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的一般理论与中国犯罪趋势研究

王焱
【内容摘要】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一般理论具有重要地位,是解释犯罪原因与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最简明理论。犯罪一般理论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人群上的适用性。作为一般理论,犯罪饱和理论为分析犯罪趋势提供了分析框架。当一个社会各种诱发犯罪发生的因素的能量还未完全释放出来的时候,就没有达到犯罪饱和状态,犯罪趋势就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中国的各类社会因素还有很多处于增长状态,都能推动犯罪增长,因此中国社会还未达到犯罪饱和状态,犯罪增长的趋势还不会改变。
【关键词】犯罪学 一般理论 犯罪饱和 犯罪趋势
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重大,而犯罪一般理論在犯罪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显赫地位。犯罪一般理论因其强大的解释力、广泛性的适用范围和持久的时间效力而被后人所推崇。同时,犯罪一般理论对犯罪趋势的研究具有明显的作用,通过多重因素分析和多重因果关系叠加对犯罪趋势进行解释、分析和预测,具有其他理论不具备的理论作用与学术地位。关注当代犯罪学的各种学派和分支理论,在对犯罪趋势的研究上略显不足。笔者试图从实证犯罪学的“犯罪饱和理论”为切入点,从犯罪一般理论的视角分析当代中国的犯罪趋势,力求阐发一些有益的观点。
一、犯罪学中的一般理论是对犯罪趋势的基本解释
(一)犯罪学中一般理论阐述犯罪发生的基本原理
犯罪学研究通常认为犯罪原因作用于犯罪人,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各种犯罪学理论的意义就在于解释不同的犯罪原因与犯罪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一般理论就是用于解释大多数犯罪发生的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构成的简明的因果关系。这种一般理论是具有较为普遍解释力的理论。一般理论对犯罪趋势
在犯罪学说的发展史中,各种学说都试图形成普遍的理论体系,却都被新的理论所取代,体现为各种理论的沉浮。除了早期的犯罪生物学理论、古典犯罪心理学理论以外,现代犯罪学理论中能被视为犯罪的一般理论主要有:社会解组理论、价值失范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
1.社会解组理论。社会解组理论讨论的是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组过程中引发的犯罪问题,也叫社会生态学理论,它是美国芝加哥学派提出的犯罪社会学理论。芝加哥学派认为,城市本来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自然体系,城市的区位结构是由于城市自身的社会规律而形成的同心圆。这个犯罪同心圆理论是芝加哥大学伯吉斯等人通过在地图上标示,调查芝加哥违法犯罪少年居住地的分布,研究芝加哥犯罪情况后提出的犯罪学理论。
社会结构解体论认为,人们生活在家庭、学校、游戏伙伴和团体之中,这些群体都适应于地区性的集体或大城市的某个地区,它们又反映了城市的历史过程。大量移民(如欧洲移民与南方黑人)的拥入,不仅使人口过度稠密,而且导致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这种社会结构的解体又进一步导致文化准则的混乱,使人们价值观发生严重混淆,不知道如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从而导致个人的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芝加哥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急剧的社会变迁、移民与人口流动等造成社会的迅速多元化,使不同的民族不自觉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因而犯罪率的上升也就在所难免。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向新移入的居民灌输主流社会的文化,通过社会主流文化来形成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2.社会失范理论。结构功能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默顿认为,解释犯罪应当到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去寻找答案。每个社会都有自己倡导的文化目标,同时也给予实现这种文化目标的合法手段。如果人们缺乏其中之一,或二者同时缺乏的话,就会出现所谓的“失范”状态,于是导致犯罪的产生。默顿认为,恰恰是最成功和最完全地适应一种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可能最终成为越轨犯罪行为的渊源,而美国文化正是这样一种文化。美国社会给了每个人一个“美国梦”,但它并没有给每个人实现“美国梦”的合法手段。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未给予所有阶层的人民提供平等实现美国梦的机会,这样就在文化价值目标和社会结构使其可以实现目标的“有限合法机会”之间形成巨大矛盾,造成了默顿所说的社会反常状态。这种反常状态减少了人们对合法手段的依赖,转而接受非法手段,即用犯罪的或越轨的手段来获得所希望的成功。
