质包括强酸,强碱,活泼非金属,活泼金属,强氧化剂等”。
3 关于有毒化学物质
《清单》从序号228至238均规定了一类物质,如序号236“有毒化学物质”就是对所有的有毒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进行兜底性规定。《清单》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序号235和236分别是剧毒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物质,剧毒化学物质是根据《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附录1-C‘急性毒性分级标准鉴定为剧毒的物质,有毒化学物质是根据‘急性毒性分级标准鉴定为高毒、中等毒或低毒的化学物质。”
除了鉴定这个根本的方法以外,我们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来认定有毒化学物质: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3)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上述重金属明确包括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
4 关于危险废物
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6月14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同时废止。列入新名录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情形包括:(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另外医疗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但其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也属于危险废物。
对不在《清单》上的上述危险废物,例如浓废液、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生化处理污泥除外),应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其临界量为50吨。
5 关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5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4-5]。
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如氢氧化钠及其溶液(序号1669)、盐酸(序号2507)、硫酸(序号1302)等,虽然都不在《清单》里面,但是在企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这些物质完全可能作为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理。按照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废物,所以也应当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
6 关于电镀废水等
电镀废水成分复杂,含重金属、氰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因子,废水排放量越大的企业,其可能废水事故排放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废水处理应进行合理地分流,分流的基本要求: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必须进行分流预处理,不能与其他废水直接混流。废水应使用明管收集和输送,不得使用埋地管道输送的方式。生产废水纳管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电镀企业,可降低廢水事故排放对江、河、海等受纳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环境风险低于他企业。
废水中一类污染物要求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含有汞、镉、铬等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的电镀废水,也属于有毒物质。现实中电镀废水污染环境事件,或者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的情形时有发生6。因此电镀废水应归类为有毒化学物质,其临界量为50吨,数量应包括在线量。含有“两高”司法解释认定的其它有毒物质的废水也应同样处理。
7 实例
8 结语
《评估指南》的实施,使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得到了全面推进,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了推动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实施《评估指南》过程中,建议各地根据应用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参照《清单》将未列入《清单》但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尽快补充到清单中[6]。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附件.
[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35-46.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6.
[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附件.
[5]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
[6]王奋强,关万学. 3000吨电镀废水困扰居民(对公明中心区构成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涉事企业“玩失踪”)[EB].深圳特区报,2016.
收稿日期:2017-05-14
作者简介:梁栋(1988-),男,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