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网络反腐备受关注,广大学者都在关注网络反腐这一反腐斗争的新现象。由于网络反腐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反腐效果的高效性与便捷性和反腐行为的透明性与互动性等特点,虽然反腐成效显著,但是弊端日益凸显,亟需完善网络反腐立法,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监管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反腐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關键词 网络 反腐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廉政理论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立项号:2017-LZYB-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光星,许昌学院讲师,河南省高校(豫南)廉政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德育。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84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反腐成为一个新的反腐形式备受关注,尤其是在“雷政富不雅照案”、“周久耕天价烟事件”、“表哥杨达才”、“李信下跪案”等案件显示网络反腐的高效以来,网络反腐也日渐被人们接受且逐渐成为公众参与度日益高涨的一种反腐形式,也逐渐打破了我国的传统反腐格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只要能够达到惩治腐败目标的方式和手段都被认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这一指示是我们党对网络反腐积极作用强有力的回应。但是,在网络反腐发挥积极效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犯等等。网络反腐需要一定的规则约束,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这样才能让其规范化运行,消除其不利影响,发挥其正面作用。
一、网络反腐的概念厘清
(一)网络反腐的内涵
何为网络反腐?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马洪伟在其硕士论文中对网络反腐进行如下定义,“网络反腐就是指由政府、社会、公民各界通过网络曝光、微博发帖等形式广泛参与的,一种借助现有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反腐舆论氛围,进而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腐败线索,通过介入调查取证,最终达到预防、教育、惩治腐败犯罪为目的的一种社会行为。 ”谭世贵认为,“网络反腐就是广大网民和国家专门机关通过网络揭露、曝光和追查各种腐败行为的活动 ”。齐宜光、宋捷认为,“网络反腐就是个人或政府人员利用网络传播技术平台,通过网络的网页、论坛、博客、QQ、信箱等途径,运用发布、传递、揭露、举报、跟帖等方式,揭露有关政府人员的关于腐败的言论、行为、图片、视频等,以期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在网络反腐的演进过程中,中央党校出版的《中共党建辞典》(2009)收录了“网络反腐”一词,并作出释义“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
(二)网络反腐的特点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
就目前反腐实践来看,网络反腐的发起人形形色色,既有媒体记者、政府官员,也有农村居民,既有案件利害关系人、也有打抱不平的正义人士,正是这个优势,使得各方主体都能够通过这一方式行使监督权,人人都是监督者。
2.反腐效果的高效性与便捷性
由于网络信息受众面广,信息一旦发布将会迅速引发众人围观及转发,极易形成舆论优势,能够让国家反腐部门及时关注,促进其尽快采取行为进行查办。如网络反腐的典型案例“雷政富不雅照案”中,从网络曝光到有关部门对雷政富进行查处仅仅用了63个小时,效率之高是传统的反腐模式不能比拟的。网络反腐的便捷性及高效性是网络反腐迅速发展且被官方逐渐认可的关键因素。
二、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透视
(一)网络反腐发展迅速,民间和官方并存
我国网络反腐究其源头其是从20世纪末才予以萌芽,2003年真正兴起 ,官方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开先河,建立了网络举报平台,接受网民的举报并开展网络反腐活动;而民间反腐也随之兴起,民间网络反腐的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中国民声申述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等网站相继开通。随后几年,网络反腐可谓“一年一台阶”式的发展,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畅通网络平台“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举报平台”,这一平台的上线运行标志着着网络反腐已经进入官方途径。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反腐正式上线。之后,网络反腐工作进行快速发展时期,截止到2017年10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官方举报报名有200多个,民间反腐网站有300多个,同时网络反腐也由民间主导逐渐转变为官方主导。
(二)网络反腐成效显著,反腐力度渐强
《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2010)白皮书中明确肯定了公众通过网络使用监督权的作用,明晰了要强化网络反腐的指导思想,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应当进一步的引导和规范。从网络反腐兴起到现在,每年通过网络反腐行为而查处的腐败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且有关部门反映迅速,查处时效短,影响较大。富有成效的反腐效果更激发了网民的反腐热情,也引起国家层面对网络反腐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一系列的办法研判网络舆情,强化反腐力度。总之,网络反腐是大势所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介的普及,网络反腐将会越来越彰显其威力。从目前网络反腐的发展形势已经能够清晰地展现这一趋势。
三、我国网络反腐面临的法律困境分析
