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挤压高职生涉嫌学历歧视
【摘要】公务员考试涉及学历歧视,前几年已经有人提及,可是对高职毕业生的歧视对待,却少人问津。虽然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幅增加了对高职生的招考名额,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许多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公务员,如行政执法类职位,仍然拒绝高职毕业生报考。招考这类职位,限定研究生和本科生,而排除以操作能力、技能训练见长的高职毕业生,是一种过分的、随意的、没有理由的要求,涉嫌学历歧视。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高职毕业生;学历歧视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4)04-0080-03
【收稿日期】2013-12-12
【基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宪法视野下的人格权保护”,编号为10YJC820081;2013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反学历歧视立法研究”,编号为2013SJB82000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应对”,编号为12SEW-Z-003
【作者简介】骆正言(1975-),男,安徽繁昌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公务员的性质和分类
要判断大专毕业生是否适合做公务员,首先必须要了解的是公务员工作的性质和工作内容,然后再将高职毕业生应该达到的能力与之进行对比。公务员一词来源于西方,是从“civil servant”(文职仆人)、“civil service”(文职服务员)或“government employee”(政府雇员)转译而来,意思是一种为政府所雇用的职员。在西方,由选民选举或上级任命的官员,如内阁成员、各部部长并不是公务员,只有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时便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才称为公务员。我国学界的分类略有不同,我们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又称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它按照国家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和选举制;事务类公务员又称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则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可以三类,所谓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指的是办事员、科员、调研员和巡视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指的是在机关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如刑事侦查中的法医、出入境监察中商品原产地专家等,这类公务员不对机关进行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的是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活动中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这类公务员只对法律行使执行权,而没有解释权,出现纠纷也不具备裁定权。
从这三类公务员的区分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之外,普通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并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的需求。特别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能力应该仅限于能够理解法律、熟悉法律,并采取合适的手段和方式,按部就班地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落实。对法律的理解和熟悉,或许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行政执法的具体过程,更多需要的是公务员个人的个人品德和执行能力。这样的职位,为什么不能开放给一名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呢?
二、高职教育及其目标素质
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发展职业教育不仅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而且还可以增加生产效率,在中国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中职业教育将扮演重要角色。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至于理论学习,则必须强调其与实践联系紧密,能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并以“够用为度”,而不必考虑其系统性。[1]不过也不能据此就认为,职业教育就只是培养普通工人。早在1917年黄炎培先生等在上海发起成立中华职业教育社,便提出职业教育目的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具体说是:第一,谋个性之发展;第二,为个人谋生之准备;第三,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第四,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2]可见职业教育除了教会学生一技之长之外,还得谋求个性之发展,增进生产力进步。据介绍,国外职业教育培养三类应用型人才:一是一般熟练工人或半熟练工人,二是技术人员,三是工程师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分别对应于我国的“工人”、“技术员”与“工程师”。[3]
由此看来,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唯一目的,技术创新和研究同样也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心。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提高劳动者素质”应该理解为训练熟练工人,增加社会就业,而“实施科教兴国”则是通过职业教育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我国科技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也因此,《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说,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对教育发展目标的设定是,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说到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不得不提发达国家的经验。20世纪80年代英国确立了职业资格与普通教育文凭等值的制度,实施了学业认可及学分累计制度,以实现普职沟通和普职等值,这一做法得到包括德、美、日等世界许多国家的效仿。[4]虽然我国《促进就业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六条)但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类毕业生平等竞争的环境并没有建立起来。
三、学历不能说明一切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武汉铁路公安处要招考一名线路警务区民警,主要从事线路治安管理。对报考这一职位的毕业生,武汉铁路公安处提出的要求是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治安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岗位,其任务是执行和落实法律的规定,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实现立法者的社会理想。这项工作必需的素质,只在于了解立法者的意图,理解立法的理由,熟悉它得以实现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对群众的说服、教育,甚至威吓、处罚、强制。因此应聘者是否掌握系统的、艰深的专业知识并不重要,重点在于他们待人接物的方法、按章办事的意识和处理纠纷的能力,甚至还应该练习一些擒拿格斗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