根据这种理论,默顿还提出了如何有效控制社会犯罪问题的对策,他认为,至少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增加竞争的机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第二,减少人们的欲望,以便目标与手段更容易统一。这种理论影响很大。但它很容易导致人们把犯罪仅仅看做是那些下层社会中缺乏机会和能力的人们的事,从而容易忽视上层社会的犯罪。
3.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同样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的原因,从而间接地说明了社会成员犯罪的原因。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张加强家庭教养、强化父母对儿童的直接监管;严格学校教育;以社区为单位,让社会机构督促、吸引少年更多地参加合法活动,推进犯罪对策。这样,社会控制理论就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从国家转移到社会,使社区和一般市民成为控制犯罪的主体力量。这与传统犯罪学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主要推向国家的主张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犯罪学说中一般理论的特点
1.时间上的持续性。一般理论的解释力要经过长时间的检验。一种理论在学术界被关注的时间越长,其解释力也越强。比如经济条件等诸因素如何产生犯罪,不同时期的相互关系能否相互印证。通过检验的理论就越能成为一般理论。
2.空间上的广泛性。解释力的大小还与适用的地域相关。适用的地域越广,理论的解释力越强。同时也要注意,大国的经验特别值得重视。一种理论如果在某大国得到适用,其解释力也是相当大的。某些犯罪学理论往往是适用范围太小而无法成为一般理论。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异,也使犯罪学的某些理论观点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但适用范围的标准也存在巨大争议。
3.人群上的适用性。犯罪学理论能否适用多种人群、各类阶层、各种族民族,这是判断犯罪学理论解释力大小的重要标准。在穷人与富人,高学历与低学历,不同职业群体,究竟什么样的人更容易犯罪,或者他们为什么会犯罪。适用的人群越多、解释力越强,就越能成为犯罪学中的一般理论。
另外,一种理论的解释力会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总是被人们所关注。可能曾经热门的理论会被冷落,但经过一定时期又会焕发新的生命力。如社会解组理论、紧张理论等都曾被冷落,但经过一段时间,经过其他学者的创新和发展又重新获得强大的解释力。这也是成为一般理论的一种方式。
二、作为一般理论的犯罪饱和理论对犯罪趋势研判的原理
(一)影响犯罪趋势的因素
一般认为,影响犯罪趋势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真正对犯罪趋势的总体走向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不多的。总体而言,可以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从对犯罪趋势的作用方面来说,宏观因素对犯罪趋势起主导作用,但微观因素的大量聚集同样也会影响总体趋势。所以在分析犯罪趋势时,在研究犯罪宏观因素的同时,也要关注微观因素。潜在犯罪人的不断增加就是微观因素大量积聚的结果和表现。犯罪饱和理论将宏观因素与微观因素结合起来,指出一定的犯罪都是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造成的,这三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就会引起犯罪趋势的变化或者决定着犯罪趋势。因此,在研究犯罪趋势时,除了要分析宏观因素,还要注意微观因素的聚集和变化。
(二)犯罪一般理论对犯罪趋势的解释力
从相當长的历史时间段来看,犯罪趋势的变化一定是某种一般理论所阐释的因果关系在起作用,或者是在发生变化。这种理论表明的是一些最基本的犯罪因果关系,这些基本因果关系的变化会引起犯罪趋势的变化。一般理论在解释犯罪趋势方面应该是具备相当强的解释力。这反映出犯罪学界对时代特征的认识与回应。
从时间跨度上看,犯罪一般理论的生命力持续时间都在30-50年,有的可能因为理论更新的原因会持续更长的时间。在犯罪趋势上,犯罪一般理论的解释力也与其理论生命力一致,一种一般理论解释了一个较长时间段的犯罪趋势,但当犯罪趋势发生变化时而这种理论又没有足够的适应性,随着解释力下降就会被新的理论所替代。
(三)犯罪饱和理论对犯罪趋势研判的基本原理
在犯罪学说史中,实证犯罪学理论学说占有地位,这是犯罪学由哲学走向科学的一个重要学派。恩里克·菲利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的“犯罪饱和理论”(也称为“犯罪饱和法则”)是关于犯罪趋势研究的重要理论观点,也是一种犯罪一般理论。菲利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与其适应的犯罪,这些犯罪是当时的自然和社会原因引发的。在特定的社会中,犯罪是恒定的,就像在一定的液体里、一定的温度下,只能溶解一定的溶质,所以在一定的社会中犯罪不多也不少。除非当社会环境发生激烈的变化和冲突,犯罪才可能暴增。
