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的伦理之维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学概念。从伦理学角度审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把人们对农地利用的管理决策和态度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培养农地与人平等的道德价值观念,以便更好地发挥行政、经济、法律等的调节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农地可持续使用的价值取向;坚持农地“三权分置”公正原则;树立人地共同体意识,实现人地融合建构的道德目标;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将现代伦理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中,不仅能确保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而且对建立我国农地利用和保护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农村土地;农地“三权分置”;价值导向

    中图分类号:B82-053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8.04.003

    农地“三权分置”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按照经济学的理解,在原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村土地的产权构成可划分为三种,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置。农地“三权分置”的价值导向直接影响农地政策的结果。因此,合乎土地伦理规范的农地利用,是保持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保证。农地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农地“三权分置”中的实施。农地“三权分置”理论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问题。

    一、坚持农地可持续使用的价值导向

    人们对于农地的开发和利用往往只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考量,较少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在农地可持续使用中,人们可以发挥积极的主体作用,但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影响,又很容易忽略农地的可持续使用,甚至做出与生态伦理相悖的决策。因此,从人与农地和谐共生的角度看,我们有必要以农地的可持续使用作为价值导向,确保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不违背基本的道德伦理。

    解决农地利用存在的问题的根本,首先就是要解决农地“三权分置”的价值导向问题。由于受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人们往往从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决定农地的使用。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商业用地无疑是价值含量最高的土地,而农业用地却被视为最没有价值含量的土地。因此,许多农业用地遭到蚕食,有些甚至被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农地可持续使用面临着巨大挑战,而我们只有坚持农地可持续使用的价值导向,才能确保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不走偏。

    长时间以来,“经济人”的思维模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又产生了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危机和人口激增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要摆脱当今的生态危机,推行可持续农地利用伦理,必须放弃传统的经济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正如利奥波德所说:“我们滥用土地,是因为我们把土地单纯地视为商品,只有当我们视土地为我们的伙伴,我们才会充满爱和尊重地利用它。”[1](P208)

    正确对待人与地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对待农地使用问题的根本所在。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强调人类为中心,将人的存在和发展视为对物质世界的征服与改造。由此所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从伦理学的视角看,人和农地之间是一种相互关联、互为依存、互相发展的共同体,因此,在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我们既要考虑人类的利益,也要注重农地所承载的功能。如果没有农地,人们将无法开展生产,人类的生活也将难以为继。农地所承载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稳定的功能,决定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不能仅仅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支配和驱使而进行掠夺式的开发。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既要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是否流转这块土地进行决策,更不能缺失伦理视角的考量,即农地“三权分置”要坚持社会效益最大化价值取向,不得改变农地使用性质。具体到农地“三权分置”的推进过程中,农地管理部门需改变“经济人”的思维方式,充分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在使用农地、满足自身需要、寻求生存和发展上权利和义务均等,坚持农地可持续使用的价值导向。同时,还要预防实用主义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实用主义把“当下利益”视为唯一道德根据进行价值选择,并且把实现自身当下的需要作为最大的善。所以实用主义容易把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变成只重视眼前量化指标的、狭隘的逐利性的活动。因此,只有坚持农地可持续使用的价值导向,强调实现人与农地的和谐发展,才能摒弃实用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自觉树立对农地使用的正确价值观。

    二、树立人地共同体意識,实现人地融合建构的道德目标

    在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尊重农地自身的规律,要树立人地共同体意识,并且要考虑对人地共同体承担什么道德责任,应重视和规范人地共同体的伦理关系,促进人地融合和永续发展。

    ●培养善待农地意识。

    农地作为万物之母,善待农地就等于在善待我们的饭碗,我们不仅要将农地当作劳动生产的对象,更要将其当作人地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懂得尊重农地并与其和谐相处。也要破除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善待农地,树立人地共同体意识。同时,集体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应当接受伦理的监督与考量。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更是人地共同体和谐的发展。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应该在善待农地这一前提下推进,如果农地被严重污染和破坏,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也将无法顺利实施。