网络反腐是大势所趋,但对其引发的涉法风险我们也不能忽视。要使网络反腐发挥其正面作用,消除其不利影响,必须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但是目前在我国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网络反腐立法缺失,反腐行为缺乏法律支持与保障
法律具有强制性,且法律就是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网络反腐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从国外网络反腐的成功经验看,很多国家都对网络反腐设计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网络反腐虽然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十几年,但是目前仍没有关于网络反腐方面的立法规范,使网络反腐行为无法可依,反腐行为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当前,一些地方为规范网络反腐行为,在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出台了一些办法来进行规范。
(二)網络反腐的政治化处理阻碍依法反腐的法治化进程
网络反腐的公开透明造成社会公众的围观,尤其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曝光案件,围观人数众多容易形成反腐“娱乐化”,而且容易形成网络“群体事件”,集体的非理性声音,强大的舆论压力形成“民意绑架”,造成很多本应该按照正常处理的反腐案件却变成特事特办的处理,这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及公正。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些“特事特办”经过网络的传播及媒体的报道让一些社会公众认为成常态,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这对反腐的法治化进程是十分不利的。
从当前网络反腐实践来看,很多的反腐案件都跳不出行政长官推动及批示这一怪圈,一些案件在网络上发酵已久,成效显微,但是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关注后才被反腐部门重视,且常突破常规的进行查处,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及对腐败分子的惩治都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规范的,这种反腐状态一方面与法律程序不符,另一方面也偏离了对网络反腐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方向。总之,这种带有政治化处理方式的网络反腐状态只是图网民一时之快,化解当时的网络舆情,从长远看是不利于网络反腐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的形成和运行的。
(三)网络反腐监管机制不健全,侵权行为频发
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给网络参与反腐提供了平台,也体现了社会的民主、公开和平等。实践证明,网络反腐也产生了一定的实效。但是正是这种虚拟和开放给了一些网民非理性的表达和宣泄机会,网络反腐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但是同样可能会出现散布谣言,颠倒黑白的可能。由于网络反腐中网民发布的信息都是网民“一家之言”,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还有待核实,但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都是最原始的举报材料,未经核实的信息将会给社会公众带来误导。而且网民所发布的反腐信息的界限不定,导致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情形频频发生。如广州“房婶”事件,就让无辜之人受反腐“流弹”误伤;同时即使是真实的腐败举报,也造成一些被举报人或其亲属的个人信息泄露或侵犯其隐私。
其实,出现这个问题的根因在于网络监管不利。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还只是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之上,网络监管机制建设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导致网络监管力不从心。网络反腐借助的是网络平台,如果网络监管机制有缺陷,那么网络反腐的弊端将会依然存在。网络反腐的健康运行需要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作保障,有关部门应当认识到这个问题,并逐步加以解决。
四、我国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建议
如前所述,网络反腐中的这些问题,制约着网络反腐的优势发挥,影响网络反腐的健康有序发展。网络反腐是大势所趋,而网络反腐的长效发展,必须要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对网络反腐进行法律规制,这样才能使网络反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能推进网络反腐工作,又能遏制网络反腐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完善网络反腐立法
完善的立法是对网络反腐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完善网络反腐立法也是网络反腐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通过立法对网络反腐行为进行认可和规范,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边界限制,既能对网络反腐主体权益进行保障,让其有法可依,也能有效遏制网络反腐中出现的不利后果。
腐败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而惩治与防范腐败也是各国不懈努力的工作重点之一,从其他反腐富有成效的国家看,其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健全反腐立法。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对贪污贿赂腐败专门立法的国家有30多个,如新加坡、美国、菲律宾、越南、肯尼亚、赞比亚等。涉及反腐败的法案有100余部,如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韩国的《腐败防止法》和《反腐败法》;英国的《反腐败法》等。” 从长远看,我国进行反腐立法明确网络反腐地位是反腐工作深入的必然。通过反腐立法不仅给执法部门直接的法律指引,同时也对腐败行为产生震慑力。网络反腐作为反腐方式之一也应该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对网络反腐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进行规定,从而为网络反腐提供法律依据,使网络反腐进入法治化轨道。