每个时期犯罪的质和量都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时候增多,有时候减少,而且在较长的时期内,会积累成一系列犯罪浪潮。总体上,犯罪的数量与环境的比例是大体不变的。菲利认为,要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除非要颠覆整个社会。他根据“犯罪饱和法则”得出两个犯罪社会学的结论:一是主张犯罪具有机械的规律性是错误的,保持不变的是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二是认为救治犯罪疾患最好措施的刑罚的实际效果小于人们期望。
犯罪饱和理论对犯罪趋势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从犯罪产生三个基本因素出发,运用饱和法则对犯罪趋势进行判断,当一个国家的这三个基本因素所能容纳的犯罪尚未释放出来时,犯罪趋势就会呈现增长态势,直到饱和状态,犯罪增长就会趋于稳定。菲利所强调的与一国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相适应的犯罪状况就是这样一种动态稳定的饱和状态。
三、犯罪一般理论对中国犯罪趋势的解释
(一)中国犯罪趋势研究的一些问题
中国的犯罪趋势研究大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犯罪高峰波动等观点。从研究的结果看,学者们毫无争议地认为持续增长是总体趋势,但他们分别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犯罪增长的趋势,这种研究丰富了中国犯罪学的理论成果,却也掩盖了犯罪学研究上的问题。
在犯罪趋势研究中,总会看到这样的研究:只要将某些犯罪相关因素列出,找到相关因素与犯罪的同步性,在原因分析上阐发相关因素的变化引起,然后归结到促进潜在犯罪人增加,认为这样研究就万事大吉,以为这样就可以解释犯罪数量增长问题了。但在犯罪增长的大趋势下,诸多相关因素都在变化(主要是在增长),都与犯罪增长同步,用这些因素来解释犯罪趋势也没有什么太多理论意义。泛泛的犯罪原因与趋势研究忽视了犯罪趋势中的变化与各类因素的差异性,对犯罪学基础理论贡献不大。
因此,在中国犯罪增长的大趋势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大趋势中的变化。在总的犯罪增长趋势中有些出现波动的情况,增速有时较高,有时较低。这些增速的变化如何解释,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种变化。其次,犯罪趋势中地区之间的差异。东部地区犯罪增长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城市地区犯罪增长明显高于非城市地区,不同的城市区域也有不同的情况。最后,在犯罪增长趋势中各个群体的表现存在差异与变化。中国社会的各个不同群体在犯罪增长中的表现也反映出不同因素的作用,各个群体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与犯罪增长的关系。
(二)目前一些理论对中国犯罪趋势的解释力与具体分析
1.城市化与社会解组理论的解释。用城市化程度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社会解组理论相结合来解释中国犯罪增加的趋势是犯罪趋势研究中运用最多的理论框架。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改革“提速”,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对流动人口政策性干预减弱,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其中,1996-2003年是中国都市化发展最快的时期,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4-1.5个百分点的高增幅,到2006年中国的都市化水平已达到了43.9%。与此同时,犯罪率也出现了迅速攀升的趋势。运用皮尔逊R系数对1992-2006年的中国都市化水平与犯罪率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935,表现出极高的相关性。这一数字表明:中国的现代化依然没有摆脱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出现过的都市化与犯罪率同步提高的“怪圈”。
2.经济发展与社会控制力的解释。从20世纪90年代,中国一些学者就已经把经济增长作为犯罪增加的根本原因,提出“正比论”、“同步论”等。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即经济落后,犯罪率低,而经济发达犯罪率就会高。“同步论”认为犯罪率的发展趋势与经济发展的趋势呈同步状态,经济发展就会引起犯罪率上升。另外,一些学者将经济因素细化,用教育水平、非公经济发展和贫困率等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以确定与犯罪增长存在因果关系。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控制力来解释犯罪增长趋势,在三十多年的经济增长过程中似乎很有解释力,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最大问题就在于为什么只能解释“后三十年”经济增长带来犯罪增长,却不能解释“前三十年”经济增长并没有带来犯罪增长。同样的问题也可以适用其他具体因素的解释力,前三十年与后三十年的巨大差异使得许多理论在相关性和同步性方面的解释力大打折扣。
