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出境证明》取消的利弊分析
倪景伟 李伟
摘 要:《海员出境证明》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我国船员服务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产生一系列影响,本文对《海员出境证明》的历史进行了简介,对《海员出境证明》取消后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新形势下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海员出境 取消 利弊 对策
《海员出境证明》简介
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令第7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提及的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是《海员出境证明》的雏形。
1999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号),明确规定了《海员出境证明》应与“海员证”一并使用,是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船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海员出境证明》自上述办法的颁发正式步入规范化管理。
2013年12月19日,为便利海员出境,交通运输部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印发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通知》(海船员[2013]82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和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不再向海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边防检查站除查验海员的《海员证》外,不再查验《海员出境证明》。
《海员出境证明》取消后的利弊分析
根据我国的就业政策,船员在国内出境登外国籍船舶或者赴国外登船工作,都是需要有资质的国内企业统一派出,境外船东也是不容许直接招聘我国船员上船工作的。因为《海员出境证明》制度的存在,较大程度上防止了境外船东直接招聘我国船员,国内无资质企业派出船员,船员私自出境工作等情况的发生,但是无疑也对于船员登船过程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有些船员个人或无资质企业,为了应对出境时对《海员出境证明》的检查,甚至花钱向一些有资格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购买,形成了固定的利益链条,从根本上讲,多是船员本人承担了费用。《海员出境证明》的取消,截断了因此产生的利益链,船员出境更加方便,合法企业的经营运作更加灵活快捷,海事部门和边防部门的行政成本也大大降低。
虽然《海员出境证明》已经取消,但我国关于船员在国内出境登外国籍船舶或者赴国外登船工作需要有资质的国内企业统一派出的就业政策并未放开。缺少了《海员出境证明》作为出境把关,极容易导致船员私自出境登船、无资质企业非法从事海员外派业务;有资质的合法企业利益缺少制度保障,海员外派产业出现混乱局面;海事和外事部门很可能因为没有准确的船员出境信息而无法对于船员实施连续的跟踪服务与管理。例如当我国船员在境外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可能会无法直接联系境内派出企业以及境外责任船东,导致应急工作无法顺畅开展。
管理对策
《海员出境证明》取消是海事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简化出境手续、方便船员出境的具体举措,是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及转换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是为了保障船员和企业的整体权益、保持船员出境管理稳定不乱,需要船员、企业及海事部门共同作为,现提出几点对策:
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相关航运企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类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派遣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船员派遣制度,按照“谁派遣、谁报备”的原则,报备上/下外国籍船舶以及在境外上/下中国籍船舶的任解职信息,切实保证所有船员的在船信息及时准确。船员服务类机构应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不为非法单位提供挂靠服务,不为非法企业提供生存空间,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非法组织船员上船工作、境外船东直接在国内招募船员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广大船员应提高维权意识,通过合法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航运企业上船任职,防止被非法中介机构利用。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公布并更新具备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经备案的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的相关信息,供相关企业、境内外船东和船员查询;应加强对船员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通过对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等的现场检查、船舶安全检查、船公司体系审核等方式,运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等手段核查船员派遣信息,检查船员服务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派遣船员的行为。
尽早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我国缔约后,对违规招募我国船员到方便旗船舶上任职的中国船东、境外船东、境内非法机构,可以将其公司所属或负责配员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同时通报船旗国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利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全球监督检查体系,打击非法招募船员行为。(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