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条例》对学前教育的规划与建设、设立与管理、幼儿入园与保育教育、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農村幼儿园应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立与管理方面,设立公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转办为民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幼儿园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充分材料;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入园与保育教育方面,幼儿园应将招生计划向社会公示,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相关部门应按就近原则协调入园,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提供用餐的幼儿园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家长公示食谱。《条例》对幼儿园从业人员亦作出规定,园长应具备法律任职条件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需取得职业资格。保障与监督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入园贵”问题。齐鲁网