这些理论都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中国犯罪增长的趋势,在中国的犯罪趋势研究中,最大的问题是中国犯罪快速增长并长期保持增长趋势已经是大家都能看到的事实并且都认同这一趋势,只是在用不同的理论或者不同的分析方法去解释这个趋势,这种研究并不能对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有太大贡献,原因就在于没能形成中国的犯罪学一般理论。
(三)犯罪一般理论对中国犯罪趋势研究的意义与作用
犯罪一般理论对于中国犯罪趋势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導意义。这种理论的生命力促使人们从更为宏观、抽象的理论起点出发,以一种更具普遍性的分析框架阐述了犯罪原因和犯罪产生、发展的过程,这可以称作是犯罪学的“元理论”。所以其能对犯罪趋势研究提供一种基础性的理论分析框架,这种理论因其强大的解释力而对犯罪趋势进行根本性的分析。
犯罪一般理论对中国犯罪趋势研究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分析影响犯罪趋势的基本因素。这种分析建立在犯罪一般理论的内核一一犯罪原因学之上。任何一种犯罪一般理论都要对犯罪原因研究有所建树。犯罪饱和理论的犯罪原因三分法,至今仍是犯罪学基础理论中的经典,其他观点都由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展开。第二,提出犯罪趋势变化的基本规律。这个规律是其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需要阐述犯罪的产生、发展变化在宏观上的规律,需要指明一个社会的犯罪将会发展到何种程度,或者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这也是犯罪趋势研究所必须具备的,即要有犯罪发展态势的目标性观点。第三,指出犯罪原因中基本因素与犯罪趋势变化的互动关系。这个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也是犯罪一般理论基本逻辑关系,需要指明犯罪原因中基本因素的变化将会引起犯罪趋势如何变化,存在一种何种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并不是仅仅简单指出某些因素与犯罪之间存在同步性、相关性就可以了,而是要发现这些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内部作用机理。这也是犯罪一般理论能够具有强大理论生命力的根本原因。
四、犯罪饱和理论在犯罪趋势研究中的分析框架
犯罪饱和理论作为一种犯罪一般理论为犯罪趋势研究提供了相应的分析框架或分析方法。
(一)理论起点
这种理论起点实际上就是犯罪原因分析,提炼出犯罪原因中最具基础性的因素。菲利指出,“欧洲每个国家犯罪的增加,除了不同法典的人为因素之外,都是由其他原因决定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最一般和最持久的原因是每个国家的人口每年都在增长,再加上人口密集,使得人们相互之间的实际的和法律的联系增多,结果便增加了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这里就揭示了犯罪原因中最为基础的因素是人口和因人口聚集而不断增加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就是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加害与被害关系。因此,决定犯罪产生的基础因素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数量决定着犯罪的数量。只有社会关系的不断增加,才会导致犯罪的增加。进一步说,人们的交往关系不断增加,犯罪就会增加。促进社会交往的因素不断增加,犯罪也会随之增加。
(二)犯罪趋势的演变态势
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理论指出了犯罪趋势发展的态势以及一个社会里犯罪将会发展到何种程度。他认为,每一个国家客观上都存在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这三类因素,但是这三类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将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自然的和社会的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遗传的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国家某一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
(三)三大类犯罪原因与犯罪产生之间的内在关系