    ●培养农地健康意识

    农地有其自身的循环系统,与我们一样,也有其健康指标,需进行精心的照料与护理。“土地维持自身正常新陈代谢的一种状态,其自身恢复能力可缓和外界对土地生态系统的不良冲击,使土地与人之间、生物体与生物体之间、生物体与无机环境之间的共生、互生、再生过程得到持续发展。”[2]然而,农地的不健康已经影响到了人类自身的生产与生活,而这恰恰是人类对农地无节制利用造成的结果,人类应该负主要责任。因此,“三权分置”在制度设计上,不应该只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把获取利益最大化作为农地利用的首要目标而忽略土地健康,否则,人类对农地不断的开发利用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培养农地生态环保意识

    农地价值主要包括农地的生产价值、保障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这其中农地生态环境价值主要是指农地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然而,人们往往更侧重于强调农地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功利价值,难免缺乏远见。从人类长远利益来看,农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对人类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在很大意义上可以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价值。人类不应该以牺牲农地的生态环境价值来换取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因此,应该注重农地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促进人类与农地和谐发展。

    三、堅持农地“三权分置”公正原则

    公正一直被视为人类的崇高境界和美德,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曾指出,“公正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3](P130)罗尔斯也指出,公正或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4](P3)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柏拉图说过,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和谐的。“制度正义是制度对正义性的考虑,它是指制度安排是否具有正义的根据,是否被赋予了正义的属性。”[5](P94)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面对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道德判断,必须得到制度伦理的担保与匡扶。随着人类与农地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亟需用正义性价值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从而忽略了农地的可承载能力,最终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其次,创造有利于实现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收益公正与分配正义的社会环境,要求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制定相应的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确保公正的制度向所有人开放。再次,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要体现经济效率与环境正义的统筹协调,既要肯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要确保环境正义的最优化。

    农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涉及的利益十分复杂,因此,在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妥善处理人与自然这个自然经济综合体的利益关系,更要注意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利益公平关系;既要考虑近期利益,更要兼顾长远利益;既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性质,又不损害农地承包权,还要保障农地经营权;不仅要妥善处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土地收益转移与价值分配关系,而且要切实协调区域间和流域间的农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效益;不仅要避免损害居民的利益,而且要注意遏制政府与民争利的倾向。总之,合乎伦理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必须保持平等这一最基本的准则,社会成员对这一制度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必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坚持公平公正的首要价值原则。

    四、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普遍受益和人人共享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因此,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三权分置”不同主体的基本权利。进一步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必须以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农民共享发展红利”的原则,切实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农地经营权。

    首先,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前提。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农地是十分重要的和必须的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国家,农地所有权必须归集体所有。同时,农地集体所有制就是集体的成员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的本质是农村一定社区的成员集体在对本集体农地不可分割地共同拥有基础上实现成员个人的利益。所谓不可分割,就是不可将农地所有权分割为单独的个人私有,从而保障每个集体成员都能够对集体农地享有利益,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防止富者兼并农地,穷者失去农地。这也就使集体农地对集体成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其次,保护农地承包权是核心。农地承包权必需归农民所有,要确保农民对农地承包、使用、流转的权利,农民有权自己经营,也有权把承包的农地流转出去,转给他人经营。农地不仅仅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其“衣食父母”,农民对农地具有深厚的情感,因此,我们在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必须要维护农民的利益,照顾到农民对农地的情感。

    再次,确保农地经营权是保障。农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保障。通过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可以使农地经营权变得更灵活,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农地 “三权分置”改革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更多的人可以拥有经营权,有利于具有先进科学技术的非农业人员具有经营资格,对于搞活农地流转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总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和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农地的可持续使用,以及人类与农地之间的和谐发展。面对日益突出的农地问题,以及日益恶化的人地关系,我们可从伦理学的视角探求农地可持续使用和发展的途径,从根本上协调日益尖锐的人地之间的对立关系,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需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 候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2] 陈美球,赵小敏.土地健康与土地保护[J].中国土地科学,1998,(4).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 罗尔斯.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何建华.经济正义论[D].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作者简介

    李皓,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广东白云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

    责任编辑 董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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