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权利不得滥用,一旦权利的行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地责任,网络反腐中常出现网民突破权利边界滥用权利而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情况。同时,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网络反腐主体在参与网络反腐行为中也需要承担一些义务,如如实提供腐败线索、遵守网络规则等等。通过立法对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网络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进行明确界定,明确网民反腐所承担的义务及其行为边界,给网民对其行为以清晰的指引、预测、评价和教育。
(二)完善网络反腐监管机制,降低网络侵权风险
完善网络反腐监管机制是降低网络侵犯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当前,网络侵权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监管不利,使得大量的侵权行为成本降低。其实,网络反腐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规范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明确其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监管主体的积极行为,当前网络监管不利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主体的不作为而造成的,因此我国应强化网络监管主体的责任,使其充分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升网络监管效率;二是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网络反腐行为的监管需要结合其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如果监管方式不当也会达不到预期效果。如近几年一直在探讨的网络实名制,如果彻底实名将会使举报人有举报顾虑,所以采取“有限实名制”,台前匿名后台实名,这样既能打消举报者的显明顾虑,又能起到防范网络侵权与犯罪的目的。同时,网络反腐监管还包括对网络反腐信息的审核、发布、监控等等一系列活动的监管,而且应当从一开始就予以介入,一旦发现不良信息,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地处理预案,如过滤、删帖、向有关部门反馈等等,及时的将不良行为扼杀在摇篮中;三是具备成熟的监管技术。网络监管需要在网络虚拟平台进行,因此需要有相应成熟的技术作支撑,从国外网络监管的成功经验看,一般都有强大的技术团队作后盾,因此我国的网络监管不仅需要具有敏锐的办案嗅觉的人员,同时也需要高水平的技术人员提供支持。政府反腐部门要重视网络监管人员的技术指标要求,不要让技术成为网络反腐的障碍。
(三)完善网络反腐的程序立法,引导其规范运行
网络反腐的实质是网民通过网络举报或反映腐败案件的一种方式,网民只是提供了一些信息或线索,但是具体的懲处还是需要由国家纪律检察机关来实施。因此,网络反腐的效果还是取决于国家纪律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如何才能使网络反腐对象成为检察机关的查处对象,还需要一定的程序规范。目前的网络反腐流程基本是按照“信息曝光-线索收集-受理登记-分类办理-回复反馈 ”,上到中纪委下到各地方也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对网络反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研判,通过实践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网络反腐案件的处理程序。但是,这些程序目前只能是作为一个经验来进行借鉴和参考,并没有一个强制性或普遍适用,因此,并非所有的网络反腐案件都能够按照流程完成,也并非所有的地方都能够按照该流程处理。本课题组认为,网络反腐的程序立法也是势在必行的一个工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通过程序立法,让网民能够对自己的反腐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有利于网络反腐的规范化运作,同时也督促相关部门对网络反腐案件的快速反应及查处。
在网络科技时代,网络反腐的出现及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网络反腐有利有弊,但总体评价是利大于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要积极应对,规范网络反腐行为,通过法律规制使其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在法的规范引导下使网民能够正确、理性的利用网络平台行使参政权、监督权。当然,任何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民众的共同努力,逐步推进网络反腐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注释:
马洪伟.“网络反腐”的法治化研究.淮北师范大学.2014.
谭世贵.网络反腐的机理与规则.党政干部文摘.2009(7).
齐宜光,等.关于网络反腐的思考.沈阳大学学报.2010(2).
张彦方.当前中国网络反腐的法律问题分析.吉林大学.2014.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中将2003年称为“网络舆论年”。
黄义军.我国网络反腐法律规制研究.湖南大学.2013.
2013年中纪委官网首次公布信访举报基本流程,网络反腐爆料等贪腐线索一般经过“前期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办理”、“回复反馈”等四道办理程序。
参考文献:
[1]马立顺.法律规制视角下网络反腐初探.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4(5).
[2]潘彤.我国网络反腐现状及其立法规制.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3(7).
[3]赖继、师索.网络反腐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规制——社会契约论替代路径下的中立审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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