菲利认为,犯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在一开始就将这三种原因分开,那是徒劳的。菲利把犯罪的周期性变化主要归咎于社会因素的影响。他所研究的国家中有一个最显著的一般现象,就是最严重的犯罪稳定不变,比较轻微的犯罪持续增长。最严重的犯罪都是侵犯人身性质的犯罪,往往是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从事的,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大;而轻微犯罪都是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多为偶犯所为,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菲利认为,真正的犯罪饱和法则是指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成比例,犯罪的数量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犯罪统计决不会一年又一年地保持一个标准。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规律。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犯罪现象并不是宿命的或人类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命运,而只不过是由其原因所决定的,通过改变其原因的活动可以改变原因的结果本身。
五、犯罪饱和理论在中国犯罪趋势分析中的应用
从犯罪一般理论的角度看,犯罪饱和理论提供了一种犯罪趋势研究的分析框架,这种分析框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在研究中国犯罪趋势时,从犯罪一般理论的理论起点出发,运用犯罪饱和理论的分析框架,三大类因素中,中国的社会交往关系还处于不断增加的过程中,各类促进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因素还在不断增加,新型社会关系不断涌现,也就造就了各种加害与被害关系不断增加的基础。所以,根据犯罪饱和理论进行研判,中国的犯罪趋势仍然是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
(一)社会因素的作用仍在日益加大,犯罪还未饱和
从犯罪原因的三类因素上看,社会因素的作用在逐渐增大,人的行为更多的要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甚至可以这样说,社会因素决定了人的行为,人们也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发展和各类社会资源。这就会产生更多的社会冲突,也会促使更多的犯罪行为产生。
首先,中国社会活动的量与质都在还在迅速增长。由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人与人的社会交往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十几年前,人们的手机通讯录里只有二十几位“联系人”,而现在却基本上都有几百位“微信好友”,数不清的微信群。人们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扮演多样化的社会角色,这就形成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交往关系。这样的社会关系状态就更容易产生冲突与伤害,更容易形成加害与被害关系。
其次,社会活动的规则日益增多和复杂,公共规则愈发增多。随着社会交往的迅猛增加,社会公共领域也在迅速膨胀,人们需要更多的公共空间,也需要更多的公共规则。当这些规则被破坏时,人们会支持动用刑罚来惩罚这些行为。犯罪化问题就变得空前热烈,刑法的扩张与突进压过了谦抑性原则,罪名不断增加、各类违法行为入刑都使一些破坏公共规则的行为犯罪化。
(二)抑制犯罪的因素并没有明显改变
从犯罪防控的角度来看,起到犯罪防控作用的各类因素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当犯罪防控成为一项政府的工作,并纳入考核目标时,政府采取了更多的监控措施,以提高打击犯罪的破案率。但这种犯罪防控仍属于一种“情境预防”,它的作用是实现了犯罪的空间转移,即减少犯罪在这个区域内发生,但会在其他区域内发生。而在社会领域,家庭、学校和社区等预防犯罪的诸因素在这十几年中并没有发挥更进一步的作用。相反,家庭问题、学校教育问题、社区生活问题成为了生成犯罪的条件和土壤。
(三)不确定因素在增加,高科技的工具性将成为新的犯罪手段
在未来中国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将会成为犯罪增加的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就包括高科技因素(特別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当专家们还在为互联网犯罪而头疼时,人工智能时代又到来了。这使得传统类型的犯罪可能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过于分散的、不确定的被害人群体和非常隐蔽的犯罪行为,都使得为防控传统街头犯罪的手段失去效用。因此,未来中国还将面对以高科技为主的确定因素,这些因素也将深度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同时也将影响犯罪的发生和犯罪类型。
总之,从犯罪饱和理论的角度看,中国社会的犯罪还未达到饱和状态,促使犯罪增加的因素还在不断出现,激发犯罪的能量还在释放。因此,在犯罪趋势上,中国的犯罪仍将处于增长趋势中,并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才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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